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民告官」之后,第一个实操问题是:是先写复议申请书,还是直接递起诉状?两者各有优劣,而且有一类案件法律明确要求先走复议。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申请复议的法定要素:四件事必须写全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也可以当面提交。第二十二条还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书具体写什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给了明确清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代理人基本情况,并提交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第二十五条)。

两个实操细节值得注意:一是送达地址要写准。复议文书会按送达地址寄送,地址错漏可能导致被当作送达完成,进而影响后续期限。二是被申请人要写对。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或者变更后所列被申请人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所以写错虽然不会被直接搁置,但会多走一轮,期限上不划算。

复议请求怎么写:要具体、可判断

复议请求一般落在四个方向上,可以单选也可以组合:

  • 撤销:请求撤销某一文号的行政行为。
  • 变更:主要用于内容不适当但事实清楚的情形。
  • 确认违法:行为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时使用。
  • 责令履行:针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对应地,《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分别规定了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确认无效、维持等复议决定类型。理由部分建议围绕四个抓手展开——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把「明显不当」写进理由,是复议相较于诉讼的一个优势:复议机关审查合法性,也审查适当性。

期限怎么算:三个容易算错的节点

  • 申请期限:一般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事项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 履职类申请的起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而机关不履行的,复议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 因误走诉讼被耽误的期间: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告知当事人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提起行政诉讼之日至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送达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这一条对当事人是一层保护,但显然不能作为常规安排。

另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细化了起算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事后补充告知的,自收到补充告知通知之日起计算。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便利条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依法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需要自行纠正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撤销、变更处罚决定等方式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至机关告知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这在交通、市场监管等高频处罚场景中有实用价值。

复议与诉讼怎么选:五个维度对比

  • 审查范围:复议审查合法性与适当性,可以处理「明显不当」;诉讼原则上审查合法性,对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涉及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判决变更。
  • 受理机关: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一般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见《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办理;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
  • 期限:复议申请六十日,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的为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的三十日内作出(第六十二条)。
  • 成本:申请行政复议不缴纳费用;诉讼程序有相应的诉讼费用规定,行政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行政案件亦有减免与缓交机制。
  • 终局性:对复议决定不服,除法律规定的少数终局情形外,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诉讼则可能经历一审、二审、再审。

关键前提:先确认是不是复议前置

这不是「可选项」。2023 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列举了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还把信息公开类前置进一步说清: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开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属于前置情形的,跳过复议直接起诉,法院可能裁定不予立案。此外《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明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两条路只能走一条,先走哪条要想清楚。

两步走:先复议、不服再诉的路径设计

对可以选择路径的案件,「先复议、不服再诉」是比较常见的组合:复议成本低、周期相对短,而且能一并审查适当性;如果复议结果不理想,还可以在十五日内起诉,把司法审查接上。这个组合的价值不只是「多一次机会」,还在于复议阶段可以把争点、证据固定下来,让后续诉讼更聚焦。

设计两步走时,期限要串成一条线:

  1. 知道行政行为之日 → 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 复议机关受理 → 普通程序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最多三十日)。
  3. 收到复议决定书 → 十五日内起诉。
  4.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 → 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另外要提前想清楚一件事: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依《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时以原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些会影响起诉状的写法与举证安排。

材料清单

  • 复议申请书:按第二十四条四项要素写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 身份证明:公民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被申请行政行为文书:决定书、通知书、答复件等,并保留信封与邮戳以证明收到日期。
  • 期限凭证:证明知道该行为的时间点,例如签收记录、送达回执、公告截图。
  • 事实与证据材料:权属材料、合同、照片视频、往来文书、损失凭证。
  • 代理材料: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争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

常见问题

复议申请书必须写哪些?

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四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复议和诉讼先选哪个好?

多数情形可以自选,但属于法定复议前置的必须先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复议不收费、能一并审查适当性,诉讼审查更严格且具终局性;可选案件常用「先复议、不服再诉」的组合,但要把每阶段期限盯紧。

复议之后还能起诉吗?

能。除法律规定的少数终局情形外,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申请书里被申请人写错了怎么办?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或者变更后所列被申请人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以递交前应先把被申请人核对准确,避免多走一轮。

決定「民告官」之後,第一個實操問題是:是先寫複議申請書,還是直接遞起訴狀?兩者各有優劣,而且有一類案件法律明確要求先走複議。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申請複議的法定要素:四件事必須寫全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可以通過郵寄或者行政複議機關指定的互聯網渠道等方式提交,也可以當面提交。第二十二條還規定,申請人對兩個以上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分別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書具體寫什麼,《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給了明確清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並提交身份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所、送達地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送達地址、聯繫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申請書中寫明代理人基本情況,並提交身份證明和代理權限證明(第二十五條)。

兩個實操細節值得注意:一是送達地址要寫準。複議文書會按送達地址寄送,地址錯漏可能導致被當作送達完成,進而影響後續期限。二是被申請人要寫對。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人不同意變更或者變更後所列被申請人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所以寫錯雖然不會被直接擱置,但會多走一輪,期限上不划算。

複議請求怎麼寫:要具體、可判斷

複議請求一般落在四個方向上,可以單選也可以組合:

  • 撤銷:請求撤銷某一文號的行政行為。
  • 變更:主要用於內容不適當但事實清楚的情形。
  • 確認違法:行為已經執行完畢或者撤銷已無實際意義時使用。
  • 責令履行:針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對應地,《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八條分別規定了撤銷、確認違法、責令履行、確認無效、維持等複議決定類型。理由部分建議圍繞四個抓手展開——事實不清或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明顯不當。把「明顯不當」寫進理由,是複議相較於訴訟的一個優勢:複議機關審查合法性,也審查適當性。

期限怎麼算:三個容易算錯的節點

  • 申請期限:一般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行政機關未告知申請複議的權利、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事項之日起計算,但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
  • 履職類申請的起算:《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而行政機關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六十日起計算;在緊急情況下請求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而機關不履行的,複議申請期限不受限制。
  • 因誤走訴訟被耽誤的期間: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未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告知當事人應先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未經複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自提起行政訴訟之日至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送達之日的期間不計入行政複議申請期限。這一條對當事人是一層保護,但顯然不能作為常規安排。

另外《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細化了起算日:以郵寄方式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以電子方式送達的,自法律文書到達受送達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之日起計算;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事後補充告知的,自收到補充告知通知之日起計算。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便利條款:《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依法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後,認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者不當、需要自行糾正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序採取撤銷、變更處罰決定等方式予以糾正,並將有關情況告知申請人和行政複議機關;申請人提交申請之日至機關告知之日的期間不計入行政複議申請期限。這在交通、市場監管等高頻處罰場景中有實用價值。

複議與訴訟怎麼選:五個維度對比

  • 審查範圍:複議審查合法性與適當性,可以處理「明顯不當」;訴訟原則上審查合法性,對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涉及款額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判決變更。
  • 受理機關:複議由行政複議機關(一般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四條)辦理;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
  • 期限:複議申請六十日,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序的為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決定,情況複雜經批准可延長,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適用簡易程序的三十日內作出(第六十二條)。
  • 成本:申請行政複議不繳納費用;訴訟程序有相應的訴訟費用規定,行政案件受理費按件收取,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行政案件亦有減免與緩交機制。
  • 終局性:對複議決定不服,除法律規定的少數終局情形外,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訴訟則可能經歷一審、二審、再審。

關鍵前提:先確認是不是複議前置

這不是「可選項」。2023 年修訂的《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列舉了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而行政機關不予公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其他情形。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還把信息公開類前置進一步說清:對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決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開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起訴。

屬於前置情形的,跳過複議直接起訴,法院可能裁定不予立案。此外《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明確: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行政複議期間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兩條路只能走一條,先走哪條要想清楚。

兩步走:先複議、不服再訴的路徑設計

對可以選擇路徑的案件,「先複議、不服再訴」是比較常見的組合:複議成本低、週期相對短,而且能一併審查適當性;如果複議結果不理想,還可以在十五日內起訴,把司法審查接上。這個組合的價值不只是「多一次機會」,還在於複議階段可以把爭點、證據固定下來,讓後續訴訟更聚焦。

設計兩步走時,期限要串成一條線:

  1. 知道行政行為之日 → 六十日內提出複議申請。
  2. 複議機關受理 → 普通程序六十日內作出決定(可延長最多三十日)。
  3. 收到複議決定書 → 十五日內起訴。
  4.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 → 自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

另外要提前想清楚一件事:如果複議機關維持原行為,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如果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複議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起訴原行政行為時以原機關為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時以複議機關為被告。這些會影響起訴狀的寫法與舉證安排。

材料清單

  • 複議申請書:按第二十四條四項要素寫全,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身份證明:公民的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被申請行政行為文書:決定書、通知書、答覆件等,並保留信封與郵戳以證明收到日期。
  • 期限憑證:證明知道該行為的時間點,例如簽收記錄、送達回執、公告截圖。
  • 事實與證據材料:權屬材料、合同、照片視頻、往來文書、損失憑證。
  • 代理材料: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提交身份證明和代理權限證明。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處罰爭議與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常見問題

複議申請書必須寫哪些?

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四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公民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所、送達地址、聯繫方式;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送達地址、聯繫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的名稱;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並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提交身份證明材料(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複議和訴訟先選哪個好?

多數情形可以自選,但屬於法定複議前置的必須先複議(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複議不收費、能一併審查適當性,訴訟審查更嚴格且具終局性;可選案件常用「先複議、不服再訴」的組合,但要把每階段期限盯緊。

複議之後還能起訴嗎?

能。除法律規定的少數終局情形外,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自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

申請書裡被申請人寫錯了怎麼辦?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人不同意變更或者變更後所列被申請人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所以遞交前應先把被申請人核對準確,避免多走一輪。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遇到同类案件?先做一次专业评估

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房屋土地确权等行政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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