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征地一平米补多少钱?」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答案,因为法律本身就没有设「全省统一单价」。但「没有统一单价」不等于「没有标准」——标准是有的,只是按片区分档、按地类分层、由省级制定公布。把标准体系看懂,才能判断自己拿到的补偿是否站得住。
国家层面的框架:省级制定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搭建了整个补偿标准体系: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这一条里有四个信息点,每一个都能转化成具体的核对动作:
| 条文要点 | 法律表述 | 核对动作 |
|---|---|---|
| 制定主体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 查福建省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
| 考虑因素 | 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 据此判断本片区定档是否合理 |
| 更新频率 | 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确认适用的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
| 适用范围 | 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农用地;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由省级另行制定 | 区分农用地与其他土地的适用标准 |
第四十八条还包括一句总纲性的表述: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句话不是宣传语,它是判断补偿整体是否合理的上位标准——如果补偿方案执行后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明显下降,这个方案在这一点上就存在可质疑之处。
关于「一平米」,需要说明的是:区片综合地价通常以「元/亩」表达,而不是「元/平米」。实践中当事人习惯换算成平米,但换算时要留意——区片综合地价对应的是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并不包含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以及社保费用。把这几块混在一个单价里比较,很容易得出错误结论。
区片综合地价之外,还有哪几块
根据第四十八条,被征地人可获得的补偿与保障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它们各自有独立的计算依据:
| 补偿项目 | 适用对象 | 依据 |
|---|---|---|
| 土地补偿费 | 征收农用地的,并入区片综合地价 |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 安置补助费 | 征收农用地的,并入区片综合地价 |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 宅基地上住宅 |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
|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 按当地公布的补偿标准另行计算 |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
|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 因征收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 |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
| 社会保障费用 | 被征地农民 |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款 |
核对补偿方案时,照这张表逐项对——把区片综合地价当成了全部补偿,是最常见的误解。
福建的具体规则:土地补偿费怎么分配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在省级层面对补偿分配作了细化。这是本文对福建当事人最有价值的部分。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福建省实施办法》规定: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这一条给出了一个非常具体的数字:不少于百分之七十。适用条件有两个——被征收的是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自留地,且集体未能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继续承包。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分配比例就有了法定底线。
同一规定还包括:
-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注意「取得同意」是前提。
- 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分配比例由集体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 集体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成员监督。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这一条在实务中很实用:如果长期看不到收支情况,这本身就是可以提出的问题。
福建的具体规则:安置补助费与青苗、附着物归谁
安置补助费的归属,按「谁安置谁拿」的原则确定。《福建省实施办法》规定: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三种情形最值得留意:不需要统一安置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这意味着无论是「给个人」还是「转为保险」,都需要有据可依;如果既未支付给个人、也未经同意转为保险,这就是具体的异议点。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归属同样明确: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计付方式上,《福建省实施办法》按类别作了规定:
| 补偿对象 | 计付方式 |
|---|---|
| 农作物 | 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
| 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 | 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
|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 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两处细节需要特别注意:
- 「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是两个要素。只按成新打折扣、不按重置价格计算,或者只讲重置价格、忽略成新,都可能使结果偏离规定。
-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这意味着存在一份可查询、可核对的当地标准文件——索取并按该文件逐项核对,是判断补偿是否合理的具体路径。
关于林木,《福建省实施办法》还按林种分档规定了补偿标准;并明确了两点:征收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后者提示了一个时间界限——征地公告发布之后抢栽抢种、抢建,是不受保护的。
怎么查自己地块的标准
从上面的规则出发,查询路径可以具体化为几步:
- 第一步,确定行政区划。明确地块所属的设区的市、县(市、区)。
- 第二步,确定所属区片。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本人土地所属的区片。
- 第三步,取现行版本。注意第四十八条「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要求,确认适用的是现行有效的区片综合地价。
- 第四步,另查附着物与青苗标准。这部分不包含在区片综合地价内,需按当地公布的补偿标准单独核对;房屋部分还应查市、县制定并报上级批准的具体标准。
- 第五步,核对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方案公告是实际执行的依据,与上述标准是否一致是核心核对点。
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时,福建的期限是十五日
《福建省实施办法》对异议程序有明确规定。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交付土地的时间;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十五日这个期限需要特别注意——它比一般程序期限短得多。公告张贴后如果在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后续主张会明显被动。
同一条还规定:
- 支付期限: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 异议处理: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最后一款还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这是监督权利的条文依据。
给当事人的核查清单
- 第一,我适用的是现行有效的区片综合地价吗?该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 第二,我的地块属于哪个区片、属于哪一地类?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
- 第三,补偿是否只算了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社保费用是否另计?
- 第四,如果是承包地或自留地,土地补偿费分配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集体是否已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继续承包?
- 第五,安置补助费是按哪种情形支付的?是给个人、给安置单位,还是经同意转为保险?
- 第六,房屋等建筑物的补偿是否符合当地制定并报上级批准的标准?是否同时考虑了重置价格与成新?
- 第七,征询意见的十五日期限是否已过?意见是否已经书面提出并留存?
- 第八,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在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
在福建全省办理的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案件中,补偿标准类争议的胜负手往往不在「网上查到的价格」,而在区片归属是否准确、适用版本是否现行、补偿项目是否齐全、异议期限是否守住这几件具体的事上。把这几步走实,判断才有依据。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福建征地补偿有没有全省统一价格?
没有统一单价。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级制定。区片综合地价通常以元/亩表达并按区位、地类分档,不存在全省统一的每平米价格。
区片综合地价多久更新一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核对时应确认适用的是现行有效版本。
房子和地里的作物怎么补?
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并入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级制定。
在福建,《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补偿标准不服怎么办?
依《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意见期限为十五日。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还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十五日期限较短,需及时提出。
土地补偿费归谁?承包地能拿多少?
《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是给谁?
依《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公告后抢栽抢种有补偿吗?
没有。《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这一规定同时划出了补偿的时间界限。
「福建徵地一平米補多少錢?」這個問題沒有統一答案,因為法律本身就沒有設「全省統一單價」。但「沒有統一單價」不等於「沒有標準」——標準是有的,只是按片區分檔、按地類分層、由省級制定公佈。把標準體系看懂,才能判斷自己拿到的補償是否站得住。
國家層面的框架:省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搭建了整個補償標準體系: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這一條裡有四個信息點,每一個都能轉化成具體的核對動作:
| 條文要點 | 法律表述 | 核對動作 |
|---|---|---|
| 制定主體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 查福建省公佈的區片綜合地價 |
| 考慮因素 | 土地原用途、資源條件、產值、區位、供求關係、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 據此判斷本片區定檔是否合理 |
| 更新頻率 | 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 確認適用的是否為現行有效版本 |
| 適用範圍 | 區片綜合地價適用於農用地;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由省級另行制定 | 區分農用地與其他土地的適用標準 |
第四十八條還包括一句總綱性的表述: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句話不是宣傳語,它是判斷補償整體是否合理的上位標準——如果補償方案執行後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明顯下降,這個方案在這一點上就存在可質疑之處。
關於「一平米」,需要說明的是:區片綜合地價通常以「元/畝」表達,而不是「元/平米」。實踐中當事人習慣換算成平米,但換算時要留意——區片綜合地價對應的是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並不包含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以及社保費用。把這幾塊混在一個單價裡比較,很容易得出錯誤結論。
區片綜合地價之外,還有哪幾塊
根據第四十八條,被徵地人可獲得的補償與保障至少包括以下幾個部分,它們各自有獨立的計算依據:
| 補償項目 | 適用對象 | 依據 |
|---|---|---|
| 土地補償費 | 徵收農用地的,併入區片綜合地價 |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
| 安置補助費 | 徵收農用地的,併入區片綜合地價 |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
| 農村村民住宅補償 | 宅基地上住宅 | 第四十八條第四款 |
|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 | 按當地公佈的補償標準另行計算 | 第四十八條第四款 |
|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 因徵收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 | 第四十八條第四款 |
| 社會保障費用 | 被徵地農民 |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五款 |
核對補償方案時,照這張表逐項對——把區片綜合地價當成了全部補償,是最常見的誤解。
福建的具體規則:土地補償費怎麼分配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在省級層面對補償分配作了細化。這是本文對福建當事人最有價值的部分。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福建省實施辦法》規定:徵地單位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徵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這一條給出了一個非常具體的數字:不少於百分之七十。適用條件有兩個——被徵收的是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自留地,且集體未能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繼續承包。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分配比例就有了法定底線。
同一規定還包括:
- 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徵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注意「取得同意」是前提。
- 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徵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分配比例由集體與被徵地農民協商確定。
- 集體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多餘勞動力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成員監督。
-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這一條在實務中很實用:如果長期看不到收支情況,這本身就是可以提出的問題。
福建的具體規則:安置補助費與青苗、附着物歸誰
安置補助費的歸屬,按「誰安置誰拿」的原則確定。《福建省實施辦法》規定: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第三種情形最值得留意:不需要統一安置時,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經同意後用於支付其保險費用。這意味着無論是「給個人」還是「轉為保險」,都需要有據可依;如果既未支付給個人、也未經同意轉為保險,這就是具體的異議點。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的歸屬同樣明確:應當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者地上建築物的產權人。計付方式上,《福建省實施辦法》按類別作了規定:
| 補償對象 | 計付方式 |
|---|---|
| 農作物 | 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倍補償 |
| 人工營建的水產養殖設施 | 按重置價格並結合成新補償;苗種按工本費的百分之六十補償 |
| 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 按重置價格並結合成新確定;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
兩處細節需要特別注意:
- 「重置價格並結合成新」是兩個要素。只按成新打折扣、不按重置價格計算,或者只講重置價格、忽略成新,都可能使結果偏離規定。
- 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這意味着存在一份可查詢、可核對的當地標準文件——索取並按該文件逐項核對,是判斷補償是否合理的具體路徑。
關於林木,《福建省實施辦法》還按林種分檔規定了補償標準;並明確了兩點:徵收後砍伐的林(果、竹)木歸原所有者所有;違法建築物和徵地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後者提示了一個時間界限——徵地公告發布之後搶栽搶種、搶建,是不受保護的。
怎麼查自己地塊的標準
從上面的規則出發,查詢路徑可以具體化為幾步:
- 第一步,確定行政區劃。明確地塊所屬的設區的市、縣(市、區)。
- 第二步,確定所屬區片。向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本人土地所屬的區片。
- 第三步,取現行版本。注意第四十八條「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的要求,確認適用的是現行有效的區片綜合地價。
- 第四步,另查附着物與青苗標準。這部分不包含在區片綜合地價內,需按當地公佈的補償標準單獨核對;房屋部分還應查市、縣制定並報上級批准的具體標準。
- 第五步,核對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方案公告是實際執行的依據,與上述標準是否一致是核心核對點。
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時,福建的期限是十五日
《福建省實施辦法》對異議程序有明確規定。補償登記事項經核實確認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被徵收土地的現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數量進行清點,並在規定期限內擬訂補償安置方案。方案應當及時發佈徵詢意見公告,徵詢意見的期限為十五日。徵詢意見公告應當載明:經核准的補償安置方案;領取徵地補償安置費的時間、地點;交付土地的時間;提出異議的方式與期限;其他需要徵詢意見的事項。
十五日這個期限需要特別注意——它比一般程序期限短得多。公告張貼後如果在期限內沒有提出意見,後續主張會明顯被動。
同一條還規定:
- 支付期限: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同級財政設立的徵地資金專戶中支付。
- 異議處理:被徵地單位和土地承包經營者對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異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原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最後一款還規定: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這是監督權利的條文依據。
給當事人的核查清單
- 第一,我適用的是現行有效的區片綜合地價嗎?該標準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佈一次。
- 第二,我的地塊屬於哪個區片、屬於哪一地類?向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
- 第三,補償是否只算了區片綜合地價?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社保費用是否另計?
- 第四,如果是承包地或自留地,土地補償費分配是否達到規定的比例?集體是否已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繼續承包?
- 第五,安置補助費是按哪種情形支付的?是給個人、給安置單位,還是經同意轉為保險?
- 第六,房屋等建築物的補償是否符合當地制定並報上級批准的標準?是否同時考慮了重置價格與成新?
- 第七,徵詢意見的十五日期限是否已過?意見是否已經書面提出並留存?
- 第八,補償安置費用是否在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
在福建全省辦理的徵地拆遷與行政訴訟案件中,補償標準類爭議的勝負手往往不在「網上查到的價格」,而在區片歸屬是否準確、適用版本是否現行、補償項目是否齊全、異議期限是否守住這幾件具體的事上。把這幾步走實,判斷才有依據。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福建徵地補償有沒有全省統一價格?
沒有統一單價。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通常以元/畝表達並按區位、地類分檔,不存在全省統一的每平米價格。
區片綜合地價多久更新一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核對時應確認適用的是現行有效版本。
房子和地裡的作物怎麼補?
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併入區片綜合地價;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級制定。
在福建,《福建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農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倍補償;人工營建的水產養殖設施按重置價格並結合成新補償;
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按重置價格並結合成新確定,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對補償標準不服怎麼辦?
依《福建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發佈徵詢意見公告,徵詢意見期限為十五日。被徵地單位和土地承包經營者對方案提出異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原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注意十五日期限較短,需及時提出。
土地補償費歸誰?承包地能拿多少?
《福建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徵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是給誰?
依《福建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需要安置的人員由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公告後搶栽搶種有補償嗎?
沒有。《福建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徵地公告後,被徵地單位和土地承包經營者不得搶栽搶種作物或者搶建建築物;違法建築物和徵地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這一規定同時劃出了補償的時間界限。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