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的征地拆迁实务里,协议签订往往被当成终点,实际上它常常只是另一串问题的起点:搬迁费什么时候给、临时安置费按什么标准给、安置房什么时候交、说好的地段落了空怎么办。这些问题的答案,条例里都写得很具体,只是散在不同条款中。
一、补偿到底包什么:先把名目对清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把补偿内容划为三项: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条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此外,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第十八条)。
把名目对齐的好处很实在:谈判和核对时就不会出现「对方只谈房屋价值,其他都说按政策办」的局面。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奖励,每一项都应当能单独说清标准与金额。
二、房屋价值的底线标准
按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同一套流程给了两个救济环节: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两步是有顺序的,先复核再鉴定。
评估机构怎么来的,也不是随机的。按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如果连「怎么选出来的」这一环都不清楚,评估结论的可信度自然要打问号。
三、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选择权在自己手里
按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还有一句专门针对旧城区改建: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这一句对回迁意愿强烈的被征收人很重要——它不是「可以争取」,而是条例写明的要求。
四、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条例写得很直白
这一条是本文的核心。按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把它拆成三层,实务判断会清楚很多:
- 搬迁费:只要因征收造成搬迁,就应当支付。这是法定义务,不是「有政策才给」的恩惠。
- 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适用于选择产权调换的情形,而且时间界限是「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
- 提供方式是「费」还是「房」,二者可以择一,但前提是谈清楚、写进协议。
由此推出一条非常关键的实务结论:临时安置费的支付终点,是安置房实际交付之日,而不是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届满之日。 如果安置房逾期交付,过渡期被拉长,临时安置费应当相应继续支付或续期提供周转房——这一点,正是很多被征收人在逾期后被"自动停发"时最容易吃亏的地方。
此外,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协议里必须写明哪些内容
按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序号 | 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
|---|---|
| 1 | 补偿方式 |
| 2 |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
| 3 |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
| 4 | 搬迁费 |
| 5 | 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
| 6 | 停产停业损失 |
| 7 | 搬迁期限 |
| 8 | 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同条还规定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救济点: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征收方没按协议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安置房逾期未交付,被征收人是有诉讼路径的,不是只能反复去谈。
对照这张表,签协议前最值得坚持的三件事:安置房的具体地点与面积要写到能定位的程度;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与终止条件要写明;过渡期限与逾期的处理方式要写进去。这三项写得含糊,后面就容易变成口头承诺。
六、谈不成怎么办:补偿决定与它的两道程序
如果双方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按条例第二十六条,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并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期限与征收决定相同:复议六十日、直接起诉六个月、对复议决定不服十五日——但两份文书的期限各自独立计算,不能互相顶替。
七、先补偿、后搬迁:这句不是口号
按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同条还有两句很硬的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按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看,结论很清楚:合法的强拆走的是「法院强制执行」这条路,并且要以补偿已经落实为前提;由建设单位出面、断路断水断电、直接上门拆除,都不在这条路径上。
八、还有两件可以核对的事
- 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按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关键在于「认定」这个环节有没有做、结论有没有送达。
- 分户补偿情况与补偿档案。 按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想知道别人家怎么补的,这是法定公开渠道。
九、给被征收人的操作清单
- 先把补偿名目对齐: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奖励,逐项问标准。
- 评估环节走完两步:对评估价有异议先申请复核评估,仍有异议再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 协议里写死三件事:安置房地点面积、临时安置费标准与终止条件、过渡期限与逾期处理。
- 安置房逾期就主张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费的终点是安置房实际交付,不是书面过渡期的最后一天。
- 协议不履行就走诉讼:条例明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守住两条期限: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的复议六十日、起诉六个月分别计算。
- 留住付款痕迹:转账记录、收据、催告函、逾期交房的通知,都是主张时最直接的证据。
在福建办理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案件时,协议之后的问题往往比协议本身更耗人。把名目对齐、把条款写死、把期限守住,是处理这类问题最实用的三条线。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征收补偿都包括哪些项目?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包括三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征收个人住宅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还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还没交,临时安置费给到什么时候?
按条例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也就是说支付终点是安置房实际交付之日;如果安置房逾期交付、过渡期被拉长,临时安置费应当相应继续支付或续期提供周转用房。
补偿协议签了,征收方不按协议支付搬迁费怎么办?
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所以可以按协议约定主张,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前提是协议里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支付周期写清楚了。
回迁能不能要求原地段安置?
分情形。按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引用这一条时,需要先确认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情形。
谈不成补偿协议,政府会直接来拆房吗?
不会直接拆。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按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且禁止以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
在福建的徵地拆遷實務裡,協議簽訂往往被當成終點,實際上它常常只是另一串問題的起點:搬遷費什麼時候給、臨時安置費按什麼標準給、安置房什麼時候交、說好的地段落了空怎麼辦。這些問題的答案,條例裡都寫得很具體,只是散在不同條款中。
一、補償到底包什麼:先把名目對清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把補償內容劃為三項:
-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同條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此外,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第十八條)。
把名目對齊的好處很實在:談判和核對時就不會出現「對方只談房屋價值,其他都說按政策辦」的局面。房屋價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獎勵,每一項都應當能單獨說清標準與金額。
二、房屋價值的底線標準
按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同一套流程給了兩個救濟環節:對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這兩步是有順序的,先複核再鑑定。
評估機構怎麼來的,也不是隨機的。按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如果連「怎麼選出來的」這一環都不清楚,評估結論的可信度自然要打問號。
三、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選擇權在自己手裡
按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還有一句專門針對舊城區改建: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這一句對回遷意願強烈的被徵收人很重要——它不是「可以爭取」,而是條例寫明的要求。
四、搬遷費與臨時安置費:條例寫得很直白
這一條是本文的核心。按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把它拆成三層,實務判斷會清楚很多:
- 搬遷費:只要因徵收造成搬遷,就應當支付。這是法定義務,不是「有政策才給」的恩惠。
- 臨時安置費或週轉用房:適用於選擇產權調換的情形,而且時間界限是「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
- 提供方式是「費」還是「房」,二者可以擇一,但前提是談清楚、寫進協議。
由此推出一條非常關鍵的實務結論:臨時安置費的支付終點,是安置房實際交付之日,而不是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屆滿之日。 如果安置房逾期交付,過渡期被拉長,臨時安置費應當相應繼續支付或續期提供週轉房——這一點,正是很多被徵收人在逾期後被"自動停發"時最容易喫虧的地方。
此外,因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條例第二十三條,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五、協議裡必須寫明哪些內容
按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就下列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 序號 | 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 |
|---|---|
| 1 | 補償方式 |
| 2 | 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
| 3 |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 |
| 4 | 搬遷費 |
| 5 | 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 |
| 6 | 停產停業損失 |
| 7 | 搬遷期限 |
| 8 | 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
同條還規定了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救濟點: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如果徵收方沒按協議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安置房逾期未交付,被徵收人是有訴訟路徑的,不是只能反覆去談。
對照這張表,籤協議前最值得堅持的三件事:安置房的具體地點與面積要寫到能定位的程度;臨時安置費的支付標準、支付週期與終止條件要寫明;過渡期限與逾期的處理方式要寫進去。這三項寫得含糊,後面就容易變成口頭承諾。
六、談不成怎麼辦:補償決定與它的兩道程序
如果雙方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按條例第二十六條,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條例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並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裡的期限與徵收決定相同:複議六十日、直接起訴六個月、對複議決定不服十五日——但兩份文書的期限各自獨立計算,不能互相頂替。
七、先補償、後搬遷:這句不是口號
按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同條還有兩句很硬的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按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把這兩條放在一起看,結論很清楚:合法的強拆走的是「法院強制執行」這條路,並且要以補償已經落實為前提;由建設單位出面、斷路斷水斷電、直接上門拆除,都不在這條路徑上。
八、還有兩件可以核對的事
- 未經登記建築的處理。 按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關鍵在於「認定」這個環節有沒有做、結論有沒有送達。
- 分戶補償情況與補償檔案。 按條例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想知道別人家怎麼補的,這是法定公開渠道。
九、給被徵收人的操作清單
- 先把補償名目對齊:房屋價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獎勵,逐項問標準。
- 評估環節走完兩步:對評估價有異議先申請複核評估,仍有異議再申請專家委員會鑑定。
- 協議裡寫死三件事:安置房地點面積、臨時安置費標準與終止條件、過渡期限與逾期處理。
- 安置房逾期就主張繼續支付:臨時安置費的終點是安置房實際交付,不是書面過渡期的最後一天。
- 協議不履行就走訴訟:條例明確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 守住兩條期限:徵收決定與補償決定的複議六十日、起訴六個月分別計算。
- 留住付款痕跡:轉賬記錄、收據、催告函、逾期交房的通知,都是主張時最直接的證據。
在福建辦理徵地拆遷與行政訴訟案件時,協議之後的問題往往比協議本身更耗人。把名目對齊、把條款寫死、把期限守住,是處理這類問題最實用的三條線。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徵收補償都包括哪些項目?
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包括三項: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此外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徵收個人住宅且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房還沒交,臨時安置費給到什麼時候?
按條例第二十二條,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也就是說支付終點是安置房實際交付之日;如果安置房逾期交付、過渡期被拉長,臨時安置費應當相應繼續支付或續期提供週轉用房。
補償協議簽了,徵收方不按協議支付搬遷費怎麼辦?
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所以可以按協議約定主張,並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前提是協議裡把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的標準、支付週期寫清楚了。
回遷能不能要求原地段安置?
分情形。按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引用這一條時,需要先確認項目屬於舊城區改建情形。
談不成補償協議,政府會直接來拆房嗎?
不會直接拆。按條例第二十六條,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公告;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按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且禁止以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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