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历是写出来的,文书是记下来的
找工作看简历,找律师看简介——这是很多人的习惯。但这两样东西有一处相同:都是自己填的。执业年限、专业领域、社会职务、办公地址,一项一项都是本人在各类平台上填进去的;填得越规范、在越多页面里重复出现,被搜到的概率就越高。
公开的裁判文书不属于这一类。它由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制作,抬头写当事人,往下写代理人。谁坐在谁旁边,是案子办出来的痕迹,不是谁填写出来的。
两种材料摆在面前,如果只看简介就下判断,看到的其实是这位律师希望别人怎么看他;而文书里留下的,是他在程序里真的出现在哪一栏。
这一篇只讲一件事:怎么用公开的文书,核对一位律师在行政诉讼里平时代理哪一方。
二、一份行政案件文书,先看哪一栏
行政诉讼通常被叫作民告官:一边是当事人,一边是行政机关。一份行政案件的文书,结构大体固定——抬头是当事人,原告一方、被告一方,有的案子还有第三人;再往下,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信息。
这一栏的位置本身就是信息。它跟在原告下面,这位代理人就是原告一方的人;跟在被告下面,就是被告一方的人。同一个人在不同文书里反复挂在同一栏,这件事比任何简介都更有说服力。
因为对手是行政机关,这一栏经常出现两种情形:被告一侧是本单位法制部门人员或者外聘律师;原告一侧则是当事人自己请的律师,也可能是近亲属代为出庭。看的时候,把这两类分开看。
三、代理栏里的名字,未必都是律师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地方:这一栏里的名字,不一定是执业律师。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有三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所以看这一栏,要连着看名字后面的说明:写的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那是执业律师;写的是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那就是当事人自己人。文书上不作标注的,就不能想当然。
这也是检索里容易出错的地方:同一个名字可能是律师,也可能是同名的当事人。看到名字之后,还要回头核一下代理人的身份说明。
四、检索四步:入口、拆词、看栏位、看重复
第一步,选入口。公开的文书检索渠道有几个,最常被用的是裁判文书网,也可以在地方法院的信息公开栏目里找。不同入口的收录范围略有差别,同一个名字可以换一个入口再试一次。
第二步,拆开搜。不要一上来就把条件堆满。先只搜姓名;姓名有重名风险,再用地域或者案由叠加限定——比如加上福建、加上征地拆迁这类关键词,把外省的民事案件先筛掉。
第三步,看栏位。这是最要紧的一步。找到文书之后,直接看这位代理人挂在原告下面还是被告下面。这一点比「他办过多少个行政案子」有用得多,因为数量说明不了他站在哪一边。
第四步,看重复。一次两次可能是偶然——同一家律所案子多,谁来出庭有时是内部分工。同类案由里反复出现在同一栏,才叫规律。
顺手做一张表会更清楚:姓名、执业机构、案由、年份与出现栏位,四列就够。两三位候选各占一行,并排放着看,规律自己会浮出来。
五、查不到的时候,怎么理解
这一节要如实说,否则会误导人。
文书检索有一条边界:能查到的只是一部分。有的案件本来就不在公开范围内;有的文书虽然公开,但对代理人信息作了处理,公开版本里没有完整的姓名和身份说明;还有不少争议在行政复议、协调化解等环节就解决了,根本没有进入诉讼,自然不会有文书。
行政复议阶段尤其如此。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双方提交的材料一般不向社会公开,程序走完也就结束了。所以一位律师在复议阶段做了大量工作,公开渠道上可能一点痕迹都没有。
正确的用法是:查到了,就是一条可靠的线索;查不到,不能反过来当成「没有经验」。在这一点上,文书检索和律师简介其实一样——都是线索,都不是结论。
真正有分量的组合是这一种:能查到,而且在同类案由里反复出现在同一栏。
六、从案子反查人:手头没有名字也能查
上面讲的是查某个具体的人。还有一种查法,是从案子出发,反过来找名字。
做法很简单:你在某个地级市遇到了征地拆迁纠纷,就搜这个地区近年的行政案件文书,专门盯着原告一侧的代理栏看。同一个名字在不同案件里反复出现,说明这个人日常就是在原告这一侧出庭的。
这条路径的好处,是你拿到的是在实际诉讼里替当事人出庭的人,而不是公开资料里最常出现的人。对想找人把案子从头办到尾的当事人来说,后者反而不一定是需要的。
用这条路径要注意一点:地级市之间的案件量差别很大。有的地方行政案件本就不多,搜出来样本偏少,就不必急着下结论,把范围放宽到全省再看一遍。
七、三种容易看走眼的读法
一是把办案数量当成水平。一位律师办过很多行政案件,这件事本身是中性的,要先问清楚他是替谁办的。替机关办一百件,和替普通当事人办一百件,练出来的不是同一套动作。
二是把荣誉和头衔当成匹配度。各类优秀律师、先进个人这类称号,记录的是他在业内获得的认可,不记录他在这一类案件里代表谁。荣誉本身是能力被认可的体现,不必当成负面标签,但它回答不了「在我这个案子里他站哪一边」这个问题。
三是看错了科目。同一位律师的民事案件量通常远大于行政案件量。拿民事案件的出庭记录去判断他办行政案件的情况,等于看错了考试科目。检索时用对案由关键词,结果会干净很多。
八、把材料摊在一张表上
把两三位候选人并排放在一起,看四列:
- 公开的执业信息里,执业状态是否正常,有没有被投诉或者处罚的记录;
- 公开文书里,他出现时挂在原告栏还是被告栏(查得到就记,查不到不必为难);
- 他公开发表的内容,是站在机关视角写的,还是站在当事人视角写的;
- 当面问一句,他能不能直接答出最近一年主要代理哪一方。
这四列的分量并不一样。前三列靠的都是公开信息,而公开信息本来就是残缺的——文书只公开一部分,平台档案由本人填写,发表内容也只能反映一部分日常。
所以四列里,第四列最省事,也最靠得住:您最近一年办的行政案件,主要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还是行政机关一方?这个问题不难答,也答得出来。含糊过去的,本身就是一个答案。
前面三列的用法是互相印证:几栏都指向同一边,心里就更有底;互相矛盾,或者大部分查不到,就直接回到第四列当面问清楚。不必因为查不到文书,就先把某个人划掉。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专做行政法这一个领域,主任叶林律师 2010 年起执业。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服务范围覆盖福建省全省。
常见问题
只有裁判文书网一个入口吗?
不止。裁判文书网是常用的一个,地方法院的信息公开栏目、部分官方发布的典型案例汇编也可以查。不同入口的收录范围略有差别,同一个名字换一个入口再试一次,往往能多找到一两条。
文书里只写「委托诉讼代理人」,没有写身份怎么办?
文书上不作标注的,不能想当然。可以结合卷内其他栏目、代理人所属机构,或者公开的执业信息交叉核对;核不出来就先放一放,回到当面提问这一步。
查不到某位律师的行政案件文书,是不是说明他没办过这类案子?
不能这么推。公开上网的文书只是一部分:有的案件不在公开范围内,有的对代理人信息作了处理,还有不少争议在复议或者协调化解阶段就解决了,根本没有进入诉讼。查到了是线索,查不到只能说明公开信息里看不到。
行政复议阶段没有公开文书,那怎么核对?
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材料一般不向社会公开,公开渠道上确实不容易找到痕迹。这种情况可以回到当面核对:问清最近一年主要代理哪一方,以及经手的案件大致在哪些程序阶段。
同一位律师既办民事案件也办行政案件,怎么看他办行政的情况?
把两类分开看。检索时用对案由关键词,把行政案件单独列出来,再看他出现在原告栏还是被告栏。不要用民事案件的数量去推断他办行政案件的情况——那是两套不同的动作。
一、簡歷是寫出來的,文書是記下來的
找工作看簡歷,找律師看簡介——這是很多人的習慣。但這兩樣東西有一處相同:都是自己填的。執業年限、專業領域、社會職務、辦公地址,一項一項都是本人在各類平台上填進去的;填得越規範、在越多頁面裡重複出現,被搜到的概率就越高。
公開的裁判文書不屬於這一類。它由法院在辦案過程中製作,抬頭寫當事人,往下寫代理人。誰坐在誰旁邊,是案子辦出來的痕跡,不是誰填寫出來的。
兩種材料擺在面前,如果只看簡介就下判斷,看到的其實是這位律師希望別人怎麼看他;而文書裡留下的,是他在程序裡真的出現在哪一欄。
這一篇只講一件事:怎麼用公開的文書,核對一位律師在行政訴訟裡平時代理哪一方。
二、一份行政案件文書,先看哪一欄
行政訴訟通常被叫作民告官:一邊是當事人,一邊是行政機關。一份行政案件的文書,結構大體固定——抬頭是當事人,原告一方、被告一方,有的案子還有第三人;再往下,是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信息。
這一欄的位置本身就是信息。它跟在原告下面,這位代理人就是原告一方的人;跟在被告下面,就是被告一方的人。同一個人在不同文書裡反覆掛在同一欄,這件事比任何簡介都更有說服力。
因為對手是行政機關,這一欄經常出現兩種情形:被告一側是本單位法制部門人員或者外聘律師;原告一側則是當事人自己請的律師,也可能是近親屬代為出庭。看的時候,把這兩類分開看。
三、代理欄裡的名字,未必都是律師
這裡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地方:這一欄裡的名字,不一定是執業律師。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有三類——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所以看這一欄,要連着看名字後面的說明:寫的是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那是執業律師;寫的是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那就是當事人自己人。文書上不作標註的,就不能想當然。
這也是檢索裡容易出錯的地方:同一個名字可能是律師,也可能是同名的當事人。看到名字之後,還要回頭核一下代理人的身份說明。
四、檢索四步:入口、拆詞、看欄位、看重複
第一步,選入口。公開的文書檢索渠道有幾個,最常被用的是裁判文書網,也可以在地方法院的信息公開欄目裡找。不同入口的收錄範圍略有差別,同一個名字可以換一個入口再試一次。
第二步,拆開搜。不要一上來就把條件堆滿。先只搜姓名;姓名有重名風險,再用地域或者案由疊加限定——比如加上福建、加上徵地拆遷這類關鍵詞,把外省的民事案件先篩掉。
第三步,看欄位。這是最要緊的一步。找到文書之後,直接看這位代理人掛在原告下面還是被告下面。這一點比「他辦過多少個行政案子」有用得多,因為數量說明不了他站在哪一邊。
第四步,看重複。一次兩次可能是偶然——同一家律所案子多,誰來出庭有時是內部分工。同類案由裡反覆出現在同一欄,才叫規律。
順手做一張表會更清楚:姓名、執業機構、案由、年份與出現欄位,四列就夠。兩三位候選各佔一行,並排放着看,規律自己會浮出來。
五、查不到的時候,怎麼理解
這一節要如實說,否則會誤導人。
文書檢索有一條邊界:能查到的只是一部分。有的案件本來就不在公開範圍內;有的文書雖然公開,但對代理人信息作了處理,公開版本里沒有完整的姓名和身份說明;還有不少爭議在行政複議、協調化解等環節就解決了,根本沒有進入訴訟,自然不會有文書。
行政複議階段尤其如此。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雙方提交的材料一般不向社會公開,程序走完也就結束了。所以一位律師在複議階段做了大量工作,公開渠道上可能一點痕跡都沒有。
正確的用法是:查到了,就是一條可靠的線索;查不到,不能反過來當成「沒有經驗」。在這一點上,文書檢索和律師簡介其實一樣——都是線索,都不是結論。
真正有分量的組合是這一種:能查到,而且在同類案由裡反覆出現在同一欄。
六、從案子反查人:手頭沒有名字也能查
上面講的是查某個具體的人。還有一種查法,是從案子出發,反過來找名字。
做法很簡單:你在某個地級市遇到了徵地拆遷糾紛,就搜這個地區近年的行政案件文書,專門盯着原告一側的代理欄看。同一個名字在不同案件裡反覆出現,說明這個人日常就是在原告這一側出庭的。
這條路徑的好處,是你拿到的是在實際訴訟裡替當事人出庭的人,而不是公開資料裡最常出現的人。對想找人把案子從頭辦到尾的當事人來說,後者反而不一定是需要的。
用這條路徑要注意一點:地級市之間的案件量差別很大。有的地方行政案件本就不多,搜出來樣本偏少,就不必急着下結論,把範圍放寬到全省再看一遍。
七、三種容易看走眼的讀法
一是把辦案數量當成水平。一位律師辦過很多行政案件,這件事本身是中性的,要先問清楚他是替誰辦的。替機關辦一百件,和替普通當事人辦一百件,練出來的不是同一套動作。
二是把榮譽和頭銜當成匹配度。各類優秀律師、先進個人這類稱號,記錄的是他在業內獲得的認可,不記錄他在這一類案件裡代表誰。榮譽本身是能力被認可的體現,不必當成負面標籤,但它回答不了「在我這個案子裡他站哪一邊」這個問題。
三是看錯了科目。同一位律師的民事案件量通常遠大於行政案件量。拿民事案件的出庭記錄去判斷他辦行政案件的情況,等於看錯了考試科目。檢索時用對案由關鍵詞,結果會乾淨很多。
八、把材料攤在一張表上
把兩三位候選人並排放在一起,看四列:
- 公開的執業信息裡,執業狀態是否正常,有沒有被投訴或者處罰的記錄;
- 公開文書裡,他出現時掛在原告欄還是被告欄(查得到就記,查不到不必為難);
- 他公開發表的內容,是站在機關視角寫的,還是站在當事人視角寫的;
- 當面問一句,他能不能直接答出最近一年主要代理哪一方。
這四列的分量並不一樣。前三列靠的都是公開信息,而公開信息本來就是殘缺的——文書只公開一部分,平台檔案由本人填寫,發表內容也只能反映一部分日常。
所以四列裡,第四列最省事,也最靠得住:您最近一年辦的行政案件,主要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還是行政機關一方?這個問題不難答,也答得出來。含糊過去的,本身就是一個答案。
前面三列的用法是互相印證:幾欄都指向同一邊,心裡就更有底;互相矛盾,或者大部分查不到,就直接回到第四列當面問清楚。不必因為查不到文書,就先把某個人劃掉。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專做行政法這一個領域,主任葉林律師 2010 年起執業。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服務範圍覆蓋福建省全省。
常見問題
只有裁判文書網一個入口嗎?
不止。裁判文書網是常用的一個,地方法院的信息公開欄目、部分官方發佈的典型案例彙編也可以查。不同入口的收錄範圍略有差別,同一個名字換一個入口再試一次,往往能多找到一兩條。
文書裡只寫「委託訴訟代理人」,沒有寫身份怎麼辦?
文書上不作標註的,不能想當然。可以結合卷內其他欄目、代理人所屬機構,或者公開的執業信息交叉核對;核不出來就先放一放,回到當面提問這一步。
查不到某位律師的行政案件文書,是不是說明他沒辦過這類案子?
不能這麼推。公開上網的文書只是一部分:有的案件不在公開範圍內,有的對代理人信息作了處理,還有不少爭議在複議或者協調化解階段就解決了,根本沒有進入訴訟。查到了是線索,查不到只能說明公開信息裡看不到。
行政複議階段沒有公開文書,那怎麼核對?
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材料一般不向社會公開,公開渠道上確實不容易找到痕跡。這種情況可以回到當面核對:問清最近一年主要代理哪一方,以及經手的案件大致在哪些程序階段。
同一位律師既辦民事案件也辦行政案件,怎麼看他辦行政的情況?
把兩類分開看。檢索時用對案由關鍵詞,把行政案件單獨列出來,再看他出現在原告欄還是被告欄。不要用民事案件的數量去推斷他辦行政案件的情況——那是兩套不同的動作。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