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被侵权后报警、申请公安机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征地拆迁里举报违建不处理一样,都可能碰到"不归我管""再等等"的推诿。公安不处警、不立案、不查处,不是只能忍。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作为本身可诉——而且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事项。下面把路径讲清。
一、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是公安法定职责(第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列入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对报警、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申请,有法定义务依法处理,不是可管可不管。
二、什么算"不作为"
- 不处警:接到报警后未按规范出警、处置。
- 不立案 / 不查处:对明确的违法侵权(殴打、盗窃、损坏财物)不依法受案、调查。
- 不予答复:对书面保护申请、查处申请长期无回应。
注意区分:公安对案件有调查裁量,不等于每个诉求都立为刑事案件;但不依法受案、不出具手续、明显推诿,则可能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履职之诉的期限(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履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履行保护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两个月期限限制。
四、关键: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复议前置(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明确: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这类案件径直起诉容易被裁定不予立案,务必先走复议。复议管辖上,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公安)的不履职,向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第二十四条)。
五、证据:证明"提出申请"
履职之诉、履职复议的举证重点是你确实提出过申请。保留:报警记录与接处警回执、110 通话记录、书面保护/查处申请的邮寄凭证与签收、伤情照片与医疗记录、侵权证据(监控、聊天记录)。没有"提出申请"的证据,后续救济会很被动。
六、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被侵害人等原告、申请人一方,不代理行政机关。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报警后警察一直不处警,我能告公安局吗?
可以。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是公安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接警后不依法处警、处置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可复议或诉讼。注意此类属复议前置,应先申请复议。
公安不立案,我该先复议还是直接起诉?
应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将未履行法定职责列为复议前置情形,径直起诉易被裁定不予立案;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对县级以上公安部门不履职,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第二十四条)。
履职之诉的期限是两个月吗?
一般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可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但紧急情况下请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不受两个月限制,可立即起诉。
告公安不作为,我要准备什么证据?
核心是证明你提出过申请:报警记录与接处警回执、110通话记录、书面申请的邮寄凭证与签收、伤情与医疗记录、侵权证据(监控、聊天记录)等。没有申请证据,履职救济会很被动。
在福建,被侵權後報警、申請公安機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和徵地拆遷裏舉報違建不處理一樣,都可能碰到"不歸我管""再等等"的推諉。公安不處警、不立案、不查處,不是隻能忍。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不作為本身可訴——而且屬於行政複議前置事項。下面把路徑講清。
一、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是公安法定職責(第十二條第六項)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將"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列入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對報警、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申請,有法定義務依法處理,不是可管可不管。
二、什麼算"不作為"
- 不處警:接到報警後未按規範出警、處置。
- 不立案 / 不查處:對明確的違法侵權(毆打、盜竊、損壞財物)不依法受案、調查。
- 不予答覆:對書面保護申請、查處申請長期無回應。
注意區分:公安對案件有調查裁量,不等於每個訴求都立為刑事案件;但不依法受案、不出具手續、明顯推諉,則可能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
三、履職之訴的期限(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履行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緊急情況下請求履行保護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兩個月期限限制。
四、關鍵:不履行法定職責屬於複議前置(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明確: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所以這類案件徑直起訴容易被裁定不予立案,務必先走複議。複議管轄上,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門(公安)的不履職,向該部門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第二十四條)。
五、證據:證明"提出申請"
履職之訴、履職複議的舉證重點是你確實提出過申請。保留:報警記錄與接處警回執、110 通話記錄、書面保護/查處申請的郵寄憑證與簽收、傷情照片與醫療記錄、侵權證據(監控、聊天記錄)。沒有"提出申請"的證據,後續救濟會很被動。
六、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被侵害人等原告、申請人一方,不代理行政機關。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報警後警察一直不處警,我能告公安局嗎?
可以。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是公安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六項);接警後不依法處警、處置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可複議或訴訟。注意此類屬複議前置,應先申請複議。
公安不立案,我該先複議還是直接起訴?
應先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將未履行法定職責列為複議前置情形,徑直起訴易被裁定不予立案;對複議決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對縣級以上公安部門不履職,向其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第二十四條)。
履職之訴的期限是兩個月嗎?
一般自提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可起訴(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但緊急情況下請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行政機關不履行的不受兩個月限制,可立即起訴。
告公安不作為,我要準備什麼證據?
核心是證明你提出過申請:報警記錄與接處警回執、110通話記錄、書面申請的郵寄憑證與簽收、傷情與醫療記錄、侵權證據(監控、聊天記錄)等。沒有申請證據,履職救濟會很被動。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