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的林地多,公益林比例也高,高速公路、铁路、水库、风电、光伏、开发区这些项目落地,常常要占用成片林地。农户拿到补偿方案后最集中的两个疑问是:为什么我的林地补偿比隔壁水田低这么多,树又怎么算钱。

这两个问题都不是「随意估的」,制度上有对应口径: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省里的分档规定折算,林木另算一笔,此外征收林地还有一道别的土地没有的程序——必须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这一关。这篇按「程序闸门 — 补偿口径 — 项目构成 — 争议山场 — 不服怎么走」的顺序讲清楚。

一、林地征收要先过林业这一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该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紧接着的一句是这一条的力度所在: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也就是说,林业审核是前置条件,不是可以后补的手续。

同条还规定了四件事:

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对当事人来说,这一条能做的事情很具体:在征地拆迁过程里,可以要求征收方出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以及相应的审批文件。如果项目已经开工、林地已经动土,而林业审核这一环缺失或者时间顺序倒过来了,这就是可以主张的程序问题。

二、审核权限分四档:先看面积,再看林种

第十六条按林种和面积把审核权限分成几档,判断顺序是先看林种,再看面积:

林地类型面积审核机关
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10 公顷以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 公顷以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其他林地70 公顷以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低于上述数量的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重点林区的林地不分面积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这张表在实务中有两个用处。第一,判断项目占用林地的规模与审批层级是否匹配——面积跨过档位却仍由低层级审核,是程序上的疑点。第二,判断林种归类是否正确——把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其他林地」报批,会直接改变审核机关和补偿口径,这一类争议在山场案子里并不少见。

三、临时占用林地:最长两年,期满必须恢复

施工便道、料场、取土场这类临时用地,走的是另一套规则。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如果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后果是明确的: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临时用地不是「先占着,后面再说」,两年和恢复原状这两条都写得很硬。

四、补偿口径: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耕地不一样

这是农户最直接感受到差别的部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土地补偿费作了分档规定,其中与林地相关的三档是:

地类土地补偿费标准
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这张表解释了两个常见现象。第一,同样是林地,经济林与非经济林的补偿档位不同:果园、油茶、竹林这类有经营收益的经济林地按水田的六到七成算,普通的非经济林地按四成算。所以「认定成什么林种」直接影响补偿结果,认为认定有误的,要在补偿方案公示阶段就把意见提出来。第二,原属耕地的林地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如果这片地原本是耕地,后来种了树,补偿口径不应仅仅因为地表覆盖变化而下降,这一句在实务中值得单独主张。

五、程序节点:预公告、方案公告与批准后公告

林地征收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先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同一节点还要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其后是第二十八条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进一步确立了实体底线:补偿应当公平、合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先补偿后搬迁;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这一条对林地征收同样适用,并构成审核补偿方案是否合理的基准。

六、树怎么算钱:林木补偿费与林木所有权

林地征收与普通土地征收的最大区别,是地上有一份独立的财产——林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实务上要把「树」这一笔拆成三层来看:

要判断的事为什么重要
林木所有权归谁林木所有权可以与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申请登记确认林木所有权。谁所有,谁主张这一笔补偿
是什么林种、什么树种经济林与用材林、防护林的计价方式不同;竹林、油茶、果树等经济林还要看树龄、株数、盛产期
株数与蓄积量怎么记载《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记载林木株数的以记载的株数为准,这为株数争议提供了凭证依据

所以征地拆迁进行到清点环节时,有三个动作值得做到位:清点要有双方到场并签字确认;清点结果要写清树种、株数、树龄或者胸径、蓄积量;对经济林,同时记录常年产量或者经营收入情况。这些记录事后补不出来。

七、山场还在争议:补偿款先进财政专户

福建山区的林地常常同时存在权属争议,这时补偿款怎么发就成了问题。《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作了专门安排:

依法征收、征用争议山场的,在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下,办理征收、征用相关手续。

征收争议山场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用争议山场的补偿费,以及变卖木材、果实所得收益等应当设立财政专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争议解决并明确权属后,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部门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双方协议,将上述款项一次性足额支付权利人

这一条对当事人的意义在于:权属有争议不等于补偿可以拖着不给,钱要先入专户;也不等于补偿可以打折,权属明确后应当一次性足额支付。如果遇到「先签放弃争议承诺才发钱」或者补偿款长期挂账的情况,这条就是依据。

与此配套的还有第六条的禁令:争议解决前,政府不得对争议山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批准使用林地或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这三项禁令与补偿专户制度合在一起,构成争议期间的保护机制。

八、采伐这一环:三情形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林地征收之后紧接着往往是采伐。采伐不是「地都征了就可以砍」,需要单独许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对当事人而言,这里有一个常见误区需要提醒:林地已经被征收,但林木补偿款尚未谈妥、地上林木尚未清点确认之前,不应自行组织采伐。一方面是采伐需要许可证,另一方面自行处置会直接影响后续主张补偿的举证——树砍了,株数和蓄积量再想确认就难了。

九、不服补偿结果:期限与路径

路径上要区分两种情形。就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的事项;但涉及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属于复议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款第三项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也纳入复议前置。

期限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起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些期限是硬边界,实践中「一直在反映、一直在等答复」并不能自动保住起诉权,需要留下书面的申请与答复记录。

十、几个容易吃亏的点

把前面几节收成一张清单,方便对照自查:

容易吃亏的点对应的做法
把林地当成一种地类谈,忽略了林种分档先确认认定的是经济林地还是非经济林地、防护林还是用材林,认定有误在方案公告期提出
没有核对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要求出示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文件与建设用地审批文件,核对先后顺序
清点环节没签字、没记株数蓄积量清点双方到场并书面确认,记明树种、株数、树龄或胸径、蓄积量
林木补偿与土地补偿混成一笔谈要求分列分算,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各自列明标准与金额
争议期间补偿款被挂账或被要求先放弃争议依《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主张专户保管、权属明确后一次性足额支付
只跑信访不留下书面申请提出书面申请并保留送达凭证,为后续复议、诉讼计算期限

把这篇收一句:林地征收是「两道程序加三笔钱」——林业审核与土地征收两道程序,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笔钱;把树和地分开算,把审核文件核对清楚,多数分歧在方案公告阶段就能提出。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既包括被征收人、被处罚人,也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受害人、相邻权人等,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征收林地为什么比征收水田补偿低?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土地补偿费分档规定:征收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征收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所以差别主要来自林种认定与分档标准,而不是「林地不值钱」。如果这片地原本属于耕地,该办法还规定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这一句在实务中值得单独主张。

征收林地需要什么特别的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再凭该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同条还规定,要求采伐已批准占用林地上林木的,应当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占用或征收未被批准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地上的树归谁主张补偿?

林木所有权可以与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谁所有,谁主张这一笔林木补偿费。株数有争议时,《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林权证记载林木株数的以记载的株数为准。

山场还在打权属官司,征收补偿款会被扣着不发吗?

不是扣着不发,而是先进专户。《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争议山场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用补偿费,以及变卖木材、果实所得收益等应当设立财政专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争议解决并明确权属后,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部门依法或者依照双方协议一次性足额支付权利人。

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起诉期限怎么算?

先区分事项:涉及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决定属于复议前置,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期限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起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持续反映、等待答复不会自动延长这些期限,需要保留书面申请与答复记录。

福建的林地多,公益林比例也高,高速公路、鐵路、水庫、風電、光伏、開發區這些項目落地,常常要佔用成片林地。農戶拿到補償方案後最集中的兩個疑問是:為什麼我的林地補償比隔壁水田低這麼多,樹又怎麼算錢。

這兩個問題都不是「隨意估的」,制度上有對應口徑: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省裡的分檔規定折算,林木另算一筆,此外徵收林地還有一道別的土地沒有的程序——必須過林業主管部門審核這一關。這篇按「程序閘門 — 補償口徑 — 項目構成 — 爭議山場 — 不服怎麼走」的順序講清楚。

一、林地徵收要先過林業這一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勘查、開採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該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緊接着的一句是這一條的力度所在: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也就是說,林業審核是前置條件,不是可以後補的手續。

同條還規定了四件事:

用地單位需要採伐已經批准佔用或者徵收、徵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時,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

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將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如數退還。

對當事人來說,這一條能做的事情很具體:在徵地拆遷過程裡,可以要求徵收方出示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以及相應的審批文件。如果項目已經開工、林地已經動土,而林業審核這一環缺失或者時間順序倒過來了,這就是可以主張的程序問題。

二、審核權限分四檔:先看面積,再看林種

第十六條按林種和麪積把審核權限分成幾檔,判斷順序是先看林種,再看面積:

林地類型面積審核機關
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10 公頃以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35 公頃以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其他林地70 公頃以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低於上述數量的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重點林區的林地不分面積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這張表在實務中有兩個用處。第一,判斷項目佔用林地的規模與審批層級是否匹配——面積跨過檔位卻仍由低層級審核,是程序上的疑點。第二,判斷林種歸類是否正確——把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按「其他林地」報批,會直接改變審核機關和補償口徑,這一類爭議在山場案子裡並不少見。

三、臨時佔用林地:最長兩年,期滿必須恢復

施工便道、料場、取土場這類臨時用地,走的是另一套規則。第十七條規定,需要臨時佔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臨時佔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並不得在臨時佔用的林地上修築永久性建築物;佔用期滿後,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如果臨時佔用逾期不歸還,後果是明確的:第四十三條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臨時佔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臨時用地不是「先佔着,後面再說」,兩年和恢復原狀這兩條都寫得很硬。

四、補償口徑:林地的土地補償費和耕地不一樣

這是農戶最直接感受到差別的部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對土地補償費作了分檔規定,其中與林地相關的三檔是:

地類土地補償費標準
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補償;原屬耕地的,按同類土地補償標準補償
非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四十補償
養殖生產的水面、灘塗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補償

這張表解釋了兩個常見現象。第一,同樣是林地,經濟林與非經濟林的補償檔位不同:果園、油茶、竹林這類有經營收益的經濟林地按水田的六到七成算,普通的非經濟林地按四成算。所以「認定成什麼林種」直接影響補償結果,認為認定有誤的,要在補償方案公示階段就把意見提出來。第二,原屬耕地的林地按同類土地補償標準補償——如果這片地原本是耕地,後來種了樹,補償口徑不應僅僅因為地表覆蓋變化而下降,這一句在實務中值得單獨主張。

五、程序節點:預公告、方案公告與批准後公告

林地徵收適用集體土地徵收的一般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先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預公告發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同一節點還要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其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

其後是第二十八條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組織聽證。第三十一條規定,徵收土地申請依法批准後,應當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對個別未達成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並依法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進一步確立了實體底線:補償應當公平、合理,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先補償後搬遷;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這一條對林地徵收同樣適用,並構成審核補償方案是否合理的基準。

六、樹怎麼算錢:林木補償費與林木所有權

林地徵收與普通土地徵收的最大區別,是地上有一份獨立的財產——林木。《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

實務上要把「樹」這一筆拆成三層來看:

要判斷的事為什麼重要
林木所有權歸誰林木所有權可以與林地所有權、使用權分屬不同主體。按《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申請登記確認林木所有權。誰所有,誰主張這一筆補償
是什麼林種、什麼樹種經濟林與用材林、防護林的計價方式不同;竹林、油茶、果樹等經濟林還要看樹齡、株數、盛產期
株數與蓄積量怎麼記載《福建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記載林木株數的以記載的株數為準,這為株數爭議提供了憑證依據

所以徵地拆遷進行到清點環節時,有三個動作值得做到位:清點要有雙方到場並簽字確認;清點結果要寫清樹種、株數、樹齡或者胸徑、蓄積量;對經濟林,同時記錄常年產量或者經營收入情況。這些記錄事後補不出來。

七、山場還在爭議:補償款先進財政專戶

福建山區的林地常常同時存在權屬爭議,這時補償款怎麼發就成了問題。《福建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九條作了專門安排:

依法徵收、徵用爭議山場的,在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下,辦理徵收、徵用相關手續。

徵收爭議山場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徵用爭議山場的補償費,以及變賣木材、果實所得收益等應當設立財政專戶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爭議解決並明確權屬後,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部門應當依法或者依照雙方協議,將上述款項一次性足額支付權利人

這一條對當事人的意義在於:權屬有爭議不等於補償可以拖着不給,錢要先入專戶;也不等於補償可以打折,權屬明確後應當一次性足額支付。如果遇到「先簽放棄爭議承諾才發錢」或者補償款長期掛賬的情況,這條就是依據。

與此配套的還有第六條的禁令:爭議解決前,政府不得對爭議山場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不得批准使用林地或者辦理權屬變更登記。這三項禁令與補償專戶制度合在一起,構成爭議期間的保護機制。

八、採伐這一環:三情形不得核發採伐許可證

林地徵收之後緊接着往往是採伐。採伐不是「地都徵了就可以砍」,需要單獨許可。《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的採伐的,或者採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二)上年度採伐後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三)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採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對當事人而言,這裡有一個常見誤區需要提醒:林地已經被徵收,但林木補償款尚未談妥、地上林木尚未清點確認之前,不應自行組織採伐。一方面是採伐需要許可證,另一方面自行處置會直接影響後續主張補償的舉證——樹砍了,株數和蓄積量再想確認就難了。

九、不服補償結果:期限與路徑

路徑上要區分兩種情形。就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屬於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起訴的事項;但涉及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的,屬於複議前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款第三項把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也納入複議前置。

期限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直接起訴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超過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些期限是硬邊界,實踐中「一直在反映、一直在等答覆」並不能自動保住起訴權,需要留下書面的申請與答覆記錄。

十、幾個容易喫虧的點

把前面幾節收成一張清單,方便對照自查:

容易喫虧的點對應的做法
把林地當成一種地類談,忽略了林種分檔先確認認定的是經濟林地還是非經濟林地、防護林還是用材林,認定有誤在方案公告期提出
沒有核對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要求出示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核同意文件與建設用地審批文件,核對先後順序
清點環節沒簽字、沒記株數蓄積量清點雙方到場並書面確認,記明樹種、株數、樹齡或胸徑、蓄積量
林木補償與土地補償混成一筆談要求分列分算,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各自列明標準與金額
爭議期間補償款被掛賬或被要求先放棄爭議依《福建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九條主張專戶保管、權屬明確後一次性足額支付
只跑信訪不留下書面申請提出書面申請並保留送達憑證,為後續複議、訴訟計算期限

把這篇收一句:林地徵收是「兩道程序加三筆錢」——林業審核與土地徵收兩道程序,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三筆錢;把樹和地分開算,把審核文件核對清楚,多數分歧在方案公告階段就能提出。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既包括被徵收人、被處罰人,也包括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而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受害人、相鄰權人等,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徵收林地為什麼比徵收水田補償低?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對土地補償費分檔規定:徵收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補償,徵收非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四十補償。所以差別主要來自林種認定與分檔標準,而不是「林地不值錢」。如果這片地原本屬於耕地,該辦法還規定原屬耕地的按同類土地補償標準補償,這一句在實務中值得單獨主張。

徵收林地需要什麼特別的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需要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規定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再憑該同意書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同條還規定,要求採伐已批准佔用林地上林木的,應當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佔用或徵收未被批准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將森林植被恢復費如數退還。

地上的樹歸誰主張補償?

林木所有權可以與林地所有權、使用權分屬不同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林木所有權。誰所有,誰主張這一筆林木補償費。株數有爭議時,《福建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林權證記載林木株數的以記載的株數為準。

山場還在打權屬官司,徵收補償款會被扣着不發嗎?

不是扣着不發,而是先進專戶。《福建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徵收爭議山場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徵用補償費,以及變賣木材、果實所得收益等應當設立財政專戶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爭議解決並明確權屬後,由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部門依法或者依照雙方協議一次性足額支付權利人。

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起訴期限怎麼算?

先區分事項:涉及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的決定屬於複議前置,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期限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直接起訴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超過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持續反映、等待答覆不會自動延長這些期限,需要保留書面申請與答覆記錄。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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