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不少当事人在征地拆迁、行政处罚等行政纠纷里,看到「免费咨询」的推广就心动,再听到「全程免费代理、赢了再收、不赢不收」,就更难拒绝。这里必须先分清两件事:免费咨询和免费办案不是一回事;而「赢了再收」这种收费方式,在行政案件里更是被明文禁止的。

免费咨询与免费办案,是两回事

初步咨询免费,是法律服务行业常见的获客方式,通常只限于较短时间的案件初步定性——告诉你这属不属于行政诉讼、被告该是谁、归哪个法院管、有哪些期限和风险、下一步可以做什么。而写起诉状、整理全部证据、检索判例、代理出庭、跟进执行,这些属于办案服务,依法需签订委托合同并按标准收费。把「免费咨询」误当成「全程免费打官司」,是最常见的误区。

判断一项宣传是否可信,方法很简单:问清楚免费的范围到哪里、后面的收费怎么算。如果对方对「后续怎么收费」始终回避,那这个「免费」多半只是入口。

律师收费怎么定: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明确列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五类法律服务: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这一点直接决定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类案件的收费不是「随便谈」的:它落在政府指导价的框里,有基准价、有浮动幅度,也有备案与公示要求。遇到与法律规定明显不符的报价或承诺,要留个心眼。

三种收费方式,各有适用场景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行政案件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强、程序多、周期长,「按件分阶段」与「计时」往往比「按标的额比例」更贴合实际。当事人在签合同时,有权知道本案适用哪一种方式、每一阶段对应多少钱。

风险代理:可以,但只限特定民事案件

「赢了再收、不赢不收」在法律上叫风险代理收费。它不是一律禁止,但有严格的适用边界。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风险代理的适用场景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中的一部分,并且四种涉及基本生存保障的案件被排除在外。

关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刑事诉讼、群体性诉讼一律禁止风险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写得很直接: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这条规定的分量在于它覆盖了行政救济的全部主要形态——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后进入诉讼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及多人的群体性诉讼,都在禁止之列。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等争议,正落在其中。

合法的风险代理还有收费上限的要求(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请注意,这个30%只是合法风险代理的上限,不能用来说明「行政案件也可以风险代理、只是不能超过30%」——行政案件本身就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2021年新规再加一道锁:连「变相」也不行

2021年印发的司发通〔202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违反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或者变相实行」五个字是这条规定的要害。它不是只管合同名称,而是看收费方式的实质——把风险代理换个名目、拆成几次收费、以「办案费」「差旅费」「胜诉奖励」等名义变相挂钩结果,同样属于被禁止的情形。

从律所合规角度看,为什么这类宣传本身就有问题

律师执业有两条基本规则,与「免费代理」的宣传方式直接相关:一是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二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以「全程免费」为噱头揽案、事后以各种名目加价,或者通过中介层层转委托,都会触碰这两条底线。

同时,收费行为本身也有明确的规范要求(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怎么识别「免费」里的坑

  • 看收费方式是否为「结果挂钩」。初步咨询可以免费或低价;但凡把「全程代理」包装成「赢了才收、不赢不收」的,在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领域于法不符,也可能事后以其他名目把费用补回来。
  • 看有没有书面合同与收费条款。正规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写清楚收费项目、标准与方式,而不是只凭口头「免费」承诺。
  • 看有没有明码标价与公示。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回避出示收费标准、回避签合同的,要谨慎。
  • 看有没有统一接受委托。委托关系应当是与律师事务所建立,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如果签约主体、收款主体与实际办案的人对不上,后续容易出现争议。
  • 看有没有「保证结果」的话术。诉讼结果由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决定,任何对胜败、赔偿数额的确定性承诺,都值得警惕。

真正值得先问清楚的三个问题

遇到行政纠纷,与其急着找「免费代理」,不如先把三个问题问清楚:这属不属于行政诉讼、期限到哪一天、被告该告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有严格期限(例如申请复议一般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不服复议决定一般十五日内起诉,直接起诉一般为六个月),超期会丧失救济机会。这三个问题问明白了,后面的每一步才有基础。

需要专业判断时,选择明码标价、立场清晰、按程序办案的律师,比押注「免费包结果」更稳妥。

我们的做法

我们的收费方式说清楚:依法不做风险代理(行政案件本身也不允许风险代理),实行按件分阶段明码标价收费;如需先就案件的性质、期限与管辖做一次判断,可以按小时咨询,标准为1000元/小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收费条款、统一由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与收费,是我们的固定做法。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争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

常见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真的不能「打赢再收费」吗?

不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文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司发通〔202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进一步禁止上述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违者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法予以处罚。行政案件不在风险代理的允许范围内,与收费比例高低无关。

那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这类案件,可以风险代理吗?

不可以。行政复议阶段的代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代理,仍属于行政法律事务;进入诉讼后即为行政诉讼案件,都在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内。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无论单独提出还是复议诉讼一并提出)同属禁止范围。

风险代理最高30%是不是说明可以谈?

30%的上限只适用于依法可以实行风险代理的情形,也就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中的一部分,并且排除婚姻继承、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等案件。它不能用来论证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也可以风险代理。

怎么确认一家律所的收费是否合规?

三个动作:一是要求出示并说明本案适用的收费方式与相应标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二是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三是确认委托关系是与律师事务所建立、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取费用。三项都对得上,收费基本没有问题。

在福建,不少當事人在徵地拆遷、行政處罰等行政糾紛裡,看到「免費諮詢」的推廣就心動,再聽到「全程免費代理、贏了再收、不贏不收」,就更難拒絕。這裡必須先分清兩件事:免費諮詢和免費辦案不是一回事;而「贏了再收」這種收費方式,在行政案件裡更是被明文禁止的。

免費諮詢與免費辦案,是兩回事

初步諮詢免費,是法律服務行業常見的獲客方式,通常只限於較短時間的案件初步定性——告訴你這屬不屬於行政訴訟、被告該是誰、歸哪個法院管、有哪些期限和風險、下一步可以做什麼。而寫起訴狀、整理全部證據、檢索判例、代理出庭、跟進執行,這些屬於辦案服務,依法需簽訂委託合同並按標準收費。把「免費諮詢」誤當成「全程免費打官司」,是最常見的誤區。

判斷一項宣傳是否可信,方法很簡單:問清楚免費的範圍到哪裡、後面的收費怎麼算。如果對方對「後續怎麼收費」始終迴避,那這個「免費」多半只是入口。

律師收費怎麼定:政府指導價與市場調節價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並明確列出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五類法律服務: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代理國家賠償案件;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這一點直接決定了行政訴訟、國家賠償類案件的收費不是「隨便談」的:它落在政府指導價的框裡,有基準價、有浮動幅度,也有備案與公示要求。遇到與法律規定明顯不符的報價或承諾,要留個心眼。

三種收費方式,各有適用場景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行政案件的特點是不確定性強、程序多、週期長,「按件分階段」與「計時」往往比「按標的額比例」更貼合實際。當事人在籤合同時,有權知道本案適用哪一種方式、每一階段對應多少錢。

風險代理:可以,但只限特定民事案件

「贏了再收、不贏不收」在法律上叫風險代理收費。它不是一律禁止,但有嚴格的適用邊界。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風險代理的適用場景是「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中的一部分,並且四種涉及基本生存保障的案件被排除在外。

關鍵: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刑事訴訟、羣體性訴訟一律禁止風險代理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寫得很直接: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這條規定的分量在於它覆蓋了行政救濟的全部主要形態——行政訴訟案件、行政複議後進入訴訟的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涉及多人的羣體性訴訟,都在禁止之列。徵地拆遷、行政處罰、政府信息公開等爭議,正落在其中。

合法的風險代理還有收費上限的要求(第十三條):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請注意,這個30%只是合法風險代理的上限,不能用來說明「行政案件也可以風險代理、只是不能超過30%」——行政案件本身就不得實行風險代理。

2021年新規再加一道鎖:連「變相」也不行

2021年印發的司發通〔2021〕87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第四項明確: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或者變相實行風險代理;違反規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予以處罰。

「或者變相實行」五個字是這條規定的要害。它不是只管合同名稱,而是看收費方式的實質——把風險代理換個名目、拆成幾次收費、以「辦案費」「差旅費」「勝訴獎勵」等名義變相掛鉤結果,同樣屬於被禁止的情形。

從律所合規角度看,為什麼這類宣傳本身就有問題

律師執業有兩條基本規則,與「免費代理」的宣傳方式直接相關:一是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二是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譭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以「全程免費」為噱頭攬案、事後以各種名目加價,或者通過中介層層轉委託,都會觸碰這兩條底線。

同時,收費行為本身也有明確的規範要求(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應當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接受委託時,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怎麼識別「免費」裡的坑

  • 看收費方式是否為「結果掛鉤」。初步諮詢可以免費或低價;但凡把「全程代理」包裝成「贏了才收、不贏不收」的,在行政訴訟、國家賠償領域於法不符,也可能事後以其他名目把費用補回來。
  • 看有沒有書面合同與收費條款。正規委託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寫清楚收費項目、標準與方式,而不是只憑口頭「免費」承諾。
  • 看有沒有明碼標價與公示。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迴避出示收費標準、迴避籤合同的,要謹慎。
  • 看有沒有統一接受委託。委託關係應當是與律師事務所建立,由律所統一接受委託、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如果簽約主體、收款主體與實際辦案的人對不上,後續容易出現爭議。
  • 看有沒有「保證結果」的話術。訴訟結果由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決定,任何對勝敗、賠償數額的確定性承諾,都值得警惕。

真正值得先問清楚的三個問題

遇到行政糾紛,與其急着找「免費代理」,不如先把三個問題問清楚:這屬不屬於行政訴訟、期限到哪一天、被告該告誰。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有嚴格期限(例如申請複議一般為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不服複議決定一般十五日內起訴,直接起訴一般為六個月),超期會喪失救濟機會。這三個問題問明白了,後面的每一步才有基礎。

需要專業判斷時,選擇明碼標價、立場清晰、按程序辦案的律師,比押注「免費包結果」更穩妥。

我們的做法

我們的收費方式說清楚:依法不做風險代理(行政案件本身也不允許風險代理),實行按件分階段明碼標價收費;如需先就案件的性質、期限與管轄做一次判斷,可以按小時諮詢,標準為1000元/小時。簽訂書面委託合同、載明收費條款、統一由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與收費,是我們的固定做法。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處罰爭議與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常見問題

行政訴訟案件真的不能「打贏再收費」嗎?

不能。《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文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司發通〔2021〕87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第四項進一步禁止上述案件「實行或者變相實行風險代理」,違者由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依法予以處罰。行政案件不在風險代理的允許範圍內,與收費比例高低無關。

那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這類案件,可以風險代理嗎?

不可以。行政複議階段的代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代理,仍屬於行政法律事務;進入訴訟後即為行政訴訟案件,都在禁止風險代理的範圍內。涉及國家賠償的案件(無論單獨提出還是複議訴訟一併提出)同屬禁止範圍。

風險代理最高30%是不是說明可以談?

30%的上限只適用於依法可以實行風險代理的情形,也就是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中的一部分,並且排除婚姻繼承、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勞動報酬等案件。它不能用來論證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也可以風險代理。

怎麼確認一家律所的收費是否合規?

三個動作:一是要求出示並說明本案適用的收費方式與相應標準,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二是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三是確認委託關係是與律師事務所建立、由律所統一接受委託並統一收取費用。三項都對得上,收費基本沒有問題。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遇到同类案件?先做一次专业评估

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房屋土地确权等行政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立即咨询 0591-83701770
← 返回观点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