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是被违法强拆,或者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被拆,当事人不是「没补偿」,而是可以走行政赔偿。这条路径的依据、范围、举证责任与期限,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依据:违法征收、违法强拆属于法定赔偿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需要同步注意第五条规定的免责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行政机关常用来抗辩的方向,所以要预先准备好证据把因果链条固定住。
赔什么:以填平直接损失为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列举了侵犯财产权的处理方式,其中与强拆直接相关的几项是:
- 第(一)项: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 第(三)项: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 第(四)项: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房屋已被拆除属于返还不能,对应的是给付赔偿金。
- 第(六)项: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 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结合实务,主张的范围通常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室内物品损失;附属设施(围墙、地面、水电配套、装修等);因拆除导致的合理搬迁与临时安置支出;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经常性费用开支。表述上要避免「翻倍」「惩罚性」的思路——赔偿的功能是填平直接损失,不让受害人因为违法行为而额外吃亏,这与惩罚性赔偿不是一回事。
另外,《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侵犯人身权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要注意条文指向的是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如果拆除过程中同时存在人身自由受限、人身受到侵害等情形,才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
怎么主张:两条路径,先看哪条更合适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这两条路径各有适用场景:
- 单独提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书;机关逾期不决定或者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一并提出:在针对强拆行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同时提出赔偿请求,由复议机关或法院一并处理。已经启动复议或诉讼的情况下,这条路通常更节省时间。
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八条还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拆除由街道办组织实施、由综合执法部门作出决定、由征收部门推动。谁是赔偿义务机关,要看文书落款、组织实施的主体以及委托关系,不能想当然。委托组织实施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委托的行政机关。
期限:从两个月到三个月,节点要记牢
- 递交申请:按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书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书或口头申请。当面递交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机关决定期限: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 起诉期限: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支付期限: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举证责任:这是强拆赔偿里最关键的一环
强拆赔偿的难点,往往不是「该不该赔」,而是「屋里到底有什么、值多少钱」。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条是当事人的重要依据。如果因为机关在拆除时未依法清点、登记、公证、录像,导致屋内物品损失无法查清,不利后果应当由机关承担,而不是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所以当事人在主张时不需要因为「拿不出发票」就放弃,而是应当按照合理、常见、力所能及的口径列明清单与价值区间,同时把「无法举证的原因在对方」这一点讲清楚。
证据固定清单
- 拆除现场的直接证据:照片、视频(含拍摄时间),机械车辆、人员、现场指挥情况。
- 报警与出警记录:第一时间报警的回执、接警编号、出警记录,可固定「何时、何人、以何方式拆除」。
- 权属与现状证明:不动产权属材料、建房审批材料、水电燃气开户与缴费记录、卫星或无人机影像、装修收款凭据。
- 屋内物品清单:按房间类别逐项列明,附购买凭证、发票、转账记录、照片;难以提供票据的,可以商品同款的市场报价、证人证言、家庭常住人口与生活习惯佐证。
- 损失计算依据: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同类房屋补偿方案、搬迁与临时安置实际支出凭证、经营性房屋的经营账目与租金凭证。
- 程序违法线索:拆除前是否作出行政决定并送达、是否公告、是否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是否给予补偿、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个常见误解
- 「违法就是翻倍赔」。不是。赔偿以填平直接损失为原则(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不是惩罚性翻倍;但违法后果也不应由受害人承担,所以范围要主张到位、证据要尽量充分。
- 「已经拿过补偿了就不能再赔」。要看性质。如果此前支付的是合法征收对应的一部分补偿,而拆除行为本身违法并造成额外损失(如毁损物品、临时安置支出、停业损失),仍可就这部分主张赔偿;具体要区分项目,避免重复计算。
- 「等结果出来再说」。赔偿有明确期限(两个月决定、三个月起诉),且现场证据随时间流失很快。越早固定证据、越早启动程序越有利。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违法强拆一定能拿到赔偿吗?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依法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赔偿以填平直接损失为原则,不是惩罚性翻倍;但也不应让受害人承担行政机关违法造成的后果。
屋里东西被埋了怎么赔?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强拆时未清点、未登记公证造成的损失难以查清,不利后果应由机关承担,但仍应尽早列明物品清单并附购买凭证、照片等佐证。
赔偿按什么时点的价格算?
通常参照强拆发生时的市场价值、同类房屋的补偿方案等确定,需要结合评估报告或可比实例。时点与标准往往是争议焦点,也是协商与诉讼中的核心。
请求赔偿要多久?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逾期未决定、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对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相应期限届满或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如果房屋是被違法強拆,或者因為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被拆,當事人不是「沒補償」,而是可以走行政賠償。這條路徑的依據、範圍、舉證責任與期限,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依據:違法徵收、違法強拆屬於法定賠償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第四條進一步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需要同步注意第五條規定的免責情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行政機關常用來抗辯的方向,所以要預先準備好證據把因果鏈條固定住。
賠什麼:以填平直接損失為原則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列舉了侵犯財產權的處理方式,其中與強拆直接相關的幾項是:
- 第(一)項: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 第(三)項: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 第(四)項: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房屋已被拆除屬於返還不能,對應的是給付賠償金。
- 第(六)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 第(八)項: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第三十二條還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結合實務,主張的範圍通常包括:房屋本身的價值;室內物品損失;附屬設施(圍牆、地面、水電配套、裝修等);因拆除導致的合理搬遷與臨時安置支出;經營性房屋的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經常性費用開支。表述上要避免「翻倍」「懲罰性」的思路——賠償的功能是填平直接損失,不讓受害人因為違法行為而額外喫虧,這與懲罰性賠償不是一回事。
另外,《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侵犯人身權情形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裡要注意條文指向的是侵犯人身權的情形;如果拆除過程中同時存在人身自由受限、人身受到侵害等情形,才涉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
怎麼主張:兩條路徑,先看哪條更合適
《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這兩條路徑各有適用場景:
- 單獨提出:先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書;機關逾期不決定或者決定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 一併提出:在針對強拆行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同時提出賠償請求,由複議機關或法院一併處理。已經啓動複議或訴訟的情況下,這條路通常更節省時間。
賠償義務機關是誰?《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八條還規定,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實務中常見的情形是:拆除由街道辦組織實施、由綜合執法部門作出決定、由徵收部門推動。誰是賠償義務機關,要看文書落款、組織實施的主體以及委託關係,不能想當然。委託組織實施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委託的行政機關。
期限:從兩個月到三個月,節點要記牢
- 遞交申請:按第十二條,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書寫確有困難的可委託他人代書或口頭申請。當面遞交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機關決定期限: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 起訴期限: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支付期限:第三十七條規定,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舉證責任:這是強拆賠償裡最關鍵的一環
強拆賠償的難點,往往不是「該不該賠」,而是「屋裡到底有什麼、值多少錢」。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這一條是當事人的重要依據。如果因為機關在拆除時未依法清點、登記、公證、錄像,導致屋內物品損失無法查清,不利後果應當由機關承擔,而不是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所以當事人在主張時不需要因為「拿不出發票」就放棄,而是應當按照合理、常見、力所能及的口徑列明清單與價值區間,同時把「無法舉證的原因在對方」這一點講清楚。
證據固定清單
- 拆除現場的直接證據:照片、視頻(含拍攝時間),機械車輛、人員、現場指揮情況。
- 報警與出警記錄:第一時間報警的回執、接警編號、出警記錄,可固定「何時、何人、以何方式拆除」。
- 權屬與現狀證明:不動產權屬材料、建房審批材料、水電燃氣開戶與繳費記錄、衛星或無人機影像、裝修收款憑據。
- 屋內物品清單:按房間類別逐項列明,附購買憑證、發票、轉賬記錄、照片;難以提供票據的,可以商品同款的市場報價、證人證言、家庭常住人口與生活習慣佐證。
- 損失計算依據: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或同類房屋補償方案、搬遷與臨時安置實際支出憑證、經營性房屋的經營賬目與租金憑證。
- 程序違法線索:拆除前是否作出行政決定並送達、是否公告、是否告知陳述申辯與聽證權利、是否給予補償、是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個常見誤解
- 「違法就是翻倍賠」。不是。賠償以填平直接損失為原則(第三十六條第八項),不是懲罰性翻倍;但違法後果也不應由受害人承擔,所以範圍要主張到位、證據要儘量充分。
- 「已經拿過補償了就不能再賠」。要看性質。如果此前支付的是合法徵收對應的一部分補償,而拆除行為本身違法並造成額外損失(如毀損物品、臨時安置支出、停業損失),仍可就這部分主張賠償;具體要區分項目,避免重複計算。
- 「等結果出來再說」。賠償有明確期限(兩個月決定、三個月起訴),且現場證據隨時間流失很快。越早固定證據、越早啓動程序越有利。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違法強拆一定能拿到賠償嗎?
違法徵收、徵用財產,或者以其他違法方式造成財產損害的,受害人依法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賠償以填平直接損失為原則,不是懲罰性翻倍;但也不應讓受害人承擔行政機關違法造成的後果。
屋裡東西被埋了怎麼賠?
在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強拆時未清點、未登記公證造成的損失難以查清,不利後果應由機關承擔,但仍應儘早列明物品清單並附購買憑證、照片等佐證。
賠償按什麼時點的價格算?
通常參照強拆發生時的市場價值、同類房屋的補償方案等確定,需要結合評估報告或可比實例。時點與標準往往是爭議焦點,也是協商與訴訟中的核心。
請求賠償要多久?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逾期未決定、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或者對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可以在相應期限屆滿或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四條)。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