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钱还是要房?」这是福建征地拆迁谈判桌上最实际的问题。很多当事人把注意力全放在「一平米多少钱」上,等到签完协议才发现:选择权本来在自己手上,却在一开始就被对方一句「我们这里统一都是货币补偿」给带过去了。

这篇文章讲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差价怎么结、各种方式背后的实际差别,以及做决定前应当算清楚哪几笔账。

一、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这一条包含三层意思:

  • 选择权是被征收人的,不是征收方的。补偿方案里可以设定规则,但不能把两种方式之一整体取消。
  • 产权调换要结清差价,方向可以是双向的: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补差;反之由政府补差。
  • 旧城区改建项目有特殊安排: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而不是把人安置到很远的地方。

二、两种方式分别在补什么

要比较两种方式,先把补偿的构成理清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把补偿分为三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两种补偿方式的差别,主要落在第一项的实现形式上,另外两项则基本按实际发生计算:

项目选货币补偿选产权调换
房屋价值按评估确定的价值以货币支付以调换房屋实物实现,差价多退少补
搬迁费有,按当地规定有,按当地规定
临时安置费通常不发生(或按当地规定过渡安排)按第二十二条,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支付,或提供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经营性用房可主张经营性用房可主张
过渡期短,拿钱自行安排住处长,取决于安置房建设进度

关于临时安置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表述是: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这一条是产权调换方案的「隐藏成本项」:过渡期越长,临时安置费累计越多,拖欠或者以「交房时一并结算」方式处理的情况也比较常见,签约时应当写明支付节奏。

三、价值补偿的底线在哪里

无论选哪种方式,房屋价值都应有一个共同的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两个要点值得记住:

  • 时点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是签约日、不是交房日。市场价的时间基准由此确定。
  • 异议有两条法定通道:先申请复核评估,仍有异议再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两步都是有名称、有程序的法定动作,比单纯「觉得低了」有意义。

评估机构怎么选,按第二十条: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制定。

四、做决定前要算清的六笔账

  1. 差价账。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单价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调换房屋价值各是多少、差价方向与金额是多少?这些要在协议里写明确,不能只写「按评估结算」。
  2. 过渡账。安置房的预计交付时间、逾期交付的处理方式、临时安置费的支付节奏。逾期交房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协议里有没有逾期责任条款,差别很大。
  3. 居住需求账。家里老人的就医半径、孩子的上学距离、上班通勤,这些是货币补偿换房时最容易被低估的成本。
  4. 现金流账。货币补偿一次性到账后如何安排;产权调换期间家里是否有其他住处,能不能承受过渡期。
  5. 经营性损失账。如果房屋用于经营,按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制定。两种补偿方式都可能涉及这一项。
  6. 保障与奖励账。按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而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第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市、县级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签约奖励通常有期限,要在期限内看清条件再决定。

五、协议里必须写明的九项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列出了补偿协议应当约定的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对照这条逐项检查协议:九项内容是否都有具体约定。实务中最容易写虚的是「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这三项——写得越笼统,后续争议空间越大。

六、谈不成的时候

按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可以救济。按《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与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期限上,按第四十六条直接起诉为六个月,按第四十五条经复议后为十五日。

另外,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

七、自查清单

  1. 我的项目里两种补偿方式都可以选吗?补偿方案是怎么写的?
  2. 如果选产权调换,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单价、差价怎么确定?协议里写了吗?
  3. 安置房的预计交付时间是哪天?逾期交房怎么处理?
  4. 临时安置费按什么标准、多久支付一次?会不会拖到交房时一并结算?
  5. 我的房屋评估价对应的是哪个时点?我对评估有异议时走复核还是鉴定?期限过了没有?
  6. 如果房屋用于经营,停产停业损失我准备了哪些证据?
  7. 签约奖励的条件与截止时间是什么?我有没有因为赶奖励而忽略长期条款?

福建办理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要钱还是要房」没有标准答案,答案在于把自己家的过渡能力、居住需求和长期安排摊开来算。而选择权本身,是法律明确给被征收人的。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既包括被征收人、被处罚人,也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受害人、相邻权人等,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谁来决定?

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案可以设定具体规则,但不能取消其中一种方式。

产权调换的差价怎么算?

按第二十一条,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差价可以是双向的:调换房屋价值更高的由被征收人补差,反之由政府补差。协议中应写明确切金额与结算方式。

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安置房可以要求就近吗?

按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临时安置费什么时候给?

按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签约时应写明支付标准、支付节奏以及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

房屋价值的底线是什么?有异议怎么办?

按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要錢還是要房?」這是福建徵地拆遷談判桌上最實際的問題。很多當事人把注意力全放在「一平米多少錢」上,等到簽完協議才發現:選擇權本來在自己手上,卻在一開始就被對方一句「我們這裡統一都是貨幣補償」給帶過去了。

這篇文章講清《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給被徵收人的選擇權、差價怎麼結、各種方式背後的實際差別,以及做決定前應當算清楚哪幾筆賬。

一、選擇權在被徵收人手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這一條包含三層意思:

  • 選擇權是被徵收人的,不是徵收方的。補償方案裡可以設定規則,但不能把兩種方式之一整體取消。
  • 產權調換要結清差價,方向可以是雙向的:調換房屋價值高於被徵收房屋價值,被徵收人補差;反之由政府補差。
  • 舊城區改建項目有特殊安排: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而不是把人安置到很遠的地方。

二、兩種方式分別在補什麼

要比較兩種方式,先把補償的構成理清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把補償分為三項: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兩種補償方式的差別,主要落在第一項的實現形式上,另外兩項則基本按實際發生計算:

項目選貨幣補償選產權調換
房屋價值按評估確定的價值以貨幣支付以調換房屋實物實現,差價多退少補
搬遷費有,按當地規定有,按當地規定
臨時安置費通常不發生(或按當地規定過渡安排)按第二十二條,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支付,或提供週轉用房
停產停業損失經營性用房可主張經營性用房可主張
過渡期短,拿錢自行安排住處長,取決於安置房建設進度

關於臨時安置費,《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表述是: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這一條是產權調換方案的「隱藏成本項」:過渡期越長,臨時安置費累計越多,拖欠或者以「交房時一併結算」方式處理的情況也比較常見,簽約時應當寫明支付節奏。

三、價值補償的底線在哪裡

無論選哪種方式,房屋價值都應有一個共同的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兩個要點值得記住:

  • 時點是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不是簽約日、不是交房日。市場價的時間基準由此確定。
  • 異議有兩條法定通道:先申請複核評估,仍有異議再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這兩步都是有名稱、有程序的法定動作,比單純「覺得低了」有意義。

評估機構怎麼選,按第二十條: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級制定。

四、做決定前要算清的六筆賬

  1. 差價賬。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樓層、面積、單價如何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與調換房屋價值各是多少、差價方向與金額是多少?這些要在協議裡寫明確,不能只寫「按評估結算」。
  2. 過渡賬。安置房的預計交付時間、逾期交付的處理方式、臨時安置費的支付節奏。逾期交房在實務中並不少見,協議裡有沒有逾期責任條款,差別很大。
  3. 居住需求賬。家裡老人的就醫半徑、孩子的上學距離、上班通勤,這些是貨幣補償換房時最容易被低估的成本。
  4. 現金流賬。貨幣補償一次性到賬後如何安排;產權調換期間家裡是否有其他住處,能不能承受過渡期。
  5. 經營性損失賬。如果房屋用於經營,按第二十三條,停產停業損失要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級制定。兩種補償方式都可能涉及這一項。
  6. 保障與獎勵賬。按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而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第十七條第二款還規定市、縣級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簽約獎勵通常有期限,要在期限內看清條件再決定。

五、協議裡必須寫明的九項內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列出了補償協議應當約定的事項: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對照這條逐項檢查協議:九項內容是否都有具體約定。實務中最容易寫虛的是「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這三項——寫得越籠統,後續爭議空間越大。

六、談不成的時候

按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可以救濟。按《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期限上,按第四十六條直接起訴為六個月,按第四十五條經複議後為十五日。

另外,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並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

七、自查清單

  1. 我的項目裡兩種補償方式都可以選嗎?補償方案是怎麼寫的?
  2. 如果選產權調換,調換房屋的具體位置、面積、單價、差價怎麼確定?協議裡寫了嗎?
  3. 安置房的預計交付時間是哪天?逾期交房怎麼處理?
  4. 臨時安置費按什麼標準、多久支付一次?會不會拖到交房時一併結算?
  5. 我的房屋評估價對應的是哪個時點?我對評估有異議時走複核還是鑑定?期限過了沒有?
  6. 如果房屋用於經營,停產停業損失我準備了哪些證據?
  7. 簽約獎勵的條件與截止時間是什麼?我有沒有因為趕獎勵而忽略長期條款?

福建辦理徵地拆遷行政訴訟案件,「要錢還是要房」沒有標準答案,答案在於把自己家的過渡能力、居住需求和長期安排攤開來算。而選擇權本身,是法律明確給被徵收人的。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既包括被徵收人、被處罰人,也包括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而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受害人、相鄰權人等,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誰來決定?

被徵收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方案可以設定具體規則,但不能取消其中一種方式。

產權調換的差價怎麼算?

按第二十一條,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差價可以是雙向的:調換房屋價值更高的由被徵收人補差,反之由政府補差。協議中應寫明確切金額與結算方式。

舊城區改建的項目,安置房可以要求就近嗎?

按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臨時安置費什麼時候給?

按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應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簽約時應寫明支付標準、支付節奏以及逾期交房的處理方式。

房屋價值的底線是什麼?有異議怎麼辦?

按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遇到同类案件?先做一次专业评估

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房屋土地确权等行政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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