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的征地拆迁与违建查处实务里,拆违很少是一份文书走到底。从认定到拆除,中间会生出几份不同的文书,每一份的法律性质不同、能不能告不同、期限也不同。当事人拿着几张纸来问「我该告哪一个」,卡住的往往就是这几个岔口。告哪个行为、告谁、多久内告,这三个问题的答案不在同一处,必须分开找。
一、先数清楚:拆违链条上有三个「可以告的行为」
把一份典型的拆违流程摊开,大致会出现三类行为:
-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认定建筑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这是行政处罚决定。
- 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准备动手。这是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 强制拆除行为本身——实际把房子拆掉。这是事实行为。
三者是三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分别可以起诉,起诉期限各自计算,诉讼请求也各不相同。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误,是把它们当成「一件事」,只告其中一个,或者在强制拆除已经完成后还去请求「撤销」。
二、第一层: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这一层是主战场,因为它是整条链条上第一个可以正面攻击的对象。
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按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七十八条则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这几条指向同一件事:限期拆除决定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取决于规划许可状态、土地性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以及作出决定的机关有没有相应职权。这几项都是可以逐条核对的抗辩点。
三、第二层与第三层:强制执行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要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按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注意最后一项——强制执行决定书本身就应当写明复议和诉讼的途径与期限。这也意味着它是一份独立的、可以被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文书。很多人只盯着限期拆除决定,把它漏掉了。
至于强制拆除行为本身,《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是核心: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一条给了一个很清楚的时间逻辑:在对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是有救济权的;而这个期限届满之前,强制拆除的法定条件并不具备。换句话说,如果房子在对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内就被拆掉了,程序上就存在明显缺口。
另外两条容易被忽略的限制写在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四、告谁:作出决定、责成强拆、实际动手,分别是谁
这是第二个容易出错的地方。拆违往往涉及多个主体: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可能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际动手拆除的可能是一支由多部门组成的队伍;有时还会有政府的「责成」文件。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责成」是容易出现争议的一个点。一般来说,被告应当是实际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或者实际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政府的「责成」文件属于政府内部的职责安排,通常不因此改变被告的认定。所以起诉前要做的一件事,是把现场动手的主体固定下来——公告和文书的落款、现场人员的单位标识、执法证件、张贴的通知,都是判断被告的依据。
还有两点需要注意:如果建筑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依《城乡规划法》责令拆除的,被告是该乡镇人民政府;如果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被告是该主管部门。被告写错,会直接影响立案,也增加被驳回的风险。
五、期限一:一般情形下六个月,从「知道」起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以及就强制拆除行为本身起诉,适用的是这条一般规则——六个月,同时留意最长保护期。
还有一条衔接规则要记:如果先申请了行政复议,那么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的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这条「十五日」只适用于先走复议的路径,直接起诉仍然是六个月。
六、期限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这是本文最想提醒的一点。对责令限期拆除这类决定,法律在《行政诉讼法》之外另有特别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把这一条读三遍,至少能读出三层信息:
- 起诉期限是十五日,不是六个月。这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六个月形成明显差别,属于法律对这类决定的特别规定。
- 起算点是「接到决定之日」,不是「知道内容之日」。所以送达凭证上的那一天,就是最难改的那个日期。
-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这一句同时也说明:在这条路径下,合法的强制拆除走的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必须补一句提醒:不同来源的限期拆除决定,法律依据并不一样。依《城乡规划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与依《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适用的条文不同,文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也可能不同。所以收到文书之后,不要按经验估期限,应当做两件事:一是逐字核对文书载明的复议、诉讼途径和期限;二是核对它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还是《土地管理法》,再对应检查期限。差别可能就是几个月的时间窗口。
七、三个对象、三份请求、几个期限:一张对照表
| 可诉对象 | 行为性质 | 主要诉讼请求 | 期限要核对什么 |
|---|---|---|---|
|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 | 撤销该决定(可一并请求重作)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对这类决定有十五日的特别规定,须逐案核对文书依据 |
| 强制执行决定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 撤销该决定;主张其前置条件不具备 | 一般六个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
| 强制拆除行为本身 | 事实行为 | 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 一般六个月;涉及不动产的还受二十年最长保护期约束 |
这张表里最值得记住的是第三行的请求写法。房子已经拆掉了,请求「撤销」没有实际意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第七十六条接着规定: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依据在《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处理方式,其中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以强拆赔偿的计算口径是直接损失,而不是「翻倍」。
八、五个容易选错的地方
- 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当成一件事。它们是两个独立行为,分别可诉、分别计算期限。只告其中一个,另一个的期限可能已经过去。
- 房子拆完了还请求撤销。已经实施的强制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请求应当写成确认违法,再接赔偿。
- 被告写成「责成」的政府。一般应以实际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或者实际实施拆除的机关为被告,起诉前先把现场主体固定清楚。
- 按住「六个月」算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对这类决定另有特别规定,文书依据不同、期限可能不同,必须逐案核对。
- 忽视第四十四条的前置条件。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应当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在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救济期限届满之前,强制拆除的条件并不具备。
九、给当事人的操作清单
- 收到任何一份文书,先抄清三样:发文机关(盖章)、文书名称、送达日期。
- 核对文书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还是《土地管理法》,再对应检查期限与作出机关的职权。
- 逐字看救济条款:文书有没有写明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固定现场证据:拆除前后的照片与视频、张贴的公告、到场人员的单位与执法证件、车辆与机械标识。
- 按对象分别主张: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走撤销,强制拆除行为走确认违法,赔偿随后提出。
- 把期限写下来贴在家里:每一个可诉对象各有一条期限,混着记最容易出问题。
在福建处理征地拆迁中的拆违问题,胜负常常不在「是不是违建」这一层,而在哪一份文书、在哪个期限内、用什么请求提出来。这三个问题想清楚,后面的实体争辩才有地方落。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起诉期限是多久?
要分依据核对。《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另有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一般六个月期限不同,属于特别规定。由于限期拆除决定的依据可能来自《城乡规划法》或《土地管理法》,收到文书后应当逐案核对文书载明的救济途径与期限。
房子已经被强制拆除了,请求怎么写?
应当请求确认违法,而不是请求撤销。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可以依第七十六条主张判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口径,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强制拆除前必须公告、催告吗?
必须。按《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另外按第三十五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并在催告书中载明履行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强制拆除的被告应当写谁?
一般来说,被告是实际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或者实际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责成」属于政府内部的职责安排,通常不因此改变被告的认定。起诉前应当通过公告落款、现场人员单位标识与执法证件等固定实施主体。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按《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它是独立文书,可以单独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在福建的徵地拆遷與違建查處實務裡,拆違很少是一份文書走到底。從認定到拆除,中間會生出幾份不同的文書,每一份的法律性質不同、能不能告不同、期限也不同。當事人拿着幾張紙來問「我該告哪一個」,卡住的往往就是這幾個岔口。告哪個行為、告誰、多久內告,這三個問題的答案不在同一處,必須分開找。
一、先數清楚:拆違鏈條上有三個「可以告的行為」
把一份典型的拆違流程攤開,大致會出現三類行為:
- 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認定建築違法,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這是行政處罰決定。
- 強制執行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拆除,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準備動手。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 強制拆除行為本身——實際把房子拆掉。這是事實行為。
三者是三個獨立的行政行為,分別可以起訴,起訴期限各自計算,訴訟請求也各不相同。實務中最常見的失誤,是把它們當成「一件事」,只告其中一個,或者在強制拆除已經完成後還去請求「撤銷」。
二、第一層: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這一層是主戰場,因為它是整條鏈條上第一個可以正面攻擊的對象。
按《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按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第七十八條則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這幾條指向同一件事:限期拆除決定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取決於規劃許可狀態、土地性質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以及作出決定的機關有沒有相應職權。這幾項都是可以逐條核對的抗辯點。
三、第二層與第三層:強制執行決定與強制拆除行為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要求,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要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金額和給付方式,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按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陳述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並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注意最後一項——強制執行決定書本身就應當寫明覆議和訴訟的途徑與期限。這也意味着它是一份獨立的、可以被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文書。很多人只盯着限期拆除決定,把它漏掉了。
至於強制拆除行為本身,《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是核心: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這一條給了一個很清楚的時間邏輯:在對限期拆除決定的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是有救濟權的;而這個期限屆滿之前,強制拆除的法定條件並不具備。換句話說,如果房子在對限期拆除決定的起訴期限內就被拆掉了,程序上就存在明顯缺口。
另外兩條容易被忽略的限制寫在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情況緊急的除外);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四、告誰:作出決定、責成強拆、實際動手,分別是誰
這是第二個容易出錯的地方。拆違往往涉及多個主體: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可能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實際動手拆除的可能是一支由多部門組成的隊伍;有時還會有政府的「責成」文件。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責成」是容易出現爭議的一個點。一般來說,被告應當是實際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或者實際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政府的「責成」文件屬於政府內部的職責安排,通常不因此改變被告的認定。所以起訴前要做的一件事,是把現場動手的主體固定下來——公告和文書的落款、現場人員的單位標識、執法證件、張貼的通知,都是判斷被告的依據。
還有兩點需要注意:如果建築是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由鄉鎮人民政府依《城鄉規劃法》責令拆除的,被告是該鄉鎮人民政府;如果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被告是該主管部門。被告寫錯,會直接影響立案,也增加被駁回的風險。
五、期限一:一般情形下六個月,從「知道」起算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強制執行決定不服,以及就強制拆除行為本身起訴,適用的是這條一般規則——六個月,同時留意最長保護期。
還有一條銜接規則要記:如果先申請了行政複議,那麼對複議決定不服再起訴的期限是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自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這條「十五日」只適用於先走複議的路徑,直接起訴仍然是六個月。
六、期限二: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法律另有特別規定
這是本文最想提醒的一點。對責令限期拆除這類決定,法律在《行政訴訟法》之外另有特別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把這一條讀三遍,至少能讀出三層信息:
- 起訴期限是十五日,不是六個月。這與《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六個月形成明顯差別,屬於法律對這類決定的特別規定。
- 起算點是「接到決定之日」,不是「知道內容之日」。所以送達憑證上的那一天,就是最難改的那個日期。
- 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這一句同時也說明:在這條路徑下,合法的強制拆除走的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這裡必須補一句提醒:不同來源的限期拆除決定,法律依據並不一樣。依《城鄉規劃法》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與依《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適用的條文不同,文書載明的救濟途徑和期限也可能不同。所以收到文書之後,不要按經驗估期限,應當做兩件事:一是逐字核對文書載明的複議、訴訟途徑和期限;二是核對它引用的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還是《土地管理法》,再對應檢查期限。差別可能就是幾個月的時間窗口。
七、三個對象、三份請求、幾個期限:一張對照表
| 可訴對象 | 行為性質 | 主要訴訟請求 | 期限要核對什麼 |
|---|---|---|---|
| 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 行政處罰決定 | 撤銷該決定(可一併請求重作)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對這類決定有十五日的特別規定,須逐案核對文書依據 |
| 強制執行決定 |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 撤銷該決定;主張其前置條件不具備 | 一般六個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
| 強制拆除行為本身 | 事實行為 | 確認違法,並主張賠償 | 一般六個月;涉及不動產的還受二十年最長保護期約束 |
這張表裡最值得記住的是第三行的請求寫法。房子已經拆掉了,請求「撤銷」沒有實際意義——《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解決的正是這個問題: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確認違法之後,第七十六條接着規定: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的依據在《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的。第三十六條進一步規定財產權受到損害的處理方式,其中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所以強拆賠償的計算口徑是直接損失,而不是「翻倍」。
八、五個容易選錯的地方
- 把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和強制拆除當成一件事。它們是兩個獨立行為,分別可訴、分別計算期限。只告其中一個,另一個的期限可能已經過去。
- 房子拆完了還請求撤銷。已經實施的強制拆除不具有可撤銷內容,請求應當寫成確認違法,再接賠償。
- 被告寫成「責成」的政府。一般應以實際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或者實際實施拆除的機關為被告,起訴前先把現場主體固定清楚。
- 按住「六個月」算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對這類決定另有特別規定,文書依據不同、期限可能不同,必須逐案核對。
- 忽視第四十四條的前置條件。對違法建築強制拆除,應當先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在當事人對限期拆除決定的法定救濟期限屆滿之前,強制拆除的條件並不具備。
九、給當事人的操作清單
- 收到任何一份文書,先抄清三樣:發文機關(蓋章)、文書名稱、送達日期。
- 核對文書引用的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還是《土地管理法》,再對應檢查期限與作出機關的職權。
- 逐字看救濟條款:文書有沒有寫明覆議、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 固定現場證據:拆除前後的照片與視頻、張貼的公告、到場人員的單位與執法證件、車輛與機械標識。
- 按對象分別主張: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走撤銷,強制拆除行為走確認違法,賠償隨後提出。
- 把期限寫下來貼在家裡:每一個可訴對象各有一條期限,混着記最容易出問題。
在福建處理徵地拆遷中的拆違問題,勝負常常不在「是不是違建」這一層,而在哪一份文書、在哪個期限內、用什麼請求提出來。這三個問題想清楚,後面的實體爭辯才有地方落。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起訴期限是多久?
要分依據核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另有特別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與《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一般六個月期限不同,屬於特別規定。由於限期拆除決定的依據可能來自《城鄉規劃法》或《土地管理法》,收到文書後應當逐案核對文書載明的救濟途徑與期限。
房子已經被強制拆除了,請求怎麼寫?
應當請求確認違法,而不是請求撤銷。按《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確認違法之後,可以依第七十六條主張判決責令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範圍按《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口徑,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強制拆除前必須公告、催告嗎?
必須。按《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另外按第三十五條,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並在催告書中載明履行期限、方式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強制拆除的被告應當寫誰?
一般來說,被告是實際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或者實際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按《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責成」屬於政府內部的職責安排,通常不因此改變被告的認定。起訴前應當通過公告落款、現場人員單位標識與執法證件等固定實施主體。
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按《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它是獨立文書,可以單獨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