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行政处罚、厂房被征收,或者发生群体性征地拆迁,当事人最常问的一句话是:这类案子该找什么样的律师?尤其在福建,不少人第一反应是「案子大、金额高,就得往远处找规模大的所」。但从行政诉讼(民告官)的实务看,真正决定走向的是下面四个可以逐条核对的维度。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维度一:是不是专做行政法,而不是「什么都做」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协议违约、国家赔偿、政府信息公开,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这类案件的核心不是商业逻辑,而是行政法条文、程序节点与裁判口径。
举个具体的例子:很多企业拿到处罚决定书后先算「经济账」,但行政案件里真正的关口往往是程序。比如《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决定;第四十四条要求作出决定前告知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三条列举了应当告知听证权的六类情形,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限制从业等;第六十五条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这些节点如果在办里被漏掉,事后维权的空间会明显缩小。
所以选律师时可以问一句:你们主要办哪一类案子?综合型律所业务面广,行政法务未必是其主轴;案件类型集中的专精所,对起诉期限、复议前置、证据规则、执行与赔偿这些节点更熟。
维度二:有没有多级程序的实操经历
企业与群体性行政案件,往往会走到更上一级的程序:省政府行政复议、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乃至国务院裁决。每一级程序的递件要求、审查重点、沟通方式都不一样,从零摸索的代价很高。
关于期限,这里把几个硬数字列出来,方便逐条核对:申请行政复议一般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事项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一般为六个月内(《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第四十五条);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不服裁定的为十日(第八十五条);二审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第八十八条)。
还有一层不能忽略: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列举了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管辖上,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一般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第二十四条)。这些规则判断错一步,可能就是几个月的代价。
维度三:是不是主任亲办,立场是否单一
行政案件周期长、节点多,最怕「接案的人不办案、办案的人不见人」。到庭的人是谁、写材料的人是谁、关键节点由谁判断,直接决定案件质量。当面确认「这个案子由谁主办」是一个很实在的问题。
立场问题同样要当面问清楚:是否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行政案件的对手是行政机关,如果同一家律所同时接受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业务,角色上容易出现张力。立场单一意味着不两头兼顾,办案时不必考虑另一侧的关系。
维度四:收费方式是否匹配行政案件的节奏
行政案件是分阶段推进的:复议、一审、二审、再审、执行、赔偿,每一阶段的工作量与不确定性差异很大。收费方式应当与这个节奏对应。
法律层面有两条须知:其一,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列举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收费有基准价与浮动幅度,也有备案与公示要求;其二,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二条),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进一步禁止上述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第十三条还规定合法的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这一上限只适用于依法可以风险代理的那部分民事财产案件。
,在行政案件领域,「全程免费代理、打赢再收」这种做法本身与规定不符。当事人更应当关注的是:收费方式是计件、按标的额比例还是计时(第十条);是否按阶段划分、每一阶段对应什么交付;有没有公示收费标准(第十五条);委托合同里有没有载明收费条款(第十六条)。按件、分阶段的方式能让当事人清楚看到每一阶段的投入与产出,成本更可控,也避免「全程包案」之下对个别环节投入不足的问题。
群体性征地拆迁案件:多一点组织性要求
群体性案件与单个案件的区别在于「人多、口径多、诉求容易分散」。法律上有一项必须说明:群体性诉讼案件属于明文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类型(《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选择律师时,遇到以「不赢不收费」方式承揽群体性案件的宣传,要留个心眼。
实务上,群体性案件建议在启动前先做三件事:
- 统一事实口径与诉求清单。同一片区、同一批次征收的补偿标准与程序往往一致,先把共性事实与共同诉求整理清楚,避免各说各话。
- 分户固定个别事实。房屋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庭人口、安置方式选择,逐户确认并留证,避免共性主张掩盖个别差异。
- 确定参与方式与授权安排。是共同起诉、分别起诉还是推选代表,需要事先商定并出具规范的授权文件。聘请律师方面要注意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把四个维度变成四个可问的问题
- 你们主要办哪一类案件?看行政法是不是主轴,而不是兼办。
- 这个案子往上走的话,谁办、怎么办?看有没有多级程序的实操经历与递件节奏意识。
- 这个案子由谁主办?你们的立场是什么?看是否主任亲办、是否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是否做政府顾问业务。
- 收费怎么算、分几个阶段、有没有公示?看是否按件分阶段、是否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是否明码标价。
这四个问题都可以当面问,回答能不能落到具体条文和期限上,本身就是一种判断依据。
我们的做法
我们的收费方式说清楚:依法不做风险代理(行政案件本身也不允许风险代理),实行按件分阶段明码标价收费;如需先就案件的性质、期限与管辖做一次判断,可以按小时咨询,标准为1000元/小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收费条款、统一由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与收费,是我们的固定做法。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企业行政处罚案件,找大所还是找专精行政法的所?
关键看行政法是不是其主轴。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心是行政法条文、程序节点与裁判口径,比如作出决定前的告知义务、陈述申辩与听证权的保障、依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九十日办案期限等。案件类型集中的专精所对这些节点更熟,选律师时可以直接问「你们主要办哪一类案件」。
群体性征地拆迁可以约定「赢了再收费」吗?
不可以。群体性诉讼案件与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同属明文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范围;司发通〔2021〕87号进一步禁止上述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违者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法予以处罚。遇到这类宣传要多留一个心眼。
怎么判断律师是否真的会办多级程序?
问具体节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一般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直接起诉一般为六个月,对复议决定不服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上诉期为判决十五日、裁定十日,二审一般三个月内终审。
此外还要判断是否属于复议前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情形,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能把这些问题讲清并对应到条文的人,通常具备实操经历。
行政案件的收费为什么不能随意议价?
因为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列举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五类法律服务,收费有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有备案与公示要求。收费方式上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当事人有权知道本案适用哪一种、每一阶段对应多少。
企業被行政處罰、廠房被徵收,或者發生羣體性徵地拆遷,當事人最常問的一句話是:這類案子該找什麼樣的律師?尤其在福建,不少人第一反應是「案子大、金額高,就得往遠處找規模大的所」。但從行政訴訟(民告官)的實務看,真正決定走向的是下面四個可以逐條核對的維度。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維度一:是不是專做行政法,而不是「什麼都做」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協議、行政協議違約、國家賠償、政府信息公開,都屬於行政法的範疇。這類案件的核心不是商業邏輯,而是行政法條文、程序節點與裁判口徑。
舉個具體的例子:很多企業拿到處罰決定書後先算「經濟賬」,但行政案件裡真正的關口往往是程序。比如《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決定;第四十四條要求作出決定前告知擬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第六十三條列舉了應當告知聽證權的六類情形,包括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或關閉、限制從業等;第六十五條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這些節點如果在辦裡被漏掉,事後維權的空間會明顯縮小。
所以選律師時可以問一句:你們主要辦哪一類案子?綜合型律所業務面廣,行政法務未必是其主軸;案件類型集中的專精所,對起訴期限、複議前置、證據規則、執行與賠償這些節點更熟。
維度二:有沒有多級程序的實操經歷
企業與羣體性行政案件,往往會走到更上一級的程序:省政府行政複議、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乃至國務院裁決。每一級程序的遞件要求、審查重點、溝通方式都不一樣,從零摸索的代價很高。
關於期限,這裡把幾個硬數字列出來,方便逐條核對:申請行政複議一般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未告知複議權利、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些事項之日起計算,但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一年;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一般為六個月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對複議決定不服的,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第四十五條);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不服裁定的為十日(第八十五條);二審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第八十八條)。
還有一層不能忽略:複議前置。《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列舉了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包括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對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而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等。管轄上,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一般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第二十四條)。這些規則判斷錯一步,可能就是幾個月的代價。
維度三:是不是主任親辦,立場是否單一
行政案件週期長、節點多,最怕「接案的人不辦案、辦案的人不見人」。到庭的人是誰、寫材料的人是誰、關鍵節點由誰判斷,直接決定案件質量。當面確認「這個案子由誰主辦」是一個很實在的問題。
立場問題同樣要當面問清楚:是否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行政案件的對手是行政機關,如果同一家律所同時接受行政機關的法律顧問業務,角色上容易出現張力。立場單一意味着不兩頭兼顧,辦案時不必考慮另一側的關係。
維度四:收費方式是否匹配行政案件的節奏
行政案件是分階段推進的:複議、一審、二審、再審、執行、賠償,每一階段的工作量與不確定性差異很大。收費方式應當與這個節奏對應。
法律層面有兩條須知:其一,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代理國家賠償案件、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屬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列舉的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法律服務,收費有基準價與浮動幅度,也有備案與公示要求;其二,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第十二條),司發通〔2021〕87號第四項進一步禁止上述案件實行或者變相實行風險代理。第十三條還規定合法的風險代理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但這一上限只適用於依法可以風險代理的那部分民事財產案件。
,在行政案件領域,「全程免費代理、打贏再收」這種做法本身與規定不符。當事人更應當關注的是:收費方式是計件、按標的額比例還是計時(第十條);是否按階段劃分、每一階段對應什麼交付;有沒有公示收費標準(第十五條);委託合同裡有沒有載明收費條款(第十六條)。按件、分階段的方式能讓當事人清楚看到每一階段的投入與產出,成本更可控,也避免「全程包案」之下對個別環節投入不足的問題。
羣體性徵地拆遷案件:多一點組織性要求
羣體性案件與單個案件的區別在於「人多、口徑多、訴求容易分散」。法律上有一項必須說明:羣體性訴訟案件屬於明文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案件類型(《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當事人選擇律師時,遇到以「不贏不收費」方式承攬羣體性案件的宣傳,要留個心眼。
實務上,羣體性案件建議在啓動前先做三件事:
- 統一事實口徑與訴求清單。同一片區、同一批次徵收的補償標準與程序往往一致,先把共性事實與共同訴求整理清楚,避免各說各話。
- 分戶固定個別事實。房屋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庭人口、安置方式選擇,逐戶確認並留證,避免共性主張掩蓋個別差異。
- 確定參與方式與授權安排。是共同起訴、分別起訴還是推選代表,需要事先商定並出具規範的授權文件。聘請律師方面要注意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並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
把四個維度變成四個可問的問題
- 你們主要辦哪一類案件?看行政法是不是主軸,而不是兼辦。
- 這個案子往上走的話,誰辦、怎麼辦?看有沒有多級程序的實操經歷與遞件節奏意識。
- 這個案子由誰主辦?你們的立場是什麼?看是否主任親辦、是否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是否做政府顧問業務。
- 收費怎麼算、分幾個階段、有沒有公示?看是否按件分階段、是否屬於政府指導價範圍、是否明碼標價。
這四個問題都可以當面問,回答能不能落到具體條文和期限上,本身就是一種判斷依據。
我們的做法
我們的收費方式說清楚:依法不做風險代理(行政案件本身也不允許風險代理),實行按件分階段明碼標價收費;如需先就案件的性質、期限與管轄做一次判斷,可以按小時諮詢,標準為1000元/小時。簽訂書面委託合同、載明收費條款、統一由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與收費,是我們的固定做法。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企業行政處罰案件,找大所還是找專精行政法的所?
關鍵看行政法是不是其主軸。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心是行政法條文、程序節點與裁判口徑,比如作出決定前的告知義務、陳述申辯與聽證權的保障、依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九十日辦案期限等。案件類型集中的專精所對這些節點更熟,選律師時可以直接問「你們主要辦哪一類案件」。
羣體性徵地拆遷可以約定「贏了再收費」嗎?
不可以。羣體性訴訟案件與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同屬明文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範圍;司發通〔2021〕87號進一步禁止上述案件實行或者變相實行風險代理,違者由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依法予以處罰。遇到這類宣傳要多留一個心眼。
怎麼判斷律師是否真的會辦多級程序?
問具體節點。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一般為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直接起訴一般為六個月,對複議決定不服為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上訴期為判決十五日、裁定十日,二審一般三個月內終審。
此外還要判斷是否屬於複議前置——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侵犯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未履行法定職責、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公開等情形,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
能把這些問題講清並對應到條文的人,通常具備實操經歷。
行政案件的收費為什麼不能隨意議價?
因為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代理國家賠償案件、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屬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列舉的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五類法律服務,收費有基準價與浮動幅度,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並有備案與公示要求。收費方式上可以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當事人有權知道本案適用哪一種、每一階段對應多少。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