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行政官司,很多当事人第一句话是「我没有证据怎么办」。这个顾虑在民事案件里成立,但在行政诉讼(民告官)里,答案基本相反: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这就是行政诉讼最有分量的一项制度设计。在福建的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案件中,这一点直接影响办案思路。
被告负举证责任(第三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这一条包含两半,都很实用。前一半把举证责任放在行政机关一侧;后一半给出了逾期不提供的后果——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所谓「自证清白」,正是从这里来的:机关必须拿出作出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证明「罚得对、征得对、批得对」。
与之呼应的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这一项,直接对应被告举证不能的后果。
被告不能事后补证(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这一条挡的是「先罚后查」。行政机关不能在被诉之后,为了打赢官司才去补做调查、补取对自己有利的材料;作出行为时没有收集到的证据,事后自行收集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十六条还规定了两条例外:一是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也就是说,允许的是「延期提供已经收集的」和「针对新理由补充」,不是「事后重新调查取证」。
再补一条呼应:《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明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法院这一层也堵住了后补的口子。
十五日的举证期限(第六十七条)
被告提交证据是有时间限制的。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把第六十七条与第三十四条合起来看,逻辑就完整了:十五日是期限,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后果是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所以原告在收到答辩材料后,可以先核一件事——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否在十五日内提交、是否就是作出行为时的那批证据。这一点往往是案件走向的分水岭。
原告还要证明什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不等于原告什么都不用交。《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先说了一句对原告有利的话: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举证失败不会把责任转移给自己。
但原告确有三类事项需要自己负责:
| 原告需证明的事项 | 依据 | 常见材料 |
|---|---|---|
| 原告资格(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 | 第二十五条 | 身份证明、产权证、承包合同、相邻关系证明 |
| 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曾向被告提出申请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履职申请书、邮寄凭证、接处警回执、窗口受理单 |
|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损失清单、评估报告、照片、票据 |
第三十八条还有一条对原告很有利的安排: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财物被查封、房屋被拆除后现场已不存在,原告客观上无法逐项清点,举证责任就转到被告一侧。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也设了两项例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所以「没留申请凭证」并非一定败诉,但主动留痕永远是更稳的做法。
证据规则里的三条硬线
- 非法证据排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属于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 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第四十二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在征拆类案件中,第三条尤其重要。房屋、附着物可能被拆除,现场可能被清理,及时申请证据保全,往往决定后续审理还有多少事实可查。
复议阶段与诉讼阶段的证据规则是相通的
很多案件先走复议。行政复议中同样由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责说明并举证;同时,行政处罚本身也有独立的证据要求可供援引: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把这些条文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放在一起用,主张的落点就很清楚:不是「我有理」,而是「你的证据链缺哪一环」。
对原告的实务提示
举证责任在被告,改变的是办案思路,不是「什么都不用做」。三件事仍然必须做:
- 先固定自己这一侧的凭证:申请、举报、报案、邮寄、签收的记录,越完整越好。履职之诉尤其如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把争点收窄成「证据缺口」:与其泛泛陈述不公,不如逐项指出对方证据链缺什么——行为作出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现场笔录、鉴定意见、送达凭证。
- 盯住举证期限与技术性瑕疵:十五日内提交(第六十七条)、有无非法取证(第四十三条)、有无事后自行收集(第三十五条)、有无为证明合法性而由法院调取未收集的证据(第四十条)。
在征地拆迁与行政处罚争议里,胜负常常不由情绪决定,而由这几处技术细节决定。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原告完全不举证吗?
不是。原告要证明自己是适格原告(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二十五条);在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还要提供曾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赔偿、补偿案件中要对损害举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被告过期提交证据会怎样?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六十七条)。依第三十四条,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诉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被告能自行向原告调查吗?
不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四十条还规定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财物已被拆除,我无法举证怎么办?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同时可依第四十二条及时申请证据保全,避免现场灭失。
打行政官司,很多當事人第一句話是「我沒有證據怎麼辦」。這個顧慮在民事案件裡成立,但在行政訴訟(民告官)裡,答案基本相反:證明行政行為合法,是行政機關的義務。這就是行政訴訟最有分量的一項制度設計。在福建的徵地拆遷、行政處罰案件中,這一點直接影響辦案思路。
被告負舉證責任(第三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這一條包含兩半,都很實用。前一半把舉證責任放在行政機關一側;後一半給出了逾期不提供的後果——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所謂「自證清白」,正是從這裡來的:機關必須拿出作出行為時的證據和依據,證明「罰得對、徵得對、批得對」。
與之呼應的是《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這一項,直接對應被告舉證不能的後果。
被告不能事後補證(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這一條擋的是「先罰後查」。行政機關不能在被訴之後,為了打贏官司才去補做調查、補取對自己有利的材料;作出行為時沒有收集到的證據,事後自行收集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十六條還規定了兩條例外:一是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也就是說,允許的是「延期提供已經收集的」和「針對新理由補充」,不是「事後重新調查取證」。
再補一條呼應:《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明確,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法院這一層也堵住了後補的口子。
十五日的舉證期限(第六十七條)
被告提交證據是有時間限制的。按《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
把第六十七條與第三十四條合起來看,邏輯就完整了:十五日是期限,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後果是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所以原告在收到答辯材料後,可以先核一件事——被告提交的證據是否在十五日內提交、是否就是作出行為時的那批證據。這一點往往是案件走向的分水嶺。
原告還要證明什麼(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被告負主要舉證責任,不等於原告什麼都不用交。《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先說了一句對原告有利的話: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原告舉證失敗不會把責任轉移給自己。
但原告確有三類事項需要自己負責:
| 原告需證明的事項 | 依據 | 常見材料 |
|---|---|---|
| 原告資格(與被訴行為有利害關係) | 第二十五條 | 身份證明、產權證、承包合同、相鄰關係證明 |
| 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曾向被告提出申請 |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 履職申請書、郵寄憑證、接處警回執、窗口受理單 |
| 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 |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 損失清單、評估報告、照片、票據 |
第三十八條還有一條對原告很有利的安排: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例如財物被查封、房屋被拆除後現場已不存在,原告客觀上無法逐項清點,舉證責任就轉到被告一側。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也設了兩項例外: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所以「沒留申請憑證」並非一定敗訴,但主動留痕永遠是更穩的做法。
證據規則裡的三條硬線
- 非法證據排除:《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 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第四十一條規定,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屬於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 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第四十二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在徵拆類案件中,第三條尤其重要。房屋、附着物可能被拆除,現場可能被清理,及時申請證據保全,往往決定後續審理還有多少事實可查。
複議階段與訴訟階段的證據規則是相通的
很多案件先走複議。行政複議中同樣由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負責說明並舉證;同時,行政處罰本身也有獨立的證據要求可供援引: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需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把這些條文與《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放在一起用,主張的落點就很清楚:不是「我有理」,而是「你的證據鏈缺哪一環」。
對原告的實務提示
舉證責任在被告,改變的是辦案思路,不是「什麼都不用做」。三件事仍然必須做:
- 先固定自己這一側的憑證:申請、舉報、報案、郵寄、簽收的記錄,越完整越好。履職之訴尤其如此(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 把爭點收窄成「證據缺口」:與其泛泛陳述不公,不如逐項指出對方證據鏈缺什麼——行為作出時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現場筆錄、鑑定意見、送達憑證。
- 盯住舉證期限與技術性瑕疵:十五日內提交(第六十七條)、有無非法取證(第四十三條)、有無事後自行收集(第三十五條)、有無為證明合法性而由法院調取未收集的證據(第四十條)。
在徵地拆遷與行政處罰爭議裡,勝負常常不由情緒決定,而由這幾處技術細節決定。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原告完全不舉證嗎?
不是。原告要證明自己是適格原告(與被訴行為有利害關係,第二十五條);在起訴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還要提供曾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在賠償、補償案件中要對損害舉證(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被告過期提交證據會怎樣?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第六十七條)。依第三十四條,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被訴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被告能自行向原告調查嗎?
不能。《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第四十條還規定法院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財物已被拆除,我無法舉證怎麼辦?
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同時可依第四十二條及時申請證據保全,避免現場滅失。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