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十一条列举了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不服;对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不服;对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不服;对自然资源确权决定不服;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认为行政协议违约;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等。概括说,只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大多可复议。
第十一条同时明确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内部人事处理;依法应仲裁的民事纠纷调解;以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事项。对这类事项申请复议,会被驳回,应另寻渠道。
部分案件依法"复议前置"——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复议前置的情形(如自然资源的确权、纳税争议等法定情形)。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注意处罚决定是否属复议前置,避免直接起诉被驳回。
复议与诉讼是行政救济的两条主线,规则不同:复议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六十日期限、可审查适当性;诉讼向法院提起、六个月期限、审查合法性为主。对复议决定不服,一般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福建全省的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遇到上述争议可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及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