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餐饮、危化品经营、建设工程、医疗机构等,都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与征地拆迁、行政处罚争议一样,都属于行政诉讼可争议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对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各环节都设了明确义务,其中不少是机关的「必须做」。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也就是提出申请的这一方。
被驳回后能不能翻盘,往往不取决于「我到底符不符合条件」这一句结论,而取决于机关在程序上有没有走完该走的步骤、有没有把理由说清。下面按审批流程逐环节拆开。
受理环节:五种处理方式,补正只能一次性告知(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该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这里至少有四个可用点:一是「一次告知」——反复要求补正同一份材料、每次只挑一项说,属于程序违法;二是「逾期不告知即为受理」——机关口头说「材料不全」但书面没有告知,法律上视为已经受理;
三是「当场更正」——属于可以当场更正的笔误、漏填,机关应当允许更正,不能借此驳回;四是书面凭证——受理或不予受理都必须出具盖章并注明日期的凭证,口头拒绝不算数。
审查环节:实质核查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人数不是形式要求。若实质核查由一人完成、核查记录没有签名,或者根本没有留下核查过程记录,机关对「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这一结论的证明力就会被削弱。进入诉讼后,这一点会直接影响举证效果。
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必须告知并听取意见(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这一条是双向的:对申请人而言,如果机关采信了第三方的反对意见,却没有给自己陈述申辩的机会,程序就有问题;对相邻权人、利害关系人而言,未被告知、未被听取意见,是日后请求撤销已发出的许可的重要理由。
决定环节:不予许可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说明理由」与「告知救济权」是两项独立义务。实务中常见的不予许可只有一句「经研究,不符合条件」,既不写明依据哪一条、哪一个标准,也不告知可以向谁申请复议、多长时间内起诉。
这类文书本身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可以要求撤销并责令重作。另外,凡属「不予许可」性质的处理,都应当以书面决定形式作出并送达;
用电话、口头或者一次性告知的方式代替书面决定,同样属于程序问题。
期限:二十日内决定,可延长十日(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对上下级审查也作了期限要求: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期限的价值在于: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可能构成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据此启动救济;而如果逾期之后才补一份「不予许可」,其合法性也会被重新审视。
听证:涉及重大利益关系时程序要求更严(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个数字要记住: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不承担听证费用。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是「违反法定程序」中最有分量的一类。
八个常见违法点
- 不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反复退回、每次只挑一项(第三十二条)。
- 口头拒绝受理,不出具盖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二条)。
- 实质核查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或者没有留下核查记录(第三十四条)。
- 采信第三方反对意见,却不给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机会(第三十六条)。
- 不予许可不说明理由、不告知复议与诉讼权利(第三十八条)。
- 在法定条件之外增设门槛,把「可以」办成「应当不予」(第三十八条)。
- 超过二十日(可延长十日)仍不作出决定,也不书面告知延期理由(第四十二条)。
- 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听证权而未告知,或者依法申请听证却未组织(第四十七条)。
救济路径与举证要点
对不予许可不服,可以依《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诉讼后,依《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第三十五条同时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点对申请人相当有利:机关不能用事后补做的材料来填补当时的程序空缺。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法院的审查标准见《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许可案件而言,「违反法定程序」与「主要证据不足」是最常用的两个抓手。如果涉及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还可以依第七十七条请求变更判决。
此外,《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等,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条虽不直接改变许可结果,但在复议、诉讼与投诉中都是可以用到的依据。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许可被拒但不给理由,合法吗?
不合法。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未说明理由的,可主张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时机关让我补材料,补了又补怎么办?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二条)。反复要求补正同一材料属程序违法,可据此主张。
申请多久必须给答复?
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二条)。
听证要自己花钱吗?
不需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開辦餐飲、危化品經營、建設工程、醫療機構等,都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申請被駁回,與徵地拆遷、行政處罰爭議一樣,都屬於行政訴訟可爭議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法》對受理、審查、聽證、決定各環節都設了明確義務,其中不少是機關的「必須做」。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也就是提出申請的這一方。
被駁回後能不能翻盤,往往不取決於「我到底符不符合條件」這一句結論,而取決於機關在程序上有沒有走完該走的步驟、有沒有把理由說清。下面按審批流程逐環節拆開。
受理環節:五種處理方式,補正只能一次性告知(第三十二條)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該條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這裡至少有四個可用點:一是「一次告知」——反覆要求補正同一份材料、每次只挑一項說,屬於程序違法;二是「逾期不告知即為受理」——機關口頭說「材料不全」但書面沒有告知,法律上視為已經受理;
三是「當場更正」——屬於可以當場更正的筆誤、漏填,機關應當允許更正,不能借此駁回;四是書面憑證——受理或不予受理都必須出具蓋章並註明日期的憑證,口頭拒絕不算數。
審查環節:實質核查須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第三十四條)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核查人數不是形式要求。若實質核查由一人完成、核查記錄沒有簽名,或者根本沒有留下核查過程記錄,機關對「申請人不符合條件」這一結論的證明力就會被削弱。進入訴訟後,這一點會直接影響舉證效果。
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必須告知並聽取意見(第三十六條)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這一條是雙向的:對申請人而言,如果機關採信了第三方的反對意見,卻沒有給自己陳述申辯的機會,程序就有問題;對相鄰權人、利害關係人而言,未被告知、未被聽取意見,是日後請求撤銷已發出的許可的重要理由。
決定環節:不予許可必須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救濟途徑(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說明理由」與「告知救濟權」是兩項獨立義務。實務中常見的不予許可只有一句「經研究,不符合條件」,既不寫明依據哪一條、哪一個標準,也不告知可以向誰申請複議、多長時間內起訴。
這類文書本身就是違反法定程序的證據,可以要求撤銷並責令重作。另外,凡屬「不予許可」性質的處理,都應當以書面決定形式作出並送達;
用電話、口頭或者一次性告知的方式代替書面決定,同樣屬於程序問題。
期限:二十日內決定,可延長十日(第四十二條)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對上下級審查也作了期限要求: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籤、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期限的價值在於: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可能構成不作為,當事人可以據此啓動救濟;而如果逾期之後才補一份「不予許可」,其合法性也會被重新審視。
聽證:涉及重大利益關係時程序要求更嚴(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三個數字要記住: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二十日內組織聽證、不承擔聽證費用。第四十八條還規定,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應當聽證而未聽證,是「違反法定程序」中最有分量的一類。
八個常見違法點
- 不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反覆退回、每次只挑一項(第三十二條)。
- 口頭拒絕受理,不出具蓋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第三十二條)。
- 實質核查只有一名工作人員,或者沒有留下核查記錄(第三十四條)。
- 採信第三方反對意見,卻不給申請人陳述申辯的機會(第三十六條)。
- 不予許可不說明理由、不告知複議與訴訟權利(第三十八條)。
- 在法定條件之外增設門檻,把「可以」辦成「應當不予」(第三十八條)。
- 超過二十日(可延長十日)仍不作出決定,也不書面告知延期理由(第四十二條)。
- 涉及重大利益關係應當告知聽證權而未告知,或者依法申請聽證卻未組織(第四十七條)。
救濟路徑與舉證要點
對不予許可不服,可以依《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在六十日內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入訴訟後,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第三十五條同時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這一點對申請人相當有利:機關不能用事後補做的材料來填補當時的程序空缺。第三十七條還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法院的審查標準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對許可案件而言,「違反法定程序」與「主要證據不足」是最常用的兩個抓手。如果涉及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還可以依第七十七條請求變更判決。
此外,《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在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時不一次告知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等,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這條雖不直接改變許可結果,但在複議、訴訟與投訴中都是可以用到的依據。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許可被拒但不給理由,合法嗎?
不合法。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未說明理由的,可主張撤銷該決定並責令重作。
申請時機關讓我補材料,補了又補怎麼辦?
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三十二條)。反覆要求補正同一材料屬程序違法,可據此主張。
申請多久必須給答覆?
除可以當場作出決定的外,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四十二條)。
聽證要自己花錢嗎?
不需要。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第四十七條);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