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很多当事人的注意力全放在「能不能赢」上,却忽略了一个更现实的问题:判决生效之后,行政机关不履行怎么办。《行政诉讼法》对这个环节有专门条款,措施还是分层递进的——从划拨款额,到按日罚款,再到公告、司法建议,最后是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文很少被讲清楚,但在征地拆迁、行政处罚、国家赔偿这类案件里,它们往往决定判决能不能变成实际结果。
一、先分清:谁不履行,法律给的措施完全不同
这是最容易搞混的一点。《行政诉讼法》在执行这一章里,把两种情形分开写,方向正好相反:
-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这一条管的是「老百姓不履行」。
- 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这一条管的是「行政机关不履行」,也正是本文要讲的。
两条的主体相反,可用的手段也完全不同。第九十五条只有「申请强制执行」一种出口;第九十六条给了五项措施,而且是为行政机关专门设置的。当事人手上如果是一份胜诉判决,要对照的就是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四条则是总纲: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注意这里包括「调解书」——行政诉讼中可以调解的案件(如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的案件)达成调解后形成的调解书,同样在必须履行的范围内。
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三种样子
实务中,不履行不是一种状态,至少有三种:
- 该给的不给。判决确定了赔偿金额、返还罚款、支付补偿款,机关拖着不付或者只付一部分。
- 该做的不做。判决撤销了原行政行为并要求重新作出,机关既不重作,也不出具任何书面答复。
- 表面履行、实质不履行。机关重作了一份内容几乎一样的决定,或者用「正在研究」「已转有关部门」作为答复。
这三种对应的应对手段并不相同。前两种主要走执行程序,第三种要用到重作限制的规则。
三、有给付内容的判决,措施最直接:划拨与按日罚款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是两条最硬的措施。
第(一)项原文: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第(二)项原文: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把这两项放在一起逐字读,有几个点值得注意:
- 第(一)项只针对两笔钱——「应当归还的罚款」和「应当给付的款额」。赔偿判决、返还罚款的判决落在这两类里,可以直接申请划拨;而单纯要求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不属于这两类。
- 第(二)项的对象是「该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是行政机关本身。这是立法上刻意的安排:罚款落在个人身上,压力才落得下去。而且是从期满之日起按日计算,拖得越久,累积越多。
- 两项都建立在「规定期限」这个概念上。所以判决主文里有没有指定履行期限,直接影响能不能启动。拿到判决书,第一件事是按主文把期限标出来。
四、公告与司法建议:把压力交给监察机关和上一级机关
第三项、第四项是程序性措施,但作用不小。
第(三)项: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第(四)项: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第(四)项有两个细节值得留意:一是司法建议可以发往监察机关,不只是上级机关;二是接受建议的机关应当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告知法院,这不是可回可不回的函。对被拖延的当事人来说,这一项的实务意义在于:它不是靠当事人反复去催,而是由法院把问题推到有权处理的机关那里。
五、最重的一档:拘留与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原文: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项的门槛明显更高——前提是「社会影响恶劣」,措施指向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它不会轻易启动,但它存在的意义在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在法律评价上是可能进入人身自由层面和刑事层面的。这也是「民告官」判决为什么必须被履行的制度底气。
六、假履行怎么破:重作限制与「履行没有意义」
第三种不履行最难缠,因为机关确实「做了事」,只是做的是同一件事。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对此有专门限制: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如果机关重作的决定与原决定在事实认定和理由上基本一致,就可以以此为突破口,主张其未履行判决。
另一种情形是机关一直拖,拖到履行已经失去意义。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也就是说,拖到一定程度,法院可以不再判「去履行」,而是直接确认「违法」——这时候赔偿请求就接得上了。按第七十六条,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要不要在判决后另行提起诉讼,取决于判决主文写了什么。如果主文只写了「撤销」,机关不重作,通常先走执行程序主张其未履行;如果主文确定了具体的给付内容,直接按给付内容申请执行即可。个案差异较大,拿到判决书后应当先核对主文,再定路径。
七、路径不要走反:再审与检察监督各管什么
实务中很常见的走弯路,是把两件事混在一起。要分清:
- 判决本身有错——走审判监督程序。按第九十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注意: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列举了八项再审事由。
- 判决没错,是行政机关不执行——走执行程序,也就是本文前面讲的路径,不属于再审的范围。
检察机关的位置同样需要说清。按第九十三条,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可以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这是针对裁判的监督。而《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两处都出现「执行」二字,意味着检察监督覆盖到执行环节,不是只盯着裁判文书。执行环节的具体程序规则,按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以申请执行的具体要求,应当以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
八、时间线与操作清单
把判决之后的动作排成一条线,大致是这样:
| 时点 | 要做的动作 |
|---|---|
| 收到判决书 | 核对主文内容(撤销/履行/给付/赔偿)、履行期限、生效时间 |
| 上诉期内 | 确认是否上诉;不上诉则等判决生效 |
| 判决生效后 | 书面提示行政机关履行,留存送达凭证(这也是后续主张「期满未履行」的起算依据) |
| 履行期限届满仍不履行 | 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写明判决文号、应当给付的款额或者应当履行的行为 |
| 执行过程中 | 如遇重作决定与原决定基本相同,援引第七十一条主张未履行 |
| 长期拖延 | 关注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与第七十六条,评估转为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
几条提醒:
- 不要用「再起诉一次」代替执行申请。针对同一个行政行为重复起诉,会碰到一事不再理的问题,正确的路径是走执行。
- 把付款与答复留痕。转账记录、收据、快递单、书面答复,是主张「已履行」或者「未履行」最直接的证据。
- 期限要盯紧。执行程序的具体期限与申请要求,按《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凭印象估。
- 区分「实体上给了」和「程序上答了」。只出具一份「正在办理」的说明,不等于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在福建办理征地拆迁、行政处罚这类行政诉讼案件,胜诉只是第一步。判决生效之后的执行环节,法律给的工具并不少,关键是有没有人在期限届满时把申请递上去。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五项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五)拒不履行且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哪一条管的是行政机关不履行?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管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的情形,出口是申请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管的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形,给了五项专门措施。两条主体相反,不要套用。
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决定和原来一样,算不算履行了判决?
不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如果重作的决定在事实和理由上与原决定基本一致,可以据此主张其未履行判决。
判决本身有错误,能不能在执行环节一并解决?
不能。两条路径是分开的: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九十一条列举了八项再审事由;判决没有错误、只是行政机关不执行的,走执行程序。
检察院能不能对执行环节进行监督?
可以。《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针对生效裁判规定了抗诉与检察建议;第一百零一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条文两处都出现「执行」,说明检察监督覆盖执行环节。
在福建辦理行政訴訟案件,很多當事人的注意力全放在「能不能贏」上,卻忽略了一個更現實的問題:判決生效之後,行政機關不履行怎麼辦。《行政訴訟法》對這個環節有專門條款,措施還是分層遞進的——從劃撥款額,到按日罰款,再到公告、司法建議,最後是拘留和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條文很少被講清楚,但在徵地拆遷、行政處罰、國家賠償這類案件裡,它們往往決定判決能不能變成實際結果。
一、先分清:誰不履行,法律給的措施完全不同
這是最容易搞混的一點。《行政訴訟法》在執行這一章裡,把兩種情形分開寫,方向正好相反:
- 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這一條管的是「老百姓不履行」。
- 第九十六條: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這一條管的是「行政機關不履行」,也正是本文要講的。
兩條的主體相反,可用的手段也完全不同。第九十五條只有「申請強制執行」一種出口;第九十六條給了五項措施,而且是為行政機關專門設置的。當事人手上如果是一份勝訴判決,要對照的就是第九十六條。
第九十四條則是總綱: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注意這裡包括「調解書」——行政訴訟中可以調解的案件(如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定裁量權的案件)達成調解後形成的調解書,同樣在必須履行的範圍內。
二、行政機關「不履行」的三種樣子
實務中,不履行不是一種狀態,至少有三種:
- 該給的不給。判決確定了賠償金額、返還罰款、支付補償款,機關拖着不付或者只付一部分。
- 該做的不做。判決撤銷了原行政行為並要求重新作出,機關既不重作,也不出具任何書面答覆。
- 表面履行、實質不履行。機關重作了一份內容幾乎一樣的決定,或者用「正在研究」「已轉有關部門」作為答覆。
這三種對應的應對手段並不相同。前兩種主要走執行程序,第三種要用到重作限制的規則。
三、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措施最直接:劃撥與按日罰款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第一項和第二項,是兩條最硬的措施。
第(一)項原文: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第(二)項原文: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把這兩項放在一起逐字讀,有幾個點值得注意:
- 第(一)項只針對兩筆錢——「應當歸還的罰款」和「應當給付的款額」。賠償判決、返還罰款的判決落在這兩類裡,可以直接申請劃撥;而單純要求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不屬於這兩類。
- 第(二)項的對象是「該行政機關負責人」,不是行政機關本身。這是立法上刻意的安排:罰款落在個人身上,壓力才落得下去。而且是從期滿之日起按日計算,拖得越久,累積越多。
- 兩項都建立在「規定期限」這個概念上。所以判決主文裡有沒有指定履行期限,直接影響能不能啓動。拿到判決書,第一件事是按主文把期限標出來。
四、公告與司法建議:把壓力交給監察機關和上一級機關
第三項、第四項是程序性措施,但作用不小。
第(三)項: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第(四)項: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第(四)項有兩個細節值得留意:一是司法建議可以發往監察機關,不只是上級機關;二是接受建議的機關應當處理並把處理情況告知法院,這不是可回可不回的函。對被拖延的當事人來說,這一項的實務意義在於:它不是靠當事人反覆去催,而是由法院把問題推到有權處理的機關那裡。
五、最重的一檔:拘留與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項原文: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項的門檻明顯更高——前提是「社會影響惡劣」,措施指向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它不會輕易啓動,但它存在的意義在於: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在法律評價上是可能進入人身自由層面和刑事層面的。這也是「民告官」判決為什麼必須被履行的制度底氣。
六、假履行怎麼破:重作限制與「履行沒有意義」
第三種不履行最難纏,因為機關確實「做了事」,只是做的是同一件事。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對此有專門限制: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如果機關重作的決定與原決定在事實認定和理由上基本一致,就可以以此為突破口,主張其未履行判決。
另一種情形是機關一直拖,拖到履行已經失去意義。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也就是說,拖到一定程度,法院可以不再判「去履行」,而是直接確認「違法」——這時候賠償請求就接得上了。按第七十六條,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要不要在判決後另行提起訴訟,取決於判決主文寫了什麼。如果主文只寫了「撤銷」,機關不重作,通常先走執行程序主張其未履行;如果主文確定了具體的給付內容,直接按給付內容申請執行即可。個案差異較大,拿到判決書後應當先核對主文,再定路徑。
七、路徑不要走反:再審與檢察監督各管什麼
實務中很常見的走彎路,是把兩件事混在一起。要分清:
- 判決本身有錯——走審判監督程序。按第九十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同時注意: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第九十一條列舉了八項再審事由。
- 判決沒錯,是行政機關不執行——走執行程序,也就是本文前面講的路徑,不屬於再審的範圍。
檢察機關的位置同樣需要說清。按第九十三條,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可以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這是針對裁判的監督。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於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兩處都出現「執行」二字,意味着檢察監督覆蓋到執行環節,不是只盯着裁判文書。執行環節的具體程序規則,按第一百零一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所以申請執行的具體要求,應當以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準。
八、時間線與操作清單
把判決之後的動作排成一條線,大致是這樣:
| 時點 | 要做的動作 |
|---|---|
| 收到判決書 | 核對主文內容(撤銷/履行/給付/賠償)、履行期限、生效時間 |
| 上訴期內 | 確認是否上訴;不上訴則等判決生效 |
| 判決生效後 | 書面提示行政機關履行,留存送達憑證(這也是後續主張「期滿未履行」的起算依據) |
| 履行期限屆滿仍不履行 | 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寫明判決文號、應當給付的款額或者應當履行的行為 |
| 執行過程中 | 如遇重作決定與原決定基本相同,援引第七十一條主張未履行 |
| 長期拖延 | 關注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與第七十六條,評估轉為確認違法並主張賠償 |
幾條提醒:
- 不要用「再起訴一次」代替執行申請。針對同一個行政行為重複起訴,會碰到一事不再理的問題,正確的路徑是走執行。
- 把付款與答覆留痕。轉賬記錄、收據、快遞單、書面答覆,是主張「已履行」或者「未履行」最直接的證據。
- 期限要盯緊。執行程序的具體期限與申請要求,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能憑印象估。
- 區分「實體上給了」和「程序上答了」。只出具一份「正在辦理」的說明,不等於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
在福建辦理徵地拆遷、行政處罰這類行政訴訟案件,勝訴只是第一步。判決生效之後的執行環節,法律給的工具並不少,關鍵是有沒有人在期限屆滿時把申請遞上去。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行政機關不履行生效判決,法院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按《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五項措施:(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五)拒不履行且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哪一條管的是行政機關不履行?
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五條管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的情形,出口是申請強制執行;第九十六條管的是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形,給了五項專門措施。兩條主體相反,不要套用。
行政機關重新作出的決定和原來一樣,算不算履行了判決?
不算。《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如果重作的決定在事實和理由上與原決定基本一致,可以據此主張其未履行判決。
判決本身有錯誤,能不能在執行環節一併解決?
不能。兩條路徑是分開的: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第九十一條列舉了八項再審事由;判決沒有錯誤、只是行政機關不執行的,走執行程序。
檢察院能不能對執行環節進行監督?
可以。《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針對生效裁判規定了抗訴與檢察建議;第一百零一條進一步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條文兩處都出現「執行」,說明檢察監督覆蓋執行環節。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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