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除征地拆迁、行政处罚外,行政许可的撤回与撤销也是一类容易被忽视的行政纠纷。企业拿到营业执照、规划许可、经营许可,个人取得某种资质,投入都做完了,机关一句「政策变了」「许可有问题」就要收回。法律对这类情形有专门的信赖利益保护规则——不是机关说撤就撤、撤了就完。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确立了一条基础规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这一条有两层意思必须同时记住:第一层是「不得擅自改变」,改变要有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第二层是「合法撤回也要补偿」,公共利益不能让被许可人单独买单。「补偿」与「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走错方向会影响请求的性质与范围。
先分清三件事:变更、撤回、撤销
- 变更:许可继续存在,但内容被调整——比如经营范围被缩减、许可期限被缩短、许可条件被加严。
- 撤回:许可本身是合法的,因为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对应的是补偿。
- 撤销:许可在作出环节本身存在瑕疵(机关过错或者申请人原因),由作出许可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予以撤销。对应的是赔偿或不予保护。
三种情形对应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救济时的举证重点也不同。拿到一份《撤销决定书》,第一件事就是看文书用的是哪个词、依据的是哪个条文。
什么情况会被「撤回」
撤回的前提是许可本身合法,收回的原因在外部: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一类的补偿范围,实务上一般围绕直接经济损失与合理信赖利益展开:已投入的建设与设备成本、已发生的搬迁与安装费用、因许可提前终止而无法回收的投入、必要的安置与过渡支出等。它不是「按市场价翻倍」,但也不该让被许可人把公共利益成本全部承担下来。要证明补偿请求合理,关键在于把投入与支出逐项固定下来: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固定资产清单、评估意见。
什么情况会被「撤销」(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五种: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但必须同时看该条后面的三句话: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述两款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第一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第二款规定(欺骗、贿赂取得)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这四句话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框架:因为机关的过错(滥用职权、越权、程序违法、审查不严)导致许可被撤销,合法权益受损应当依法赔偿;因为申请人自己的欺骗、贿赂导致许可被撤销,基于该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定性错一步,请求方向就完全反了。
违法实施许可的赔偿依据(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一条把行政许可领域的赔偿责任接到了《国家赔偿法》上,所以程序上也适用国家赔偿的规则: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期满未决或者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可在三个月内起诉(第十四条);请求时效为两年(第三十九条)。
作出撤销、撤回决定前,你的程序权利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这三项权利是叠加的——程序内的陈述申辩不影响事后的复议诉讼,反而能固定事实与证据。
如果许可事项涉及重大利益,听证权同样不可忽略。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听证的程序要点: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最要紧的一句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意味着听证不是走过场——笔录是决定的基础。
其他几条与许可相关的规则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转让的合法性会影响后续补偿主体的认定。
还有一条对期限计算很实际: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八十二条)。所以核对「答复期是否超期」时,要把节假日剔出去,不能按自然日算。
不服撤销、撤回怎么救济
对撤销、撤回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管辖上,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一般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期限上:申请复议一般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直接起诉一般为六个月内(《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第四十五条)。
需要提前判断的是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列举了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如果被撤销或撤回的许可涉及自然资源使用权,尤其要先核对是否落入前置范围。
核查清单:五问定位救济方向
- 是撤回还是撤销?撤回对应补偿,撤销对应赔偿或不予保护。
- 是什么理由?公共利益(法律法规修改、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还是机关过错(滥用职权、越权、程序违法),还是申请人自身原因(欺骗、贿赂)?
- 有没有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未告知听证权本身就是程序瑕疵。
- 决定作出前有没有走法定程序?调查、说明理由、送达、公告,逐项核对。
- 对你造成了哪些财产损失?投入成本、过渡支出、可回收利益的损失,逐项列明并配证据。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许可合法被撤回,能拿到什么?
依法应当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请求应围绕直接经济损失与合理信赖利益,用投入成本、过渡支出等凭证逐项固定。
许可被撤销了,是走补偿还是赔偿?
看撤销的原因。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而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如果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而被撤销,基于该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撤销许可之前,机关必须让我说话吗?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此外,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且听证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费。
听证笔录对最终决定有约束力吗?
有。行政许可法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听证过程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所以听证不是形式环节。
在福建,除徵地拆遷、行政處罰外,行政許可的撤回與撤銷也是一類容易被忽視的行政糾紛。企業拿到營業執照、規劃許可、經營許可,個人取得某種資質,投入都做完了,機關一句「政策變了」「許可有問題」就要收回。法律對這類情形有專門的信賴利益保護規則——不是機關說撤就撤、撤了就完。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第八條)
《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確立了一條基礎規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這一條有兩層意思必須同時記住:第一層是「不得擅自改變」,改變要有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第二層是「合法撤回也要補償」,公共利益不能讓被許可人單獨買單。「補償」與「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走錯方向會影響請求的性質與範圍。
先分清三件事:變更、撤回、撤銷
- 變更:許可繼續存在,但內容被調整——比如經營範圍被縮減、許可期限被縮短、許可條件被加嚴。
- 撤回:許可本身是合法的,因為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廢止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對應的是補償。
- 撤銷:許可在作出環節本身存在瑕疵(機關過錯或者申請人原因),由作出許可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予以撤銷。對應的是賠償或不予保護。
三種情形對應的請求權基礎不同,救濟時的舉證重點也不同。拿到一份《撤銷決定書》,第一件事就是看文書用的是哪個詞、依據的是哪個條文。
什麼情況會被「撤回」
撤回的前提是許可本身合法,收回的原因在外部: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且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這一類的補償範圍,實務上一般圍繞直接經濟損失與合理信賴利益展開:已投入的建設與設備成本、已發生的搬遷與安裝費用、因許可提前終止而無法回收的投入、必要的安置與過渡支出等。它不是「按市場價翻倍」,但也不該讓被許可人把公共利益成本全部承擔下來。要證明補償請求合理,關鍵在於把投入與支出逐項固定下來:合同、發票、付款憑證、固定資產清單、評估意見。
什麼情況會被「撤銷」(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九條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五種:
-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 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但必須同時看該條後面的三句話: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依照前述兩款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依照第一款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第二款規定(欺騙、賄賂取得)撤銷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這四句話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判斷框架:因為機關的過錯(濫用職權、越權、程序違法、審查不嚴)導致許可被撤銷,合法權益受損應當依法賠償;因為申請人自己的欺騙、賄賂導致許可被撤銷,基於該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定性錯一步,請求方向就完全反了。
違法實施許可的賠償依據(第七十六條)
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這一條把行政許可領域的賠償責任接到了《國家賠償法》上,所以程序上也適用國家賠償的規則: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時一併提出;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期滿未決或者對賠償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可在三個月內起訴(第十四條);請求時效為兩年(第三十九條)。
作出撤銷、撤回決定前,你的程序權利
《行政許可法》第七條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這三項權利是疊加的——程序內的陳述申辯不影響事後的複議訴訟,反而能固定事實與證據。
如果許可事項涉及重大利益,聽證權同樣不可忽略。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進一步規定了聽證的程序要點: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該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最要緊的一句是: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這意味着聽證不是走過場——筆錄是決定的基礎。
其他幾條與許可相關的規則
第九條: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轉讓的合法性會影響後續補償主體的認定。
還有一條對期限計算很實際: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第八十二條)。所以核對「答覆期是否超期」時,要把節假日剔出去,不能按自然日算。
不服撤銷、撤回怎麼救濟
對撤銷、撤回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管轄上,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一般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四條);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
期限上:申請複議一般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直接起訴一般為六個月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對複議決定不服的,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第四十五條)。
需要提前判斷的是複議前置。《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列舉了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包括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對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而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等。如果被撤銷或撤回的許可涉及自然資源使用權,尤其要先核對是否落入前置範圍。
核查清單:五問定位救濟方向
- 是撤回還是撤銷?撤回對應補償,撤銷對應賠償或不予保護。
- 是什麼理由?公共利益(法律法規修改、客觀情況重大變化),還是機關過錯(濫用職權、越權、程序違法),還是申請人自身原因(欺騙、賄賂)?
- 有沒有告知陳述申辯權、聽證權?涉及重大利益關係的許可,未告知聽證權本身就是程序瑕疵。
- 決定作出前有沒有走法定程序?調查、說明理由、送達、公告,逐項核對。
- 對你造成了哪些財產損失?投入成本、過渡支出、可回收利益的損失,逐項列明並配證據。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許可合法被撤回,能拿到什麼?
依法應當給予補償。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補償請求應圍繞直接經濟損失與合理信賴利益,用投入成本、過渡支出等憑證逐項固定。
許可被撤銷了,是走補償還是賠償?
看撤銷的原因。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或者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而撤銷,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如果是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而被撤銷,基於該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撤銷許可之前,機關必須讓我說話嗎?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此外,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且聽證不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收費。
聽證筆錄對最終決定有約束力嗎?
有。行政許可法明確,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聽證過程中,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所以聽證不是形式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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