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属于违法建筑,拆了没有补偿。」这是征地拆迁协商中最常见的一句话,也是当事人最容易被压住的一句话。这句话要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几件事:违法的认定本身成立、处理方式合法、程序走到位。任缺其一,就都有可主张的空间。
先分清:违法建筑的处理不是「一律拆除」
很多人以为违法建筑只有一种结局,法律规定了分档处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针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针对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两条对比,一个关键分档就出来了:
| 情形 | 法律处理 | 对补偿主张的意义 |
|---|---|---|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限期改正 + 罚款(第六十四条) | 「可改正」路径存在,说明并非必拆 |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第六十四条) | 才进入拆除轨道 |
| 乡村规划区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五条) | 「逾期不改正」是拆除的前置条件 |
也就是说,「是否属于尚可改正的情形」是一个必须被回答的问题,而不是默认否定。如果行政机关直接跳到拆除,而没有对可改正性作出说明,这本身就是可质疑的地方。
强制拆除有明确的法定程序
即使认定违法且应当拆除,拆除的执行也必须走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其中几个环节对当事人最有用:
第一,先催告。《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强制执行决定书要载明救济途径和期限。《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拆除违法建筑要先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一条的表述很有信息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是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的前置条件。反过来说,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启动了复议或诉讼,强拆的直接依据就发生了变化。
还有两条容易被忽略的禁制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设了两条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这两条在实务中很实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的强制拆除(非紧急情形),以及以停水、停电、停气方式施压的做法,本身即属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这一点在证据固定上尤其值得注意——违法实施的事实往往比补偿标准更容易被清晰证明。
此外,如果拆除过程中造成了合法财产损失,《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个必须注意的期限:可能只有十五日
这是本文最需要强调的一点。《土地管理法》在处罚条款之后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请注意这个十五日。它与我们平时熟悉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差距很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 情形 | 期限 | 依据 |
|---|---|---|
| 一般行政诉讼(直接起诉) | 六个月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
| 不服复议决定后起诉 | 十五日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
| 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 | 十五日 | 《土地管理法》处罚条款 |
这意味着: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那一刻,就进入了短期倒计时。实务中最令人遗憾的情形,就是当事人以为「还有半年可以慢慢想」,等到准备行动时期限早已届满。收到任何带「责令」「限期」字样的文书,第一件事应当是确认文书中载明的救济途径与期限,而不是先找人理论。
历史遗留与政策原因:为什么值得单独主张
第三类可主张的空间,来自违建形成的原因。以下情形在实践中经常被笼统归入「违建」而压低补偿:
- 因早年政策、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办证。房屋建成时符合当时的管理要求,后来规划或审批口径变化,不能简单以现行标准倒推当年违法。
- 系家庭仅有住房。当事人除该房屋外别无住处,处理方式上需要审慎,安置问题不能回避。
- 证照缺失有客观原因。如审批渠道长期不畅、集体统一安排建设而未逐户办证等。
- 行政机关长期未予处理。房屋长期存在、未被及时查处,后续处理时需要考虑这个事实。
这类情形的处理思路不是「否认违建」,而是审查认定依据是否站得住脚、处理方式是否与其情节相当,必要时通过确权、改正或合理安置来解决。
给当事人的核查清单
- 第一,我收到的是哪种文书?「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法律性质与后果各不相同。
- 第二,文书上写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是什么?特别注意是否出现「十五日」,若出现必须按短期期限准备。
- 第三,有没有经过催告?催告书是否载明第三十五条要求的事项?缺少催告的强制执行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 第四,拆除是否经过公告并限期自行拆除?这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明确要求。
- 第五,有没有被要求先陈述申辩?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复核程序是必经环节。
- 第六,是否存在可改正的情形?是否可能通过补办手续、改正解决,而不是拆除。
- 第七,有没有历史遗留、政策原因或系家庭仅有住房的情节?这些都要在提交材料时明确写出。
在福建办理的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案件中,「违建」类争议的胜负手,通常不在房屋当年该不该建,而在认定是否成立、处理方式是否分档、程序是否走全、期限是否守住这四件事上。把这四点逐一核对,才能看清自己真正能争什么。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违建一定没有补偿吗?
并非绝对。关键看三点:认定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无历史和政策原因。系家庭仅有住房的更需谨慎处理,安置问题不能回避。
强拆前有什么法定程序?
依《行政强制法》,一般须经事先催告(第三十五条,书面并载明履行期限、方式和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第三十六条)、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载明救济途径和期限(第三十七条);依第四十四条,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还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怎么办?
第一件事是确认文书中载明的救济途径与期限。《土地管理法》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规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远短于一般行政诉讼的六个月。确认期限后,尽快在期限内启动复议或诉讼。
夜间或者节假日强拆违法吗?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同条还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违法建筑有可能不拆吗?
有可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只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第六十五条对乡村规划区内则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强拆造成损失能赔吗?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你這屬於違法建築,拆了沒有補償。」這是徵地拆遷協商中最常見的一句話,也是當事人最容易被壓住的一句話。這句話要成立,需要同時滿足幾件事:違法的認定本身成立、處理方式合法、程序走到位。任缺其一,就都有可主張的空間。
先分清:違法建築的處理不是「一律拆除」
很多人以為違法建築只有一種結局,法律規定了分檔處理。《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針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行為規定: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針對鄉村規劃區內的建設行為規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兩條對比,一個關鍵分檔就出來了:
| 情形 | 法律處理 | 對補償主張的意義 |
|---|---|---|
|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 限期改正 + 罰款(第六十四條) | 「可改正」路徑存在,說明並非必拆 |
|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 |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並處罰款(第六十四條) | 才進入拆除軌道 |
| 鄉村規劃區內,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五條) | 「逾期不改正」是拆除的前置條件 |
也就是說,「是否屬於尚可改正的情形」是一個必須被回答的問題,而不是默認否定。如果行政機關直接跳到拆除,而沒有對可改正性作出說明,這本身就是可質疑的地方。
強制拆除有明確的法定程序
即使認定違法且應當拆除,拆除的執行也必須走程序。《行政強制法》第四章專章規定了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其中幾個環節對當事人最有用:
第一,先催告。《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二,當事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強制執行決定書要載明救濟途徑和期限。《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四,拆除違法建築要先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這一條的表述很有信息量:「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是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的前置條件。反過來說,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啓動了複議或訴訟,強拆的直接依據就發生了變化。
還有兩條容易被忽略的禁制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設了兩條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這兩條在實務中很實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實施的強制拆除(非緊急情形),以及以停水、停電、停氣方式施壓的做法,本身即屬違法實施行政強制。這一點在證據固定上尤其值得注意——違法實施的事實往往比補償標準更容易被清晰證明。
此外,如果拆除過程中造成了合法財產損失,《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一個必須注意的期限:可能只有十五日
這是本文最需要強調的一點。《土地管理法》在處罰條款之後規定: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請注意這個十五日。它與我們平時熟悉的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差距很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四十五條規定,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 情形 | 期限 | 依據 |
|---|---|---|
| 一般行政訴訟(直接起訴) | 六個月 |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
| 不服複議決定後起訴 | 十五日 |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
| 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 | 十五日 | 《土地管理法》處罰條款 |
這意味着: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的那一刻,就進入了短期倒計時。實務中最令人遺憾的情形,就是當事人以為「還有半年可以慢慢想」,等到準備行動時期限早已屆滿。收到任何帶「責令」「限期」字樣的文書,第一件事應當是確認文書中載明的救濟途徑與期限,而不是先找人理論。
歷史遺留與政策原因:為什麼值得單獨主張
第三類可主張的空間,來自違建形成的原因。以下情形在實踐中經常被籠統歸入「違建」而壓低補償:
- 因早年政策、規劃調整等原因未辦證。房屋建成時符合當時的管理要求,後來規劃或審批口徑變化,不能簡單以現行標準倒推當年違法。
- 系家庭僅有住房。當事人除該房屋外別無住處,處理方式上需要審慎,安置問題不能迴避。
- 證照缺失有客觀原因。如審批渠道長期不暢、集體統一安排建設而未逐戶辦證等。
- 行政機關長期未予處理。房屋長期存在、未被及時查處,後續處理時需要考慮這個事實。
這類情形的處理思路不是「否認違建」,而是審查認定依據是否站得住腳、處理方式是否與其情節相當,必要時通過確權、改正或合理安置來解決。
給當事人的核查清單
- 第一,我收到的是哪種文書?「責令停止建設」「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拆除」「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的法律性質與後果各不相同。
- 第二,文書上寫的救濟途徑和期限是什麼?特別注意是否出現「十五日」,若出現必須按短期期限準備。
- 第三,有沒有經過催告?催告書是否載明第三十五條要求的事項?缺少催告的強制執行程序存在明顯瑕疵。
- 第四,拆除是否經過公告並限期自行拆除?這是《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明確要求。
- 第五,有沒有被要求先陳述申辯?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記錄、複核程序是必經環節。
- 第六,是否存在可改正的情形?是否可能通過補辦手續、改正解決,而不是拆除。
- 第七,有沒有歷史遺留、政策原因或系家庭僅有住房的情節?這些都要在提交材料時明確寫出。
在福建辦理的徵地拆遷與行政訴訟案件中,「違建」類爭議的勝負手,通常不在房屋當年該不該建,而在認定是否成立、處理方式是否分檔、程序是否走全、期限是否守住這四件事上。把這四點逐一核對,才能看清自己真正能爭什麼。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違建一定沒有補償嗎?
並非絕對。關鍵看三點:認定是否合法、是否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有無歷史和政策原因。系家庭僅有住房的更需謹慎處理,安置問題不能迴避。
強拆前有什麼法定程序?
依《行政強制法》,一般須經事先催告(第三十五條,書面並載明履行期限、方式和陳述申辯權)、聽取陳述申辯(第三十六條)、作出書面強制執行決定書並載明救濟途徑和期限(第三十七條);依第四十四條,對違法建築強制拆除還應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怎麼辦?
第一件事是確認文書中載明的救濟途徑與期限。《土地管理法》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規定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遠短於一般行政訴訟的六個月。確認期限後,儘快在期限內啓動複議或訴訟。
夜間或者節假日強拆違法嗎?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情況緊急的除外。同條還規定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違法建築有可能不拆嗎?
有可能。《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罰款;只有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才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第六十五條對鄉村規劃區內則規定「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強拆造成損失能賠嗎?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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