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状上有一栏看起来最容易写、实际最不能写错——诉讼请求。它不是用来表达情绪的段落,而是决定法院按哪套规则审理、按哪一条判决的技术性起点。请求写偏,案子可能在实体问题还没展开时就被驳回;请求写得不完整,即使赢了,也拿不到原本可以拿到的东西。

一、为什么「诉讼请求」是行政诉讼里最不能写错的一栏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把起诉条件列为四项:(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项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并列,说明请求本身就是起诉条件的一部分。更关键的是,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由请求决定:请求撤销,法院就在撤销判决的框架里审;请求确认违法,法院就在确认违法的框架里审。请求类型不同,审理的着眼点、举证的重点,甚至能不能得到支持,都会不一样。

二、总览:六类请求,对应六种判决

诉讼请求对应判决条文适用要点
撤销(可一并请求重作)第七十条行政行为存在六种违法情形之一
确认违法第七十四条应当撤销但撤销会造成重大损害;程序轻微违法不影响权利;或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等
确认无效第七十五条重大且明显违法,且须由原告申请
履行(针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第七十二条先有申请,等待期满,且多属复议前置
给付(针对给付义务)第七十三条机关依法负有给付义务
变更第七十七条仅限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另外两类要单独记:驳回诉讼请求(第六十九条)不是当事人可以「请求」的结果,而是请求不成立时的处理;行政协议类案件按第七十八条处理,请求应当写成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给予补偿。

三、撤销请求:六种情形,还可以一并要求重作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这六项是撤销之诉的清单。写撤销请求时,有两点实务考虑:

  • 只写「撤销」有时不够。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机关还可能再作出一个类似的决定,应当一并请求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样一旦重作的决定与原决定基本相同,就可以援引第七十一条主张其未履行判决——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 「明显不当」是一条常被低估的路径。第(六)项不需要证明行为违法,只需要说明裁量结果明显失当。

四、确认违法与确认无效:该选哪个

这是两个最容易混淆的请求。区别在于违法的程度有没有可以撤销的对象

确认违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适用于两种情况: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这两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确认违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适用于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情形:(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一)项在征地拆迁类案件里出场最多。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房子已经不在了,就没有「撤销」的对象,请求只能是确认违法。这一步走对,后面的赔偿请求才接得上。

确认无效(第七十五条)的门槛明显更高: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两个附带条件要看清:一是违法程度要达到「重大且明显」;二是这条用的是「原告申请」,意味着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判决确认无效,请求必须自己写出来。

反过来也说一句:如果实际情形只构成一般违法,请求确认无效会被驳回。所以选择顺序应当是——先判断违法的程度和有没有可撤销对象,再决定写哪一种,而不是照抄别人的状纸。

五、履行请求与给付请求:先有一份申请,再等两个月

这两类请求的适用条件比撤销严格,原因是它们有一道前置门槛。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所以「履行请求」的第一件事不是写状纸,而是能证明自己已经提出过申请——书面申请、邮寄凭证、窗口回执,缺一样都会让案子卡在起点。

判决层面,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七十三条规定: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这类案件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路径问题: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把「认为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列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之一。也就是说,很多履职类争议不能直接起诉,要先走复议。同时按同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复议期间不得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再申请复议——两条路不能并行。

六、变更请求:只有两类可以提,而且不会更吃亏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变更的门槛很明确——只有这两类。同条第二款还给了一句保护性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情形除外。

这条对当事人的意义在于:符合条件时,请求变更比请求撤销可能更直接。撤销之后机关仍要重新作出决定,往返一次时间成本不低;变更判决直接改掉数额或结论,一步到位。当然,前提是情形确实落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这两类里。

七、附带请求:补救措施与赔偿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把「确认」和「赔偿」接在了一起。而请求赔偿的时间路径还有一问:是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还是在诉讼中一并提?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给出的答案是两条路都可以: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两条路的期限不同,这一点必须记清。《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实务上的取舍是:已经要就行政行为起诉的,把赔偿一并提,期限压力最小;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的,则要盯住「两个月决定期」和其后的「三个月起诉期」。

八、五个最常见的选错,以及怎么改

  1. 行为已实施完毕,却请求「撤销」。改为请求确认违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再依第七十六条主张补救与赔偿。典型场景:房屋已被拆除、罚款已被收缴。
  2. 该请求「履行」,却请求「撤销」。机关一直没有答复,这不是一份「决定」可以被撤销的问题,而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应当写成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七十二条),并注意先走过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3. 该请求「撤销」,却请求「确认无效」。确认无效要求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门槛比一般违法高。判断不成立时请求会被驳回,反而多耗一轮时间。
  4. 只写「撤销」,没写「责令重新作出」。撤销之后机关可以再次作出类似决定,案件会回到原点。写上一并重作的请求,才能用得上第七十一条的限制。
  5. 要赔钱却只提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与赔偿是两个请求,赔偿要在诉讼中一并提出,或者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只确认违法,赔偿不会自动产生。

还有一条通用的提醒:请求写得越具体,法院处理越直接。例如请求撤销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编号为某号的某决定;请求确认某年某月某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把文书名称、日期、编号写进去,比「请求撤销违法决定」这种笼统写法有用得多。

九、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福建办理征地拆迁、行政处罚这类行政诉讼案件时,诉讼请求的确定通常发生在第一步:先把手上拿到的文书逐份编号,判断每一份的性质与可诉性,再决定请求的类型、范围和顺序。请求选对,后面的举证和实体争辩才有着力点;请求选错,往往是在第一道门槛上吃亏。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既包括被征收人、被处罚人,也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受害人、相邻权人等,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可以同时写几个?

法律没有限定只能写一个,但每一个请求都要有对应的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实务上通常按主次排列:主请求写主要的救济方式,附带请求写补救措施与赔偿。需要提醒的是,确认违法或无效与赔偿是两个不同的请求,赔偿要一并提出或者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房屋已经被拆了,请求撤销还是请求确认违法?

应当请求确认违法。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已经实施完毕的强制拆除没有可撤销的对象,写撤销请求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会影响赔偿请求的衔接。

请求确认无效和请求撤销,哪个门槛高?

确认无效的门槛更高。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需要行政行为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而且要求由原告申请确认无效。如果实际只构成一般违法,请求确认无效会被驳回,所以选择前应当先判断违法的程度。

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可以直接起诉吗?

一般不能直接起诉。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需要先有申请,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才可以起诉;法律法规对履行职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紧急情况不受两个月限制。此外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认为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属于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之一。

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直接变更行政行为?

只有两类。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同条第二款还规定,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情形除外。

福建辦理行政訴訟案件,起訴狀上有一欄看起來最容易寫、實際最不能寫錯——訴訟請求。它不是用來表達情緒的段落,而是決定法院按哪套規則審理、按哪一條判決的技術性起點。請求寫偏,案子可能在實體問題還沒展開時就被駁回;請求寫得不完整,即使贏了,也拿不到原本可以拿到的東西。

一、為什麼「訴訟請求」是行政訴訟裡最不能寫錯的一欄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把起訴條件列為四項:(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項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並列,說明請求本身就是起訴條件的一部分。更關鍵的是,行政訴訟的判決類型由請求決定:請求撤銷,法院就在撤銷判決的框架裡審;請求確認違法,法院就在確認違法的框架裡審。請求類型不同,審理的着眼點、舉證的重點,甚至能不能得到支持,都會不一樣。

二、總覽:六類請求,對應六種判決

訴訟請求對應判決條文適用要點
撤銷(可一併請求重作)第七十條行政行為存在六種違法情形之一
確認違法第七十四條應當撤銷但撤銷會造成重大損害;程序輕微違法不影響權利;或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等
確認無效第七十五條重大且明顯違法,且須由原告申請
履行(針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第七十二條先有申請,等待期滿,且多屬複議前置
給付(針對給付義務)第七十三條機關依法負有給付義務
變更第七十七條僅限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款額確定、認定確有錯誤

另外兩類要單獨記:駁回訴訟請求(第六十九條)不是當事人可以「請求」的結果,而是請求不成立時的處理;行政協議類案件按第七十八條處理,請求應當寫成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給予補償。

三、撤銷請求:六種情形,還可以一併要求重作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

這六項是撤銷之訴的清單。寫撤銷請求時,有兩點實務考慮:

  • 只寫「撤銷」有時不夠。如果行政行為被撤銷後機關還可能再作出一個類似的決定,應當一併請求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這樣一旦重作的決定與原決定基本相同,就可以援引第七十一條主張其未履行判決——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 「明顯不當」是一條常被低估的路徑。第(六)項不需要證明行為違法,只需要說明裁量結果明顯失當。

四、確認違法與確認無效:該選哪個

這是兩個最容易混淆的請求。區別在於違法的程度有沒有可以撤銷的對象

確認違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適用於兩種情況: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以及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這兩種情況下,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確認違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適用於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情形:(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第(一)項在徵地拆遷類案件裡出場最多。強制拆除行為已經實施完畢、房子已經不在了,就沒有「撤銷」的對象,請求只能是確認違法。這一步走對,後面的賠償請求才接得上。

確認無效(第七十五條)的門檻明顯更高: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兩個附帶條件要看清:一是違法程度要達到「重大且明顯」;二是這條用的是「原告申請」,意味着法院一般不會主動判決確認無效,請求必須自己寫出來。

反過來也說一句:如果實際情形只構成一般違法,請求確認無效會被駁回。所以選擇順序應當是——先判斷違法的程度和有沒有可撤銷對象,再決定寫哪一種,而不是照抄別人的狀紙。

五、履行請求與給付請求:先有一份申請,再等兩個月

這兩類請求的適用條件比撤銷嚴格,原因是它們有一道前置門檻。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所以「履行請求」的第一件事不是寫狀紙,而是能證明自己已經提出過申請——書面申請、郵寄憑證、窗口回執,缺一樣都會讓案子卡在起點。

判決層面,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第七十三條規定: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這類案件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路徑問題:按《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把「認為存在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列為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之一。也就是說,很多履職類爭議不能直接起訴,要先走複議。同時按同法第二十九條,行政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複議期間不得起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複議——兩條路不能並行。

六、變更請求:只有兩類可以提,而且不會更喫虧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變更的門檻很明確——只有這兩類。同條第二款還給了一句保護性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係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情形除外。

這條對當事人的意義在於:符合條件時,請求變更比請求撤銷可能更直接。撤銷之後機關仍要重新作出決定,往返一次時間成本不低;變更判決直接改掉數額或結論,一步到位。當然,前提是情形確實落在「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款額確定、認定確有錯誤」這兩類裡。

七、附帶請求:補救措施與賠償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條把「確認」和「賠償」接在了一起。而請求賠償的時間路徑還有一問:是單獨向賠償義務機關提,還是在訴訟中一併提?

《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給出的答案是兩條路都可以: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兩條路的期限不同,這一點必須記清。《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賠償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可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實務上的取捨是:已經要就行政行為起訴的,把賠償一併提,期限壓力最小;單獨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的,則要盯住「兩個月決定期」和其後的「三個月起訴期」。

八、五個最常見的選錯,以及怎麼改

  1. 行為已實施完畢,卻請求「撤銷」。改為請求確認違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再依第七十六條主張補救與賠償。典型場景:房屋已被拆除、罰款已被收繳。
  2. 該請求「履行」,卻請求「撤銷」。機關一直沒有答覆,這不是一份「決定」可以被撤銷的問題,而是不履行法定職責。請求應當寫成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第七十二條),並注意先走過複議(《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
  3. 該請求「撤銷」,卻請求「確認無效」。確認無效要求達到「重大且明顯違法」,門檻比一般違法高。判斷不成立時請求會被駁回,反而多耗一輪時間。
  4. 只寫「撤銷」,沒寫「責令重新作出」。撤銷之後機關可以再次作出類似決定,案件會回到原點。寫上一併重作的請求,才能用得上第七十一條的限制。
  5. 要賠錢卻只提了確認違法。確認違法與賠償是兩個請求,賠償要在訴訟中一併提出,或者單獨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法》第九條)。只確認違法,賠償不會自動產生。

還有一條通用的提醒:請求寫得越具體,法院處理越直接。例如請求撤銷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編號為某號的某決定;請求確認某年某月某日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把文書名稱、日期、編號寫進去,比「請求撤銷違法決定」這種籠統寫法有用得多。

九、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福建辦理徵地拆遷、行政處罰這類行政訴訟案件時,訴訟請求的確定通常發生在第一步:先把手上拿到的文書逐份編號,判斷每一份的性質與可訴性,再決定請求的類型、範圍和順序。請求選對,後面的舉證和實體爭辯才有着力點;請求選錯,往往是在第一道門檻上喫虧。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既包括被徵收人、被處罰人,也包括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而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受害人、相鄰權人等,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行政訴訟的訴訟請求可以同時寫幾個?

法律沒有限定只能寫一個,但每一個請求都要有對應的事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實務上通常按主次排列:主請求寫主要的救濟方式,附帶請求寫補救措施與賠償。需要提醒的是,確認違法或無效與賠償是兩個不同的請求,賠償要一併提出或者單獨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法》第九條)。

房屋已經被拆了,請求撤銷還是請求確認違法?

應當請求確認違法。按《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已經實施完畢的強制拆除沒有可撤銷的對象,寫撤銷請求沒有實際意義,而且會影響賠償請求的銜接。

請求確認無效和請求撤銷,哪個門檻高?

確認無效的門檻更高。按《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需要行政行為存在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而且要求由原告申請確認無效。如果實際只構成一般違法,請求確認無效會被駁回,所以選擇前應當先判斷違法的程度。

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可以直接起訴嗎?

一般不能直接起訴。按《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需要先有申請,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才可以起訴;法律法規對履行職責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緊急情況不受兩個月限制。此外按《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認為存在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屬於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之一。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直接變更行政行為?

只有兩類。按《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同條第二款還規定,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係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情形除外。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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