在福建遇到行政诉讼类的争议,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去法院起诉”。但有一部分案件,依法必须先走行政复议;即便是可以选择的,先复议往往也比直接起诉更省力。本文把“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条路径讲清楚——哪些案件归它管、期限怎么算、审理要多长时间。
哪些案件可以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按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复议前置,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福建省人民政府本身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例如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行政复议决定等),也可以向其申请行政复议。日常工作里,征地拆迁、房屋土地确权等案件经常牵出省级政府的行政行为,这条路径对当事人很关键。
管辖:不服省政府的,向省政府自己申请
这是新法一个和直觉不同的点。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原机关管辖”。它不同于对市、县政府行为不服时“向上一级政府申请”的规则。简单说:不服福建省人民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复议机关就是福建省人民政府。
申请期限:知道之日起六十日
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期限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机关”之日起算,这一点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起算类似,实务中容易在“知道内容”和“知道诉权”上产生分歧。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
新法把审理分两类。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九条),审理期限较短;其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案情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具有群体性的;适用听证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等等。对当事人来说,听证是当面陈述、提交证据、质证的机会,应当重视。
审理期限与决定类型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第六十二条)。决定类型包括维持、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无效等(第六十三条)。新法还允许对行政赔偿、行政协议等案件进行调解(第七十四条),为实质性化解争议提供了空间。
一个容易忽略的红利: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新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请求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属于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案件而言,这意味着不仅能挑战“这个决定本身”,还能顺带质疑它依据的“红头文件”是否合法——这是把争议提到规则层面的机会。
申请书要写清的四项
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书不是「把事情讲一遍」就行。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书面申请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四项内容,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 项 | 内容 |
|---|---|
| (一) |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 (二) | 被申请人的名称 |
| (三) |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 (四) |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
四项里最容易被写坏的是第(三)项。「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是两件事:请求要具体、可执行(撤销某份决定、确认某行为违法、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某项职责),事实理由则按「谁、什么时候、收到什么文书、为什么不合法」的顺序写。只写事实不写请求,复议机关难以确定审查对象;只写请求不写事实,又容易被认为理由不足。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一定要写准——受理通知、补正通知、决定书都靠它送达,地址写错,期限照样往下走。
哪些情形会被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
复议申请递上去,不等于必然进入实体审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不属于复议范围的行为作了列举,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等行为;以及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此外,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公安和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也不属于复议范围。
另有一类结果叫「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释明后申请人仍然坚持申请的;或者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这两类情形的共同点是——问题出在请求本身,而不是事实有没有道理。所以申请之前把请求打磨准确,比事后补充材料有用得多。
三个容易忽略的程序细节
- 被申请人要写准。 申请书中「被申请人的名称」是法定载明事项,写错会白白消耗时间。省级政府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行政行为的省级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先把文书的落款单位抄准。
- 可以委托代理人。 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复议不像诉讼那样必须本人到场,异地当事人不必为此来回奔波。
- 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请求要单独列明。 申请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同时认为该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请求。这是一个独立请求,应当在申请书里单独写明并说明理由,而不是夹在事实叙述里顺带一提。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对福建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应该向谁申请复议?
按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这与对市、县政府行为不服时“向上一级政府申请”的规则不同,是“原机关管辖”。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期限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机关之日起算,实务中“知道内容”与“知道诉权”的判断常是争议点。
哪些案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起诉?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包括: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不予公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行政复议一般要多长时间出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重大、疑难、复杂或具有群体性的案件,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要求审查“红头文件”吗?
可以。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请求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这为征地拆迁、行政处罚等案件提供了从规则层面提出异议的机会。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书要写哪些内容?
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四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与主要事实理由、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附身份证明材料。其中「复议请求」要具体可执行,与事实理由分开写;送达地址务必写准确。
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列举了若干不属于复议范围的行为,包括行政指导行为、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与请示等过程性行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监督与督促履责行为,以及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
在福建遇到行政訴訟類的爭議,很多人第一反應是“去法院起訴”。但有一部分案件,依法必須先走行政複議;即便是可以選擇的,先複議往往也比直接起訴更省力。本文把“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這條路徑講清楚——哪些案件歸它管、期限怎麼算、審理要多長時間。
哪些案件可以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按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屬於複議前置,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其他情形。
此外,對福建省人民政府本身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例如省政府作出的徵地批覆、行政複議決定等),也可以向其申請行政複議。日常工作裡,徵地拆遷、房屋土地確權等案件經常牽出省級政府的行政行為,這條路徑對當事人很關鍵。
管轄:不服省政府的,向省政府自己申請
這是新法一個和直覺不同的點。按《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四條,對省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行政行為的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就是“原機關管轄”。它不同於對市、縣政府行為不服時“向上一級政府申請”的規則。簡單說:不服福建省人民政府的作為或不作為,複議機關就是福建省人民政府。
申請期限:知道之日起六十日
按《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期限從“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機關”之日起算,這一點和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起算類似,實務中容易在“知道內容”和“知道訴權”上產生分歧。
審理程序: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
新法把審理分兩類。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第四十九條),審理期限較短;其他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原則上採用書面審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審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案情涉及當事人人數衆多或者具有羣體性的;適用聽證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的;等等。對當事人來說,聽證是當面陳述、提交證據、質證的機會,應當重視。
審理期限與決定類型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需要延長的,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第六十二條)。決定類型包括維持、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確認無效等(第六十三條)。新法還允許對行政賠償、行政協議等案件進行調解(第七十四條),為實質性化解爭議提供了空間。
一個容易忽略的紅利:一併審查規範性文件
新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申請複議時,可以一併請求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屬於規章以下層級的規範性文件。對徵地拆遷、行政處罰案件而言,這意味着不僅能挑戰“這個決定本身”,還能順帶質疑它依據的“紅頭文件”是否合法——這是把爭議提到規則層面的機會。
申請書要寫清的四項
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申請書不是「把事情講一遍」就行。按《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書面申請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四項內容,並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同時提交身份證明材料:
| 項 | 內容 |
|---|---|
| (一) |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公民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所、送達地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送達地址、聯繫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
| (二) | 被申請人的名稱 |
| (三) | 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
| (四) | 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
四項裡最容易被寫壞的是第(三)項。「複議請求」和「事實理由」是兩件事:請求要具體、可執行(撤銷某份決定、確認某行為違法、責令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某項職責),事實理由則按「誰、什麼時候、收到什麼文書、為什麼不合法」的順序寫。只寫事實不寫請求,複議機關難以確定審查對象;只寫請求不寫事實,又容易被認為理由不足。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一定要寫準——受理通知、補正通知、決定書都靠它送達,地址寫錯,期限照樣往下走。
哪些情形會被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
複議申請遞上去,不等於必然進入實體審查。《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對不屬於複議範圍的行為作了列舉,其中包括: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指導行為;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論證、請示、諮詢等過程性行為;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執法監督、督促履責等行為;以及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等行為。此外,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執行刑罰的行為、公安和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也不屬於複議範圍。
另有一類結果叫「駁回行政複議申請」:複議請求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經釋明後申請人仍然堅持申請的;或者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給付義務明顯不屬於行政機關權限範圍的。這兩類情形的共同點是——問題出在請求本身,而不是事實有沒有道理。所以申請之前把請求打磨準確,比事後補充材料有用得多。
三個容易忽略的程序細節
- 被申請人要寫準。 申請書中「被申請人的名稱」是法定載明事項,寫錯會白白消耗時間。省級政府複議案件中,被申請人通常是作出行政行為的省級機關或其派出機構,先把文書的落款單位抄準。
- 可以委託代理人。 按《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複議不像訴訟那樣必須本人到場,異地當事人不必為此來回奔波。
- 一併審查規範性文件的請求要單獨列明。 申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同時認為該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申請複議時一併提出審查請求。這是一個獨立請求,應當在申請書裡單獨寫明並說明理由,而不是夾在事實敘述裡順帶一提。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對福建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應該向誰申請複議?
按新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四條,對省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行政行為的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就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這與對市、縣政府行為不服時“向上一級政府申請”的規則不同,是“原機關管轄”。
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多久?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法律規定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從其規定。期限從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且知道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機關之日起算,實務中“知道內容”與“知道訴權”的判斷常是爭議點。
哪些案件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不能直接起訴?
新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複議前置情形包括: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但法律、法規規定應先申請複議;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不予公開;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屬於複議前置的案件,未經複議直接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行政複議一般要多長時間出結果?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決定;情況複雜經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重大、疑難、複雜或具有羣體性的案件,複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申請複議時可以一併要求審查“紅頭文件”嗎?
可以。新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複議時可以一併請求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以下層級的規範性文件。這為徵地拆遷、行政處罰等案件提供了從規則層面提出異議的機會。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申請書要寫哪些內容?
按《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書面申請應當載明四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行政複議請求與主要事實理由、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並簽名或蓋章、附身份證明材料。其中「複議請求」要具體可執行,與事實理由分開寫;送達地址務必寫準確。
哪些行為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列舉了若干不屬於複議範圍的行為,包括行政指導行為、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論證與請示等過程性行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監督與督促履責行為,以及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等行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