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的农村,林地确权常常是几代人手里的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分山到户,很多农户拿到的是当时的林权证;后来又经过延包、流转、林权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凭证的样式换了几轮。于是出现几类很集中的疑问:手里的老林权证还有效吗?能不能换成不动产权证书?证上的四至与实地对不上,能不能改?村里把同一片山写给了两家,该找谁?
这些问题看着琐碎,其实都落在同一套规则上:林地上的权利不止一种,凭证也有顺位,登记还有前置条件。把这三件事分开看,答案大多能自己推出来。
一、林地权属不是一件事,是三层权利
很多争议的起点,是把不同层的权利混在一起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里出现的权利至少有三层:
| 权利层 | 内容 | 谁去申请登记 |
|---|---|---|
| 林地所有权 | 山场、林地归谁所有(国家所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 | 国家所有的由使用单位申请;集体所有的由所有者(村、组等集体)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
| 林地使用权 | 谁有权依法使用这片林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等) |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
| 林木所有权 | 山上的树、竹子归谁所有 |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
分开之后,一个很常见的困惑就有答案了:村里说「这片山是集体的」,农户说「这片山的树是我种的」,两边其实是在说两层不同的权利,并不必然互相排斥——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可以分属不同主体,凭证也应当分别核对。
再往下一层,第十五条专门保护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最后这句在公益林、生态林比例高的县(市、区)很实用——公益林限制采伐带来的收益影响,制度上是有对应补偿通道的,不是只能自认损失。
二、登记发证的机制:谁登记、谁核发、记在哪里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至第七条把登记机制写得很具体,可以直接对照:
| 环节 | 规则 |
|---|---|
| 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 重点林区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跨行政区域的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其余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
|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 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
| 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 | 由所有者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
|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 | 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
| 权属变更 |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 |
| 权属档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第七条) |
第七条这一条在实务中的用处常被低估。查档是确权类案件中成本最低、效果最直接的取证方式:本地的权属登记簿、林权清册、历次变更登记材料,通常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档案机构有留存。先查档,再谈主张,比先吵架再找证据强得多。
三、林地承包期:三十年到七十年,届满后依法延长
林地确权里最容易被说错的一个数字是承包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同一款接着写明: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这条在实务上有三层意思。第一,林地承包期比耕地长,起点通常在三十年,最长可以到七十年,具体年限由承包合同约定。第二,林地承包期届满后是「依法相应延长」,不是重新发包——把「到期要重新分山」当理由去调整农户手上的林地,与法律规定的方向不一致。第三,承包合同本身是权利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证书上应当写谁:家庭成员与林地承包的继承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里有三句与林地确权直接相关的规定,值得逐句记住: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一句解决的是「证上只有户主一个人名字,其他家里人算不算」: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证书应当把全部家庭成员列入。只有户主一人署名的老证,不等于其他家庭成员没有权利。第二句解决的是乱收费,登记机构除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三句是林地相较耕地的一项特别规则: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与一般财产继承的衔接方式不同,处理家庭内部林地权属安排时要按这条逻辑来。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提示一条重要的分流:家庭内部、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关于承包合同履行的争议,和「山场归谁」的权属争议,走的不是同一条路。
五、历史凭证按顺位采信:先林权证,再回到「三定」和土改
福建山场的确权,绕不开历史凭证。按《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簿是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依法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其余凭证的顺位,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给出了选择顺序:
| 顺序 | 凭证类型 | 适用条件 |
|---|---|---|
| 1 | 权属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 已依法登记发证的,以此为根据和依据 |
| 2 | 林业「三定」时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 | 未取得现行《林权证》,且争议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 |
| 2 | 土地改革时期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 未取得现行《林权证》,且争议跨县级行政区域 |
| 3 | 生效法律文书、共同上一级政府的决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赠与凭证、乡有林村有林的土改清册或林改清册、国有林清册 | 没有上述依据时;以最后生效的材料为依据,数次协议以最后一次为准 |
| 参考 | 土改、合作化时期和「四固定」期间的其他有效凭证;国有单位设立时总体设计书载明的经营范围、林业「三定」经营区界限 | 作为参考使用 |
顺带记住一条反向规则: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和自然资源调查界线,以及各类地图中的省、县、乡、村界线,不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只有在行政界线勘定时依法调整并达成协议的林木林地权属界线才例外。这条很实用——如果对方的全部主张都建立在老地图的界线上,可以据此提出抗辩。
六、四至、面积、株数对不上:按凭证类型分别认定
林地确权里最具体、也最容易争执的是记载不一致。条例第十七条按凭证类型分别给了规则,不要混用:
| 凭证 | 认定规则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 四至范围以附图为准;附图四至界限不清的以记载的面积为准;记载林木株数的以记载的株数为准 |
| 「三定」时期林权证及之后依法变更的证书 | 以权属凭证或者经核准的林权清册记载的四至为准 |
| 自留山 | 以自留山证或者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
| 土地证或其他权属凭证 | 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地物标不明确的,按最近的地物标确定;无法确定地物标的,以记载的面积为准 |
把这四行连起来看,就是一条判断链:有附图的林权证先看附图,自留山先看面积,土地证先看四至,地物标是四至的「可执行版本」。如果手里的凭证记载与实地确有出入,正确的做法不是自己改,而是按第十八条第二款的思路处理——先看能否通过协商或者调处确认,必要时进入权属主张公告程序。
七、一张凭证都拿不出:公告一年这条程序要知道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有效权属凭证,又无第三方提出权属主张的,林权争议调处部门经核实后,应当在林木林地所在地进行权属主张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公告期满无人提出有效权属凭证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委托管理者,并依法制定收益处置办法。
这条对无证林地的实际意义是:政府不会因为「都没有证」就直接把山判给谁,而是先用一年公告给真正的权利人留出主张机会,之后安排管理归属与收益处置。所以遇到无证山场,与其反复上访要求「发证给我」,不如先确认自己在公告期内提交了什么、能不能提交出有效凭证。
八、登记有争议怎么办:复议前置与撤销之诉
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确权、发证行为有问题,救济路径与普通行政案件有一个重要差别:先复议,后诉讼。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一部法律的第十一条第四项也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明确列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诉讼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列为受案范围。期限上,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起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过复议的案件,起诉期限另有十五日的规定,不能与六个月混着算。
实体规则方面,《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也就是说,林地权属的确认权在政府,不在某个部门或者村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调解意见」可能有事实价值,但不能替代政府的确认与登记。
九、争议期间的四条禁令:不能发证、不能办登记
这是确权类案件里很关键的时间节点问题。《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对争议山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批准使用林地或者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反过来说,如果山场已经在争议中,却发现政府把证发给了对方,或者办理了变更登记、批准了使用林地、核发了采伐许可证,这些行为本身就存在程序问题,可以据此主张。这也是为什么在提起调处申请时,应当尽量把争议山场的位置、四至写清楚并附图——范围写得越清楚,后面比对「有没有在争议期间办证」就越容易。
此外,条例第三十一条给出了正面出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林木林地权属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等,依法颁发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换言之,调处结论生效之后,颁证是有明确依据、可以要求的。
十、林地遇征收:权属确认与补偿的衔接
林地确权的高频触发点,其实是征地拆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第十六条则对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设了一道程序闸门: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再凭该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同条还规定,若林地占用、征收未被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与之衔接的还有补偿款的归属处理。按《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征收、征用争议山场的,在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下办理相关手续;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变卖木材、果实所得收益等,应当设立财政专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争议解决并明确权属后,由林权争议调处部门依法或者依照双方协议一次性足额支付权利人。
把这篇收一句:林地确权的顺序是「分层看权利 — 按顺位查凭证 — 对照凭证类型认四至 — 争议期间盯禁令 — 不服先复议」;山是村集体的、树是自家的、证是县里发的,这三件事分清楚,多数纠纷的出口就清楚了。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老林权证还有效吗?需要换成不动产权证书吗?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权属受法律保护。《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权属登记簿是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依法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处理权属争议的依据。原有林权证在新证换发前仍是重要凭证;《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则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是否换发、如何换发,按本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林业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办理。
林地的承包期是多少年,到期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要点是林地承包期届满后是「依法相应延长」,不是重新发包。
林权证上只写了户主一个人的名字,家里其他人有份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所以只有户主一人署名的证书,不代表其他家庭成员没有权利。此外该法还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山场已经在争议中,政府还能给别人发林权证吗?
不能。《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争议解决前,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对争议山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批准使用林地或者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若在争议期间发生上述行为,可据此主张程序违法。
认为政府的确权或发证行为有问题,能直接起诉吗?
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也把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列入复议范围。直接起诉通常会被挡回。
在福建的農村,林地確權常常是幾代人手裡的事。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分山到戶,很多農戶拿到的是當時的林權證;後來又經過延包、流轉、林權制度改革、不動產統一登記,憑證的樣式換了幾輪。於是出現幾類很集中的疑問:手裡的老林權證還有效嗎?能不能換成不動產權證書?證上的四至與實地對不上,能不能改?村裡把同一片山寫給了兩家,該找誰?
這些問題看着瑣碎,其實都落在同一套規則上:林地上的權利不止一種,憑證也有順位,登記還有前置條件。把這三件事分開看,答案大多能自己推出來。
一、林地權屬不是一件事,是三層權利
很多爭議的起點,是把不同層的權利混在一起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裡出現的權利至少有三層:
| 權利層 | 內容 | 誰去申請登記 |
|---|---|---|
| 林地所有權 | 山場、林地歸誰所有(國家所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 | 國家所有的由使用單位申請;集體所有的由所有者(村、組等集體)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
| 林地使用權 | 誰有權依法使用這片林地(承包經營權、經營權等) | 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
| 林木所有權 | 山上的樹、竹子歸誰所有 | 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林木所有權 |
分開之後,一個很常見的困惑就有答案了:村裡說「這片山是集體的」,農戶說「這片山的樹是我種的」,兩邊其實是在說兩層不同的權利,並不必然互相排斥——林地所有權與林木所有權可以分屬不同主體,憑證也應當分別核對。
再往下一層,第十五條專門保護經營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最後這句在公益林、生態林比例高的縣(市、區)很實用——公益林限制採伐帶來的收益影響,制度上是有對應補償通道的,不是只能自認損失。
二、登記發證的機制:誰登記、誰核發、記在哪裡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把登記機制寫得很具體,可以直接對照:
| 環節 | 規則 |
|---|---|
| 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 重點林區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跨行政區域的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其餘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辦理 |
|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 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
| 單位、個人所有的林木 | 由所有者申請,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林木所有權 |
| 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 | 由使用單位或個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
| 權屬變更 | 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六條) |
| 權屬檔案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管理檔案(第七條) |
第七條這一條在實務中的用處常被低估。查檔是確權類案件中成本最低、效果最直接的取證方式:本地的權屬登記簿、林權清冊、歷次變更登記材料,通常在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檔案機構有留存。先查檔,再談主張,比先吵架再找證據強得多。
三、林地承包期:三十年到七十年,屆滿後依法延長
林地確權裡最容易被說錯的一個數字是承包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同一款接着寫明: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這條在實務上有三層意思。第一,林地承包期比耕地長,起點通常在三十年,最長可以到七十年,具體年限由承包合同約定。第二,林地承包期屆滿後是「依法相應延長」,不是重新發包——把「到期要重新分山」當理由去調整農戶手上的林地,與法律規定的方向不一致。第三,承包合同本身是權利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證書上應當寫誰:家庭成員與林地承包的繼承規則
《農村土地承包法》裡有三句與林地確權直接相關的規定,值得逐句記住: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一句解決的是「證上只有戶主一個人名字,其他家裡人算不算」: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證書應當把全部家庭成員列入。只有戶主一人署名的老證,不等於其他家庭成員沒有權利。第二句解決的是亂收費,登記機構除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第三句是林地相較耕地的一項特別規則: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這與一般財產繼承的銜接方式不同,處理家庭內部林地權屬安排時要按這條邏輯來。
此外,《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承包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提示一條重要的分流:家庭內部、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之間關於承包合同履行的爭議,和「山場歸誰」的權屬爭議,走的不是同一條路。
五、歷史憑證按順位採信:先林權證,再回到「三定」和土改
福建山場的確權,繞不開歷史憑證。按《福建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登記造冊的林木林地權屬登記簿是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根據;依法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是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依據。其餘憑證的順位,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給出了選擇順序:
| 順序 | 憑證類型 | 適用條件 |
|---|---|---|
| 1 | 權屬登記簿、《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 | 已依法登記發證的,以此為根據和依據 |
| 2 | 林業「三定」時期依法頒發的林權證及其之後依法變更的林木林地權屬證書 | 未取得現行《林權證》,且爭議發生在縣級行政區域內 |
| 2 | 土地改革時期依法頒發的土地證 | 未取得現行《林權證》,且爭議跨縣級行政區域 |
| 3 | 生效法律文書、共同上一級政府的決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或贈與憑證、鄉有林村有林的土改清冊或林改清冊、國有林清冊 | 沒有上述依據時;以最後生效的材料為依據,數次協議以最後一次為準 |
| 參考 | 土改、合作化時期和「四固定」期間的其他有效憑證;國有單位設立時總體設計書載明的經營範圍、林業「三定」經營區界限 | 作為參考使用 |
順帶記住一條反向規則: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改革前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和自然資源調查界線,以及各類地圖中的省、縣、鄉、村界線,不作為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依據;只有在行政界線勘定時依法調整並達成協議的林木林地權屬界線才例外。這條很實用——如果對方的全部主張都建立在老地圖的界線上,可以據此提出抗辯。
六、四至、面積、株數對不上:按憑證類型分別認定
林地確權裡最具體、也最容易爭執的是記載不一致。條例第十七條按憑證類型分別給了規則,不要混用:
| 憑證 | 認定規則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 | 四至範圍以附圖為準;附圖四至界限不清的以記載的面積為準;記載林木株數的以記載的株數為準 |
| 「三定」時期林權證及之後依法變更的證書 | 以權屬憑證或者經核准的林權清冊記載的四至為準 |
| 自留山 | 以自留山證或者林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 |
| 土地證或其他權屬憑證 | 四至清楚的以四至為準;四至載明的地物標不明確的,按最近的地物標確定;無法確定地物標的,以記載的面積為準 |
把這四行連起來看,就是一條判斷鏈:有附圖的林權證先看附圖,自留山先看面積,土地證先看四至,地物標是四至的「可執行版本」。如果手裡的憑證記載與實地確有出入,正確的做法不是自己改,而是按第十八條第二款的思路處理——先看能否通過協商或者調處確認,必要時進入權屬主張公告程序。
七、一張憑證都拿不出:公告一年這條程序要知道
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均無法提供有效權屬憑證,又無第三方提出權屬主張的,林權爭議調處部門經核實後,應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進行權屬主張公告,公告期限為一年;公告期滿無人提出有效權屬憑證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委託管理者,並依法制定收益處置辦法。
這條對無證林地的實際意義是:政府不會因為「都沒有證」就直接把山判給誰,而是先用一年公告給真正的權利人留出主張機會,之後安排管理歸屬與收益處置。所以遇到無證山場,與其反覆上訪要求「發證給我」,不如先確認自己在公告期內提交了什麼、能不能提交出有效憑證。
八、登記有爭議怎麼辦:複議前置與撤銷之訴
如果認為行政機關的確權、發證行為有問題,救濟路徑與普通行政案件有一個重要差別:先複議,後訴訟。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一部法律的第十一條第四項也把「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明確列入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訴訟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把「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列為受案範圍。期限上,第四十六條規定直接起訴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超過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經過複議的案件,起訴期限另有十五日的規定,不能與六個月混着算。
實體規則方面,《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明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也就是說,林地權屬的確認權在政府,不在某個部門或者村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調解意見」可能有事實價值,但不能替代政府的確認與登記。
九、爭議期間的四條禁令:不能發證、不能辦登記
這是確權類案件裡很關鍵的時間節點問題。《福建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對爭議山場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不得批准使用林地或者辦理相關林木林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反過來說,如果山場已經在爭議中,卻發現政府把證發給了對方,或者辦理了變更登記、批准了使用林地、核發了採伐許可證,這些行為本身就存在程序問題,可以據此主張。這也是為什麼在提起調處申請時,應當儘量把爭議山場的位置、四至寫清楚並附圖——範圍寫得越清楚,後面比對「有沒有在爭議期間辦證」就越容易。
此外,條例第三十一條給出了正面出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效的林木林地權屬協議書、調解書、處理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等,依法頒發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換言之,調處結論生效之後,頒證是有明確依據、可以要求的。
十、林地遇徵收:權屬確認與補償的銜接
林地確權的高頻觸發點,其實是徵地拆遷。《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第十六條則對佔用、徵收、徵用林地設了一道程序閘門: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再憑該同意書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同條還規定,若林地佔用、徵收未被批准,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將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如數退還。
與之銜接的還有補償款的歸屬處理。按《福建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九條,依法徵收、徵用爭議山場的,在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下辦理相關手續;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變賣木材、果實所得收益等,應當設立財政專戶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爭議解決並明確權屬後,由林權爭議調處部門依法或者依照雙方協議一次性足額支付權利人。
把這篇收一句:林地確權的順序是「分層看權利 — 按順位查憑證 — 對照憑證類型認四至 — 爭議期間盯禁令 — 不服先複議」;山是村集體的、樹是自家的、證是縣裡發的,這三件事分清楚,多數糾紛的出口就清楚了。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老林權證還有效嗎?需要換成不動產權證書嗎?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權屬受法律保護。《福建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權屬登記簿是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根據,依法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是處理權屬爭議的依據。原有林權證在新證換髮前仍是重要憑證;《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則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是否換髮、如何換髮,按本地不動產登記機構與林業主管部門的現行規定辦理。
林地的承包期是多少年,到期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要點是林地承包期屆滿後是「依法相應延長」,不是重新發包。
林權證上只寫了戶主一個人的名字,家裡其他人有份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所以只有戶主一人署名的證書,不代表其他家庭成員沒有權利。此外該法還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山場已經在爭議中,政府還能給別人發林權證嗎?
不能。《福建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爭議解決前,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對爭議山場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不得批准使用林地或者辦理相關林木林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若在爭議期間發生上述行為,可據此主張程序違法。
認為政府的確權或發證行為有問題,能直接起訴嗎?
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也把確認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列入複議範圍。直接起訴通常會被擋回。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