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无论征地拆迁中伴生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建认定,还是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治安管理领域的罚款与拘留,都属于行政处罚,也都在行政诉讼(民告官)的受案范围之内。当事人手上会陆续拿到两份文书:一份是作出处罚之前的告知书,一份是作出之后的处罚决定书。这两份文书对应的权利完全不同,前一份不能放过,后一份不能拖。

下面按时间顺序,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送达、复议诉讼这几个环节的法定要求和期限讲清楚。

第一道程序:告知(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这一条包含两半内容,缺一半都不算履行完毕:一是拟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二是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实务中常见的告知瑕疵有三种:只写「涉嫌违法」不写事实与证据;只写「拟依法处理」不写拟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只在询问笔录里记一句「已告知权利」却不出具书面告知书。遇到这类情况,可以书面要求机关补充告知——在补正之前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基础是不牢的。

陈述申辩:必须被听取、被复核、被采纳(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这一条有三层要求:充分听取、应当复核、成立应当采纳。也就是说,陈述申辩不是走过场,机关不能「听而不查」。

第二款尤其要紧:不得因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所谓「态度罚」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执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担心「一申辩就被顶格处理」,这一款正是针对这种顾虑设计的。

没告知、拒听申辩:不得作出处罚决定(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条文用的是「不得作出」,而不是「可以撤销」。这意味着程序没有走到位,处罚决定本身就不应当产生。当然,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的除外——所以如果要保留这项权利,就不要在笔录上签「无意见,放弃陈述申辩」。

听证:六类情形可以要求(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较大数额罚款;
  •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条还明确: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所以费用不成其为放弃听证的理由。

在福建的执法实践中,企业被吊销许可证件、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罚款数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案件,听证往往是当事人手上分量较重的一项程序权利。

听证怎么提、程序怎么走(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要点有八项,其中最常用的是五项:

节点法定期限或要求
提出听证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收到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是否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参加方式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还有一条要留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关于期限计算,有一处容易被忽略:《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法中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所以「五日内提出」并不等于「随便五天」。

听证之后:决定必须依据听证笔录(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这一条把听证笔录与最终决定绑在一起。如果听证中提出的反证、异议在决定书里没有任何回应,决定书的理由部分又照抄听证前的拟定意见,那么笔录与决定之间的矛盾,本身就是复议、诉讼中可以指出的程序问题。

决定书该写什么、怎么送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六项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还必须加盖作出决定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收到决定书时,可以逐项核对下面这张清单:

核对项法律依据常见瑕疵
是否有告知书、是否写明拟处罚内容第四十四条只有决定书,没有告知书
是否听取并复核了陈述申辩第四十五条笔录上写「无意见」,但当事人从未表示过放弃
听证权是否告知、是否组织听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罚款数额较大却未告知听证权
决定书六项内容是否齐全第五十九条未写救济途径和期限
送达是否在七日内、有无签收凭证第六十一条张贴送达无见证、无照片

送达之后的两条路:复议还是诉讼

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选择;但有一类必须先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事项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列举了应当先申请复议的情形,与处罚有关的是第一项: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也就是说,交警当场开具的简易程序罚单,要先申请复议,不宜直接起诉。其余处罚决定不属于复议前置,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走诉讼路径的话,《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先走了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复议机关的处理期限,《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的结论也不只有「维持」一种。按《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的依据不合法,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诉讼的裁判方式同样要看清楚。《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还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对罚款数额本身有异议的案件,这一条有直接意义。

边救济、边防执行:不停止执行与加处罚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也有两条缓释:一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所以「边打官司、边可能仍要履行」是常态;但也不必因为打了官司就被叠加计算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第六十六条还有一条务实的安排: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果一直不履行,《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四类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可以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拖着不理」是成本较高的一种处理方式。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既包括被征收人、被处罚人,也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受害人、相邻权人等,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争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

常见问题

什么时候能要求听证?

对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陈述申辩有用吗?会不会被加重处罚?

有用。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四十五条)。同条明确不得因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处罚,所以不存在因申辩被加重的问题。

没收到告知书就直接下了处罚决定,合法吗?

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的除外。可据此在复议或诉讼中主张程序违法。

处罚决定下来后还能救济吗?多久内?

能。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未告知权利的最长不超过一年);直接起诉为六个月内(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属复议前置,应先申请复议(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在福建,無論徵地拆遷中伴生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建認定,還是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治安管理領域的罰款與拘留,都屬於行政處罰,也都在行政訴訟(民告官)的受案範圍之內。當事人手上會陸續拿到兩份文書:一份是作出處罰之前的告知書,一份是作出之後的處罰決定書。這兩份文書對應的權利完全不同,前一份不能放過,後一份不能拖。

下面按時間順序,把告知、陳述申辯、聽證、送達、複議訴訟這幾個環節的法定要求和期限講清楚。

第一道程序:告知(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這一條包含兩半內容,缺一半都不算履行完畢:一是擬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二是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實務中常見的告知瑕疵有三種:只寫「涉嫌違法」不寫事實與證據;只寫「擬依法處理」不寫擬處罰的種類和數額;只在詢問筆錄裡記一句「已告知權利」卻不出具書面告知書。遇到這類情況,可以書面要求機關補充告知——在補正之前作出的處罰決定,程序基礎是不牢的。

陳述申辯:必須被聽取、被複核、被採納(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這一條有三層要求:充分聽取、應當複核、成立應當採納。也就是說,陳述申辯不是走過場,機關不能「聽而不查」。

第二款尤其要緊:不得因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所謂「態度罰」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執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擔心「一申辯就被頂格處理」,這一款正是針對這種顧慮設計的。

沒告知、拒聽申辯:不得作出處罰決定(第六十二條)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條文用的是「不得作出」,而不是「可以撤銷」。這意味着程序沒有走到位,處罰決定本身就不應當產生。當然,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申辯的除外——所以如果要保留這項權利,就不要在筆錄上籤「無意見,放棄陳述申辯」。

聽證:六類情形可以要求(第六十三條)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 較大數額罰款;
  • 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 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 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條還明確: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所以費用不成其為放棄聽證的理由。

在福建的執法實踐中,企業被吊銷許可證件、被責令停產停業、被處以較大數額罰款,或者罰款數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的案件,聽證往往是當事人手上分量較重的一項程序權利。

聽證怎麼提、程序怎麼走(第六十四條)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要點有八項,其中最常用的是五項:

節點法定期限或要求
提出聽證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收到通知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時間、地點
是否公開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主持人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參加方式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還有一條要留意: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關於期限計算,有一處容易被忽略:《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本法中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所以「五日內提出」並不等於「隨便五天」。

聽證之後:決定必須依據聽證筆錄(第六十五條)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這一條把聽證筆錄與最終決定綁在一起。如果聽證中提出的反證、異議在決定書裡沒有任何回應,決定書的理由部分又照抄聽證前的擬定意見,那麼筆錄與決定之間的矛盾,本身就是複議、訴訟中可以指出的程序問題。

決定書該寫什麼、怎麼送達(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要求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六項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還必須加蓋作出決定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收到決定書時,可以逐項核對下面這張清單:

核對項法律依據常見瑕疵
是否有告知書、是否寫明擬處罰內容第四十四條只有決定書,沒有告知書
是否聽取並複核了陳述申辯第四十五條筆錄上寫「無意見」,但當事人從未表示過放棄
聽證權是否告知、是否組織聽證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罰款數額較大卻未告知聽證權
決定書六項內容是否齊全第五十九條未寫救濟途徑和期限
送達是否在七日內、有無簽收憑證第六十一條張貼送達無見證、無照片

送達之後的兩條路:複議還是訴訟

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選擇;但有一類必須先複議。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複議權利、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些事項之日起計算,但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還規定,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行政複議申請超過五年的,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列舉了應當先申請複議的情形,與處罰有關的是第一項: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也就是說,交警當場開具的簡易程序罰單,要先申請複議,不宜直接起訴。其餘處罰決定不屬於複議前置,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走訴訟路徑的話,《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如果先走了複議,《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

複議機關的處理期限,《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適用簡易程序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複議的結論也不只有「維持」一種。按《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條,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或者適用的依據不合法,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複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訴訟的裁判方式同樣要看清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還規定,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對罰款數額本身有異議的案件,這一條有直接意義。

邊救濟、邊防執行:不停止執行與加處罰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也有兩條緩釋:一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二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所以「邊打官司、邊可能仍要履行」是常態;但也不必因為打了官司就被疊加計算加處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第六十六條還有一條務實的安排: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如果一直不履行,《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四類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可以依法採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可以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以「拖着不理」是成本較高的一種處理方式。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既包括被徵收人、被處罰人,也包括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而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受害人、相鄰權人等,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處罰爭議與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常見問題

什麼時候能要求聽證?

對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以及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應當告知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

陳述申辯有用嗎?會不會被加重處罰?

有用。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複核,成立的應當採納(第四十五條)。同條明確不得因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處罰,所以不存在因申辯被加重的問題。

沒收到告知書就直接下了處罰決定,合法嗎?

不合法。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前未依法告知擬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陳述申辯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的除外。可據此在複議或訴訟中主張程序違法。

處罰決定下來後還能救濟嗎?多久內?

能。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可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未告知權利的最長不超過一年);直接起訴為六個月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對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屬複議前置,應先申請複議(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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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房屋土地确权等行政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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