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是侨乡。长乐、福清、连江、晋江、石狮、仙游、明溪,许多家庭的祖屋与宅基地房屋,产权人长期定居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征收公告贴出来了,补偿方案下来了,人却回不来——这类咨询我们接到过不少。
先说结论:人在国外,不会因此丧失对福建老家房屋的救济权;但也不会因此让期限暂停。下面按四件事讲清楚:你是哪一种身份、期限怎么算、福建本地有什么专门规定、委托手续怎么办理。
一、先分清"华侨"还是"外籍华人"
这不是咬文嚼字,它直接影响后面每一步的程序。
-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依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十八个月;或者虽未取得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五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五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三十个月。要注意:出国留学期间、因公务在外工作期间,不视为华侨。
-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以及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区别在于程序:华侨仍是中国公民,其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起诉期限、委托手续与国内公民一致;外籍华人在委托手续上属于涉外情形,授权委托书需要履行额外的证明手续(见第四节)。至于房屋本身的所有权,两者都不因长期居住国外或者取得外国国籍而当然丧失。
二、期限:人在国外,起诉期限不会因此暂停
这是海外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很多人以为"我不在国内,等我回去再说",结果期限已经走完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关键在于"身处境外"算不算这里的原因。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3号)第四条,首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属于"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的五种情形: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因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行政争议;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代理权;以及兜底条款。这五项中不包括"当事人身处境外"。该解释第四条同时要求,主张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道理也说得通:诉权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行使,身在何处本身并不构成行使权利的障碍。该解释第二条还明确,六个月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征收方已经依法送达或者公告的,你在国外收到消息的那一天,期限就在走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另有一条: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是一条酌定条款,能不能获准要看具体理由和证据,不能当作默认的安全垫。
实务建议:不要等回国再处理。收到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或者补偿决定后,第一步是把期限起算日确定下来,再决定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起诉。
三、福建为"定居境外"的被拆迁人留了专门条款
这一点很少有人讲,但它是本地办案真正用得上的东西。福建是侨乡,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对拆迁华侨房屋有专门规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明确,归侨、侨眷对其合法拥有的私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合法拥有的庭院地、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华侨房屋的拆迁,该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另设专门保护。
同办法第十八条:拆迁华侨房屋,应当由拆迁人将拆迁公告的内容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定居境外的被拆迁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不足三个月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拆迁华侨房屋,对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房屋天井和庭院地,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或者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同办法第二十条:定居境外的被拆迁人,对以评估价格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无法与拆迁人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另行评估,或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申请裁决。
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了一道保护程序: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其他产权不清的涉及华侨的房屋,有关部门在审核拆迁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的意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货币补偿金或者所置换的房屋,应当交由指定部门妥善保管,被拆迁人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有关部门核实后,负责保管的部门应当及时返还。
此外,《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华侨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华侨原在农村的房屋拆除或者坍塌,原宅基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申请宅基地;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以及按照前款规定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登记。
这些条款对祖屋、老宅、产权资料不全的侨房尤其重要。不少海外当事人以为老宅没有完整权证、人又不在国内,就只能被动接受,实际上本省的规定对这类情形另有安排。
四、委托手续:2023 年起已经简化,但要看你在哪个国家
人不用回来,但委托要办对。
华侨(中国公民):凭中国护照、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即可办理委托手续,与国内公民基本相同,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
外籍华人(外国国籍):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这里有一个重要变化: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实施。此后,从公约缔约国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在当地公证后,只需办理该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无需再办理领事认证。原来的"公证、外交部认证、使领馆认证"多步程序,简化为"公证、附加证明书"两步,办理周期与费用都明显下降。
但要注意:并非所有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缔约国名单以中国领事服务网公布的信息为准,并且会动态调整;来自非缔约国的授权委托书,仍须按原有程序办理公证和领事认证。福建籍乡亲相对集中的东南亚国家中,有部分尚未加入公约,办理前应当先确认清楚。
行政诉讼参照适用上述规则。你所在国家和案件类型具体需要履行哪一道手续,办理前应当先行核实,避免材料寄到国内才发现手续不全。这一步最容易被耽误,而期限是不会等人的。
五、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对身在海外的当事人,做法是先做一次书面评估:你属于华侨还是外籍华人、期限走到哪一步、适用哪一条救济路径、委托手续怎么办。这四件事清楚了,再决定启动。材料清单、委托文书、公证认证的具体步骤,会按你所在国家逐项列出,你照单办理即可。全过程可以远程完成,不必为此专门回国一趟。
本所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对各层级程序的材料要求、审理节奏与文书口径有直接经验。主任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民告官)案件。
常见问题
人在国外,起诉期限会不会因为我回不来而暂停?
不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不因当事人身处境外而中止或者延长。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3号)第四条,列举了可以扣除起诉期限的五种情形,其中不包括“身处境外”——原因在于诉权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行使。此外该解释第二条明确,六个月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收到征收公告、补偿决定后应当立即确定期限起算日,不要等回国再处理。
我已经加入外国国籍,老家的房子还是我的吗?
长期居住国外或者加入外国国籍,并不当然丧失在国内已经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需要区分的是身份定性: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国侨发〔2009〕5号)。身份不同主要影响委托手续的办理方式,而不是实体权利的归属。房屋是否已依法登记、有无权属来源材料,才是对补偿影响更大的因素。
我不方便回国,委托律师要办什么手续?
华侨凭中国护照、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即可办理,与国内公民基本相同。外籍华人从境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来自《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公证后办理该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即可,无需再办理领事认证;非缔约国仍须按原有程序办理公证和领事认证。具体国家是否属于缔约国,以中国领事服务网公布的名单为准。
老宅是祖屋,没有完整产权证,拆迁时怎么办?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对此有专门安排: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其他产权不清的涉及华侨的房屋,有关部门在审核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征求侨务机构的意见;拆迁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货币补偿金或者所置换的房屋交由指定部门妥善保管,被拆迁人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核实后及时返还。也就是说,产权资料不全不等于只能被动接受。
福建省内涉及华侨的房屋拆迁,有没有专门照顾?
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定居境外的被拆迁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不足三个月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即动迁期限相应放宽);同条还规定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公告的内容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房屋天井和庭院地也应当协商或者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第二十条对定居境外的被拆迁人对评估价有异议的情形,规定了三十日内的复核、另行评估或者申请裁决期限。
福建是僑鄉。長樂、福清、連江、晉江、石獅、仙遊、明溪,許多家庭的祖屋與宅基地房屋,產權人長期定居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徵收公告貼出來了,補償方案下來了,人卻回不來——這類諮詢我們接到過不少。
先說結論:人在國外,不會因此喪失對福建老家房屋的救濟權;但也不會因此讓期限暫停。下面按四件事講清楚:你是哪一種身份、期限怎麼算、福建本地有什麼專門規定、委託手續怎麼辦理。
一、先分清"華僑"還是"外籍華人"
這不是咬文嚼字,它直接影響後面每一步的程序。
-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依國務院僑辦《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國僑發〔2009〕5號):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十八個月;或者雖未取得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五年以上合法居留資格、五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三十個月。要注意:出國留學期間、因公務在外工作期間,不視為華僑。
- 外籍華人是指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後裔,以及中國公民的外國籍後裔。
區別在於程序:華僑仍是中國公民,其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起訴期限、委託手續與國內公民一致;外籍華人在委託手續上屬於涉外情形,授權委託書需要履行額外的證明手續(見第四節)。至於房屋本身的所有權,兩者都不因長期居住國外或者取得外國國籍而當然喪失。
二、期限:人在國外,起訴期限不會因此暫停
這是海外當事人最容易踩的坑。很多人以為"我不在國內,等我回去再說",結果期限已經走完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關鍵在於"身處境外"算不算這裏的原因。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6〕3號)第四條,首次以列舉方式明確了屬於"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的五種情形:行政機關承諾作出或者改變行政行為;因行政機關承諾作出或者改變行政行為而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行政爭議協調化解中心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行政爭議;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或者代理權;以及兜底條款。這五項中不包括"當事人身處境外"。該解釋第四條同時要求,主張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道理也說得通:訴權可以通過委託代理人行使,身在何處本身並不構成行使權利的障礙。該解釋第二條還明確,六個月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和實施主體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徵收方已經依法送達或者公告的,你在國外收到消息的那一天,期限就在走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另有一條: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這是一條酌定條款,能不能獲准要看具體理由和證據,不能當作默認的安全墊。
實務建議:不要等回國再處理。收到徵收公告、補償安置方案或者補償決定後,第一步是把期限起算日確定下來,再決定先申請行政複議還是直接起訴。
三、福建為"定居境外"的被拆遷人留了專門條款
這一點很少有人講,但它是本地辦案真正用得上的東西。福建是僑鄉,本省的地方性法規對拆遷華僑房屋有專門規定。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五條明確,歸僑、僑眷對其合法擁有的私有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合法擁有的庭院地、宅基地,享有使用權。華僑房屋的拆遷,該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另設專門保護。
同辦法第十八條:拆遷華僑房屋,應當由拆遷人將拆遷公告的內容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定居境外的被拆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至拆遷期限屆滿不足三個月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與拆遷人協商拆遷補償安置事宜。拆遷華僑房屋,對被拆遷人合法擁有的房屋天井和庭院地,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協商,或者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同辦法第二十條:定居境外的被拆遷人,對以評估價格確定的貨幣補償金額有異議、無法與拆遷人達成協議的,可以向原評估機構申請複核,也可以在接到評估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其他評估機構另行評估,或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申請裁決。
同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還規定了一道保護程序:拆遷無產權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產權或者其他產權不清的涉及華僑的房屋,有關部門在審核拆遷人提出的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徵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的意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貨幣補償金或者所置換的房屋,應當交由指定部門妥善保管,被拆遷人提供證明材料並經有關部門核實後,負責保管的部門應當及時返還。
此外,《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華僑對其所有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華僑原在農村的房屋拆除或者坍塌,原宅基地使用權未發生變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權發生變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另行申請宅基地;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以及按照前款規定使用的宅基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登記。
這些條款對祖屋、老宅、產權資料不全的僑房尤其重要。不少海外當事人以為老宅沒有完整權證、人又不在國內,就只能被動接受,實際上本省的規定對這類情形另有安排。
四、委託手續:2023 年起已經簡化,但要看你在哪個國家
人不用回來,但委託要辦對。
華僑(中國公民):憑中國護照、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即可辦理委託手續,與國內公民基本相同,不需要辦理公證認證。
外籍華人(外國國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我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我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這裏有一個重要變化: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對我國正式生效實施。此後,從公約締約國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在當地公證後,只需辦理該國主管機關簽發的附加證明書(Apostille),無需再辦理領事認證。原來的"公證、外交部認證、使領館認證"多步程序,簡化為"公證、附加證明書"兩步,辦理週期與費用都明顯下降。
但要注意:並非所有國家都是公約締約國。締約國名單以中國領事服務網公佈的信息為準,並且會動態調整;來自非締約國的授權委託書,仍須按原有程序辦理公證和領事認證。福建籍鄉親相對集中的東南亞國家中,有部分尚未加入公約,辦理前應當先確認清楚。
行政訴訟參照適用上述規則。你所在國家和案件類型具體需要履行哪一道手續,辦理前應當先行核實,避免材料寄到國內才發現手續不全。這一步最容易被耽誤,而期限是不會等人的。
五、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對身在海外的當事人,做法是先做一次書面評估:你屬於華僑還是外籍華人、期限走到哪一步、適用哪一條救濟路徑、委託手續怎麼辦。這四件事清楚了,再決定啓動。材料清單、委託文書、公證認證的具體步驟,會按你所在國家逐項列出,你照單辦理即可。全過程可以遠程完成,不必為此專門回國一趟。
本所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對各層級程序的材料要求、審理節奏與文書口徑有直接經驗。主任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民告官)案件。
常見問題
人在國外,起訴期限會不會因為我回不來而暫停?
不會。《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六個月起訴期限,不因當事人身處境外而中止或者延長。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6〕3號)第四條,列舉了可以扣除起訴期限的五種情形,其中不包括“身處境外”——原因在於訴權可以通過委託代理人行使。此外該解釋第二條明確,六個月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和實施主體之日起計算。收到徵收公告、補償決定後應當立即確定期限起算日,不要等回國再處理。
我已經加入外國國籍,老家的房子還是我的嗎?
長期居住國外或者加入外國國籍,並不當然喪失在國內已經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需要區分的是身份定性:華僑是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外籍華人是指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後裔(國僑發〔2009〕5號)。身份不同主要影響委託手續的辦理方式,而不是實體權利的歸屬。房屋是否已依法登記、有無權屬來源材料,纔是對補償影響更大的因素。
我不方便回國,委託律師要辦什麼手續?
華僑憑中國護照、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即可辦理,與國內公民基本相同。外籍華人從境外寄交或者託交授權委託書,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來自《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的,公證後辦理該國主管機關簽發的附加證明書即可,無需再辦理領事認證;非締約國仍須按原有程序辦理公證和領事認證。具體國家是否屬於締約國,以中國領事服務網公佈的名單為準。
老宅是祖屋,沒有完整產權證,拆遷時怎麼辦?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對此有專門安排:拆遷無產權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產權或者其他產權不清的涉及華僑的房屋,有關部門在審核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徵求僑務機構的意見;拆遷前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貨幣補償金或者所置換的房屋交由指定部門妥善保管,被拆遷人提供證明材料並經核實後及時返還。也就是說,產權資料不全不等於只能被動接受。
福建省內涉及華僑的房屋拆遷,有沒有專門照顧?
有。《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定居境外的被拆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至拆遷期限屆滿不足三個月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與拆遷人協商拆遷補償安置事宜(即動遷期限相應放寬);同條還規定拆遷人應當將拆遷公告的內容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合法擁有的房屋天井和庭院地也應當協商或者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第二十條對定居境外的被拆遷人對評估價有異議的情形,規定了三十日內的複核、另行評估或者申請裁決期限。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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