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的征地拆迁与城市更新中,不少当事人会突然收到一份《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第一反应往往是「是不是借拆违压低补偿」。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处理这件事要靠程序,不靠情绪。下面按法定程序讲清楚:什么算违建、强拆前必须经过哪些步骤、救济期限在哪里。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先弄清「违建」的认定依据

《城乡规划法》按区域分两条线:

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第六十五条: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这两条里有一个关键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是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前者是限期改正加罚款,后者才导向上限期拆除。也就是说,是否构成「无法改正」,本身就是可以论证的事实问题——房屋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影响规划实施、是否可以通过局部调整补正。实践中很多案件在这一步就被直接跳到「限期拆除」,缺少必要的认定说明。

认定违建不等于马上能拆:四道程序门槛

《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拆除设了明确的前置步骤,缺一环就属于程序违法:

  1. 催告(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四项内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听取陈述申辩(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这一条是「催告不是走过场」的法律依据。
  3. 作出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五项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同条还有一句: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要求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 公告与限期自拆(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是第四十四条的硬条件——不是行政机关想何时拆就何时拆,法定期限届满且当事人放弃救济,才是可以动手的时点。

衔接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一条解决的是执行主体问题——由本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而不是由某个部门自行决定。

还有几条对当事人有利的程序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章里还有几条规定在强拆案件中经常被引用:

  •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以断水断电断路逼迁的做法,直接与此条冲突。
  •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第四十条: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执行标的灭失、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等情形,应当终结执行。
  •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这一条是「拆错了怎么补救」的直接依据——恢复原状优先,不能恢复原状的赔偿。
  •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对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且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应当遵守四项规定,包括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两个关键救济期限

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一般可以自知道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经复议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第四十五条)。如果作出行为时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事项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要特别强调第四十四条的逻辑关系:强制拆除只能在「法定期限届满、又不复议不诉讼」之后实施。反过来说,在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本身就是阻却强制拆除推进的法定途径——这也意味着期限一旦错过,执行层面的空间会明显收窄。所以收到文书的第一件事是确认文书名称、作出机关、送达日期,第二件事是算清六十日与六个月的截止日。

另外要判断是否属于复议前置。如果争议实质涉及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涉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不予公开,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同样属于前置范围。至于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被决定侵犯的情形,也在前置之列。

征地拆迁里「拆违」与补偿的关系

这一层要拆开看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哪些「加建」确实不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这几条就是「临时加建不补」的法律依据。

第二个问题:本来合法的房屋不能被「拆违」一棍子打死。已经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属于合法建设的房屋,不因征收而被重新认定为违建;房屋部分手续不全的,应当先走确认、补证的路径,再谈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明确: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遇到「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形,处理思路是把程序一步一步核到位——预公告有没有发、现状调查有没有做、方案有没有公告不少于三十日、有没有补偿安置决定,这些都可能成为判断的关键点。

收到文书后的六个动作

  1. 确认文书性质与作出机关。是《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是《强制执行决定书》?作出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还是本级政府责成的部门?主体不适格本身就是可主张的点。
  2. 核对文书的载明事项。有没有写明事实与依据、履行期限与方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载明事项缺失属于程序瑕疵。
  3. 按文书载明的期限行使陈述申辩权。以书面形式提交,写清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并要求书面答复记录。
  4. 在期限内作出复议或诉讼的选择。六十日与六个月是两个不同口径的窗口,先算清楚再决定路径。
  5. 固定证据。对房屋内外状况拍照录像并留存时间信息,清点物品,保留权属与审批材料,对执法过程依法记录。
  6. 评估「能否改正」这个事实问题。房屋是否符合规划、能否通过局部调整补正,是区分「限期改正加罚款」与「限期拆除」的关键,应当主动提出主张与材料。

常见抗辩点小结

把上述规定归拢一下,遇到拆违案件可以从五个方向逐项核对:

  1. 认定环节——房屋是否确属未取得或未按许可建设?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还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有没有作出对应的说明与认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2. 主体资格——城市、镇规划区内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乡、村庄规划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强制拆除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第六十八条)。主体不对,行为本身就有问题。
  3. 程序环节——催告有没有书面作出、有没有载明四项事项;有没有听取陈述申辩并记录复核;强制执行决定书有没有载明五项事项并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
  4. 时点环节——有没有公告并限期自拆;实施拆除时,法定期限是否已届满、当事人是否已放弃复议与诉讼(第四十四条)。
  5. 方式环节——有没有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有没有以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搬迁(第四十三条);代履行有没有在三日前催告、有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争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

常见问题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理会会怎样?

不建议不理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本身就是阻却强制拆除推进的法定途径,放弃救济会明显收窄后续空间。

强拆前必须公示、催告吗?

必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催告书需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金额与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书面载明当事人信息、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可以夜间或者以断水断电方式强制拆除吗?

不可以。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也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以停水停电等方式逼迁,与该条规定直接冲突。

如果拆错了,怎么补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此外,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在福建的徵地拆遷與城市更新中,不少當事人會突然收到一份《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第一反應往往是「是不是借拆違壓低補償」。這種擔心可以理解,但處理這件事要靠程序,不靠情緒。下面按法定程序講清楚:什麼算違建、強拆前必須經過哪些步驟、救濟期限在哪裡。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先弄清「違建」的認定依據

《城鄉規劃法》按區域分兩條線:

城市、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依第六十四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依第六十五條: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這兩條裡有一個關鍵區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與「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是兩種不同的處理結果。前者是限期改正加罰款,後者才導向上限期拆除。也就是說,是否構成「無法改正」,本身就是可以論證的事實問題——房屋是否符合規劃、是否影響規劃實施、是否可以通過局部調整補正。實踐中很多案件在這一步就被直接跳到「限期拆除」,缺少必要的認定說明。

認定違建不等於馬上能拆:四道程序門檻

《行政強制法》對強制拆除設了明確的前置步驟,缺一環就屬於程序違法:

  1. 催告(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四項內容: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 聽取陳述申辯(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這一條是「催告不是走過場」的法律依據。
  3. 作出並送達強制執行決定(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載明五項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同條還有一句: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第三十八條要求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4. 公告與限期自拆(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這是第四十四條的硬條件——不是行政機關想何時拆就何時拆,法定期限屆滿且當事人放棄救濟,才是可以動手的時點。

銜接上,《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這一條解決的是執行主體問題——由本級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而不是由某個部門自行決定。

還有幾條對當事人有利的程序規定

《行政強制法》第四章裡還有幾條規定在強拆案件中經常被引用:

  •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以斷水斷電斷路逼遷的做法,直接與此條衝突。
  •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應當中止執行;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 第四十條: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執行標的滅失、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等情形,應當終結執行。
  • 第四十一條: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這一條是「拆錯了怎麼補救」的直接依據——恢復原狀優先,不能恢復原狀的賠償。
  • 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 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對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且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應當遵守四項規定,包括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兩個關鍵救濟期限

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不服,一般可以自知道該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經複議不服的,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第四十五條)。如果作出行為時未告知複議權利、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申請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些事項之日起計算,但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一年。

要特別強調第四十四條的邏輯關係:強制拆除只能在「法定期限屆滿、又不複議不訴訟」之後實施。反過來說,在期限內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本身就是阻卻強制拆除推進的法定途徑——這也意味着期限一旦錯過,執行層面的空間會明顯收窄。所以收到文書的第一件事是確認文書名稱、作出機關、送達日期,第二件事是算清六十日與六個月的截止日。

另外要判斷是否屬於複議前置。如果爭議實質涉及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涉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而不予公開,屬於《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同樣屬於前置範圍。至於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被決定侵犯的情形,也在前置之列。

徵地拆遷裡「拆違」與補償的關係

這一層要拆開看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哪些「加建」確實不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申請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同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自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此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這幾條就是「臨時加建不補」的法律依據。

第二個問題:本來合法的房屋不能被「拆違」一棍子打死。已經依法取得審批手續、屬於合法建設的房屋,不因徵收而被重新認定為違建;房屋部分手續不全的,應當先走確認、補證的路徑,再談補償。《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也明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農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遇到「以拆違促拆遷」的情形,處理思路是把程序一步一步核到位——預公告有沒有發、現狀調查有沒有做、方案有沒有公告不少於三十日、有沒有補償安置決定,這些都可能成為判斷的關鍵點。

收到文書後的六個動作

  1. 確認文書性質與作出機關。是《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還是《強制執行決定書》?作出主體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政府還是本級政府責成的部門?主體不適格本身就是可主張的點。
  2. 核對文書的載明事項。有沒有寫明事實與依據、履行期限與方式、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載明事項缺失屬於程序瑕疵。
  3. 按文書載明的期限行使陳述申辯權。以書面形式提交,寫清事實、證據與法律依據,並要求書面答覆記錄。
  4. 在期限內作出複議或訴訟的選擇。六十日與六個月是兩個不同口徑的窗口,先算清楚再決定路徑。
  5. 固定證據。對房屋內外狀況拍照錄像並留存時間信息,清點物品,保留權屬與審批材料,對執法過程依法記錄。
  6. 評估「能否改正」這個事實問題。房屋是否符合規劃、能否通過局部調整補正,是區分「限期改正加罰款」與「限期拆除」的關鍵,應當主動提出主張與材料。

常見抗辯點小結

把上述規定歸攏一下,遇到拆違案件可以從五個方向逐項核對:

  1. 認定環節——房屋是否確屬未取得或未按許可建設?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還是「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有沒有作出對應的說明與認定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2. 主體資格——城市、鎮規劃區內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理,鄉、村莊規劃區內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強制拆除依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第六十八條)。主體不對,行為本身就有問題。
  3. 程序環節——催告有沒有書面作出、有沒有載明四項事項;有沒有聽取陳述申辯並記錄複核;強制執行決定書有沒有載明五項事項並直接送達(《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
  4. 時點環節——有沒有公告並限期自拆;實施拆除時,法定期限是否已屆滿、當事人是否已放棄複議與訴訟(第四十四條)。
  5. 方式環節——有沒有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有沒有以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搬遷(第四十三條);代履行有沒有在三日前催告、有沒有采用暴力脅迫等非法方式(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處罰爭議與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常見問題

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不理會會怎樣?

不建議不理會。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也就是說,期限內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本身就是阻卻強制拆除推進的法定途徑,放棄救濟會明顯收窄後續空間。

強拆前必須公示、催告嗎?

必須。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催告書需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金額與給付方式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當事人有權陳述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記錄、複核,成立的應當採納。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書面載明當事人信息、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機關名稱印章和日期,並直接送達當事人。

可以夜間或者以斷水斷電方式強制拆除嗎?

不可以。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情況緊急的除外;也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以停水停電等方式逼遷,與該條規定直接衝突。

如果拆錯了,怎麼補救?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此外,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時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遇到同类案件?先做一次专业评估

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房屋土地确权等行政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立即咨询 0591-8370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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