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本文为福建地区土地权属争议与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普及性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山林和林地的事,拖上三五年不稀奇。福建多山,村组之间、邻里之间,一块林地争了几十年的太多了。按规矩,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个人之间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找乡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找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可现实里常卡在一步:申请交上去了,没人接。

多说一句调处的范围。土地权属争议,争的是所有权和使用权:两块山地之间界线扯不清、集体的林地被占了说是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边界多年说不明白,这些都算。但要注意,协商这一步法律上提倡,不是卡你的门槛——当事人协商过也好,没协商成也好,都可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政府申请调处,不存在“必须先谈明白”的说法。

今年我们办了这么一件事。福建某设区市下辖的村组,几十户人联名提交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争议的是一块林地。这帮人不是没按程序走:申请书逐户签字按印,界线图、老证复印件、证人笔录,装了一档案袋。递件那天窗口收了,出了回执。他们还以为这事妥了,回家等消息。

申请递到被申请人手里,他们的内部科室转了一手,转到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再一转,转到区里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最后由登记中心出具了一张《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几十户人等来等去,等来一张告知书。

不少人到这一步就泄了气:人家不受理,不受理总有不受理的道理吧?恰恰相反,这里面的门道在于:出这张告知书的机构,根本就不是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机构。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章,收到申请书之后,主管部门要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不受理的意见;认为不该受理的,要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该由同级政府出,轮不到一个登记中心出具告知书了事。

这里头的法律关系值得多说两句。土地权属争议,说到底是人民政府的处理权限,不是登记机构的登记权限。登记中心是管什么的?管不动产登记的——产权得先有权属来源,它不可能越过政府去认定一块林地的归属。让登记中心出告知书,相当于让传达室盖章放行,出了门也不算数。被申请人把申请转到登记中心这一步,本身就转错了庙门。

还有当事人问:那我不管那张告知书,直接去法院告他们不作为,行不行?行是行,但不划算。前面说过,不履行法定职责这一类争议,法律规定要先经复议。复议不但不收费,而且节奏快——普通程序六十日内出结果,比诉讼一审半年起算省时间。更重要的是,复议决定本身就带着“责令限期履行”的力道,政府内部的督办力度,有时候比一纸判决更管用。我们办案的经验是:这类程序瑕疵明显的案子,复议的性价比远在诉讼之上。

(图为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节选,当事人名单、机关名称、印章等已脱敏)

复议申请提上去之后,我们把机构之间的转交痕迹一条条摆出来:申请的签收时间、内部转办的记录、告知书的出具主体和出具时间。时间链一对,问题就露出来了——收到申请之后,被申请人没有对这件调处申请作出过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处理,登记中心那张告知书又不构成法定的不予受理决定。按法律规定,这就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图为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节选,当事人名单、机关名称、印章等已脱敏)

复议申请书里,我们把请求写得清清楚楚: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法定职责;二,责令限期履职。对几十户人来说,其一是正名,其二是落地。复议制度的好处就在这儿:不用等双方把官司打穿,复议机关一道决定,直接把事情推回该走的轨道。复议机关最终支持了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这句话看着平常,对几十户人来说是把皮球一脚踢回了球门:该你受理就得受理,该你处理就得处理,转圈转不出免责。

顺带说句证据的事。这类推诿的案子,赢的关键从来不是嗓门,是痕迹。申请书的签收凭证、内部转办的线索、每一张拿到的书面文书,甚至是窗口工作人员的口头答复(能录音就录音),都要固定下来。我们办案时把这些材料按时间排成一页纸的表格:哪天交了什么、哪天谁收了、哪天出了什么文书,一目了然。复议委员会的委员翻到第二页,就知道问题在哪儿。

还有一点体会:村组里几十户人的事,最怕人等不起。确权拖着不办,补偿、翻建、分家析产全都跟着卡住。所以申请递出去的那一刻起,就要盯死两个期限:一个是对方作不作处理的法定期限,一个是自己提复议的六十日期限。前者到了没动静,后者就别犹豫。

最后交代一句期限的算法。申请交出去那天起算,对方该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个受理意见;逾期没给,你就可以考虑提复议。复议申请期是六十日,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不履职那天算起——实务上一般以法定期限届满次日作为起算参考,越往后越说不清,所以别拖。

林地的事,宁可事前按程序走扎实,别事后求人通融。申请、回执、期限、复议,四步一道都别省。

我是叶林律师,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征地拆迁、土地房屋确权、山林权确权与国家赔偿,服务范围覆盖福建省全省。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依法不做风险代理。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范围覆盖福建省全省,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閱讀提示:本文為福建地區土地權屬爭議與行政複議法律知識的普及性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山林和林地的事,拖上三五年不稀奇。福建多山,村組之間、鄰里之間,一塊林地爭了幾十年的太多了。按規矩,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先協商;協商不成,個人之間的、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找鄉級政府或者縣級以上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找縣級以上政府處理。可現實裡常卡在一步:申請交上去了,沒人接。

多說一句調處的範圍。土地權屬爭議,爭的是所有權和使用權:兩塊山地之間界線扯不清、集體的林地被佔了說是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邊界多年說不明白,這些都算。但要注意,協商這一步法律上提倡,不是卡你的門檻——當事人協商過也好,沒協商成也好,都可以直接向有權處理的政府申請調處,不存在“必須先談明白”的說法。

今年我們辦了這麼一件事。福建某設區市下轄的村組,幾十戶人聯名提交了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申請,爭議的是一塊林地。這幫人不是沒按程序走:申請書逐戶簽字按印,界線圖、老證複印件、證人筆錄,裝了一檔案袋。遞件那天窗口收了,出了回執。他們還以為這事妥了,回家等消息。

申請遞到被申請人手裡,他們的內部科室轉了一手,轉到自然資源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再一轉,轉到區裡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最後由登記中心出具了一張《不動產登記不予受理告知書》。幾十戶人等來等去,等來一張告知書。

不少人到這一步就泄了氣:人家不受理,不受理總有不受理的道理吧?恰恰相反,這裡面的門道在於:出這張告知書的機構,根本就不是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機構。按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章,收到申請書之後,主管部門要在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受不受理的意見;認為不該受理的,要擬定不予受理決定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決定該由同級政府出,輪不到一個登記中心出具告知書了事。

這裡頭的法律關係值得多說兩句。土地權屬爭議,說到底是人民政府的處理權限,不是登記機構的登記權限。登記中心是管什麼的?管不動產登記的——產權得先有權屬來源,它不可能越過政府去認定一塊林地的歸屬。讓登記中心出告知書,相當於讓傳達室蓋章放行,出了門也不算數。被申請人把申請轉到登記中心這一步,本身就轉錯了廟門。

還有當事人問:那我不管那張告知書,直接去法院告他們不作為,行不行?行是行,但不划算。前面說過,不履行法定職責這一類爭議,法律規定要先經複議。複議不但不收費,而且節奏快——普通程序六十日內出結果,比訴訟一審半年起算省時間。更重要的是,複議決定本身就帶着“責令限期履行”的力道,政府內部的督辦力度,有時候比一紙判決更管用。我們辦案的經驗是:這類程序瑕疵明顯的案子,複議的性價比遠在訴訟之上。

(圖為相關行政複議決定書節選,當事人名單、機關名稱、印章等已脫敏)

複議申請提上去之後,我們把機構之間的轉交痕跡一條條擺出來:申請的簽收時間、內部轉辦的記錄、告知書的出具主體和出具時間。時間鏈一對,問題就露出來了——收到申請之後,被申請人沒有對這件調處申請作出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處理,登記中心那張告知書又不構成法定的不予受理決定。按法律規定,這就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

(圖為相關行政複議決定書節選,當事人名單、機關名稱、印章等已脫敏)

複議申請書裡,我們把請求寫得清清楚楚:一,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法定職責;二,責令限期履職。對幾十戶人來說,其一是正名,其二是落地。複議制度的好處就在這兒:不用等雙方把官司打穿,複議機關一道決定,直接把事情推回該走的軌道。複議機關最終支持了申請人,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申請依法作出處理。這句話看着平常,對幾十戶人來說是把皮球一腳踢回了球門:該你受理就得受理,該你處理就得處理,轉圈轉不出免責。

順帶說句證據的事。這類推諉的案子,贏的關鍵從來不是嗓門,是痕跡。申請書的簽收憑證、內部轉辦的線索、每一張拿到的書面文書,甚至是窗口工作人員的口頭答覆(能錄音就錄音),都要固定下來。我們辦案時把這些材料按時間排成一頁紙的表格:哪天交了什麼、哪天誰收了、哪天出了什麼文書,一目瞭然。複議委員會的委員翻到第二頁,就知道問題在哪兒。

還有一點體會:村組裡幾十戶人的事,最怕人等不起。確權拖着不辦,補償、翻建、分家析產全都跟着卡住。所以申請遞出去的那一刻起,就要盯死兩個期限:一個是對方作不作處理的法定期限,一個是自己提複議的六十日期限。前者到了沒動靜,後者就別猶豫。

最後交代一句期限的算法。申請交出去那天起算,對方該在七個工作日內給個受理意見;逾期沒給,你就可以考慮提複議。複議申請期是六十日,從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不履職那天算起——實務上一般以法定期限屆滿次日作為起算參考,越往後越說不清,所以別拖。

林地的事,寧可事前按程序走紮實,別事後求人通融。申請、回執、期限、複議,四步一道都別省。

我是葉林律師,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自2010年起專注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與徵地拆遷、土地房屋確權、山林權確權與國家賠償,服務範圍覆蓋福建省全省。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依法不做風險代理。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服務範圍覆蓋福建省全省,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遇到同类案件?先做一次专业评估

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房屋土地确权等行政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立即咨询 0591-83701770
← 返回观点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