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与 2023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配套。对老百姓来说,这部条例解决的不是「复议决定该不该撤」这种后半段问题,而是最前面的四个问题:能不能申请、由谁来申请、从哪一天开始算、什么情况会被挡回去。
这四个问题看起来简单,实务中却最容易出岔子——很多人不是输在道理上,而是输在主体写错了、期限算错了、或者申请事项本身不属于复议范围。下面按申请环节的顺序梳理条例里对当事人最有用的部分。
一、什么能复议:范围扩容与行政协议清单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包括哪些情形,由实施条例列明。条例明确,下列情形属于这一项的范围: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以及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条例还明确了《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所称行政协议的具体类型: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其他行政协议。
这两处在征地拆迁与教育、社保类争议里很实用。以征收补偿协议为例,过去不少当事人被「这是合同、不是行政行为」的说法推去民事诉讼,而条例把它明确列为行政协议,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路径就清楚了。
二、谁能申请:六类主体的特殊规则
「申请主体怎么写」在集体性纠纷里经常成为第一道关卡。条例对几类特殊主体作了明确规定:
| 主体 | 申请人如何确定 |
|---|---|
| 个体经营者 |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申请人 |
| 农村承包经营户 |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全体成员推选的成员代表为申请人 |
| 合伙企业 | 以依法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参加;其他合伙组织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申请 |
| 公司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其不申请的,半数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名义申请 |
| 业主委员会 | 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业主共有利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未申请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 |
「半数以上成员可以集体名义申请」和「过半数业主可以自己名义申请」这两条,是集体性纠纷里的关键出口——避免了「组织不出面就没人能复议」的僵局。在征地补偿、村集体资产处置、小区公共事务相关的争议中,值得优先核对是否适用。
申请人数较多时,条例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超过一定数量的,推选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推选书;第三人超过一定数量的,同样可以推选代表。
三、被申请人与代理人:谁是被申请的那个「官」
被申请人写错,是最常见的受理障碍之一。条例作了区分: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该授权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根据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代理人方面有两条值得注意: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可以作为条例所称的其他代理人,条例同时对近亲属的范围作了明确列举;被申请人则应当指定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后一条是程序上的硬要求——如果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只派律师出席、没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可以指出的问题。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或者行政争议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期限从哪里开始算:六种送达情形与履职情形
这是全篇最需要记牢的部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条例给出了具体计算方式:
| 情形 | 期限起算日 |
|---|---|
| 当场作出行政行为 |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
| 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 | 自受送达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之日起 |
| 法律文书邮寄送达 | 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或者邮政机构记载的签收之日起 |
| 法律文书以电子方式送达 | 自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 |
| 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 |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
| 作出时未告知,事后补充告知 | 自当事人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 |
| 被申请人能证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期限计算有两种: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此外,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五、一段特别的时间不计入期限
这一条在实务中价值很高:行政机关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告知当事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之日至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送达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它的实际意义是:属于复议前置的事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应当先复议,当事人直接去法院起诉被裁定驳回,这段在法院消耗的时间不用自己承担。因此,收到驳回起诉裁定后,只要能证明行政机关当初没有依法告知,复议申请期限仍然可以接续计算。当然,最稳妥的做法仍是不要在收到决定书后长期搁置。
六、申请书与申请方式:互联网渠道有明确效力
条例规定,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同时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写明代理人基本情况并提交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
通过行政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申请的,申请材料到达特定系统之日即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如果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材料。这两句对异地当事人很有用——不必因为「必须交纸质材料」而专门跑一趟。
如果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申请人不同意变更,或者变更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七、什么情况不予受理:五类事项
这一节可以当作「进门前的自查表」。条例规定,就下列事项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一)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
(三)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等行为;
(五)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
第(五)项对很多当事人来说是最需要知道的一条:信访的处理过程本身不可复议。这也是为什么长期只走信访、不提交正式的履职申请,最后可能在法律程序上无路可走——信访答复不等于行政行为,不产生可复议、可诉讼的对象。
与此相关,条例还规定了几种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行政复议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释明后申请人仍坚持的;申请人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申请所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确认。此外,申请人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告知不再处理并记录在案。
八、复议前置里「未履行法定职责」怎么认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把「未履行法定职责」列为复议前置情形,但什么算未履行,需要界定。条例明确:这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存在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
同时给出了一条重要的反向界限:行政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明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也就是说,「明确拒绝」与「不予答复」在路径设计上是分开的:后者适用复议前置,前者按普通行政行为的救济规则处理。判断时先看对方是否给出了明确答复,再选路径。
另外,条例明确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开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被拒属于复议前置,这一条在实际操作中经常被忽略。
九、审理环节的几个新安排
条例对审理也作了细化,其中与当事人直接相关的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审理;上级复议机关对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新类型且重大疑难复杂、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情形可以决定提级审理;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并合并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当面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现场勘验的,有关单位、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证据方面有一条需要预先知道: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予提供,而到复议程序中才提供的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采纳。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行政机关查处、听证、告知申辩等阶段就该提交的材料,不要留到复议阶段才拿。此外,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协商条件、方案所作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复议案件审理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附带审查方面,申请人在对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提出附带审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共同组成,通过全体会议、案件咨询会议等形式履行职责;对提请咨询的案件,复议机构报请签发决定时应当附具咨询意见并对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可以自查的八个点
| 自查点 | 要看什么 |
|---|---|
| 申请主体写得对不对 | 个体经营者、承包经营户、村集体成员、业主等是否按条例的规则确定 |
| 被申请人是谁 | 共同作出、派出机构未获授权等情形是否对应正确 |
| 期限从哪天算 | 按送达方式核对起算日,履职类按履行期限或收到申请满六十日 |
| 是不是已过期限 | 是否有「未告知复议前置、起诉被驳回」的可扣除期间 |
| 事项是否属于不予受理范围 | 信访答复、过程性行为、行政指导等 |
| 是不是复议前置 | 自然资源确权类、履职类、政府信息公开被拒 |
| 证据是不是在行政程序中就提交过 | 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复议阶段可能不被采纳 |
| 申请书要素是否齐全 | 身份材料、请求、事实理由、日期、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
把这篇收一句:新条例把最前面的四道关卡讲清楚了——范围上把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进来,主体上给村集体成员和业主留了出口,期限上按送达方式逐一定起算日、并让「未告知复议前置」的时间可扣除,进门上则明确列出了不予受理的五类事项。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征收补偿协议不服,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可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所称行政协议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及其他行政协议。因此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必被「这是合同」的说法推去民事诉讼。
村里不上访复议,村民自己能不能以村集体名义申请?
可以。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其不申请行政复议的,半数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名义申请。业主共有利益的情形也有类似设计:业主委员会不申请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
信访答复能不能申请复议?
信访的处理过程本身不可复议。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除此之外,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等行为,同样不予受理。这也是长期只走信访、不作正式履职申请会失去法律救济通道的原因。
被申请人只派律师参加复议,可以吗?
不可以。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指定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代理人的另一侧规定是,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等可以作为条例所称的其他代理人,条例对近亲属的范围作了明确列举。
直接去法院起诉被驳回了,会不会因此错过复议期限?
条例有一条规定可以接续:行政机关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告知当事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之日至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送达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也就是说,只要能证明行政机关当初没有依法告知先复议,这段在法院消耗的时间可以扣除。当然,仍应尽早申请,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2026 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施行,與 2023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配套。對老百姓來說,這部條例解決的不是「複議決定該不該撤」這種後半段問題,而是最前面的四個問題:能不能申請、由誰來申請、從哪一天開始算、什麼情況會被擋回去。
這四個問題看起來簡單,實務中卻最容易出岔子——很多人不是輸在道理上,而是輸在主體寫錯了、期限算錯了、或者申請事項本身不屬於複議範圍。下面按申請環節的順序梳理條例裡對當事人最有用的部分。
一、什麼能複議:範圍擴容與行政協議清單
《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第十五項是一個兜底條款,具體包括哪些情形,由實施條例列明。條例明確,下列情形屬於這一項的範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或者失信懲戒措施不服;對教育行政部門就學校開除學籍和退學處理決定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對學位授予單位不受理學位申請、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行為不服;對行政機關在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錄用工作中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以及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條例還明確了《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第十三項所稱行政協議的具體類型: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醫療保障服務協議;其他行政協議。
這兩處在徵地拆遷與教育、社保類爭議裡很實用。以徵收補償協議為例,過去不少當事人被「這是合同、不是行政行為」的說法推去民事訴訟,而條例把它明確列為行政協議,屬於行政複議範圍,路徑就清楚了。
二、誰能申請:六類主體的特殊規則
「申請主體怎麼寫」在集體性糾紛裡經常成為第一道關卡。條例對幾類特殊主體作了明確規定:
| 主體 | 申請人如何確定 |
|---|---|
| 個體經營者 | 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申請人 |
| 農村承包經營戶 | 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或者農村承包經營戶內全體成員推選的成員代表為申請人 |
| 合夥企業 | 以依法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代表參加;其他合夥組織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申請 |
| 公司 |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以公司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 |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行其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 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其不申請的,半數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的名義申請 |
| 業主委員會 | 認為行政行為侵犯業主共有利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未申請或者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佔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 |
「半數以上成員可以集體名義申請」和「過半數業主可以自己名義申請」這兩條,是集體性糾紛裡的關鍵出口——避免了「組織不出面就沒人能複議」的僵局。在徵地補償、村集體資產處置、小區公共事務相關的爭議中,值得優先核對是否適用。
申請人數較多時,條例規定同一行政複議案件的申請人超過一定數量的,推選代表參加行政複議,並應當向行政複議機關提交由全體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推選書;第三人超過一定數量的,同樣可以推選代表。
三、被申請人與代理人:誰是被申請的那個「官」
被申請人寫錯,是最常見的受理障礙之一。條例作了區分: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該授權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根據授權作出行政行為的,該組織為被申請人。
代理人方面有兩條值得注意: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近親屬、工作人員可以作為條例所稱的其他代理人,條例同時對近親屬的範圍作了明確列舉;被申請人則應當指定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不得僅委託律師擔任代理人。後一條是程序上的硬要求——如果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只派律師出席、沒有本機關工作人員,屬於可以指出的問題。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向行政複議機構所在地或者行政爭議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期限從哪裡開始算:六種送達情形與履職情形
這是全篇最需要記牢的部分。《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條例給出了具體計算方式:
| 情形 | 期限起算日 |
|---|---|
| 當場作出行政行為 | 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 |
| 載明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 | 自受送達人簽收或者拒絕簽收之日起 |
| 法律文書郵寄送達 | 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或者郵政機構記載的簽收之日起 |
| 法律文書以電子方式送達 | 自法律文書到達受送達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之日起 |
| 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 | 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 |
| 作出時未告知,事後補充告知 | 自當事人收到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 |
| 被申請人能證明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 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 |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而未履行的,期限計算有兩種: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六十日起計算。此外,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而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條例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對當事人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五、一段特別的時間不計入期限
這一條在實務中價值很高:行政機關未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告知當事人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未經行政複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自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之日至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送達之日的期間,不計入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它的實際意義是:屬於複議前置的事項,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告知應當先複議,當事人直接去法院起訴被裁定駁回,這段在法院消耗的時間不用自己承擔。因此,收到駁回起訴裁定後,只要能證明行政機關當初沒有依法告知,複議申請期限仍然可以接續計算。當然,最穩妥的做法仍是不要在收到決定書後長期擱置。
六、申請書與申請方式:互聯網渠道有明確效力
條例規定,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公民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所、送達地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送達地址、聯繫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的名稱;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同時應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並提交身份證明材料。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寫明代理人基本情況並提交身份證明和代理權限證明。
通過行政機關指定的互聯網渠道申請的,申請材料到達特定系統之日即為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如果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要求,行政複議機關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紙質材料。這兩句對異地當事人很有用——不必因為「必須交紙質材料」而專門跑一趟。
如果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申請人不同意變更,或者變更後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七、什麼情況不予受理:五類事項
這一節可以當作「進門前的自查表」。條例規定,就下列事項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
(一)公安、國家安全、刑罰執行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執行刑罰的行為;
(二)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指導行為;
(三)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論證、請示、諮詢等過程性行為;
(四)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執法監督、督促履責等行為;
(五)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等行為。
第(五)項對很多當事人來說是最需要知道的一條:信訪的處理過程本身不可複議。這也是為什麼長期只走信訪、不提交正式的履職申請,最後可能在法律程序上無路可走——信訪答覆不等於行政行為,不產生可複議、可訴訟的對象。
與此相關,條例還規定了幾種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行政複議請求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經釋明後申請人仍堅持的;申請人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明顯不屬於行政機關權限範圍;申請所涉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已經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調解書確認。此外,申請人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關告知不再處理並記錄在案。
八、複議前置裡「未履行法定職責」怎麼認定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把「未履行法定職責」列為複議前置情形,但什麼算未履行,需要界定。條例明確:這是指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履行相應法定職責,該行政機關存在在法定期限內未受理、受理後不予答覆或者不履行相應法定職責的情形。
同時給出了一條重要的反向界限:行政機關明確答覆不予受理、明示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的,不屬於該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也就是說,「明確拒絕」與「不予答覆」在路徑設計上是分開的:後者適用複議前置,前者按普通行政行為的救濟規則處理。判斷時先看對方是否給出了明確答覆,再選路徑。
另外,條例明確對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不予公開情形、決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開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政府信息公開被拒屬於複議前置,這一條在實際操作中經常被忽略。
九、審理環節的幾個新安排
條例對審理也作了細化,其中與當事人直接相關的有: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參加,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審理;上級複議機關對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新類型且重大疑難複雜、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等情形可以決定提級審理;同一行政行為或者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案件可以合併審理併合並作出決定;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當面詢問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需要現場勘驗的,有關單位、人員應當予以配合;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鑑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複議機構委託鑑定機構鑑定,鑑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證據方面有一條需要預先知道:被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證據,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未予提供,而到複議程序中才提供的證據,行政複議機關不予採納。這條規則的意思是——在行政機關查處、聽證、告知申辯等階段就該提交的材料,不要留到複議階段才拿。此外,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對協商條件、方案所作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複議案件審理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複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查閱、複製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
附帶審查方面,申請人在對行政行為提出複議申請時尚不知道該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可以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前提出附帶審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等共同組成,通過全體會議、案件諮詢會議等形式履行職責;對提請諮詢的案件,複議機構報請簽發決定時應當附具諮詢意見並對採納情況作出說明,不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十、可以自查的八個點
| 自查點 | 要看什麼 |
|---|---|
| 申請主體寫得對不對 | 個體經營者、承包經營戶、村集體成員、業主等是否按條例的規則確定 |
| 被申請人是誰 | 共同作出、派出機構未獲授權等情形是否對應正確 |
| 期限從哪天算 | 按送達方式核對起算日,履職類按履行期限或收到申請滿六十日 |
| 是不是已過期限 | 是否有「未告知複議前置、起訴被駁回」的可扣除期間 |
| 事項是否屬於不予受理範圍 | 信訪答覆、過程性行為、行政指導等 |
| 是不是複議前置 | 自然資源確權類、履職類、政府信息公開被拒 |
| 證據是不是在行政程序中就提交過 | 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複議階段可能不被採納 |
| 申請書要素是否齊全 | 身份材料、請求、事實理由、日期、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把這篇收一句:新條例把最前面的四道關卡講清楚了——範圍上把徵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納入進來,主體上給村集體成員和業主留了出口,期限上按送達方式逐一定起算日、並讓「未告知複議前置」的時間可扣除,進門上則明確列出了不予受理的五類事項。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徵收補償協議不服,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可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明確,《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第十三項所稱行政協議包括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及其他行政協議。因此徵收徵用補償協議屬於行政複議範圍,不必被「這是合同」的說法推去民事訴訟。
村裡不上訪複議,村民自己能不能以村集體名義申請?
可以。條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認為行政行為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其不申請行政複議的,半數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的名義申請。業主共有利益的情形也有類似設計:業主委員會不申請或者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佔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
信訪答覆能不能申請複議?
信訪的處理過程本身不可複議。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等行為,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除此之外,公安、國家安全、刑罰執行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執行刑罰的行為,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指導行為,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論證、請示、諮詢等過程性行為,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執法監督、督促履責等行為,同樣不予受理。這也是長期只走信訪、不作正式履職申請會失去法律救濟通道的原因。
被申請人只派律師參加複議,可以嗎?
不可以。條例規定被申請人應當指定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不得僅委託律師擔任代理人。代理人的另一側規定是,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近親屬、工作人員等可以作為條例所稱的其他代理人,條例對近親屬的範圍作了明確列舉。
直接去法院起訴被駁回了,會不會因此錯過複議期限?
條例有一條規定可以接續:行政機關未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告知當事人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未經行政複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自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之日至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送達之日的期間,不計入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也就是說,只要能證明行政機關當初沒有依法告知先複議,這段在法院消耗的時間可以扣除。當然,仍應儘早申請,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