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明确,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依法使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其取得、变更、消灭依法办理。确权的关键是证明"依法取得"——早期大多靠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建房许可证、村委会证明、缴纳规费凭证等材料形成权源链条。
历史上很多老宅没有完整产权证。对此,《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现行有效)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二条作出历史遗留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之后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可确认使用权;超面积部分按建造时点分别处理。也就是说,权源不清不等于权属不成立,关键看建造时的政策与持续使用事实。遇到征收、确权登记时,应及时整理老房契、族谱、邻居证言、历年缴费记录等辅助证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确立"一户一宅"与面积标准。宅基地本身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房屋可依法继承,继承人通过房屋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子女分户、外嫁、进城落户等情形,并不影响已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涉及确权登记异议的,可先向乡镇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确权,对确权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侨乡多,祖屋确权、拆迁常有特殊情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0年修改,现行有效)第十八条作了专门安排: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其他产权不清的涉及华侨的房屋,有关部门审核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征求侨务机构意见,拆迁前办理证据保全,补偿金或置换房屋交由指定部门保管,核实后返还;定居境外的被拆迁人动迁协商期可放宽至三个月。这些条款是涉侨房屋确权、拆迁时的重要保护依据。
对宅基地确权决定、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争议,可依法救济。一般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复议前置的,先申请复议。征地拆迁、房屋土地确权案件多涉及不动产,最长保护期适用二十年。建议尽早整理权源材料、固定证据,不要等争议激化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