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以及各类建设工程许可,一旦损害相邻权人权益,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往往是程序: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却没有告知、应当听证却没有听证、审批时遗漏法定条件。这些程序瑕疵,正是后续诉请撤销的抓手。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也就是相邻权人、利害关系人这一方。
先解决原告资格:不是申请人也能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相对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而受影响的相邻权人并不是相对人。相邻权人能否起诉,关键在「利害关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日照、安全间距、噪音等权益因该许可受到实际影响,通常可以认定存在利害关系。
所以这类案件的第一份工作,不是讲许可有多违法,而是把「我的权益如何被这个许可直接影响」用证据讲清楚——例如房屋与拟建工程的间距图、日照或采光受影响的前后对比、通行与排水的既有状态、专业机构意见等。
许可违法的四类突破口
- 程序未告知:属于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未告知利害关系人,也未听取意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应当听证未听证:依法应当公告并举行听证,或者利害关系人已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却未组织(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遗漏法定条件:审批时未按法定条件与规划技术标准审查,例如间距、退让、容积率、消防与安全要求等。
- 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的其他情形:无权机关发证、材料核查不合规(第三十四条要求实质核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等。
听证权不是摆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八条则细化了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三个数字要记牢: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七日前通知时间地点,而且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没依法听证就发证,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是请求撤销的重要理由。
撤销许可的法定情形(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该条同时规定,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这条对当事人有两个直接含义:第一,请求撤销并不需要自己是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依该条第一款即可提出请求;第二,「重大公共利益」是一道现实门槛,可能影响最终处理方式——这正好引出下面的问题。
诉请撤销的标准,以及撤不掉时的替代结果(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五)滥用职权;(六)明显不当。
对许可案件而言,「违反法定程序」(应听证未听证、应告知未告知)与「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规划条件却发证)最常见。原告要证明的是两件事:自己的权益受该许可影响,以及该许可存在上述瑕疵。
如果法院认为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第七十四条可以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也有判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形。此外,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所以在确定诉讼请求时,通常同时写「撤销××号许可证」,并视情况补充「确认违法」的备选请求,避免只押一种结果。
举证责任怎么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机关不能事后补做「已经征求过相邻权人意见」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所以原告的任务是两件事:一是证明自己具备原告资格(利害关系)与权益受损事实;二是指出许可的具体瑕疵。
如果关键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而自己无法取得(例如审批卷宗、内部核查记录、公示与公告材料),可以依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还可以依第四十二条申请保全证据。
期限与介入时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以及自身权益受损之日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为六个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先申请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第四十五条)。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时机上有一条经验值得记住:许可公告、批前公示、听证告知阶段介入,成本最低。这个阶段提出异议,机关尚可调整方案或者不予许可,不必走到撤销已发证件的对抗局面;一旦证件发出、工程开工,救济难度与损失规模都会上升。收到批前公示、听证告知书之后,建议尽早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听证,把异议记录留在审批卷宗里。
证据清单
- 权益受影响的事实:采光、通风、通行、排水、间距、噪音等受影响的前后对比照片与视频。
- 空间关系材料:地籍图、规划图、房屋测绘图、间距测量记录、无人机航拍影像。
- 专业意见:日照分析、结构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或专家意见。
- 审批与公示材料:批前公示公告、听证告知书、听证申请与机关回复、许可证件或批复文号。
- 交涉记录:向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件与送达凭证、来访答复、举报受理编号与处理结果。
- 损失材料:租金变化、房屋价值评估、经营损失与修复费用凭证。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没听证就发证一定能撤销吗?
不一定。应当听证而未听证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是较强的撤销理由,但法院会权衡违法程度与公共利益,也可能判决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同时规定,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听证怎么申请?
机关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起诉撤销许可的期限?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许可作出及自身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直接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先申请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第四十五条)。
原告要证明什么?
一是原告资格,即与许可存在利害关系、权益受其影响的事实(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二是指出许可的具体瑕疵,例如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对许可的合法性仍负举证责任(第三十四条)。
規劃許可、施工許可以及各類建設工程許可,一旦損害相鄰權人權益,最容易出問題的環節往往是程序:應當告知利害關係人卻沒有告知、應當聽證卻沒有聽證、審批時遺漏法定條件。這些程序瑕疵,正是後續訴請撤銷的抓手。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也就是相鄰權人、利害關係人這一方。
先解決原告資格:不是申請人也能告(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的相對人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而受影響的相鄰權人並不是相對人。相鄰權人能否起訴,關鍵在「利害關係」:採光、通風、通行、排水、日照、安全間距、噪音等權益因該許可受到實際影響,通常可以認定存在利害關係。
所以這類案件的第一份工作,不是講許可有多違法,而是把「我的權益如何被這個許可直接影響」用證據講清楚——例如房屋與擬建工程的間距圖、日照或採光受影響的前後對比、通行與排水的既有狀態、專業機構意見等。
許可違法的四類突破口
- 程序未告知:屬於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項,未告知利害關係人,也未聽取意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 應當聽證未聽證:依法應當公告並舉行聽證,或者利害關係人已依法提出聽證申請卻未組織(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 遺漏法定條件:審批時未按法定條件與規劃技術標準審查,例如間距、退讓、容積率、消防與安全要求等。
- 超越職權或違反程序的其他情形:無權機關發證、材料核查不合規(第三十四條要求實質核查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等。
聽證權不是擺設(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十八條則細化了聽證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
三個數字要記牢: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二十日內組織聽證、七日前通知時間地點,而且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沒依法聽證就發證,屬於違反法定程序,是請求撤銷的重要理由。
撤銷許可的法定情形(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該條同時規定,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依照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這條對當事人有兩個直接含義:第一,請求撤銷並不需要自己是被許可人,利害關係人依該條第一款即可提出請求;第二,「重大公共利益」是一道現實門檻,可能影響最終處理方式——這正好引出下面的問題。
訴請撤銷的標準,以及撤不掉時的替代結果(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三)違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職權;(五)濫用職權;(六)明顯不當。
對許可案件而言,「違反法定程序」(應聽證未聽證、應告知未告知)與「主要證據不足」(不符合規劃條件卻發證)最常見。原告要證明的是兩件事:自己的權益受該許可影響,以及該許可存在上述瑕疵。
如果法院認為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依第七十四條可以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也有判決責令採取補救措施的情形。此外,第七十七條規定,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所以在確定訴訟請求時,通常同時寫「撤銷××號許可證」,並視情況補充「確認違法」的備選請求,避免只押一種結果。
舉證責任怎麼分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機關不能事後補做「已經徵求過相鄰權人意見」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所以原告的任務是兩件事:一是證明自己具備原告資格(利害關係)與權益受損事實;二是指出許可的具體瑕疵。
如果關鍵證據由國家機關保存而自己無法取得(例如審批卷宗、內部核查記錄、公示與公告材料),可以依第四十一條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還可以依第四十二條申請保全證據。
期限與介入時機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許可以及自身權益受損之日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為六個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先申請複議的,對複議決定不服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第四十五條)。申請複議的期限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
時機上有一條經驗值得記住:許可公告、批前公示、聽證告知階段介入,成本最低。這個階段提出異議,機關尚可調整方案或者不予許可,不必走到撤銷已發證件的對抗局面;一旦證件發出、工程開工,救濟難度與損失規模都會上升。收到批前公示、聽證告知書之後,建議儘早提出書面異議並要求聽證,把異議記錄留在審批卷宗裡。
證據清單
- 權益受影響的事實:採光、通風、通行、排水、間距、噪音等受影響的前後對比照片與視頻。
- 空間關係材料:地籍圖、規劃圖、房屋測繪圖、間距測量記錄、無人機航拍影像。
- 專業意見:日照分析、結構安全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或專家意見。
- 審批與公示材料:批前公示公告、聽證告知書、聽證申請與機關回復、許可證件或批覆文號。
- 交涉記錄: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的申請件與送達憑證、來訪答覆、舉報受理編號與處理結果。
- 損失材料:租金變化、房屋價值評估、經營損失與修復費用憑證。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沒聽證就發證一定能撤銷嗎?
不一定。應當聽證而未聽證屬於違反法定程序,是較強的撤銷理由,但法院會權衡違法程度與公共利益,也可能判決確認違法、責令採取補救措施;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同時規定,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聽證怎麼申請?
機關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並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起訴撤銷許可的期限?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許可作出及自身權益受損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直接起訴(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先申請複議的,對複議決定不服應當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第四十五條)。
原告要證明什麼?
一是原告資格,即與許可存在利害關係、權益受其影響的事實(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二是指出許可的具體瑕疵,例如違反法定程序或者主要證據不足。被告對許可的合法性仍負舉證責任(第三十四條)。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