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的征地拆迁实务中,房屋被推倒的那一刻,当事人最常问的是「能赔多少钱」。但专业上的第一步不是算钱,而是先把这次拆除定性:它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拆除」,还是「没有依据的违法强拆」。定性不同,后面走的路完全不同。
先定性:三种拆除,性质完全不同
| 类型 | 特征 | 法律性质 |
|---|---|---|
| 协商拆除 | 已签补偿协议、领了补偿款 | 履行协议,一般无争议 |
| 司法强拆 | 有合法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不搬迁,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依法进行,只能就补偿数额争议 |
| 违法强拆 | 没有补偿决定就拆、没有申请法院就拆、或程序缺项 | 可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
关键判断点是两句话:有没有合法的补偿决定?有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下面分别说。
法定顺序: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把顺序写得很硬: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这一条有三层含义,每一层都可以作为判断违法的依据:
- 「先补偿」是前置条件。没拿到补偿就被拆,顺序本身就错了。
- 断水断电断路属明令禁止的逼迁方式。法条列举了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五种方式,并用了「等非法方式」兜底。遇到这类情形,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点。
-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实践中常见开发商、施工队直接上门谈搬迁、甚至动手拆除——这直接违反本条末句。
政府能不能自己拆?要经过法院
这是被误解最多的一点。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要点有两处:
- 政府没有自行强制拆除的权力,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自己组织人员直接拆房,属于超越职权。
- 前提是「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当事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复议或诉讼,这个前提就不成立。
而「法定期限」分别是: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被强拆之后,第一件事是固定证据
证据决定后面所有主张能不能站住。按重要性排序:
| 证据类型 | 具体做法 | 作用 |
|---|---|---|
| 拆除过程录像 | 连续拍摄现场、涉事人员、车辆、机械、制服标识 | 锁定实施主体与拆除时间 |
| 房屋原状证据 | 拆前的房屋内外照片、视频、装修合同、购物凭证 | 证明房屋与屋内财物状况 |
| 报警记录 | 立即报警,索取接警回执或案件受理凭证 | 固定时间点,形成第三方记录 |
| 财物损失清单 | 按房间逐一列明物品名称、数量、购置时间、价值 | 赔偿主张的计算基础 |
| 权属材料 | 房产证、土地证、建房审批表、契税票据等 | 证明权利主体 |
这里要特别提醒一点:屋内物品损失如果因行政机关未依法清点、登记、公证而无法查清,法律上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利后果。这不是「算不清就只能算了」,而是把举证不能的后果分配给造成此种情形的一方。所以当事人应当尽早、尽量完整地列明财物清单,并保留能够佐证的凭证。
起诉期限:两个数字要记死
| 救济方式 | 期限 | 起算点 |
|---|---|---|
| 申请行政复议 | 六十日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 |
| 提起行政诉讼 | 六个月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
对强拆行为,通常的请求是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需要说明的是,确认违法之诉与赔偿请求可以分开走,也可以在诉讼中一并提出。
赔偿:按直接损失,不按「翻倍」
违法强拆的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核心条款是第四条与第三十六条:
- 第四条将「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列入行政赔偿范围,违法强拆属此类。
-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财产损害的八项处理规则: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已被拍卖或变卖的给付所得价款,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所以赔偿的计算口径是填平直接损失:房屋价值、室内物品损失、附属设施损失、合理的搬迁与临时安置支出等。它不是惩罚性翻倍,但也不应让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而额外吃亏。需要注意的是,间接损失、预期收益一般不在法定赔偿项目内。
第九条还规定,赔偿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实践中稳妥的做法是:在起诉确认强拆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避免确认违法与赔偿两轮程序之间出现时效衔接问题。
一条完整的时间线
| 时间点 | 该做的事 |
|---|---|
| 拆除当天 | 报警、录像、拍照、保留现场痕迹;如有人身受伤立即就医并保留病历 |
| 拆除后数日内 | 整理房屋权属材料、屋内财物清单及购置凭证;向邻居、目击者收集证言 |
| 六十日内 | 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或强拆行为) |
| 六个月内 | 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
| 一并或之后 | 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或在复议、诉讼中一并提出 |
| 赔偿申请后 | 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
四个常见误区
- 误区一:房子拆了就只能谈钱。先定性。如果没有补偿决定、没有经过法院就实施拆除,确认违法本身就是一个独立且重要的请求,它决定着后续赔偿的基础。
- 误区二:没签字,政府就不能拆。准确说法是:没达成协议时,政府应依第二十六条作出补偿决定;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的,政府要依第二十八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府自行拆除不符合法定路径。
- 误区三:赔偿按市场价翻倍。国家赔偿以填平直接损失为原则,没有惩罚性倍数。但有两点可以争取:违法强拆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屋内物品损失举证不能时的不利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
- 误区四:拖着不搬,政府总会妥协。拖不改变补偿决定的效力,反而可能错过六十日复议、六个月诉讼的期限,届时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就具备了。该主张权利要在期限内主张。
在福建办理的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案件中,这类案件的分水岭往往不在「赔多少」,而在「拆除行为本身站不站得住、当事人的起诉有没有在期限内提出」。定性准了、期限抓住了,后面的路才走得通。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房子被强拆了,我第一步该做什么?
先固定证据:立即报警并索取接警回执,对拆除过程连续录像(拍清涉事人员、车辆、机械与制服标识),拍摄房屋原状资料,并尽早逐项列明屋内财物清单。同时核对两个关键点——有没有合法的补偿决定、有没有经过人民法院,这决定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政府能不能不经过法院就拆我的房子?
不能。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自行组织拆除不符合法定路径。
先补偿后搬迁是什么规定?
第二十七条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强拆后要钱,是按直接损失还是能翻倍?
按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财产损害按返还、恢复原状或赔偿处理,第(八)项明确按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赔偿无惩罚性倍数,但屋内物品因行政机关未依法清点、登记、公证而无法查清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利后果。
确认违法和要赔偿,能不能一起做?
可以。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实务中稳妥做法是在起诉确认强拆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避免两轮程序之间出现时效衔接问题。
复议和起诉的期限分别是多久?
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或强拆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限将面临丧失救济机会的风险。
在福建的徵地拆遷實務中,房屋被推倒的那一刻,當事人最常問的是「能賠多少錢」。但專業上的第一步不是算錢,而是先把這次拆除定性:它是「依法進行的強制拆除」,還是「沒有依據的違法強拆」。定性不同,後面走的路完全不同。
先定性:三種拆除,性質完全不同
| 類型 | 特徵 | 法律性質 |
|---|---|---|
| 協商拆除 | 已籤補償協議、領了補償款 | 履行協議,一般無爭議 |
| 司法強拆 | 有合法補償決定,被徵收人既不複議也不訴訟又不搬遷,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依法進行,只能就補償數額爭議 |
| 違法強拆 | 沒有補償決定就拆、沒有申請法院就拆、或程序缺項 | 可確認違法並主張賠償 |
關鍵判斷點是兩句話:有沒有合法的補償決定?有沒有經過人民法院?下面分別說。
法定順序:先補償、後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把順序寫得很硬: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這一條有三層含義,每一層都可以作為判斷違法的依據:
- 「先補償」是前置條件。沒拿到補償就被拆,順序本身就錯了。
- 斷水斷電斷路屬明令禁止的逼遷方式。法條列舉了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五種方式,並用了「等非法方式」兜底。遇到這類情形,本身就是一個違法點。
-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實踐中常見開發商、施工隊直接上門談搬遷、甚至動手拆除——這直接違反本條末句。
政府能不能自己拆?要經過法院
這是被誤解最多的一點。第二十八條規定: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要點有兩處:
- 政府沒有自行強制拆除的權力,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政府自己組織人員直接拆房,屬於超越職權。
- 前提是「法定期限內不複議、不訴訟、又不搬遷」三個條件同時滿足。當事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了複議或訴訟,這個前提就不成立。
而「法定期限」分別是:對徵收決定、補償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六十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六個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
被強拆之後,第一件事是固定證據
證據決定後面所有主張能不能站住。按重要性排序:
| 證據類型 | 具體做法 | 作用 |
|---|---|---|
| 拆除過程錄像 | 連續拍攝現場、涉事人員、車輛、機械、制服標識 | 鎖定實施主體與拆除時間 |
| 房屋原狀證據 | 拆前的房屋內外照片、視頻、裝修合同、購物憑證 | 證明房屋與屋內財物狀況 |
| 報警記錄 | 立即報警,索取接警回執或案件受理憑證 | 固定時間點,形成第三方記錄 |
| 財物損失清單 | 按房間逐一列明物品名稱、數量、購置時間、價值 | 賠償主張的計算基礎 |
| 權屬材料 | 房產證、土地證、建房審批表、契稅票據等 | 證明權利主體 |
這裡要特別提醒一點:屋內物品損失如果因行政機關未依法清點、登記、公證而無法查清,法律上由行政機關承擔不利後果。這不是「算不清就只能算了」,而是把舉證不能的後果分配給造成此種情形的一方。所以當事人應當儘早、儘量完整地列明財物清單,並保留能夠佐證的憑證。
起訴期限:兩個數字要記死
| 救濟方式 | 期限 | 起算點 |
|---|---|---|
| 申請行政複議 | 六十日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 |
| 提起行政訴訟 | 六個月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 |
對強拆行為,通常的請求是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需要說明的是,確認違法之訴與賠償請求可以分開走,也可以在訴訟中一併提出。
賠償:按直接損失,不按「翻倍」
違法強拆的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核心條款是第四條與第三十六條:
- 第四條將「違法徵收、徵用財產」以及「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列入行政賠償範圍,違法強拆屬此類。
- 第三十六條規定了財產損害的八項處理規則: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損害程度給付賠償金;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賠償金;已被拍賣或變賣的給付所得價款,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所以賠償的計算口徑是填平直接損失:房屋價值、室內物品損失、附屬設施損失、合理的搬遷與臨時安置支出等。它不是懲罰性翻倍,但也不應讓當事人因行政機關違法而額外喫虧。需要注意的是,間接損失、預期收益一般不在法定賠償項目內。
第九條還規定,賠償請求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實踐中穩妥的做法是:在起訴確認強拆違法的同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避免確認違法與賠償兩輪程序之間出現時效銜接問題。
一條完整的時間線
| 時間點 | 該做的事 |
|---|---|
| 拆除當天 | 報警、錄像、拍照、保留現場痕跡;如有人身受傷立即就醫並保留病歷 |
| 拆除後數日內 | 整理房屋權屬材料、屋內財物清單及購置憑證;向鄰居、目擊者收集證言 |
| 六十日內 | 可申請行政複議(對徵收決定、補償決定或強拆行為) |
| 六個月內 | 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
| 一併或之後 | 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或在複議、訴訟中一併提出 |
| 賠償申請後 | 賠償義務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
四個常見誤區
- 誤區一:房子拆了就只能談錢。先定性。如果沒有補償決定、沒有經過法院就實施拆除,確認違法本身就是一個獨立且重要的請求,它決定着後續賠償的基礎。
- 誤區二:沒簽字,政府就不能拆。準確說法是:沒達成協議時,政府應依第二十六條作出補償決定;當事人不複議不訴訟又不搬遷的,政府要依第二十八條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政府自行拆除不符合法定路徑。
- 誤區三:賠償按市場價翻倍。國家賠償以填平直接損失為原則,沒有懲罰性倍數。但有兩點可以爭取:違法強拆時點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以及屋內物品損失舉證不能時的不利後果由行政機關承擔。
- 誤區四:拖着不搬,政府總會妥協。拖不改變補償決定的效力,反而可能錯過六十日複議、六個月訴訟的期限,屆時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就具備了。該主張權利要在期限內主張。
在福建辦理的徵地拆遷與行政訴訟案件中,這類案件的分水嶺往往不在「賠多少」,而在「拆除行為本身站不站得住、當事人的起訴有沒有在期限內提出」。定性準了、期限抓住了,後面的路才走得通。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房子被強拆了,我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固定證據:立即報警並索取接警回執,對拆除過程連續錄像(拍清涉事人員、車輛、機械與制服標識),拍攝房屋原狀資料,並儘早逐項列明屋內財物清單。同時核對兩個關鍵點——有沒有合法的補償決定、有沒有經過人民法院,這決定拆除行為是否違法。
政府能不能不經過法院就拆我的房子?
不能。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政府自行組織拆除不符合法定路徑。
先補償後搬遷是什麼規定?
第二十七條明確: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同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並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強拆後要錢,是按直接損失還是能翻倍?
按直接損失。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財產損害按返還、恢復原狀或賠償處理,第(八)項明確按直接損失給予賠償。賠償無懲罰性倍數,但屋內物品因行政機關未依法清點、登記、公證而無法查清的,由行政機關承擔不利後果。
確認違法和要賠償,能不能一起做?
可以。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規定,賠償請求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實務中穩妥做法是在起訴確認強拆違法的同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避免兩輪程序之間出現時效銜接問題。
複議和起訴的期限分別是多久?
對徵收決定、補償決定或強拆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六十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六個月,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超過期限將面臨喪失救濟機會的風險。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