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行政案件里,当事人手里缺的证据在行政机关那里。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拿到材料、推动维权的常用手段,也是检验机关是否履职的一块试金石。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先弄清什么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一定义强调两点: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以及已经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由此引出两个常见的分歧:一是要求机关「加工、分析」现有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情形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二是把信息公开申请当成信访或投诉。

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这两条是机关常用的答复方向,申请时要把请求写准,避免落入其中。

怎么申请:三项内容与两个期限

申请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申请书应当包括:(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补正期限。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

收到时间的确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之日;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之日。这一条直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从哪天开始算,所以快递单号、签收记录、网上提交回执都要留存。

答复期限。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需要注意的是「工作日」与「自然日」的区别。二十个工作日折算下来接近一个月,如果机关把期限当成自然日计算,或者单方宣布延期却不说明理由、不告知,都属于可以质疑的地方。

答复的七种情形:先判断你收到的是哪一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七项基本覆盖了常见答复。判断「这一份答复合不合格」,就对照上表逐项看:

  • 答复第三项(不予公开)——必须说明理由。只说「不予公开」而不指向具体条款、不说明依据,本身就不符合要求。
  • 答复第四项(信息不存在)——可以要求机关说明检索过程、检索范围与关键词;如果该信息本应由其制作或保存,这种答复就值得推敲。
  • 答复第五项(非本机关负责公开)——必须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的机关的,还应当告知该机关名称与联系方式。只说「请向有关部门咨询」不合格。
  • 答复第六项(重复申请不予处理)——前提是已经就同一申请作出过答复。此前答复是否实质回应,是可以逐字比对核实的。
  • 答复第七项(特别规定)——应当具体指出适用哪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对应的获取渠道。

此外还有两条对申请人有利的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逾期不答复本身就是可诉、可复议的事由

「不答复」不是「没有答复所以没东西可告」,恰恰相反——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可以据此启动救济。

这里有一条必须注意的路径变化。2023 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属于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开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收到「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或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这类答复,常规路径是先复议、后起诉。而如果机关根本没有答复、或者答复的是「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性质不同,路径要按具体答复内容判断。这一点在下节展开。

被拒与不答复,分别怎么走

情形一:完全不答复。等待二十个工作日(可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届满后,机关仍未答复,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答复违法并责令依法答复。走复议时,期限参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

情形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复议与诉讼中重点攻三点:一是「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指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具体情形;二是机关是否履行了说明理由义务;三是能否作区分处理而未作区分处理。

情形三:答复「信息不存在」或「非本机关负责公开」。重点转向事实层面:该信息是否本应由其制作、获取或保存;机关是否尽了合理检索义务;能确定负责公开机关的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这类答复的合法性,法院与复议机关都会审查其是否附有合理说明。

情形四:一直要求补正。第三十条把补正限定为「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并要「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反复要求补正、每次只挑一项、不给明确期限,都超出了条文的边界。同时要注意另一面:如果机关一次性告知了补正要求而你未在合理期限内补齐,可能被认定为放弃申请。

情形五:以「属于过程性信息」答复。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答复之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要点在于:一是这一条给的是裁量权而非绝对豁免;二是程序终结、成为对外行为依据的材料不再具有过程属性;三是第十八条要求建立不予公开信息的动态调整与定期评估机制。

诉讼中的举证与审查

进入诉讼后,依《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十五条还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机关不能用事后补做的材料来填补当时的程序空缺。

如果关键信息由国家机关保存而申请人无法自行取得,可以依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第四十二条申请保全证据。

材料与证据清单

  • 申请书原件:写明三项内容,越具体越不容易被要求补正。
  • 送达凭证:快递单号与签收记录、网上提交回执与截图、窗口受理回执。
  • 机关答复件:答复书原件、信封邮戳、电子答复截图,用于确定答复日期与答复类型。
  • 补正往来:机关要求补正的通知、补正材料与送达凭证。
  • 信息的关联与存在线索:证明该信息由该机关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文件、公告截图、内部文件编号等。
  • 时间线:申请日、收到日、二十个工作日(可延二十个工作日)届满日、机关答复日,用于判断是否逾期。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争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

常见问题

信息公开多久要给答复?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的,须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之日起算(第三十条)。

答复「信息不存在」怎么办?

可以要求机关说明检索过程与范围;如果该信息本应由其制作、获取或保存,或者机关未尽合理检索义务,该答复本身可以被复议或诉讼审查。答复「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还必须说明理由,并能确定负责公开机关的应告知其名称与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不予公开一定合法吗?

不一定。不予公开必须有法定依据,并对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作出说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以「属于过程性信息」为由的,第十六条给的是裁量权而非绝对豁免;能作区分处理的,还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第三十七条)。

对不予公开的答复要先复议吗?

是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属于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信息公开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的不予公开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完全不答复、答复信息不存在等其他情形,路径要按具体答复内容判断。

很多行政案件裡,當事人手裡缺的證據在行政機關那裡。依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拿到材料、推動維權的常用手段,也是檢驗機關是否履職的一塊試金石。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先弄清什麼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這一定義強調兩點: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以及已經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

由此引出兩個常見的分歧:一是要求機關「加工、分析」現有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

除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情形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二是把信息公開申請當成信訪或投訴。

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這兩條是機關常用的答覆方向,申請時要把請求寫準,避免落入其中。

怎麼申請:三項內容與兩個期限

申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機構代為填寫。申請書應當包括:(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補正期限。第三十條規定,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申請。

收到時間的確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當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之日;以郵寄方式提交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之日;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傳真提交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之日。這一條直接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從哪天開始算,所以快遞單號、簽收記錄、網上提交回執都要留存。

答覆期限。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需要注意的是「工作日」與「自然日」的區別。二十個工作日折算下來接近一個月,如果機關把期限當成自然日計算,或者單方宣佈延期卻不說明理由、不告知,都屬於可以質疑的地方。

答覆的七種情形:先判斷你收到的是哪一類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這七項基本覆蓋了常見答覆。判斷「這一份答覆合不合格」,就對照上表逐項看:

  • 答覆第三項(不予公開)——必須說明理由。只說「不予公開」而不指向具體條款、不說明依據,本身就不符合要求。
  • 答覆第四項(信息不存在)——可以要求機關說明檢索過程、檢索範圍與關鍵詞;如果該信息本應由其製作或保存,這種答覆就值得推敲。
  • 答覆第五項(非本機關負責公開)——必須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的機關的,還應當告知該機關名稱與聯繫方式。只說「請向有關部門諮詢」不合格。
  • 答覆第六項(重複申請不予處理)——前提是已經就同一申請作出過答覆。此前答覆是否實質回應,是可以逐字比對核實的。
  • 答覆第七項(特別規定)——應當具體指出適用哪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對應的獲取渠道。

此外還有兩條對申請人有利的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並告知申請人。

逾期不答覆本身就是可訴、可複議的事由

「不答覆」不是「沒有答覆所以沒東西可告」,恰恰相反——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可以據此啓動救濟。

這裡有一條必須注意的路徑變化。2023 年修訂的《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屬於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進一步明確:對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決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開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收到「屬於國家祕密不予公開」「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不予公開」「屬於內部事務信息或過程性信息不予公開」這類答覆,常規路徑是先複議、後起訴。而如果機關根本沒有答覆、或者答覆的是「信息不存在」「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性質不同,路徑要按具體答覆內容判斷。這一點在下節展開。

被拒與不答覆,分別怎麼走

情形一:完全不答覆。等待二十個工作日(可延長二十個工作日)屆滿後,機關仍未答覆,即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不答覆違法並責令依法答覆。走複議時,期限參照《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六十日起計算。

情形二:答覆不予公開。屬於《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情形,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起訴。複議與訴訟中重點攻三點:一是「不予公開」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指向《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具體情形;二是機關是否履行了說明理由義務;三是能否作區分處理而未作區分處理。

情形三:答覆「信息不存在」或「非本機關負責公開」。重點轉向事實層面:該信息是否本應由其製作、獲取或保存;機關是否盡了合理檢索義務;能確定負責公開機關的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這類答覆的合法性,法院與複議機關都會審查其是否附有合理說明。

情形四:一直要求補正。第三十條把補正限定為「七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並要「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反覆要求補正、每次只挑一項、不給明確期限,都超出了條文的邊界。同時要注意另一面:如果機關一次性告知了補正要求而你未在合理期限內補齊,可能被認定為放棄申請。

情形五:以「屬於過程性信息」答覆。這是實踐中最常見的答覆之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可以不予公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要點在於:一是這一條給的是裁量權而非絕對豁免;二是程序終結、成為對外行為依據的材料不再具有過程屬性;三是第十八條要求建立不予公開信息的動態調整與定期評估機制。

訴訟中的舉證與審查

進入訴訟後,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第三十五條還規定,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機關不能用事後補做的材料來填補當時的程序空缺。

如果關鍵信息由國家機關保存而申請人無法自行取得,可以依第四十一條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第四十二條申請保全證據。

材料與證據清單

  • 申請書原件:寫明三項內容,越具體越不容易被要求補正。
  • 送達憑證:快遞單號與簽收記錄、網上提交回執與截圖、窗口受理回執。
  • 機關答覆件:答覆書原件、信封郵戳、電子答覆截圖,用於確定答覆日期與答覆類型。
  • 補正往來:機關要求補正的通知、補正材料與送達憑證。
  • 信息的關聯與存在線索:證明該信息由該機關製作、獲取或保存的文件、公告截圖、內部文件編號等。
  • 時間線:申請日、收到日、二十個工作日(可延二十個工作日)屆滿日、機關答覆日,用於判斷是否逾期。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處罰爭議與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常見問題

信息公開多久要給答覆?

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的,須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機關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答覆期限自收到補正之日起算(第三十條)。

答覆「信息不存在」怎麼辦?

可以要求機關說明檢索過程與範圍;如果該信息本應由其製作、獲取或保存,或者機關未盡合理檢索義務,該答覆本身可以被複議或訴訟審查。答覆「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還必須說明理由,並能確定負責公開機關的應告知其名稱與聯繫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

不予公開一定合法嗎?

不一定。不予公開必須有法定依據,並對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作出說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以「屬於過程性信息」為由的,第十六條給的是裁量權而非絕對豁免;能作區分處理的,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第三十七條)。

對不予公開的答覆要先複議嗎?

是的。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而行政機關不予公開,屬於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對信息公開中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情形的不予公開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起訴(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完全不答覆、答覆信息不存在等其他情形,路徑要按具體答覆內容判斷。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遇到同类案件?先做一次专业评估

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房屋土地确权等行政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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