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的征地拆迁中,经常遇到一个具体而尖锐的问题:「这条红线为什么从我家门口划过去了?隔壁那片划进去了,我这片没划进去」,或者反过来「我这套房子根本不该被划进来」。

征收范围不是随意画的圈。它的确定有法定前提与法定程序,也有可以审查的切入点。

第一道关口: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列举了可以作出征收决定的六类情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六项有一个共同特征:都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第八条不是一张空白的授权书。如果征收的实际用途属于商业开发,却又以公共利益名义作出征收决定,这一条就是最直接的审查切入点。

实务中判断征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可以看三件事:项目由谁组织实施、项目用途是否属于上述六类、有没有对应的规划依据。

第二道关口:必须符合四类规划

第九条把征收与规划绑在一起: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这里是判断范围划得对不对的关键:征收范围应当与规划范围对应。如果规划确定的用地边界是一段路、一片区域,而实际征收范围明显超出规划范围,或者与规划图上的边界不一致,就产生了可审查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做的一件事是:申请查阅相关规划信息。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属于公开范围的部分,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把规划边界与实际征收范围对照,是判断「红线划得对不对」最实在的方法。

第三道关口:范围定了要调查登记并公布

第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这一条给了当事人一项很实用的权利:调查结果是必须公布的。公布的内容包括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

为什么要看这份调查结果?因为它直接决定补偿计算的基础:

  • 用途记载是住宅还是经营性用房,影响是否适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建筑面积记载直接决定补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 权属记载决定谁是被征收人、补偿款应当归谁。

如果调查结果记载有误——少记面积、错记用途、漏记附属设施——应当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和补偿协商阶段及时提出并要求更正,这比事后争议有效得多。

范围确定后的「冻结期」:最长一年

第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这一条常被误解为「范围一确定就永远冻结」。法条写得很清楚: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由此产生两个可以主张的点:

  • 暂停期满后,相关手续应当恢复办理。没有载明期限、或者超过一年仍在暂停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
  • 「不予补偿」只针对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法条限制的是「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并不剥夺原有合法房屋的补偿权利。原有房屋、原有面积的补偿不受此影响。

认为范围划错了,从哪儿切入

切入点审查什么依据
征收目的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项目由谁实施、用途是否属于六类情形第八条
是否符合四类规划征收范围与规划边界是否对应第九条
调查登记是否履行、是否公布有无调查登记、结果有无公布、记载是否准确第十五条
暂停期限是否合法通知有无载明期限、是否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需要说明的是,「范围划错」在法律上通常不是单独起诉的对象,而是通过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来实现。也就是说,路径是: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期限:六十日与六个月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期限为:申请行政复议六十日,提起行政诉讼六个月,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这里有一个容易忽略的衔接:第十三条要求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如果公告没有载明救济权利与期限,主张期限起算存在争议时,这份公告本身就是证据。因此收到公告后应当完整保留公告原件或照片。

给当事人的核查清单

  • 第一,有没有看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三条)。
  • 第二,征收范围与规划边界是否吻合?可依法申请查阅相关规划信息后对照。
  • 第三,调查登记结果公布了吗?面积、用途、权属记载是否与实际一致(第十五条)。
  • 第四,暂停办理手续的通知载明期限了吗?是否已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 第五,征收决定的作出日期是哪天?这直接决定六十日与六个月的起算。

在福建办理的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案件中,征收范围争议的落点通常不是「该不该划进去」这个主观判断,而是征收决定的作出是否具备第八条的公共利益前提、是否符合第九条的规划要求、是否履行了第十三至十六条的程序。把这些客观节点逐一核对,比争执范围本身更有力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既包括被征收人、被处罚人,也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受害人、相邻权人等,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

常见问题

征收范围可以随便划吗?有什么法定限制?

不能随便划。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征收须基于六类公共利益情形且由政府组织实施;第九条要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因此征收范围应当与规划范围对应。

我觉得红线把不该拆的房子划进来了,能告吗?

路径是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范围划定通常不单独作为诉讼对象,而是通过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来实现,重点看是否符合第八条的公共利益前提和第九条的规划要求。

征收范围确定后,我的房子就被冻结不能办手续了吗?

不是永久冻结。第十六条规定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期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的不予补偿。

调查登记的结果我能看到吗?

能。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若记载有误,应及时要求更正。

对征收决定不服,多久内要提出来?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建议完整保留征收决定公告原件或照片,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与救济权利事项(第十三条)。

范围确定前我自己扩建的部分还有补偿吗?

第十六条限制的是范围确定后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增加部分不予补偿。原有合法房屋及原有合法面积的补偿权利不受影响。

在福建的徵地拆遷中,經常遇到一個具體而尖銳的問題:「這條紅線為什麼從我家門口划過去了?隔壁那片划進去了,我這片沒划進去」,或者反過來「我這套房子根本不該被划進來」。

徵收範圍不是隨意畫的圈。它的確定有法定前提與法定程序,也有可以審查的切入點。

第一道關口:徵收必須基於公共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列舉了可以作出徵收決定的六類情形: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這六項有一個共同特徵:都要求「由政府組織實施」。第八條不是一張空白的授權書。如果徵收的實際用途屬於商業開發,卻又以公共利益名義作出徵收決定,這一條就是最直接的審查切入點。

實務中判斷徵收是否屬於公共利益,可以看三件事:項目由誰組織實施、項目用途是否屬於上述六類、有沒有對應的規劃依據。

第二道關口:必須符合四類規劃

第九條把徵收與規劃綁在一起: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衆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這裡是判斷範圍劃得對不對的關鍵:徵收範圍應當與規劃範圍對應。如果規劃確定的用地邊界是一段路、一片區域,而實際徵收範圍明顯超出規劃範圍,或者與規劃圖上的邊界不一致,就產生了可審查的問題。

當事人可以做的一件事是:申請查閱相關規劃信息。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中屬於公開範圍的部分,可以依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把規劃邊界與實際徵收範圍對照,是判斷「紅線劃得對不對」最實在的方法。

第三道關口:範圍定了要調查登記並公佈

第十五條規定: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這一條給了當事人一項很實用的權利:調查結果是必須公佈的。公佈的內容包括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信息。

為什麼要看這份調查結果?因為它直接決定補償計算的基礎:

  • 用途記載是住宅還是經營性用房,影響是否適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 建築面積記載直接決定補償數額的計算基數;
  • 權屬記載決定誰是被徵收人、補償款應當歸誰。

如果調查結果記載有誤——少記面積、錯記用途、漏記附屬設施——應當在補償方案徵求意見階段和補償協商階段及時提出並要求更正,這比事後爭議有效得多。

範圍確定後的「凍結期」:最長一年

第十六條規定: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這一條常被誤解為「範圍一確定就永遠凍結」。法條寫得很清楚: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且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

由此產生兩個可以主張的點:

  • 暫停期滿後,相關手續應當恢復辦理。沒有載明期限、或者超過一年仍在暫停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
  • 「不予補償」只針對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部分。法條限制的是「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並不剝奪原有合法房屋的補償權利。原有房屋、原有面積的補償不受此影響。

認為範圍劃錯了,從哪兒切入

切入點審查什麼依據
徵收目的是否屬於公共利益項目由誰實施、用途是否屬於六類情形第八條
是否符合四類規劃徵收範圍與規劃邊界是否對應第九條
調查登記是否履行、是否公佈有無調查登記、結果有無公佈、記載是否準確第十五條
暫停期限是否合法通知有無載明期限、是否超過一年第十六條

需要說明的是,「範圍劃錯」在法律上通常不是單獨起訴的對象,而是通過審查徵收決定的合法性來實現。也就是說,路徑是: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期限:六十日與六個月

第十四條明確規定: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期限為:申請行政複議六十日,提起行政訴訟六個月,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這裡有一個容易忽略的銜接:第十三條要求徵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如果公告沒有載明救濟權利與期限,主張期限起算存在爭議時,這份公告本身就是證據。因此收到公告後應當完整保留公告原件或照片。

給當事人的核查清單

  • 第一,有沒有看到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公告應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第十三條)。
  • 第二,徵收範圍與規劃邊界是否吻合?可依法申請查閱相關規劃信息後對照。
  • 第三,調查登記結果公佈了嗎?面積、用途、權屬記載是否與實際一致(第十五條)。
  • 第四,暫停辦理手續的通知載明期限了嗎?是否已超過一年(第十六條)。
  • 第五,徵收決定的作出日期是哪天?這直接決定六十日與六個月的起算。

在福建辦理的徵地拆遷與行政訴訟案件中,徵收範圍爭議的落點通常不是「該不該划進去」這個主觀判斷,而是徵收決定的作出是否具備第八條的公共利益前提、是否符合第九條的規劃要求、是否履行了第十三至十六條的程序。把這些客觀節點逐一核對,比爭執範圍本身更有力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既包括被徵收人、被處罰人,也包括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而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受害人、相鄰權人等,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常見問題

徵收範圍可以隨便劃嗎?有什麼法定限制?

不能隨便劃。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徵收須基於六類公共利益情形且由政府組織實施;第九條要求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因此徵收範圍應當與規劃範圍對應。

我覺得紅線把不該拆的房子划進來了,能告嗎?

路徑是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四條)。範圍劃定通常不單獨作為訴訟對象,而是通過審查徵收決定的合法性來實現,重點看是否符合第八條的公共利益前提和第九條的規劃要求。

徵收範圍確定後,我的房子就被凍結不能辦手續了嗎?

不是永久凍結。第十六條規定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暫停期內不得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或改變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的不予補償。

調查登記的結果我能看到嗎?

能。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若記載有誤,應及時要求更正。

對徵收決定不服,多久內要提出來?

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六十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六個月,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建議完整保留徵收決定公告原件或照片,公告應載明徵收補償方案與救濟權利事項(第十三條)。

範圍確定前我自己擴建的部分還有補償嗎?

第十六條限制的是範圍確定後實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增加部分不予補償。原有合法房屋及原有合法面積的補償權利不受影響。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遇到同类案件?先做一次专业评估

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房屋土地确权等行政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立即咨询 0591-83701770
← 返回观点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