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期限看起来是一条硬线:过了就是过了。但法律同时留了一条救济通道——耽误的时间,在特定情形下不算在期限内。这条通道过去比较原则,用得好不好,很大程度上靠个案判断。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法释〔2026〕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把可以扣除的情形以列举方式写清楚了。

需要先说清一件事:扣除延长是两条不同的路,走的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两款。

一、扣除与延长:两条路,别走错门

  • 扣除(第一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它的效果是「把这段时间从日历上划掉」,剩下的期限接着算。
  • 延长(第二款)——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它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由法院判断。

新解释第四条的第一款对应「扣除」,第二款则对「延长」作了一处重要补充,后面会讲到。

二、五种可以扣除的情形,逐条说明

新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所说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1. (一)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 这是征地拆迁、违建处理中最常见的一类。谈到一半,机关说「我们研究一下」「下个月给你调整」,当事人于是先等着不动。只要承诺是机关作出的,等待的时间就不该算在当事人头上。
  2. (二)因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已经申请了复议,因为机关承诺而撤回,结果承诺没有兑现,复议期限也过去了。这一段耽误同样可以扣除。这一项与第一项配合,解决的是「听信承诺撤了复议,两头落空」的困境。
  3. (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行政争议。 这是本次新增的一类情形,也是实务中很容易被忽略的一类。现在各地普遍设有综治中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不少行政机关也会引导当事人先去调解、协调。参与这类机制所用的时间,属于可以扣除的范围。所以参与过协调、调解的,务必留下时间证据——登记表、受理回执、调解笔录、通知短信都可以。
  4. (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代理权。 针对的是当事人本身无法自己行使诉权的情形,属于客观障碍。
  5. (五)其他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 兜底条款。它意味着前面四项是列举而非法定封闭,只要耽误的原因确实不在当事人自身,就有讨论空间。

三、因申请复议等其他情况耽误:延长期限「应当准许」

新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申请行政复议等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延长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这一处表述值得留意。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本身的表述是「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而新解释把因申请复议等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的情形明确为「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属于这类情形的,法院不是「可以准」,而应当准。

对当事人的实际意义:走了复议这条路而耽误的时间,不要自己先放弃,依法提出延长申请是有明确依据的。

四、主张扣除,要拿得出证据

新解释第四条第三款同时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张存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这一款把「扣除」从一句理由,变成了一份举证任务。结合第一项到第三项,实务中可以这样准备:

  • 针对机关承诺——书面答复、会议纪要、微信或短信往来、录音、经办人签字的沟通记录。口头承诺也要尽量固定,能形成时间线上的连续记录更管用。
  • 针对撤回复议——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书面材料,以及能说明「为什么撤」的证据(通常是机关的承诺材料)。
  • 针对参与协调化解机制——综治中心或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的受理登记、调解通知、参与记录、笔录签字页;即便只是通知去谈,也要留痕。
  • 针对不可抗力与其他客观障碍——疫情、自然灾害、重大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材料,以及能说明障碍起止时间的凭证。

整理这些材料的思路很朴素:按时间顺序排一条线,从第一次沟通到障碍消除,哪一段时间是被什么耽误的,让看材料的人一眼能对上。

五、被耽误前后的两条界线

扣除规则之外,还有两处界线要分清,否则容易误判:

  • 最长保护期不能扣除。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这条客观期限与「六个月」的性质不同,耽误的是主观期限,客观期限通常不因当事人是否知道而改变。
  • 已超期后申请机关「更正」,不能靠起诉来救。 新解释第八条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更正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后,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更正职责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期限过了,再申请机关自己改,然后告它不改」这条路,司法解释已经关上;期限问题还是要回到扣除与延长这两条正规通道上来。

六、五种情形之外:不可抗力与兜底条款怎么用

新解释列举了五种情形,但审查扣除的落脚点,始终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那句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列举的意义在于把常见情形写明,而不是把范围限死。

  •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极端天气导致交通与通讯中断、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要证明的是两件事:事件确实发生,以及它确实影响了你行使诉权,例如无法出行、无法邮寄、无法登录政务平台提交材料。
  • 第四条第(五)项的兜底——只要耽误的原因确实不在当事人自身,就有讨论空间。例如因机关内部流转导致文书迟迟未送达、当事人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等。这类情形能否成立,取决于证据能不能把「这段时间为什么不能起诉」讲清楚。

实务中的常见误区,是把「不懂法」「以为还有时间」「找人在里面说情」当成可以扣除的理由。这些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不在扣除范围。判断标准可以回到一个朴素的问题——如果换成一个勤勉的当事人,这段时间他能不能去起诉?不能,才谈得上扣除。

七、一页纸时间线:材料怎么排

扣除与延长的主张,最终要落到材料上。与其零散地交一堆文件,不如先做一页纸的时间线:

  1. 左栏列日期,右栏列事件与凭证。 收到哪份文书、哪天与谁沟通、哪天提交了协调申请、障碍从哪天到哪天,按时间顺序一行一行写。
  2. 每行至少对应一件可查证的材料。 书面答复、短信或微信记录、调解笔录、住院记录、气象与交通中断的公开报道都可以。没有材料对应的行先标出来,再想办法补。
  3. 把「被耽误」的那一段单独框出来。 起止日期要能被材料直接指向,避免出现「大约那段时间」这类表述。
  4. 在末尾写一句结论。 哪一段耽误属于哪一种情形,依据第四条第几项或者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请求扣除还是申请延长。让审查的人不必自己去找结论。

这一步不需要法律功底,但需要耐心。福建全省办理征地拆迁、违法建筑认定类案件的当事人,材料往往散落在手机相册、聊天记录和纸质文件里,越早整理,越不容易漏。

八、给当事人的四步做法

  1. 别先假设自己「已经过期」。 先把收到文书的日期、与机关沟通的日期、参与协调的日期列出来。
  2. 把「被耽误」的那一段找出来,并配证据。 没有证据的耽误,主张起来很吃力。
  3. 属于申请复议被耽误的,依法申请延长。 新解释已明确这类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 拿不准的尽早找律师看材料。 扣除与延长的判断高度依赖时间线与证据,越早整理越有利。福建全省涉及征地拆迁、违法建筑认定、房屋土地确权争议的案件,往往同时牵涉这几类情形。

把起诉期限讲清楚,目的不是鼓励拖延,而是让确实被耽误的当事人知道:法律给过一条通道,但这条通道要用证据铺路。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被征收人、被处罚人、被认定为违建的建房人,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当事人,都是我们服务的原告、申请人一方。服务范围覆盖福建省全省,主任叶林律师 2010 年起执业,亲办案件,不做风险代理。
延伸阅读: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规则,见 起诉期限从哪天算起;经过复议之后的期限,见 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常见问题

起诉期限耽误了,是不是就没办法了?

不一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第二款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法释〔2026〕3 号第四条对可扣除的情形作了列举。

哪些情形属于可以扣除起诉期限的?

新解释第四条列举了五种: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因该承诺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行政争议;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代理权;以及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

参与过调解、协调,也算耽误的时间吗?

按新解释第四条第(三)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行政争议,属于可以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建议保留受理登记、调解通知、笔录签字等能证明参与时间的材料。

主张扣除起诉期限需要提供证据吗?

需要。新解释第四条第三款明确,主张存在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书面答复、短信往来、调解记录、不可抗力证明等材料,是主张能否成立的关键。

不可抗力导致不能起诉,算不算可以扣除的情形?

算。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扣除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以及不属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其他情形。除不可抗力外,新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还设了兜底条款:只要耽误的原因确实不在当事人自身,就有讨论空间,但都要提供相应证据。

「不懂法」「以为还有时间」这类原因能扣除吗?

通常不能。扣除针对的是不可抗力和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心存等待、托人协调等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不在扣除范围。判断的落脚点是:换成一个勤勉的当事人,这段时间他能不能去起诉。

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再申请机关更正、起诉它不更正,行不行?

按新解释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更正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后,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更正职责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期限问题应通过扣除或延长等途径解决。

起訴期限看起來是一條硬線:過了就是過了。但法律同時留了一條救濟通道——耽誤的時間,在特定情形下不算在期限內。這條通道過去比較原則,用得好不好,很大程度上靠個案判斷。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法釋〔2026〕3 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把可以扣除的情形以列舉方式寫清楚了。

需要先說清一件事:扣除延長是兩條不同的路,走的是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兩款。

一、扣除與延長:兩條路,別走錯門

  • 扣除(第一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它的效果是「把這段時間從日曆上劃掉」,剩下的期限接着算。
  • 延長(第二款)——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它需要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請,由法院判斷。

新解釋第四條的第一款對應「扣除」,第二款則對「延長」作了一處重要補充,後面會講到。

二、五種可以扣除的情形,逐條說明

新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所說的「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1. (一)行政機關承諾作出或者改變行政行為。 這是徵地拆遷、違建處理中最常見的一類。談到一半,機關說「我們研究一下」「下個月給你調整」,當事人於是先等着不動。只要承諾是機關作出的,等待的時間就不該算在當事人頭上。
  2. (二)因行政機關承諾作出或者改變行政行為而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已經申請了複議,因為機關承諾而撤回,結果承諾沒有兌現,複議期限也過去了。這一段耽誤同樣可以扣除。這一項與第一項配合,解決的是「聽信承諾撤了複議,兩頭落空」的困境。
  3. (三)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行政爭議協調化解中心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行政爭議。 這是本次新增的一類情形,也是實務中很容易被忽略的一類。現在各地普遍設有綜治中心、行政爭議協調化解中心,不少行政機關也會引導當事人先去調解、協調。參與這類機制所用的時間,屬於可以扣除的範圍。所以參與過協調、調解的,務必留下時間證據——登記表、受理回執、調解筆錄、通知短信都可以。
  4. (四)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或者代理權。 針對的是當事人本身無法自己行使訴權的情形,屬於客觀障礙。
  5. (五)其他不屬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情形。 兜底條款。它意味着前面四項是列舉而非法定封閉,只要耽誤的原因確實不在當事人自身,就有討論空間。

三、因申請複議等其他情況耽誤:延長期限「應當准許」

新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申請行政複議等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延長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這一處表述值得留意。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本身的表述是「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而新解釋把因申請複議等其他特殊情況耽誤的情形明確為「應當准許」——也就是說,屬於這類情形的,法院不是「可以準」,而應當準。

對當事人的實際意義:走了複議這條路而耽誤的時間,不要自己先放棄,依法提出延長申請是有明確依據的。

四、主張扣除,要拿得出證據

新解釋第四條第三款同時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張存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不屬於其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情形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這一款把「扣除」從一句理由,變成了一份舉證任務。結合第一項到第三項,實務中可以這樣準備:

  • 針對機關承諾——書面答覆、會議紀要、微信或短信往來、錄音、經辦人簽字的溝通記錄。口頭承諾也要儘量固定,能形成時間線上的連續記錄更管用。
  • 針對撤回複議——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書面材料,以及能說明「為什麼撤」的證據(通常是機關的承諾材料)。
  • 針對參與協調化解機制——綜治中心或行政爭議協調化解中心的受理登記、調解通知、參與記錄、筆錄簽字頁;即便只是通知去談,也要留痕。
  • 針對不可抗力與其他客觀障礙——疫情、自然災害、重大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材料,以及能說明障礙起止時間的憑證。

整理這些材料的思路很樸素:按時間順序排一條線,從第一次溝通到障礙消除,哪一段時間是被什麼耽誤的,讓看材料的人一眼能對上。

五、被耽誤前後的兩條界線

扣除規則之外,還有兩處界線要分清,否則容易誤判:

  • 最長保護期不能扣除。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超過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這條客觀期限與「六個月」的性質不同,耽誤的是主觀期限,客觀期限通常不因當事人是否知道而改變。
  • 已超期後申請機關「更正」,不能靠起訴來救。 新解釋第八條明確: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更正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行政行為後,起訴行政機關不履行更正職責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但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期限過了,再申請機關自己改,然後告它不改」這條路,司法解釋已經關上;期限問題還是要回到扣除與延長這兩條正規通道上來。

六、五種情形之外:不可抗力與兜底條款怎麼用

新解釋列舉了五種情形,但審查扣除的落腳點,始終是《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那句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列舉的意義在於把常見情形寫明,而不是把範圍限死。

  • 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極端天氣導致交通與通訊中斷、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要證明的是兩件事:事件確實發生,以及它確實影響了你行使訴權,例如無法出行、無法郵寄、無法登錄政務平台提交材料。
  • 第四條第(五)項的兜底——只要耽誤的原因確實不在當事人自身,就有討論空間。例如因機關內部流轉導致文書遲遲未送達、當事人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等。這類情形能否成立,取決於證據能不能把「這段時間為什麼不能起訴」講清楚。

實務中的常見誤區,是把「不懂法」「以為還有時間」「找人在裏面說情」當成可以扣除的理由。這些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不在扣除範圍。判斷標準可以回到一個樸素的問題——如果換成一個勤勉的當事人,這段時間他能不能去起訴?不能,才談得上扣除。

七、一頁紙時間線:材料怎麼排

扣除與延長的主張,最終要落到材料上。與其零散地交一堆文件,不如先做一頁紙的時間線:

  1. 左欄列日期,右欄列事件與憑證。 收到哪份文書、哪天與誰溝通、哪天提交了協調申請、障礙從哪天到哪天,按時間順序一行一行寫。
  2. 每行至少對應一件可查證的材料。 書面答覆、短信或微信記錄、調解筆錄、住院記錄、氣象與交通中斷的公開報道都可以。沒有材料對應的行先標出來,再想辦法補。
  3. 把「被耽誤」的那一段單獨框出來。 起止日期要能被材料直接指向,避免出現「大約那段時間」這類表述。
  4. 在末尾寫一句結論。 哪一段耽誤屬於哪一種情形,依據第四條第幾項或者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請求扣除還是申請延長。讓審查的人不必自己去找結論。

這一步不需要法律功底,但需要耐心。福建全省辦理徵地拆遷、違法建築認定類案件的當事人,材料往往散落在手機相冊、聊天記錄和紙質文件裏,越早整理,越不容易漏。

八、給當事人的四步做法

  1. 別先假設自己「已經過期」。 先把收到文書的日期、與機關溝通的日期、參與協調的日期列出來。
  2. 把「被耽誤」的那一段找出來,並配證據。 沒有證據的耽誤,主張起來很喫力。
  3. 屬於申請複議被耽誤的,依法申請延長。 新解釋已明確這類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4. 拿不準的儘早找律師看材料。 扣除與延長的判斷高度依賴時間線與證據,越早整理越有利。福建全省涉及徵地拆遷、違法建築認定、房屋土地確權爭議的案件,往往同時牽涉這幾類情形。

把起訴期限講清楚,目的不是鼓勵拖延,而是讓確實被耽誤的當事人知道:法律給過一條通道,但這條通道要用證據鋪路。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被徵收人、被處罰人、被認定為違建的建房人,以及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當事人,都是我們服務的原告、申請人一方。服務範圍覆蓋福建省全省,主任葉林律師 2010 年起執業,親辦案件,不做風險代理。
延伸閱讀:起訴期限的起算點規則,見 起訴期限從哪天算起;經過複議之後的期限,見 複議決定不服的起訴期限

常見問題

起訴期限耽誤了,是不是就沒辦法了?

不一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第二款規定,因其他特殊情況耽誤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長期限。法釋〔2026〕3 號第四條對可扣除的情形作了列舉。

哪些情形屬於可以扣除起訴期限的?

新解釋第四條列舉了五種:行政機關承諾作出或者改變行政行為;因該承諾而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行政爭議協調化解中心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行政爭議;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代理權;以及其他不屬於當事人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情形。

參與過調解、協調,也算耽誤的時間嗎?

按新解釋第四條第(三)項,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行政爭議協調化解中心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行政爭議,屬於可以扣除起訴期限的情形。建議保留受理登記、調解通知、筆錄簽字等能證明參與時間的材料。

主張扣除起訴期限需要提供證據嗎?

需要。新解釋第四條第三款明確,主張存在不屬於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情形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因此書面答覆、短信往來、調解記錄、不可抗力證明等材料,是主張能否成立的關鍵。

不可抗力導致不能起訴,算不算可以扣除的情形?

算。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扣除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以及不屬於當事人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其他情形。除不可抗力外,新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還設了兜底條款:只要耽誤的原因確實不在當事人自身,就有討論空間,但都要提供相應證據。

「不懂法」「以為還有時間」這類原因能扣除嗎?

通常不能。扣除針對的是不可抗力和其他不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對法律規定不瞭解、心存等待、託人協調等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不在扣除範圍。判斷的落腳點是:換成一個勤勉的當事人,這段時間他能不能去起訴。

行政行為已經超過起訴期限,再申請機關更正、起訴它不更正,行不行?

按新解釋第八條,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更正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行政行為後,起訴行政機關不履行更正職責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但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期限問題應通過扣除或延長等途徑解決。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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