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的城市更新项目里,「旧城区改建」和「棚户区改造」是被征收人最常听到的两个说法。它们听起来像是同一个政策,法律的依据和程序要求却写在同一处,而且比普通征收多出几道专门程序。搞清楚这几道程序,往往就是被征收人介入空间的来源。

一、先确认:这次征收是不是「旧城区改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把可以征收房屋的公共利益情形限定为六项,其中第(五)项是: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这一项的表述有几个关键词值得逐字看:

  • 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这是对地段状态的描述,需要有过硬的事实依据支撑;
  • 政府组织实施——实施主体应当是政府,而不是由某个开发主体自行推动;
  • 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意味着必须落在已经批准的规划体系之内。

项目名称里写着「旧城改造」「城市更新」,并不当然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人拿到宣传材料或者听到项目介绍时,第一件可以做的事,是要求看到征收决定里援引的依据——它到底写的是第(五)项,还是第(四)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还是其他情形。依据不同,后面的程序要求和可争辩空间也不同。

二、「旧城区改建」不是想用就能用:三个前提

即便情形成立,条例对旧城区改建还设了额外的门槛:

  1. 必须纳入年度计划。按条例第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也就是说,一个旧城区改建项目,如果没有进入当年度的计划,程序上就有缺口。这一点是可以核对的——年度计划属于政府公开信息。
  2. 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同一要求还包括: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 补偿费用必须提前到位。按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三句话是可以当面要求核实的——不是「资金已经安排」,而是已经进入专户。

三、方案公布后的 30 日:这段时间该做什么

程序从补偿方案开始。按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还应当及时公布。

这 30 日是条例给的第一个介入窗口,实务中却常被浪费。有效的做法是把意见写成具体、可核对的意见,而不是笼统的「补偿太低」:

  • 对照方案里的评估单价,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成交价格做比较;
  • 核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户型、交付时间是否写明;
  • 核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标准与支付节点;
  • 核对方案里有没有写明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这些意见提交时应当留痕——邮寄凭证、窗口收件回执、线上提交截图。原因很直接:后面判断「政府有没有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方案」,靠的就是这份留痕。

四、多数人不同意时的听证会:条例专门给的通道

这是旧城区改建征收区别于普通征收的关键条款。按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把这一条拆开看,有几个要点:

  • 触发条件是「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不是「个别被征收人不满意」。所以表达意见时,落到「不符合条例哪一条」比笼统反对更有效——例如方案未载明过渡期限、未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产权调换房屋等。
  • 用的是「应当」。这意味着在条件具备时,组织听证是政府的法定义务,不是可以选择的便民措施。
  • 听证会的参加人包括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形式上有明确要求。
  • 听证之后必须「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是最关键的一句——听证不是走过场,条例要求修改方案并对修改情况作出说明。

实务上,被征收人应当做两件事:一是把「多数人」这件事做扎实(联合表达、共同署名、形成书面意见);二是把听证会上的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留存。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组织听证,或者听证后方案一字未改又拿不出说明,这就是程序上可以直接主张的问题。

五、征收决定作出前的两道必经程序

按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还有两项工作: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这两项属于作出征收决定的内部程序,但对被征收人并非没有意义:在后续的复议或诉讼中,行政机关需要证明这些程序已经履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查阅相关材料,是很常规的做法。

六、征收决定公告要核对什么

按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拿到公告,建议逐项核对四件事:

  1. 公告日期与送达方式——这直接影响后面的期限起算;
  2. 征收范围的四至——红线有没有划错,房屋是否落在范围内;
  3. 补偿方案是否为最终修改后的版本——与征求意见阶段相比改了什么;
  4. 有没有写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这是法定应当载明的事项。

七、不服征收决定:两条救济路径与各自的期限

按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两条路可以选,但期限不同,不能互相套用:

路径起算点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决定之日六十日(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权利的最长一年)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六个月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十五日

这里要提醒一句: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与后面补偿决定的起诉期限是分开计算的。「先告征收决定、还是先告补偿决定」不是同一个问题,两份文书的期限节点各自独立。收到任何一份文书,第一件事应当是把送达日期和名称抄清楚。

八、范围确定之后的限制,以及它的边界

按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这一条常被误读为「范围内一切改动都不给补偿」。条文限制的是「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而且暂停办理手续有明确的期限上限。超过一年还在暂停状态,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九、给被征收人的操作清单

  • 先确认征收依据写的是哪一项:要求查看征收决定援引的公共利益情形与规划依据。
  • 核对年度计划与补偿资金:旧城区改建是否纳入当年度计划,补偿费用是否已专户存储。
  • 把 30 日意见期用起来:意见写成可核对的具体条目,提交留痕。
  • 多数人不同意时书面提出:明确提出「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并要求组织听证,同时附上具体理由。
  • 听证会形成书面意见:留存提交材料与听证笔录,便于核对方案是否实际修改。
  • 守住期限:把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两条期限分别算出来,写在纸上。
  • 不要自行改变房屋现状: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改用途,风险由自己承担。

福建遇到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这类行政诉讼事项,判断往往不在于「补偿高不高」这一句评价,而在于程序有没有走过、依据写没写清、期限算没算准。旧城区改建之所以值得单独讲,正是因为它在这些环节上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要求。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既包括被征收人、被处罚人,也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受害人、相邻权人等,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旧城区改建征收和普通征收有什么区别?

主要差别在程序上。旧城区改建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公共利益情形,同时受到第九条约束——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多数被征收人不满意,听证会一定会开吗?

按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这里用的是「应当」,属于在条件具备时的法定程序。关键是把「多数人认为不符合条例规定」这件事表达扎实、形成书面材料并留痕。

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征求意见,期限是多少天?

不得少于 30 日。按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后,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还应当及时公布。

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多久内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是六个月内;如果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征收决定与后续的补偿决定是两份独立文书,期限分别计算。

征收范围确定后还能不能翻建、加建?

按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在福建的城市更新項目裡,「舊城區改建」和「棚戶區改造」是被徵收人最常聽到的兩個說法。它們聽起來像是同一個政策,法律的依據和程序要求卻寫在同一處,而且比普通徵收多出幾道專門程序。搞清楚這幾道程序,往往就是被徵收人介入空間的來源。

一、先確認:這次徵收是不是「舊城區改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把可以徵收房屋的公共利益情形限定為六項,其中第(五)項是: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這一項的表述有幾個關鍵詞值得逐字看:

  • 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這是對地段狀態的描述,需要有過硬的事實依據支撐;
  • 政府組織實施——實施主體應當是政府,而不是由某個開發主體自行推動;
  • 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意味着必須落在已經批准的規劃體系之內。

項目名稱裡寫着「舊城改造」「城市更新」,並不當然等於法律意義上的舊城區改建。被徵收人拿到宣傳材料或者聽到項目介紹時,第一件可以做的事,是要求看到徵收決定裡援引的依據——它到底寫的是第(五)項,還是第(四)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還是其他情形。依據不同,後面的程序要求和可爭辯空間也不同。

二、「舊城區改建」不是想用就能用:三個前提

即便情形成立,條例對舊城區改建還設了額外的門檻:

  1. 必須納入年度計劃。按條例第九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也就是說,一箇舊城區改建項目,如果沒有進入當年度的計劃,程序上就有缺口。這一點是可以核對的——年度計劃屬於政府公開信息。
  2. 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規劃。同一要求還包括: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3. 補償費用必須提前到位。按條例第十二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這三句話是可以當面要求核實的——不是「資金已經安排」,而是已經進入專戶。

三、方案公佈後的 30 日:這段時間該做什麼

程序從補償方案開始。按條例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 30 日;徵求意見的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修改的情況,還應當及時公佈。

這 30 日是條例給的第一個介入窗口,實務中卻常被浪費。有效的做法是把意見寫成具體、可核對的意見,而不是籠統的「補償太低」:

  • 對照方案裡的評估單價,與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成交價格做比較;
  • 核對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戶型、交付時間是否寫明;
  • 核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的計算標準與支付節點;
  • 核對方案裡有沒有寫明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這些意見提交時應當留痕——郵寄憑證、窗口收件回執、線上提交截圖。原因很直接:後面判斷「政府有沒有根據公衆意見修改方案」,靠的就是這份留痕。

四、多數人不同意時的聽證會:條例專門給的通道

這是舊城區改建徵收區別於普通徵收的關鍵條款。按條例第十一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把這一條拆開看,有幾個要點:

  • 觸發條件是「多數被徵收人認為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不是「個別被徵收人不滿意」。所以表達意見時,落到「不符合條例哪一條」比籠統反對更有效——例如方案未載明過渡期限、未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產權調換房屋等。
  • 用的是「應當」。這意味着在條件具備時,組織聽證是政府的法定義務,不是可以選擇的便民措施。
  • 聽證會的參加人包括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形式上有明確要求。
  • 聽證之後必須「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這是最關鍵的一句——聽證不是走過場,條例要求修改方案並對修改情況作出說明。

實務上,被徵收人應當做兩件事:一是把「多數人」這件事做紮實(聯合表達、共同署名、形成書面意見);二是把聽證會上的意見形成書面材料並留存。如果行政機關沒有組織聽證,或者聽證後方案一字未改又拿不出說明,這就是程序上可以直接主張的問題。

五、徵收決定作出前的兩道必經程序

按條例第十二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還有兩項工作:

  •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 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這兩項屬於作出徵收決定的內部程序,但對被徵收人並非沒有意義:在後續的複議或訴訟中,行政機關需要證明這些程序已經履行。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查閱相關材料,是很常規的做法。

六、徵收決定公告要核對什麼

按條例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拿到公告,建議逐項核對四件事:

  1. 公告日期與送達方式——這直接影響後面的期限起算;
  2. 徵收範圍的四至——紅線有沒有劃錯,房屋是否落在範圍內;
  3. 補償方案是否為最終修改後的版本——與徵求意見階段相比改了什麼;
  4. 有沒有寫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這是法定應當載明的事項。

七、不服徵收決定:兩條救濟路徑與各自的期限

按條例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兩條路可以選,但期限不同,不能互相套用:

路徑起算點期限
申請行政複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徵收決定之日六十日(行政機關未告知申請權利的最長一年)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六個月
對複議決定不服再起訴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十五日

這裡要提醒一句:徵收決定的起訴期限,與後面補償決定的起訴期限是分開計算的。「先告徵收決定、還是先告補償決定」不是同一個問題,兩份文書的期限節點各自獨立。收到任何一份文書,第一件事應當是把送達日期和名稱抄清楚。

八、範圍確定之後的限制,以及它的邊界

按條例第十六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 年

這一條常被誤讀為「範圍內一切改動都不給補償」。條文限制的是「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而且暫停辦理手續有明確的期限上限。超過一年還在暫停狀態,是可以提出異議的。

九、給被徵收人的操作清單

  • 先確認徵收依據寫的是哪一項:要求查看徵收決定援引的公共利益情形與規劃依據。
  • 核對年度計劃與補償資金:舊城區改建是否納入當年度計劃,補償費用是否已專戶存儲。
  • 把 30 日意見期用起來:意見寫成可核對的具體條目,提交留痕。
  • 多數人不同意時書面提出:明確提出「認為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並要求組織聽證,同時附上具體理由。
  • 聽證會形成書面意見:留存提交材料與聽證筆錄,便於核對方案是否實際修改。
  • 守住期限:把徵收決定與補償決定兩條期限分別算出來,寫在紙上。
  • 不要自行改變房屋現狀:範圍確定後新建、擴建、改建、改用途,風險由自己承擔。

福建遇到徵地拆遷、房屋徵收這類行政訴訟事項,判斷往往不在於「補償高不高」這一句評價,而在於程序有沒有走過、依據寫沒寫清、期限算沒算準。舊城區改建之所以值得單獨講,正是因為它在這些環節上有明確而具體的法律要求。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既包括被徵收人、被處罰人,也包括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而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受害人、相鄰權人等,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舊城區改建徵收和普通徵收有什麼區別?

主要差別在程序上。舊城區改建屬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公共利益情形,同時受到第九條約束——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方案徵求意見期滿後,如果多數被徵收人認為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政府還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多數被徵收人不滿意,聽證會一定會開嗎?

按條例第十一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會。這裡用的是「應當」,屬於在條件具備時的法定程序。關鍵是把「多數人認為不符合條例規定」這件事表達紮實、形成書面材料並留痕。

徵收補償方案公示徵求意見,期限是多少天?

不得少於 30 日。按條例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後,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的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修改的情況,還應當及時公佈。

徵收決定公告之後,多久內可以申請複議或者起訴?

申請行政複議一般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徵收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是六個月內;如果先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徵收決定與後續的補償決定是兩份獨立文書,期限分別計算。

徵收範圍確定後還能不能翻建、加建?

按條例第十六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同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 年。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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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房屋土地确权等行政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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