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权益,除了直接起诉,还可以走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哪些事能复议、哪些必须先复议、哪些根本不在范围内,答案都在《行政复议法》里。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复议范围:十五种情形(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对征地拆迁领域的当事人来说,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是最常援引的几条:强制拆除与查封扣押对应第(二)项,土地权属确权对应第(四)项,征收征用决定与补偿决定对应第(五)项,机关不查处、不答复对应第(十一)项,征收补偿协议被单方变更解除对应第(十三)项,征地批复等信息不给公开对应第(十四)项。

不在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与之衔接的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该条进一步列明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其中与日常争议关系较大的包括: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等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

理解这几项的意义在于:「已经向上面反映了」「上级已经督办过」,一般不构成可以单独复议或起诉的行为;真正可救济的,仍是那个具有对外效力、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质疑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这一条很实用:很多征收补偿方案、实施细则、会议纪要,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在主行为复议之外附带提出审查申请,可以在不另开程序的情况下把依据本身拉进来。

复议前置:必须先复议,再诉讼(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还规定,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其中的两项作了细化,这两条是当前实务中最常用的:

  • 第二十八条:「未履行法定职责」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该机关存在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行政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明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不属于该项情形。
  • 第二十九条: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开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属于前置情形的,跳过复议直接起诉,法院可能裁定不予立案。但也有缓冲:《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告知当事人应先申请复议,当事人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自起诉之日至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送达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管辖:向谁提(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另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还有两条关于被申请人的规则要一并记住(见《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与审理:五日内审查、六个月内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该条同时列明了受理条件,包括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复议范围、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以及本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也未受理过同一行政行为的诉讼。

审理期限方面,第六十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的类型见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分别对应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确认无效、维持等。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提出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两条路的比较与选择

  • 审查范围:复议审查合法性与适当性,可以处理「明显不当」;诉讼原则上审查合法性。
  • 成本与期限:申请行政复议不缴纳费用;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六十日(可延长最多三十日)。
  • 衔接: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 禁止并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争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

常见问题

什么都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列举了十五种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自然资源权属与征收征用决定及补偿决定、赔偿决定、履职、社会保障给付、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

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属于复议范围的四类事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哪些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列举五类: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侵犯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这些情形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内部人事处理和调解为什么不能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明确将其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均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规定,行政指导行为、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上级机关的执法监督与督促履责行为、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复议期限多久?

一般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事项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遇到行政機關的行為損害權益,除了直接起訴,還可以走行政複議——由行政複議機關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進行審查。哪些事能複議、哪些必須先複議、哪些根本不在範圍內,答案都在《行政複議法》裡。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複議範圍:十五種情形(第十一條)

《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
(六)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
(七)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
(九)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
(十)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十一)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
(十二)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卹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
(十三)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
(十四)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
(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對徵地拆遷領域的當事人來說,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是最常援引的幾條:強制拆除與查封扣押對應第(二)項,土地權屬確權對應第(四)項,徵收徵用決定與補償決定對應第(五)項,機關不查處、不答覆對應第(十一)項,徵收補償協議被單方變更解除對應第(十三)項,徵地批覆等信息不給公開對應第(十四)項。

不在範圍內的事項(第十二條)

《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規定,下列事項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文件;(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

與之銜接的是《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該條進一步列明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事項,其中與日常爭議關係較大的包括: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指導行為;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論證、請示、諮詢等過程性行為;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執法監督、督促履責等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等行為。

理解這幾項的意義在於:「已經向上面反映了」「上級已經督辦過」,一般不構成可以單獨複議或起訴的行為;真正可救濟的,仍是那個具有對外效力、對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

附帶審查:申請複議時可以一併質疑規範性文件(第十三條)

《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範性文件;(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文件;(四)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規範性文件。前款所列規範性文件不含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這一條很實用:很多徵收補償方案、實施細則、會議紀要,都是以規範性文件形式出現的。在主行為複議之外附帶提出審查申請,可以在不另開程序的情況下把依據本身拉進來。

複議前置:必須先複議,再訴訟(第二十三條)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三)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
(四)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還規定,對前款規定的情形,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對其中的兩項作了細化,這兩條是當前實務中最常用的:

  • 第二十八條:「未履行法定職責」是指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履行相應法定職責,該機關存在在法定期限內未受理、受理後不予答覆或者不履行相應法定職責的情形;行政機關明確答覆不予受理、明示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的,不屬於該項情形。
  • 第二十九條:對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決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開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起訴。

屬於前置情形的,跳過複議直接起訴,法院可能裁定不予立案。但也有緩衝:《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未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告知當事人應先申請複議,當事人未經複議直接向法院起訴的,自起訴之日至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送達之日的期間不計入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管轄:向誰提(第二十四條)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轄下列行政複議案件:(一)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二)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三)對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除前款規定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管轄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複議案件。

另外,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履行行政複議機構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還有兩條關於被申請人的規則要一併記住(見《行政複議法》第十八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出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與審理:五日內審查、六個月內決定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該條同時列明瞭受理條件,包括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申請人與被申請複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屬於複議範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以及本機關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也未受理過同一行政行為的訴訟。

審理期限方面,第六十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的,經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適用簡易程序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複議決定的類型見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八條,分別對應撤銷、確認違法、責令履行、確認無效、維持等。此外《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提出複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機關必須受理。

兩條路的比較與選擇

  • 審查範圍:複議審查合法性與適當性,可以處理「明顯不當」;訴訟原則上審查合法性。
  • 成本與期限:申請行政複議不繳納費用;審理期限普通程序六十日(可延長最多三十日)。
  • 銜接: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自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 禁止並行:《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行政複議期間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處罰爭議與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常見問題

什麼都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列舉了十五種可以申請複議的情形,涵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自然資源權屬與徵收徵用決定及補償決定、賠償決定、履職、社會保障給付、行政協議、政府信息公開等。

同時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屬於複議範圍的四類事項: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文件;

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

哪些必須先複議才能起訴?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列舉五類: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對侵犯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而行政機關不予公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屬於這些情形的,應當先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起訴。

內部人事處理和調解為什麼不能複議?

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明確將其排除在複議範圍之外: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以及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均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此外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還規定,行政指導行為、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論證請示諮詢等過程性行為、上級機關的執法監督與督促履責行為、信訪事項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等行為,複議機關不予受理。

複議期限多久?

一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行政機關未告知複議權利、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事項之日起計算,但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一年(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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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房屋土地确权等行政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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