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的行政诉讼案件里,常有当事人拿到二审判决后问:“还能不能再争?”答案通常是:可以走再审。但再审不是“把案情再讲一遍”,它有严格的期限和法定事由要求。本文把再审申请的关键节点讲清楚,避免把最后的机会浪费在程序错误上。

谁可以申、向谁申

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注意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不是原审法院。对福建的行政案件而言,二审如果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一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二审是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层级清晰,不要递错门。

期限:生效后六个月,且一般不中止

这是最容易踩的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如原判决采纳了伪造证据、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和起诉期限一样,再审申请期是刚性期限。错过六个月,再充分的实体理由也难再通过再审程序进入审查。

法定事由:必须“对号入座”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列举了十三项再审事由,核心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

写再审申请书时,应当明确指出符合哪一项,并附相应线索或材料,而不是通篇陈述“自己冤”。

再审不停止执行

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一点和上诉不同——二审上诉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再审同样不停止。如果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依法另行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但这是独立动作,不是再审的自然附带效果。

法院的两种启动方式

再审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发现法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即便当事人未申请,上级法院或检察院也可能依职权纠偏。

再审与检察监督:两条并行的纠错通道

再审不是只有「自己申请」一条路。《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把这条通道和当事人申请再审放在一起看,两者的差别很关键:

  • 主动权不同:申请再审权在当事人自己手里,只要在六个月内提出、写清法定事由,法院就应当审查;检察监督的启动权在检察院,当事人能做的是提出监督申请,是否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由检察院审查后自行决定。
  • 期限不同:申请再审有六个月的刚性期限;检察监督本身不受这个期限约束,但实务中同样越早提出越有利——时间拖得越久,材料与事实的可核查性越差。
  • 后手关系:通常的做法是先用足再审申请权;再审申请被驳回之后,再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两条通道的材料要求并不一样:再审申请书围绕第九十一条逐项对应,监督申请则要说明原裁判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的错误究竟在哪里。

申请再审不等于「申诉」

实务中还有一个高频误解是把「申请再审」和「申诉」当成一回事。

  • 申请再审是诉讼法上的权利:有明确的管辖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明确的期限(六个月)、明确的事由(第九十一条),法院收到后有相应的程序回应。
  • 申诉属于信访性质的表达,本身不产生诉讼程序上的后果,也不会因为提交了申诉就保住再审申请的期限。

把两者混为一谈的代价很实在:有的当事人以为「已经写过材料反映情况了」,就安心等消息,等来的却是六个月期限届满。按《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会被告知按相应法定程序提出——也就是说,最终仍然要回到再审申请这条法定轨道上来。

所以只要目标是纠错,就直接用诉讼程序的名义、按诉讼程序的要求写材料,不要用申诉代替再审申请。

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再审是“纠正极少数确有错误案件”的渠道,不是二审的延续。实务上最该做的:一是拿到生效文书后立刻算六个月的截止日;二是围绕第九十一条的法定事由组织材料,而不是重复一审、二审已经讲过的观点;三是如果需要“往上走”,从一审、二审起就保留证据链条,到再审阶段才补证基本来不及。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既包括被征收人、被处罚人,也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受害人、相邻权人等,专注福建全省行政诉讼与征地拆迁,服务范围覆盖福建省全省,主任叶林律师,也不做风险代理。
延伸阅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完整程序链条、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总纲专题。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延伸阅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完整程序链条、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总纲专题。

常见问题

行政诉讼二审败诉后还能申请再审吗?期限多久?

可以。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法定特殊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是刚性期限,逾期一般难以再进入审查。

再审申请应当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原审法院。例如二审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一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二审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层级要对应,避免递错法院。

申请再审会不会暂停原判决的执行?

不会。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继续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依法另行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但这是独立动作,不是再审自然附带的效果。

再审申请书怎么写才容易被受理?

应当围绕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列举的法定事由逐项指明符合哪一项,并附相应线索或材料,例如新证据、原裁判主要证据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通篇只陈述“自己冤情”而不对号法定事由的,法院无从启动审查。

除了当事人申请,还有谁能让案件再审?

有。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有法定情形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有法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上级法院或检察院可依法依职权启动再审。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还有别的办法吗?

还有两条:一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由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二是依法提出申诉。但两条通道都要求指出原裁判在法定再审事由上的具体错误,把同样的材料重复提交一遍,不会有不同结果。

再审申请的六个月从哪天开始算?

一般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二审判决送达即生效,所以起点通常是二审判决的送达日,而不是当事人事后「发现错误」的那一天。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如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后者需要能证明「知道之日」。

在福建的行政訴訟案件裡,常有當事人拿到二審判決後問:“還能不能再爭?”答案通常是:可以走再審。但再審不是“把案情再講一遍”,它有嚴格的期限和法定事由要求。本文把再審申請的關鍵節點講清楚,避免把最後的機會浪費在程序錯誤上。

誰可以申、向誰申

按《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注意是“上一級人民法院”,不是原審法院。對福建的行政案件而言,二審如果是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一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二審是中級法院作出的,再審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層級清晰,不要遞錯門。

期限:生效後六個月,且一般不中止

這是最容易踩的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情形的(如原判決採納了僞造證據、據以裁判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和起訴期限一樣,再審申請期是剛性期限。錯過六個月,再充分的實體理由也難再通過再審程序進入審查。

法定事由:必須“對號入座”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列舉了十三項再審事由,核心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原判決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等。

寫再審申請書時,應當明確指出符合哪一項,並附相應線索或材料,而不是通篇陳述“自己冤”。

再審不停止執行

按《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這一點和上訴不同——二審上訴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再審同樣不停止。如果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可以依法另行提出中止執行申請,但這是獨立動作,不是再審的自然附帶效果。

法院的兩種啓動方式

再審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啓動,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啓動。《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法定情形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此外,人民檢察院對生效裁判發現法定情形的,應當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即便當事人未申請,上級法院或檢察院也可能依職權糾偏。

再審與檢察監督:兩條並行的糾錯通道

再審不是只有「自己申請」一條路。《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把這條通道和當事人申請再審放在一起看,兩者的差別很關鍵:

  • 主動權不同:申請再審權在當事人自己手裡,只要在六個月內提出、寫清法定事由,法院就應當審查;檢察監督的啓動權在檢察院,當事人能做的是提出監督申請,是否抗訴或提出檢察建議,由檢察院審查後自行決定。
  • 期限不同:申請再審有六個月的剛性期限;檢察監督本身不受這個期限約束,但實務中同樣越早提出越有利——時間拖得越久,材料與事實的可核查性越差。
  • 後手關係:通常的做法是先用足再審申請權;再審申請被駁回之後,再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兩條通道的材料要求並不一樣:再審申請書圍繞第九十一條逐項對應,監督申請則要說明原裁判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的錯誤究竟在哪裡。

申請再審不等於「申訴」

實務中還有一個高頻誤解是把「申請再審」和「申訴」當成一回事。

  • 申請再審是訴訟法上的權利:有明確的管轄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明確的期限(六個月)、明確的事由(第九十一條),法院收到後有相應的程序回應。
  • 申訴屬於信訪性質的表達,本身不產生訴訟程序上的後果,也不會因為提交了申訴就保住再審申請的期限。

把兩者混為一談的代價很實在:有的當事人以為「已經寫過材料反映情況了」,就安心等消息,等來的卻是六個月期限屆滿。按《信訪工作條例》的規定,屬於人民法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會被告知按相應法定程序提出——也就是說,最終仍然要回到再審申請這條法定軌道上來。

所以只要目標是糾錯,就直接用訴訟程序的名義、按訴訟程序的要求寫材料,不要用申訴代替再審申請。

給當事人的實務建議

再審是“糾正極少數確有錯誤案件”的渠道,不是二審的延續。實務上最該做的:一是拿到生效文書後立刻算六個月的截止日;二是圍繞第九十一條的法定事由組織材料,而不是重複一審、二審已經講過的觀點;三是如果需要“往上走”,從一審、二審起就保留證據鏈條,到再審階段才補證基本來不及。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既包括被徵收人、被處罰人,也包括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而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受害人、相鄰權人等,專注福建全省行政訴訟與徵地拆遷,服務範圍覆蓋福建省全省,主任葉林律師親辦,也不做風險代理。
延伸閱讀: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完整程序鏈條、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見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程序總綱專題。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延伸閱讀: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完整程序鏈條、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見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程序總綱專題。

常見問題

行政訴訟二審敗訴後還能申請再審嗎?期限多久?

可以。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法定特殊情形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是剛性期限,逾期一般難以再進入審查。

再審申請應當向哪一級法院提出?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原審法院。例如二審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一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二審由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層級要對應,避免遞錯法院。

申請再審會不會暫停原判決的執行?

不會。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如果繼續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可以依法另行提出中止執行申請,但這是獨立動作,不是再審自然附帶的效果。

再審申請書怎麼寫才容易被受理?

應當圍繞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列舉的法定事由逐項指明符合哪一項,並附相應線索或材料,例如新證據、原裁判主要證據僞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通篇只陳述“自己冤情”而不對號法定事由的,法院無從啓動審查。

除了當事人申請,還有誰能讓案件再審?

有。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生效裁判有法定情形的,有權提審或指令再審;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裁判有法定情形的,應當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上級法院或檢察院可依法依職權啓動再審。

再審申請被駁回後還有別的辦法嗎?

還有兩條:一是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由檢察院審查後決定是否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二是依法提出申訴。但兩條通道都要求指出原裁判在法定再審事由上的具體錯誤,把同樣的材料重複提交一遍,不會有不同結果。

再審申請的六個月從哪天開始算?

一般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二審判決送達即生效,所以起點通常是二審判決的送達日,而不是當事人事後「發現錯誤」的那一天。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情形的(如主要證據是僞造的、據以裁判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審判人員有違法行為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後者需要能證明「知道之日」。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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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房屋土地确权等行政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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