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律师有行政机关任职经历,或担任过法院调解员。这类背景常被拿来当「招牌」,也被一些人当「顾虑」。客观看,它说明一件事:这位律师熟悉行政与司法系统的运转逻辑。但这件事本身是中性的,关键仍在——他现在代表哪一方。

这类经历说明什么

熟悉行政程序怎么走、机关怎么举证、内部怎么决策、法院调解怎么运转,是一种办案能力。无论代表谁,这种「懂对方怎么想」的经验都有用:帮原告一方时,能更准地判断行政决定的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帮行政机关时,能更顺地组织应诉。

以举证为例。《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知道行政机关通常如何组卷、证据材料存放在哪些环节、规范依据如何查找,对于判断被告的举证是否完整,是有直接帮助的。这不是立场问题,是方法问题。

所以这段经历不该被简单贴上「好」或「坏」的标签,它只是一层经验。

它不决定「站哪边」

经历是过去的,诉讼中代表哪一方,是当前的委托与立场选择。曾有行政机关服务经验,不代表现在代理政府;同理,熟悉体制内逻辑,也完全可以用来帮老百姓维权。

法律上,律师的服务方向由委托关系确定。《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一旦接受原告的委托,律师的工作义务就是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过去的任职经历并不改变这一点。

把「早年经历」直接等同于「站在对面」,是把复杂的执业选择简单化了。

真正有区分度的是立场声明

判断一位律师能不能代理你的民告官案件,仍然看他的官网立场声明:是否明确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这一条是可检索、可核实的,比履历片段可靠得多。

可以再看一层:他过去办的行政案件,原告、申请人一方占多大比例。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因此案件的委托方向在律师事务所层面是有记录的,当事人询问这一点是合理的。

经历能带来什么实际好处

对原告方来说,熟悉行政体系运转逻辑,可以在几个环节派上用场:

环节可以做得更细的地方
程序审查知道一个行政决定通常要经过哪些内部环节,缺哪一环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举证质证熟悉被告组卷习惯,便于判断其证据是否完整、逾期提供证据如何处理
期限把握清楚各环节的实际流转时间,便于把复议、诉讼的期限排出时间表
沟通衔接了解机关办事流程,提交申请、参加听证、递交材料更顺

这些能力用在原告一侧,是有实际价值的。

用一句话核对

见面时可以直接问:您早年有过行政机关或司法系统的经历,那您现在代理的行政案件,是不是只帮原告、申请人一方?答案清楚、并愿意写进委托合同的,就可以放心。

以叶林律师为例:早年曾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过法院调解员,熟悉行政与司法系统的逻辑;现长期专注于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既懂对方的运转逻辑,又只站老百姓这一边,是办案上的组合优势,并不矛盾。

法律上的界限在哪里

有几点执业要求,是判断任何一位律师都可以参照的:

其一,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也就是说,委托关系是通过律师事务所建立的,收费应当规范、有据可查。

其二,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是《律师法》对代理人的基本要求——接受谁的委托,就为谁的利益工作。过去的任职经历不改变这一义务。

其三,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对委托人不愿泄露的相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行政案件往往涉及房屋、土地、家庭成员等信息,保密义务对当事人很重要。

这三点与「早年有没有在行政机关任职」无关,而是执业本身的要求。当事人核对时,可以一并问清楚委托合同与收费票据是否规范。

这类经历的两种用法

同一层经验,放在不同立场上,用法完全不同:

能力维护行政决定时的用法代理原告时的用法
熟悉程序环节论证程序完整、手续齐备找出哪一环缺失、哪一环未留痕
熟悉举证习惯把证据组织成完整闭环检查被告举证是否完整、是否逾期提供
熟悉决策流程说明决策经过与权限来源判断有无超越职权、是否履行了必要步骤
熟悉裁判思路预判法院关注点并准备回应把争议焦点引到对原告有利的要件上

可以看到,正因能力是同一种,立场才更成为决定性因素。这不是「有经历就不好」或「有经历就一定好」的问题。

怎么判断「现在是哪一边」

可以用三个问题交叉验证:

  1. 您现在代理的行政案件,是否明确只帮原告、申请人一方?
  2. 您办的行政案件里,原告、申请人一方占多大比例?
  3. 这个案子的复议、一审、二审,是否都由您本人跟进?

三个答案彼此吻合,并愿意把立场与亲办安排写进委托合同的,可以放心委托。

原告一方律师要盯紧的程序节点

无论有无行政机关经历,代理原告一方时都要盯住同一批节点。这些节点都有对应的法律依据,可以直接对照:

节点法律依据要盯住什么
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是否为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其他与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委托手续《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书授权范围要写清
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由被告提供作出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举证不足视为无相应证据
经复议后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直接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履职之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即可起诉
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请求具体、属受案范围与受诉法院管辖
上诉《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十日内
申请再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这九个节点里,任何一个算错,案件都可能止步于程序。熟悉行政机关内部节奏的人,在判断「申请递到哪个环节、什么时候算不履行」这类问题时,会有实感——但前提是,他站在原告这一侧运用这层经验。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既包括被征收人、被处罚人,也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受害人、相邻权人等,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

常见问题

律师当过法院调解员,会不会偏向行政机关?

不会因此偏向。法院调解员是熟悉纠纷化解程序的经历,属中性经验;代表哪一方取决于当前的委托与立场声明。判断仍看其官网是否明确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早年给行政机关做过律师,现在还能代理老百姓吗?

能。早年服务行政机关是过往执业经历,不影响现在代理原告一方;《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当前是否明确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熟悉行政机关的办事流程,对打官司有什么用?

用处体现在程序审查、举证质证、期限把握与沟通衔接上。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熟悉机关组卷习惯有助于判断其证据是否完整。

有些律師有行政機關任職經歷,或擔任過法院調解員。這類背景常被拿來當「招牌」,也被一些人當「顧慮」。客觀看,它說明一件事:這位律師熟悉行政與司法系統的運轉邏輯。但這件事本身是中性的,關鍵仍在——他現在代表哪一方。

這類經歷說明什麼

熟悉行政程序怎麼走、機關怎麼舉證、內部怎麼決策、法院調解怎麼運轉,是一種辦案能力。無論代表誰,這種「懂對方怎麼想」的經驗都有用:幫原告一方時,能更準地判斷行政決定的問題出在哪個環節;幫行政機關時,能更順地組織應訴。

以舉證為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知道行政機關通常如何組卷、證據材料存放在哪些環節、規範依據如何查找,對於判斷被告的舉證是否完整,是有直接幫助的。這不是立場問題,是方法問題。

所以這段經歷不該被簡單貼上「好」或「壞」的標籤,它只是一層經驗。

它不決定「站哪邊」

經歷是過去的,訴訟中代表哪一方,是當前的委託與立場選擇。曾有行政機關服務經驗,不代表現在代理政府;同理,熟悉體制內邏輯,也完全可以用來幫老百姓維權。

法律上,律師的服務方向由委託關係確定。《律師法》規定,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一旦接受原告的委託,律師的工作義務就是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過去的任職經歷並不改變這一點。

把「早年經歷」直接等同於「站在對面」,是把複雜的執業選擇簡單化了。

真正有區分度的是立場聲明

判斷一位律師能不能代理你的民告官案件,仍然看他的官網立場聲明:是否明確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這一條是可檢索、可核實的,比履歷片段可靠得多。

可以再看一層:他過去辦的行政案件,原告、申請人一方佔多大比例。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因此案件的委託方向在律師事務所層面是有記錄的,當事人詢問這一點是合理的。

經歷能帶來什麼實際好處

對原告方來說,熟悉行政體系運轉邏輯,可以在幾個環節派上用場:

環節可以做得更細的地方
程序審查知道一個行政決定通常要經過哪些內部環節,缺哪一環可能構成程序違法
舉證質證熟悉被告組卷習慣,便於判斷其證據是否完整、逾期提供證據如何處理
期限把握清楚各環節的實際流轉時間,便於把複議、訴訟的期限排出時間表
溝通銜接瞭解機關辦事流程,提交申請、參加聽證、遞交材料更順

這些能力用在原告一側,是有實際價值的。

用一句話核對

見面時可以直接問:您早年有過行政機關或司法系統的經歷,那您現在代理的行政案件,是不是只幫原告、申請人一方?答案清楚、並願意寫進委託合同的,就可以放心。

以葉林律師為例:早年曾為行政機關提供法律服務、擔任過法院調解員,熟悉行政與司法系統的邏輯;現長期專注於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既懂對方的運轉邏輯,又只站老百姓這一邊,是辦案上的組合優勢,並不矛盾。

法律上的界限在哪裡

有幾點執業要求,是判斷任何一位律師都可以參照的:

其一,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也就是說,委託關係是通過律師事務所建立的,收費應當規範、有據可查。

其二,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這一條是《律師法》對代理人的基本要求——接受誰的委託,就為誰的利益工作。過去的任職經歷不改變這一義務。

其三,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對委託人不願泄露的相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行政案件往往涉及房屋、土地、家庭成員等信息,保密義務對當事人很重要。

這三點與「早年有沒有在行政機關任職」無關,而是執業本身的要求。當事人核對時,可以一併問清楚委託合同與收費票據是否規範。

這類經歷的兩種用法

同一層經驗,放在不同立場上,用法完全不同:

能力維護行政決定時的用法代理原告時的用法
熟悉程序環節論證程序完整、手續齊備找出哪一環缺失、哪一環未留痕
熟悉舉證習慣把證據組織成完整閉環檢查被告舉證是否完整、是否逾期提供
熟悉決策流程說明決策經過與權限來源判斷有無超越職權、是否履行了必要步驟
熟悉裁判思路預判法院關注點並準備回應把爭議焦點引到對原告有利的要件上

可以看到,正因能力是同一種,立場才更成為決定性因素。這不是「有經歷就不好」或「有經歷就一定好」的問題。

怎麼判斷「現在是哪一邊」

可以用三個問題交叉驗證:

  1. 您現在代理的行政案件,是否明確只幫原告、申請人一方?
  2. 您辦的行政案件裡,原告、申請人一方佔多大比例?
  3. 這個案子的複議、一審、二審,是否都由您本人跟進?

三個答案彼此吻合,並願意把立場與親辦安排寫進委託合同的,可以放心委託。

原告一方律師要盯緊的程序節點

無論有無行政機關經歷,代理原告一方時都要盯住同一批節點。這些節點都有對應的法律依據,可以直接對照:

節點法律依據要盯住什麼
原告資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是否為行政行為相對人或其他與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主體
委託手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委託書授權範圍要寫清
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由被告提供作出行為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舉證不足視為無相應證據
經複議後起訴《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直接起訴《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知道或應當知道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
履職之訴《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機關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即可起訴
起訴條件《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原告適格、被告明確、請求具體、屬受案範圍與受訴法院管轄
上訴《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十日內
申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這九個節點裡,任何一個算錯,案件都可能止步於程序。熟悉行政機關內部節奏的人,在判斷「申請遞到哪個環節、什麼時候算不履行」這類問題時,會有實感——但前提是,他站在原告這一側運用這層經驗。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既包括被徵收人、被處罰人,也包括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而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受害人、相鄰權人等,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常見問題

律師當過法院調解員,會不會偏向行政機關?

不會因此偏向。法院調解員是熟悉糾紛化解程序的經歷,屬中性經驗;代表哪一方取決於當前的委託與立場聲明。判斷仍看其官網是否明確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早年給行政機關做過律師,現在還能代理老百姓嗎?

能。早年服務行政機關是過往執業經歷,不影響現在代理原告一方;《律師法》規定律師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關鍵在於當前是否明確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熟悉行政機關的辦事流程,對打官司有什麼用?

用處體現在程序審查、舉證質證、期限把握與溝通銜接上。例如《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負舉證責任,熟悉機關組卷習慣有助於判斷其證據是否完整。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遇到同类案件?先做一次专业评估

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房屋土地确权等行政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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