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不是口头通知,而要经过法定的公告程序。在福建,启动征收通常会先后出现几类文件:征收公告、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土地还涉及征地批复。当事人拿到这些文件,往往第一反应是「看不懂」——法律对每一份文件该写什么都有明确规定,逐项对照就是最有效的办法。

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征求意见不少于三十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是这一环节的依据: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紧接着的两款规定同样重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这一段给出三个可核对的具体点:

要点条文要求核对动作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告张贴日期与截止日期是否满三十日
结果反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有无公布?我的意见是否被回应?
听证会旧城区改建项目,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如属此类项目,是否符合听证条件

三十日是一个可以实际核对的时间长度。建议记下公告张贴与截止的具体日期,这两个日期是后续主张的时间坐标。

作出征收决定前:三项前置要求

《征补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作出征收决定前的准备: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其中第二项值得特别留意:「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这与第二十八条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应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的要求前后呼应。如果补偿资金并未落实,后面的程序基础就存在疑问。

征收决定公告:必须载明哪些事项

《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以及最关键的一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把这几条合起来看,一份合规的征收决定公告至少应当包含: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核对清单——如果公告中看不到告诉救济途径与期限的内容,这本身就是可以提出的问题。

征收决定之前:权属调查登记与范围冻结

《征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两个容易在后期引发争议的环节: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这里有两个很实用的点:

  • 调查结果应当公布。面积、用途、权属的登记结果直接影响补偿计算,因此核对调查结果与自己掌握的情况是否一致,是早期最值得做的一件事。
  •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这是一个明确的上限,如果相关手续被长期冻结而无期限届满的说明,可以据此核对。

集体土地征收:还要多核对一层

如果是征收集体土地,除上述文件外还有一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在福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方案环节有更具体的规定: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十五日与三十日是两个不同的期限,需要分别留意。前者对应福建省实施办法中的征询意见程序,后者对应《征补条例》第十条的方案征求意见期限。收到文件时应先确认适用的程序与对应的期限。

拿到文件后的核对顺序

把上面的要点整理成一套顺序,可以照着走:

顺序核对什么对应依据
第一步文件类型:是公告、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安置方案?各类文件救济方式不同
第二步公告主体与审批信息:集体土地有无征地批复文号《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三步四至范围:我的房屋或地块是否在范围内决定与公告载明的范围
第四步征求意见期限:是否满三十日,公告张贴与截止日期《征补条例》第十条
第五步调查登记结果: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是否与我掌握的一致《征补条例》第十四条
第六步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区片综合地价、安置方式、签约期限、异议渠道是否载明《征补条例》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七步救济条款:公告有无载明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与期限《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八步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征补条例》第十一条

关于救济权利,需要分清的两种情况

这是一处容易混淆的地方:

  • 对征收决定不服:《征补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方案阶段的主要渠道是在公告期内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对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两者的对象、时点、渠道不同。先判断自己不满的是哪一份文件,再决定走哪条路,这样才不会把主张提错地方。

此外期限上还需注意:依《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直接起诉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这两个期限差异较大,收到文书后应当第一时间确认其中载明的期限。

给当事人的核查清单

  • 第一,我收到的是什么文件?公告、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性质与救济方式各不相同。
  • 第二,文件上的征收范围四至是否清楚?我的房屋或地块是否在范围内?
  • 第三,集体土地有没有载明征地批复文号?看不到应先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
  • 第四,公告张贴日期与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分别是什么?是否满足法定期限?
  • 第五,调查登记结果有没有公布?与我手里的权属材料是否一致?
  • 第六,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载明区片综合地价、安置方式、签约期限与异议渠道?
  • 第七,我的房屋属于哪个区片、对应什么地价?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
  • 第八,公告中是否载明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与期限?
  • 第九,补偿资金是否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 第十,文件是否逐字留存?不要只依赖村(居)委会转述的口头说法。

在福建全省办理的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案件中,公告与决定类争议的胜负手往往不在宏观论述,而在文件类型是否分清、期限是否算准、调查登记是否核对、救济条款是否载明这几件具体的事上。公告与决定是后续一切协商与维权的基础文件,值得逐字留存、逐项核对。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既包括被征收人、被处罚人,也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受害人、相邻权人等,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

常见问题

征收公告和征收决定是一回事吗?

不是。公告侧重程序告知与社会公开,征收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征补条例》第十二条,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要多久?

《征补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还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怎么办?

方案阶段的主要渠道是在公告期内提出意见、符合条件时申请听证;对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区分对象:不满的是方案本身还是最终的补偿决定,对应的渠道与时点不同。

公告里没写审批文号正常吗?

集体土地征收依法应有征地批复。若公告或方案看不到审批文号、看不到征收范围四至,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不要轻易默认程序没有问题。调查登记结果是否公布,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载明登记方式与期限、调查结果公布)核对。

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什么限制?

《征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作出征收决定前有哪些前置要求?

《征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救济期限是多久?

依《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直接起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文书后应第一时间确认其中载明的救济途径与期限。

徵地拆遷不是口頭通知,而要經過法定的公告程序。在福建,啓動徵收通常會先後出現幾類文件:徵收公告、徵收決定、補償安置方案,集體土地還涉及徵地批覆。當事人拿到這些文件,往往第一反應是「看不懂」——法律對每一份文件該寫什麼都有明確規定,逐項對照就是最有效的辦法。

補償安置方案:公佈徵求意見不少於三十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是這一環節的依據: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緊接着的兩款規定同樣重要: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這一段給出三個可核對的具體點:

要點條文要求核對動作
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公告張貼日期與截止日期是否滿三十日
結果反饋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公佈有無公佈?我的意見是否被回應?
聽證會舊城區改建項目,多數被徵收人認為方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組織聽證會如屬此類項目,是否符合聽證條件

三十日是一個可以實際核對的時間長度。建議記下公告張貼與截止的具體日期,這兩個日期是後續主張的時間座標。

作出徵收決定前:三項前置要求

《徵補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作出徵收決定前的準備: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其中第二項值得特別留意:「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是作出徵收決定的前置條件。這與第二十八條關於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應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的要求前後呼應。如果補償資金並未落實,後面的程序基礎就存在疑問。

徵收決定公告:必須載明哪些事項

《徵補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以及最關鍵的一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把這幾條合起來看,一份合規的徵收決定公告至少應當包含:徵收補償方案、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這是一個非常具體的核對清單——如果公告中看不到告訴救濟途徑與期限的內容,這本身就是可以提出的問題。

徵收決定之前:權屬調查登記與範圍凍結

《徵補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了兩個容易在後期引發爭議的環節: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這裡有兩個很實用的點:

  • 調查結果應當公佈。面積、用途、權屬的登記結果直接影響補償計算,因此核對調查結果與自己掌握的情況是否一致,是早期最值得做的一件事。
  • 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這是一個明確的上限,如果相關手續被長期凍結而無期限屆滿的說明,可以據此核對。

集體土地徵收:還要多核對一層

如果是徵收集體土地,除上述文件外還有一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且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在福建,《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對方案環節有更具體的規定:補償登記事項經核實確認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被徵收土地的現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數量進行清點,並在規定期限內擬訂補償安置方案;方案應當及時發佈徵詢意見公告,徵詢意見的期限為十五日;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在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從同級財政設立的徵地資金專戶中支付;對方案提出異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原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十五日與三十日是兩個不同的期限,需要分別留意。前者對應福建省實施辦法中的徵詢意見程序,後者對應《徵補條例》第十條的方案徵求意見期限。收到文件時應先確認適用的程序與對應的期限。

拿到文件後的核對順序

把上面的要點整理成一套順序,可以照着走:

順序核對什麼對應依據
第一步文件類型:是公告、徵收決定,還是補償安置方案?各類文件救濟方式不同
第二步公告主體與審批信息:集體土地有無徵地批覆文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
第三步四至範圍:我的房屋或地塊是否在範圍內決定與公告載明的範圍
第四步徵求意見期限:是否滿三十日,公告張貼與截止日期《徵補條例》第十條
第五步調查登記結果: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是否與我掌握的一致《徵補條例》第十四條
第六步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區片綜合地價、安置方式、簽約期限、異議渠道是否載明《徵補條例》第十條;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七步救濟條款:公告有無載明申請複議、提起訴訟的途徑與期限《徵補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八步補償資金:是否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徵補條例》第十一條

關於救濟權利,需要分清的兩種情況

這是一處容易混淆的地方:

  • 對徵收決定不服:《徵補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方案階段的主要渠道是在公告期內提出意見、申請聽證;對據此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兩者的對象、時點、渠道不同。先判斷自己不滿的是哪一份文件,再決定走哪條路,這樣才不會把主張提錯地方。

此外期限上還需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直接起訴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四十五條規定,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這兩個期限差異較大,收到文書後應當第一時間確認其中載明的期限。

給當事人的核查清單

  • 第一,我收到的是什麼文件?公告、徵收決定、補償安置方案,性質與救濟方式各不相同。
  • 第二,文件上的徵收範圍四至是否清楚?我的房屋或地塊是否在範圍內?
  • 第三,集體土地有沒有載明徵地批覆文號?看不到應先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
  • 第四,公告張貼日期與徵求意見截止日期分別是什麼?是否滿足法定期限?
  • 第五,調查登記結果有沒有公佈?與我手裡的權屬材料是否一致?
  • 第六,補償安置方案是否載明區片綜合地價、安置方式、簽約期限與異議渠道?
  • 第七,我的房屋屬於哪個區片、對應什麼地價?向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
  • 第八,公告中是否載明申請複議、提起訴訟的途徑與期限?
  • 第九,補償資金是否已足額到位、專戶存儲?
  • 第十,文件是否逐字留存?不要只依賴村(居)委會轉述的口頭說法。

在福建全省辦理的徵地拆遷與行政訴訟案件中,公告與決定類爭議的勝負手往往不在宏觀論述,而在文件類型是否分清、期限是否算準、調查登記是否核對、救濟條款是否載明這幾件具體的事上。公告與決定是後續一切協商與維權的基礎文件,值得逐字留存、逐項核對。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既包括被徵收人、被處罰人,也包括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而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受害人、相鄰權人等,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常見問題

徵收公告和徵收決定是一回事嗎?

不是。公告側重程序告知與社會公開,徵收決定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徵補條例》第十二條,作出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第十三條規定,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要多久?

《徵補條例》第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還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方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服怎麼辦?

方案階段的主要渠道是在公告期內提出意見、符合條件時申請聽證;對據此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注意區分對象:不滿的是方案本身還是最終的補償決定,對應的渠道與時點不同。

公告裡沒寫審批文號正常嗎?

集體土地徵收依法應有徵地批覆。若公告或方案看不到審批文號、看不到徵收範圍四至,應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不要輕易默認程序沒有問題。調查登記結果是否公佈,可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載明登記方式與期限、調查結果公佈)核對。

徵收範圍確定後有什麼限制?

《徵補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作出徵收決定前有哪些前置要求?

《徵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第十二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救濟期限是多久?

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直接起訴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四十五條規定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收到文書後應第一時間確認其中載明的救濟途徑與期限。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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