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中,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为查清案情,会对涉案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扣押。这类强制措施虽不同于征地拆迁,但同样属于行政诉讼可诉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不代理行政机关。
一、实施查封扣押的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权利;
-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注明。
二、查封扣押决定书必须载明(第二十四条)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常见违法点
- 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或超范围查封(对象限于涉案场所、设施、财物,第二十二条);
- 未制作清单、未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 超期不处理,查封扣押期限法定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立场说明: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本所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被查封、扣押的当事人),不代理行政机关。
常见问题
查封扣押最长能持续多久?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扣了我的货但不给清单,怎么办?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二十四条)。未交付清单属程序违法,可在复议或诉讼中主张,并要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
在行政執法中,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為查清案情,會對涉案的場所、設施、財物實施查封、扣押。這類強制措施雖不同於徵地拆遷,但同樣屬於行政訴訟可訴的行政行為。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不代理行政機關。
一、實施查封扣押的法定程序(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
- 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並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 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採取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權利;
-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 製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註明。
二、查封扣押決定書必須載明(第二十四條)
-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 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 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三、常見違法點
- 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財物,或超範圍查封(對象限於涉案場所、設施、財物,第二十二條);
- 未製作清單、未當場交付決定書和清單;
- 超期不處理,查封扣押期限法定一般不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立場說明: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本所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被查封、扣押的當事人),不代理行政機關。
常見問題
查封扣押最長能持續多久?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扣了我的貨但不給清單,怎麼辦?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第二十四條)。未交付清單屬程序違法,可在複議或訴訟中主張,並要求返還財物、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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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