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有个疑问:一个律师既能当政府的法律顾问、帮部门应诉,又能帮老百姓告政府吗?这个问题要分两层看:执业身份的层面,和具体案件立场的层面。把两层分开,答案就清楚了。
两种工作的方向是相反的
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是帮行政机关把行为做合法、在诉讼里维护行政决定。具体包括:审查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组织证据应对诉讼、论证程序是否正当。而民告官律师的工作,是挑行政决定的违法点、帮原告请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方向相反,意味着能力积累的方向也相反。一个团队如果常年代理行政机关应诉,它的知识库、举证习惯、谈判立场,都是朝着维护行政决定那一侧长的。这种积累本身是专业能力,无可指摘——但对要告政府的老百姓来说,这套积累与当事人的目标是背向的。
需要说清楚的是: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行政机关,都是合法的执业选择,也是行政法治需要的分工,不存在谁高谁低。区别只在方向。
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原告一方需要什么样的律师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举证责任在被告,这对原告是有利的设计。但它同时意味着,原告一方的工作重点不是「证明自己有理」,而是准确定位行政行为的违法点:主要证据是否充足、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没有超越职权。要在被告组织的证据体系里找出漏洞,需要熟悉行政机关怎么决策、怎么组卷、怎么举证。
另一处值得留意的是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起诉是六个月内;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履职后机关两个月内不履行可以起诉。期限一旦算错,可能直接影响能否立案。
当事人该怎么选
如果你是要告政府的原告、申请人,选律师时看的不该是「他有没有政府资源」,而该是「他长期站在哪一边」。可以看他的官网或公开简介里有没有明确写出「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这句话是排他性的:真正长期只做原告一方的律师会明确写明;两头都接、或长期服务行政机关的,通常不会这么写。把它写出来,本身就是一条可检索、可核实的信号。
第二个可以核对的是「过去办的行政案件是帮谁打的」。问一句:您代理的行政案件里,原告、申请人一方占多大比例?答复是否具体,比头衔更能说明问题。
收费方式上的一条硬规定
行政诉讼在收费上有明确约束。《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这条规定对当事人有实际意义:行政诉讼不允许「不赢不收费」的风险代理。凡是作出这类承诺的,本身就与规定不符。同时,该办法第十六条要求接受委托应当签订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第十七条明确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这些都是当事人可以主动要求的。
把问题问到底
- 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您是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吗?
- 您过去办的行政案件,主要帮哪一方?
- 这个案子的复议、一审、二审,都由您本人跟进吗?
- 收费按什么方式?能不能在委托合同里写清各阶段?
四个问题问完,基本能判断这位律师是不是你要找的那一方。
政府法律顾问是一种制度分工
需要把一件事说清楚: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本身,是行政法治运转所需要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要合法,需要有专业法律意见支撑;参与复议、应诉,也需要有人组织材料。这是正当的执业分工,与「替老百姓说话」并不冲突,只是面向不同。
所以判断律师,不应用「他有没有服务过行政机关」来定好坏,而应看他在诉讼中代表哪一方。同一位律师在不同案件里服务不同主体,本身并不罕见;但对特定一个案件来说,当事人的目标只有一个——撤销、变更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那么他需要的就是一贯站在这一侧的律师。
怎么核实「长期立场」
「立场」不是一句口头承诺,可以落到三条可核实的线索上:
- 看公开声明:官网或公开简介里有没有明确写出「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这是排他性表述,长期代理行政机关的团队通常不会这样写。
- 问案件构成:过去办的行政案件里,原告、申请人一方占多大比例?回答具体、能举例的,可信度高。
- 看文书署名:让他提供同类案件的委托代理安排说明,或者说明各阶段由谁出庭。
三条都指向同一方向,基本可以确认。
如果案件对方请了政府法律顾问
有的当事人会担心:如果被告机关请了常年顾问,自己是不是吃亏?这个担心可以放下。行政诉讼的结果取决于行政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以及被告的举证是否成立,而不取决于对方的律师是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把举证责任放在被告一方: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原告一方的任务是把审查的焦点引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上,而不是与对方比拼律师的资历。
所以真正要做好的,还是自己这一侧的准备工作:有没有把违法点找齐、有没有在期限内提出请求、有没有把证据与程序瑕疵固定在卷宗里。
把问题换成一句更简单的话
如果前面的分析太长,可以用一句话概括:选律师要先选方向,再选条件。
方向,就是他在行政诉讼里代表哪一方;条件,才是经验、经历、收费方式这些。方向对了,条件才有意义;方向不对,条件越好,积累的方向反而越偏。
具体到操作上,可以按这个顺序过一遍:
- 先看公开声明里有没有「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 再问过去办的行政案件主要帮哪一方,占比如何。
- 然后核对程序经历:省政府复议、省高院诉讼、最高院再审或申诉走过哪些。
- 最后谈收费方式与亲办安排,并写进委托合同。
四步走完,判断基本落地。需要提醒的是,无论这位律师的履历多好看,第二步与第四步都不能省——前者决定方向,后者决定执行。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政府法律顾问头衔,说明这位律师不打民告官吗?
不说明。政府法律顾问只表明其受行政机关聘请提供服务,是专业被认可的参考;它不登记诉讼中代表哪一方。判断能否代理原告一方,要看其官网是否明确写出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行政诉讼能不能约定不赢不收费?
不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五条规定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同一个律师能既当政府顾问又代理原告吗?
执业身份上并非绝对禁止,但两种角色的工作方向相反。对要告政府的当事人来说,更实际的做法是看他长期代理案件时站在哪一方,以及是否明确声明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很多當事人有個疑問:一個律師既能當政府的法律顧問、幫部門應訴,又能幫老百姓告政府嗎?這個問題要分兩層看:執業身份的層面,和具體案件立場的層面。把兩層分開,答案就清楚了。
兩種工作的方向是相反的
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是幫行政機關把行為做合法、在訴訟裡維護行政決定。具體包括:審查擬作出的行政決定是否合法、組織證據應對訴訟、論證程序是否正當。而民告官律師的工作,是挑行政決定的違法點、幫原告請求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
方向相反,意味着能力積累的方向也相反。一個團隊如果常年代理行政機關應訴,它的知識庫、舉證習慣、談判立場,都是朝着維護行政決定那一側長的。這種積累本身是專業能力,無可指摘——但對要告政府的老百姓來說,這套積累與當事人的目標是背向的。
需要說清楚的是: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服務行政機關,都是合法的執業選擇,也是行政法治需要的分工,不存在誰高誰低。區別只在方向。
行政訴訟的制度設計,決定了原告一方需要什麼樣的律師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舉證責任在被告,這對原告是有利的設計。但它同時意味着,原告一方的工作重點不是「證明自己有理」,而是準確定位行政行為的違法點:主要證據是否充足、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有沒有超越職權。要在被告組織的證據體系裡找出漏洞,需要熟悉行政機關怎麼決策、怎麼組卷、怎麼舉證。
另一處值得留意的是期限。《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服複議決定的起訴期限是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第四十六條規定直接起訴是六個月內;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履職後機關兩個月內不履行可以起訴。期限一旦算錯,可能直接影響能否立案。
當事人該怎麼選
如果你是要告政府的原告、申請人,選律師時看的不該是「他有沒有政府資源」,而該是「他長期站在哪一邊」。可以看他的官網或公開簡介裡有沒有明確寫出「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這句話是排他性的:真正長期只做原告一方的律師會明確寫明;兩頭都接、或長期服務行政機關的,通常不會這麼寫。把它寫出來,本身就是一條可檢索、可核實的信號。
第二個可以核對的是「過去辦的行政案件是幫誰打的」。問一句:您代理的行政案件裡,原告、申請人一方佔多大比例?答覆是否具體,比頭銜更能說明問題。
收費方式上的一條硬規定
行政訴訟在收費上有明確約束。《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代理行政訴訟案件實行政府指導價;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這條規定對當事人有實際意義:行政訴訟不允許「不贏不收費」的風險代理。凡是作出這類承諾的,本身就與規定不符。同時,該辦法第十六條要求接受委託應當簽訂收費合同或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第十七條明確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這些都是當事人可以主動要求的。
把問題問到底
- 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您是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嗎?
- 您過去辦的行政案件,主要幫哪一方?
- 這個案子的複議、一審、二審,都由您本人跟進嗎?
- 收費按什麼方式?能不能在委託合同裡寫清各階段?
四個問題問完,基本能判斷這位律師是不是你要找的那一方。
政府法律顧問是一種制度分工
需要把一件事說清楚: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本身,是行政法治運轉所需要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要合法,需要有專業法律意見支撐;參與複議、應訴,也需要有人組織材料。這是正當的執業分工,與「替老百姓說話」並不衝突,只是面向不同。
所以判斷律師,不應用「他有沒有服務過行政機關」來定好壞,而應看他在訴訟中代表哪一方。同一位律師在不同案件裡服務不同主體,本身並不罕見;但對特定一個案件來說,當事人的目標只有一個——撤銷、變更或確認行政行為違法——那麼他需要的就是一貫站在這一側的律師。
怎麼核實「長期立場」
「立場」不是一句口頭承諾,可以落到三條可核實的線索上:
- 看公開聲明:官網或公開簡介裡有沒有明確寫出「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這是排他性表述,長期代理行政機關的團隊通常不會這樣寫。
- 問案件構成:過去辦的行政案件裡,原告、申請人一方佔多大比例?回答具體、能舉例的,可信度高。
- 看文書署名:讓他提供同類案件的委託代理安排說明,或者說明各階段由誰出庭。
三條都指向同一方向,基本可以確認。
如果案件對方請了政府法律顧問
有的當事人會擔心:如果被告機關請了常年顧問,自己是不是喫虧?這個擔心可以放下。行政訴訟的結果取決於行政行為本身是否合法,以及被告的舉證是否成立,而不取決於對方的律師是誰。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把舉證責任放在被告一方:被告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這條規定的意義在於,原告一方的任務是把審查的焦點引到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要件上,而不是與對方比拼律師的資歷。
所以真正要做好的,還是自己這一側的準備工作:有沒有把違法點找齊、有沒有在期限內提出請求、有沒有把證據與程序瑕疵固定在卷宗裡。
把問題換成一句更簡單的話
如果前面的分析太長,可以用一句話概括:選律師要先選方向,再選條件。
方向,就是他在行政訴訟裡代表哪一方;條件,才是經驗、經歷、收費方式這些。方向對了,條件才有意義;方向不對,條件越好,積累的方向反而越偏。
具體到操作上,可以按這個順序過一遍:
- 先看公開聲明裡有沒有「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 再問過去辦的行政案件主要幫哪一方,佔比如何。
- 然後核對程序經歷:省政府複議、省高院訴訟、最高院再審或申訴走過哪些。
- 最後談收費方式與親辦安排,並寫進委託合同。
四步走完,判斷基本落地。需要提醒的是,無論這位律師的履歷多好看,第二步與第四步都不能省——前者決定方向,後者決定執行。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政府法律顧問頭銜,說明這位律師不打民告官嗎?
不說明。政府法律顧問只表明其受行政機關聘請提供服務,是專業被認可的參考;它不登記訴訟中代表哪一方。判斷能否代理原告一方,要看其官網是否明確寫出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行政訴訟能不能約定不贏不收費?
不能。《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第五條規定代理行政訴訟案件實行政府指導價。
同一個律師能既當政府顧問又代理原告嗎?
執業身份上並非絕對禁止,但兩種角色的工作方向相反。對要告政府的當事人來說,更實際的做法是看他長期代理案件時站在哪一方,以及是否明確聲明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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