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的征地拆迁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被征收,很多人拿到的补偿公式和城里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不是一回事。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有专门规则,而且这些规则里有几项是硬约束,不是协商空间。下面把「怎么补、补什么、争议在哪」讲清楚。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第一原则: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两层要求。第一层是总体要求: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二层专门针对住宅: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这里有三个关键词要写在纸上: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尊重意愿。它们共同构成了「补偿方案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如果方案只给货币补偿、且货币补偿明显不足在当地重建同等居住条件,又没给安置房或重新安排宅基地的选项,「居住条件有改善」这一项就很难说通。

补偿包含哪些项目

第四十八条列举了征收土地的补偿构成: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落到宅基地房屋上,至少应当覆盖五块:

  1. 宅基地及房屋本身的补偿(房屋价值、宅基地的相应权益);
  2.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3. 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过渡期安置的实际支出);
  4. 安置房,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应利益;
  5.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只给「房屋重置价」而漏掉安置与社保,通常是不完整的方案。第三十一条还进一步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级规定单独列支。「单独列支」四个字意味着这笔钱不能被并入其他款项,也不能被冲抵。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会变的

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这一句给了当事人一个很有用的核对方法:先查本县(市、区)现行有效的区片综合地价文件,再核对你所在片区的区位与类别,最后看方案的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这个标准。

实务中经常出现「拿几年前旧标准套现在征收」的情况,一查文件就能看出来。第三十一条也重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分配办法本身也是可以要求公开的。

钱不到位,不得批准征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是一条硬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把「有没有钱」变成了批准的前置条件。核查时可以依法要求说明本批次征收的补偿费用是否已足额到位、是否专款专用。

程序节点:七个环节一个也不能少

宅基地房屋征收同样要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

  1. 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
  2. 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第二十五条)。宅基地房屋的面积、结构、层数、附属设施要在这份调查结果里落实,调查结果如有遗漏应当及时提出。
  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
  4.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六条)。
  5. 方案公告不少于三十日——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第二十七条)。
  6.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方案后组织签订;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第二十八条)。
  7. 批准后公告与补偿安置决定——征收土地申请经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三十条)。这份决定就是后续救济的对象。

补偿登记:一定别错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都要求权利人办理补偿登记——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这是后续测算补偿、确定安置对象的基础材料。错过登记期限,后面主张权利会明显吃力。

登记时建议一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宅基地批准文件或历史用地材料、房屋建筑面积与结构资料、户籍与家庭成员材料、附属设施与装修投入的凭证。材料齐全,调查结果才不容易出现遗漏。

四个常见争议点

  • 无证或者手续不全的宅基地。历史形成的无证宅基地不能一律按违建零补偿。要区分「应当依法确权」与「确属违建」两种情形:前者应先看能不能补证、确权;后者才可能不予补偿。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还明确,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 一户多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的标准。但因继承、合法受让形成的历史状况,通常应当结合形成原因区别认定,不宜简单按「多一宅即不补」处理。
  • 「户有所居」的适用。第六十二条同时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级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也就是说,安置方式不限于重新安排宅基地,保障居住是核心目标。
  • 人口与安置对象认定。安置补助费、安置方式的选择、社会保障名额往往按「被征地农民」人口计算,出嫁女、外嫁女、新生儿、在校学生、挂靠户口等情形最易起争议,要按当地区划与政策口径逐项核对。

四条禁止性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宅基地管理一节明确: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这四项禁止条款在征收实务中可以直接引用——任何以「不签就断水断电」「不签就不给办手续」「退出宅基地才能落户」相要挟的做法,都与这四条相冲突。

补偿费用的监督与公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第五十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这两条是集体成员参与监督的依据——如果补偿费用已拨付到集体但迟迟未分配,可以要求公开收支状况。

不服补偿怎么救济

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上:申请复议一般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事项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直接起诉一般为六个月内(《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第四十五条)。

同时要提前判断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列举了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其中与征拆关系最近的是「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如果争议的实质是「该安置的没安置」这类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先走复议。

另外要区分另一条独立路径:如果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争议(地是谁的、谁有权使用),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处理——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这条路针对的是权属,不是补偿数额,不要混在一起走。

证据清单

  • 权属与审批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批准文件、建房审批材料、历史用地凭证。
  • 房屋状况材料:建筑面积与结构资料、层数与附属设施记录、装修投入凭证、房屋照片与视频。
  • 公告与文书:征收土地预公告、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决定,以及签收记录。
  • 程序痕迹:补偿登记回执、异议反馈书面材料与提交凭证、听证通知与发言记录。
  • 标准依据:省级现行区片综合地价文件、当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同类项目的补偿情况对比材料。
  • 安置与社保材料:安置房位置与面积资料、社会保障费用安排材料、过渡期安置的实际支出凭证。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争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

常见问题

宅基地房屋被征收,只给货币补偿、不给安置房,合法吗?

要看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对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货币补偿明显不足以在当地重建同等居住条件,又没有提供安置房或重新安排宅基地的选项,方案在「居住条件有改善」这一项上就存在疑问。

补偿标准可以拿几年前的文件吗?

不应当。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核对时应当查现行有效的文件,并核对你所在片区的区位与类别,避免用旧标准套现在的征收。

宅基地没有证,是不是就没有补偿?

不能一律这样认定。要区分历史形成的无证宅基地与确属违建的情形:前者应先看能否依法确权、补证;后者才可能不予补偿。实施条例还明确,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补偿款已经拨到村里,但一直没分到户,怎么办?

可以依法主张公开与监督。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法律也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如果对分配方案本身有争议,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项,需要结合当地规定处理;如果涉及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则属于行政救济范围。

在福建的徵地拆遷裡,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子被徵收,很多人拿到的補償公式和城裡國有土地上的房子不是一回事。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有專門規則,而且這些規則裡有幾項是硬約束,不是協商空間。下面把「怎麼補、補什麼、爭議在哪」講清楚。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第一原則: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明確了兩層要求。第一層是總體要求: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第二層專門針對住宅:對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這裡有三個關鍵詞要寫在紙上: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尊重意願。它們共同構成了「補償方案是否合理」的判斷標準。如果方案只給貨幣補償、且貨幣補償明顯不足在當地重建同等居住條件,又沒給安置房或重新安排宅基地的選項,「居住條件有改善」這一項就很難說通。

補償包含哪些項目

第四十八條列舉了徵收土地的補償構成: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落到宅基地房屋上,至少應當覆蓋五塊:

  1. 宅基地及房屋本身的補償(房屋價值、宅基地的相應權益);
  2.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
  3. 搬遷費與臨時安置費(過渡期安置的實際支出);
  4. 安置房,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對應利益;
  5. 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只給「房屋重置價」而漏掉安置與社保,通常是不完整的方案。第三十一條還進一步明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級規定單獨列支。「單獨列支」四個字意味着這筆錢不能被併入其他款項,也不能被衝抵。

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是會變的

第四十八條還規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這一句給了當事人一個很有用的核對方法:先查本縣(市、區)現行有效的區片綜合地價文件,再核對你所在片區的區位與類別,最後看方案的補償標準是否符合這個標準。

實務中經常出現「拿幾年前舊標準套現在徵收」的情況,一查文件就能看出來。第三十一條也重申,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並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辦法——分配辦法本身也是可以要求公開的。

錢不到位,不得批准徵收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是一條硬規定:申請徵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並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准徵收土地。

這條規定的意義在於把「有沒有錢」變成了批准的前置條件。核查時可以依法要求說明本批次徵收的補償費用是否已足額到位、是否專款專用。

程序節點:七個環節一個也不能少

宅基地房屋徵收同樣要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

  1. 徵收土地預公告——包括徵收範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佈,不少於十個工作日;自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第二十五條)。
  2. 土地現狀調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第二十五條)。宅基地房屋的面積、結構、層數、附屬設施要在這份調查結果裡落實,調查結果如有遺漏應當及時提出。
  3.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徵收土地的重要依據(第二十五條)。
  4. 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第二十六條)。
  5. 方案公告不少於三十日——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組織聽證(第二十七條)。
  6. 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依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方案後組織簽訂;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第二十八條)。
  7. 批准後公告與補償安置決定——徵收土地申請經批准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公佈徵收範圍、徵收時間等;對個別未達成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並依法組織實施(第三十條)。這份決定就是後續救濟的對象。

補償登記:一定別錯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與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都要求權利人辦理補償登記——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在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這是後續測算補償、確定安置對象的基礎材料。錯過登記期限,後面主張權利會明顯喫力。

登記時建議一併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明、宅基地批准文件或歷史用地材料、房屋建築面積與結構資料、戶籍與家庭成員材料、附屬設施與裝修投入的憑證。材料齊全,調查結果才不容易出現遺漏。

四個常見爭議點

  • 無證或者手續不全的宅基地。歷史形成的無證宅基地不能一律按違建零補償。要區分「應當依法確權」與「確屬違建」兩種情形:前者應先看能不能補證、確權;後者才可能不予補償。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還明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農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
  • 一戶多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級規定的標準。但因繼承、合法受讓形成的歷史狀況,通常應當結合形成原因區別認定,不宜簡單按「多一宅即不補」處理。
  • 「戶有所居」的適用。第六十二條同時規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級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也就是說,安置方式不限於重新安排宅基地,保障居住是核心目標。
  • 人口與安置對象認定。安置補助費、安置方式的選擇、社會保障名額往往按「被徵地農民」人口計算,出嫁女、外嫁女、新生兒、在校學生、掛靠戶口等情形最易起爭議,要按當地區劃與政策口徑逐項核對。

四條禁止性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在宅基地管理一節明確: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願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這四項禁止條款在徵收實務中可以直接引用——任何以「不籤就斷水斷電」「不籤就不給辦手續」「退出宅基地才能落戶」相要挾的做法,都與這四條相沖突。

補償費用的監督與公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第五十條: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這兩條是集體成員參與監督的依據——如果補償費用已撥付到集體但遲遲未分配,可以要求公開收支狀況。

不服補償怎麼救濟

對徵地補償安置決定、補償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期限上:申請複議一般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未告知複議權利、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些事項之日起計算,但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一年;直接起訴一般為六個月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對複議決定不服的,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第四十五條)。

同時要提前判斷複議前置。《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列舉了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其中與徵拆關係最近的是「認為行政機關存在該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如果爭議的實質是「該安置的沒安置」這類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當先走複議。

另外要區分另一條獨立路徑:如果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權屬爭議(地是誰的、誰有權使用),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處理——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這條路針對的是權屬,不是補償數額,不要混在一起走。

證據清單

  • 權屬與審批材料:不動產權屬證書、宅基地批准文件、建房審批材料、歷史用地憑證。
  • 房屋狀況材料:建築面積與結構資料、層數與附屬設施記錄、裝修投入憑證、房屋照片與視頻。
  • 公告與文書:徵收土地預公告、方案公告、徵收土地公告、補償安置決定、補償決定,以及簽收記錄。
  • 程序痕跡:補償登記回執、異議反饋書面材料與提交憑證、聽證通知與發言記錄。
  • 標準依據:省級現行區片綜合地價文件、當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同類項目的補償情況對比材料。
  • 安置與社保材料:安置房位置與面積資料、社會保障費用安排材料、過渡期安置的實際支出憑證。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處罰爭議與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常見問題

宅基地房屋被徵收,只給貨幣補償、不給安置房,合法嗎?

要看是否滿足法定要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要求對農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如果貨幣補償明顯不足以在當地重建同等居住條件,又沒有提供安置房或重新安排宅基地的選項,方案在「居住條件有改善」這一項上就存在疑問。

補償標準可以拿幾年前的文件嗎?

不應當。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級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核對時應當查現行有效的文件,並核對你所在片區的區位與類別,避免用舊標準套現在的徵收。

宅基地沒有證,是不是就沒有補償?

不能一律這樣認定。要區分歷史形成的無證宅基地與確屬違建的情形:前者應先看能否依法確權、補證;後者才可能不予補償。實施條例還明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農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

補償款已經撥到村裡,但一直沒分到戶,怎麼辦?

可以依法主張公開與監督。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法律也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如果對分配方案本身有爭議,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項,需要結合當地規定處理;如果涉及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則屬於行政救濟範圍。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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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房屋土地确权等行政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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