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拿到手之后,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实践中,已经生效的许可可能被行政机关变更、撤回或者撤销。这几个词看起来接近,法律上的依据和后果却不一样。名称用错,主张的方向也就跟着偏了。

一、先分清三个动作

动作针对的情况主要后果
撤回许可本身是合法取得的,但作出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撤销许可在取得环节存在问题(如不符合法定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等)许可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视情形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变更许可内容需要调整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其中最需要区分的是撤回与撤销:撤回针对的是「当初发给你并没错,但现在情况变了」;撤销针对的是「当初发出去这个行为本身有问题」。这个区别决定了后面走的是补偿还是其他责任的路径。

二、合法取得的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确立了一项重要规则,通常被称为信赖保护原则

该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这一句是原则性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意味着:行政机关要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和理由,不能随意为之。当事人在面对变更或撤回时,首先要问的就是——依据是什么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回,损失怎么办

同一部法律的第八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这里有几个要素需要同时具备:

  • 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作出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关键的一点在后半句: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注意这里用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两者在行政法上是不同概念:补偿通常对应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则对应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这一点直接影响当事人主张的方向——如果是合法撤回,主张的是补偿;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本身违法,那么主张的方向和依据就不一样了。

(附)信赖保护与行政处罚上的「撤销」不是一回事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行政许可领域的撤销,和行政处罚中作为处罚种类的「吊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吊销是处罚,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走的是行政处罚的程序,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而许可的撤回,针对的是合法取得、合法持有的许可,前提是法律依据或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两者的事实基础完全不同。

分清这一点对当事人的意义在于:行政机关适用哪一套依据、履行哪一套程序,是可以核对的内容。如果行政机关用错了依据或程序,本身就是可以主张的问题。

四、当事人可以核对什么

面对许可被变更、撤回或者撤销的情形,可以从下面几个方向逐项核对。

(一)核对法律依据是否真实存在

行政机关所援引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具体是哪一部、哪一条、什么时间生效。这些信息是可以公开查询的,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在文书中写明。

(二)核对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这一表述有解释空间。「重大」到什么程度、变化的是什么事实、与许可事项的关联在哪里,都应当有说明。

(三)核对程序是否履行

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许可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有没有被告知、有没有机会陈述意见、意见有没有被记载,这些都是程序上可以核对的内容。

(四)核对损失与因果关系

主张补偿或赔偿,需要说明损失是什么、有多少、与被撤回或被撤销的行为之间是什么关系。投入的设备、已签订的合同、为许可事项支出的费用、因中止经营产生的合理支出,这些在事情发生过程中就要注意留存凭证。

五、给当事人的操作建议

  • 先看文书用的是「撤回」还是「撤销」:这两个词决定了后续主张的方向。
  • 把许可原件和审批材料整理好:当初取得许可的条件、程序、批复文件,都是判断合法性的基础。
  • 要求书面说明依据:援引的法律条文、认定的事实,尽量落实到书面。
  • 损失凭证及时收集:票据、合同、往来记录,在事项中止时就着手整理。
  • 注意期限,而且两条路的期限不同: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是六个月内。如果先申请了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期限则缩短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收到文书后第一件事就是把这两条路的截止日期分别算出来。

福建省遇到行政许可变更、撤回、撤销这类行政争议,以及征地拆迁、行政处罚等行政诉讼案件,判断的第一步往往不是「能不能争」,而是先分清行政机关做的到底是哪一个动作。动作定性准了,依据和路径才立得住。

常见问题

许可被政府撤回了,能要求赔偿吗?

这里要先区分性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合法撤回对应的是补偿。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情形,则属于另一个方向的主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已经拿到的许可证,行政机关可以随时改吗?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要变更或撤回,需要具备法定的情形,例如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且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許可拿到手之後,並不意味着一勞永逸。實踐中,已經生效的許可可能被行政機關變更、撤回或者撤銷。這幾個詞看起來接近,法律上的依據和後果卻不一樣。名稱用錯,主張的方向也就跟着偏了。

一、先分清三個動作

動作針對的情況主要後果
撤回許可本身是合法取得的,但作出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或廢止、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撤回;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
撤銷許可在取得環節存在問題(如不符合法定條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等)許可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視情形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變更許可內容需要調整按法定條件和程序辦理

其中最需要區分的是撤回與撤銷:撤回針對的是「當初發給你並沒錯,但現在情況變了」;撤銷針對的是「當初發出去這個行為本身有問題」。這個區別決定了後面走的是補償還是其他責任的路徑。

二、合法取得的許可,受法律保護

《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確立了一項重要規則,通常被稱為信賴保護原則

該條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這一句是原則性規定。「不得擅自改變」意味着:行政機關要改變已經生效的許可,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和理由,不能隨意為之。當事人在面對變更或撤回時,首先要問的就是——依據是什麼

三、什麼情況下可以撤回,損失怎麼辦

同一部法律的第八條同時規定了例外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這裏有幾個要素需要同時具備:

  • 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或者作出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
  • 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關鍵的一點在後半句: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注意這裏用的是「補償」而不是「賠償」。兩者在行政法上是不同概念:補償通常對應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則對應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這一點直接影響當事人主張的方向——如果是合法撤回,主張的是補償;如果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本身違法,那麼主張的方向和依據就不一樣了。

(附)信賴保護與行政處罰上的「撤銷」不是一回事

還有一個容易混淆的地方:行政許可領域的撤銷,和行政處罰中作為處罰種類的「吊銷」,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制度。吊銷是處罰,以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為前提,走的是行政處罰的程序,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以及要求聽證等權利。而許可的撤回,針對的是合法取得、合法持有的許可,前提是法律依據或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兩者的事實基礎完全不同。

分清這一點對當事人的意義在於:行政機關適用哪一套依據、履行哪一套程序,是可以核對的內容。如果行政機關用錯了依據或程序,本身就是可以主張的問題。

四、當事人可以核對什麼

面對許可被變更、撤回或者撤銷的情形,可以從下面幾個方向逐項核對。

(一)核對法律依據是否真實存在

行政機關所援引的「法律法規修改或廢止」,具體是哪一部、哪一條、什麼時間生效。這些信息是可以公開查詢的,也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在文書中寫明。

(二)核對是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這一表述有解釋空間。「重大」到什麼程度、變化的是什麼事實、與許可事項的關聯在哪裏,都應當有說明。

(三)核對程序是否履行

行政機關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許可法也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當事人有沒有被告知、有沒有機會陳述意見、意見有沒有被記載,這些都是程序上可以核對的內容。

(四)核對損失與因果關係

主張補償或賠償,需要說明損失是什麼、有多少、與被撤回或被撤銷的行為之間是什麼關係。投入的設備、已簽訂的合同、為許可事項支出的費用、因中止經營產生的合理支出,這些在事情發生過程中就要注意留存憑證。

五、給當事人的操作建議

  • 先看文書用的是「撤回」還是「撤銷」:這兩個詞決定了後續主張的方向。
  • 把許可原件和審批材料整理好:當初取得許可的條件、程序、批覆文件,都是判斷合法性的基礎。
  • 要求書面說明依據:援引的法律條文、認定的事實,儘量落實到書面。
  • 損失憑證及時收集:票據、合同、往來記錄,在事項中止時就着手整理。
  • 注意期限,而且兩條路的期限不同:申請行政複議一般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是六個月內。如果先申請了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起訴,期限則縮短為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收到文書後第一件事就是把這兩條路的截止日期分別算出來。

福建省遇到行政許可變更、撤回、撤銷這類行政爭議,以及徵地拆遷、行政處罰等行政訴訟案件,判斷的第一步往往不是「能不能爭」,而是先分清行政機關做的到底是哪一個動作。動作定性準了,依據和路徑才立得住。

常見問題

許可被政府撤回了,能要求賠償嗎?

這裏要先區分性質。《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因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合法撤回對應的是補償。如果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本身存在違法情形,則屬於另一個方向的主張,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

已經拿到的許可證,行政機關可以隨時改嗎?

《行政許可法》第八條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要變更或撤回,需要具備法定的情形,例如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或廢止、或者准予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並且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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