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款拨到村里,分配方案是村民代表会议定下来的,有村民觉得不公;小区边上的地块被许可施工,业主大会没开成,业主委员会也不表态。这两种情形的共同点是:被侵权的是一个"集体",不是某一个自然人。当事人往往在第一步就卡住了——谁有资格去申请行政复议?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36 号,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布),把这一类主体的资格逐条写清楚了。这是 2007 年条例出台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其中第二章第二节"行政复议参加人"整节都是新的。

一、先把"以谁的名义"和"谁来当申请人"分开

这两个问题经常被混在一起。集体维权里,"名义"指的是申请书上写的申请人是谁,"实际申请的人"指的是谁去签字、谁去跑。新条例恰恰是把这两件事分别规定,所以先分开看,后面每一条都不会乱。

还要注意一个前提:行政复议保护的是"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集体财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业主共有部分,只要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它,就存在一个"谁有权出来主张"的问题。新条例解决的正是这个。

二、农村这一侧:集体自己不申请,半数以上成员可以顶上

第十五条规定了两层:

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村民小组本身是可以作为申请人出现的。

第二款是关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申请行政复议的,半数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名义申请。这一款解决的是过去经常出现的僵局——集体负责人不愿意出面,成员个人又没有名义。现在只要达到"半数以上成员"这个条件,就可以用集体的名义启动程序。

征地拆迁案件里,这一条用得上: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资产补偿的部分,如果村一级迟迟不主张,成员一方可以按这一款组织起来推进。

三、城市这一侧:业主委员会不表态,"双过半"业主可以自己上

第十六条的结构与第十五条平行:

业主委员会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业主共有利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业主委员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小区根本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这里用的是两个"过半数"中的一个即可,也就是俗称的"双过半"任一项达标。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场景是:小区规划许可、相邻影响、共有场地权属等争议,需要业主群体共同主张,而小区又没有业委会。

四、三种常见主体怎么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司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行政复议,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申请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行政复议,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全体成员推选的成员代表为申请人。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这几条看起来平淡,但在实践中经常出问题:用经营者个人名义去申请一个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处罚,或者用某个股东个人名义去申请针对公司的行政行为,都属于主体写错,会直接影响受理。

五、人多了怎么办:10 人以上推选 2 至 5 名代表人

第十七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10 人的,推选 2 至 5 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推选代表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推选书。第三人超过 10 人的,同样可以推选代表人。

这一条落到操作上就是两步:一是人数超过 10 人时要主动推选代表人,二是推选书必须全体签名或按指印,缺一个都可能被要求补正。群体性征拆案件里,这一步建议提前准备,不要等到受理阶段才补。

六、被申请人这一侧的规矩: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

第十八条有两款。第一款界定"其他代理人"的范围,包括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等。第二款约束的是行政机关一侧:被申请人应当指定 1 至 2 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

这一条的实务意义在于:行政机关的答复、举证,应当由其工作人员到场说明,而不是把应诉事务整体外包。对申请人来说,这意味着一部分案件里会出现更直接的当面沟通与询问环节——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了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事实当面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七、在福建办这类案件的三个提示

第一,先把主体资格材料备齐。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准备能证明其地位的材料;成员一方按第十五条第二款申请时,"半数以上成员"这个条件需要可核查的形式,通常以联名签署、村内公示记录等方式固定。业主一方按第十六条主张时,需要能证明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户数占比。

第二,区分"集体主张"与"个人主张"。集体资产、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侵害,走集体的名义;个人承包经营权、个人房屋补偿被侵害,走个人的名义。两者混用,是最常见的主体错误。

第三,留意期限。新条例第二十三条把申请期限的起算按送达方式分成了六种情形,第二十四条对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群体性案件涉及的人多、时间不齐,建议先把每个人的"知道之日"分别固定下来。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里的分配争议,还是小区共有利益受影响的许可争议,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走的都是同一条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这也是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日常办理的案件类型: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服务范围覆盖福建省全省。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被征收人、被处罚人、被认定为违建的建房人、登记权利受影响的当事人,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当事人,都是我们服务的原告、申请人一方。服务范围覆盖福建省全省,主任叶林律师 2010 年起执业,亲办案件,不做风险代理。
延伸阅读: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与期限,见 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复议的资格、期限与不予受理情形;哪些情况必须先复议,见 福建行政诉讼:哪些情况必须先申请复议才能起诉;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见 福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怎么办

常见问题

村民小组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吗?

可以。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村里不申请,成员个人能不能自己申请?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申请行政复议的,半数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能自己申请吗?

可以。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很多时怎么写申请书?

第十七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10 人的,推选 2 至 5 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推选书。第三人超过 10 人的同样可以推选代表人。

行政机关可以只委托律师来答复复议吗?

不可以。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指定 1 至 2 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

公司被处罚,谁能以公司名义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个体工商户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申请人(第十二条)。

徵收補償款撥到村裏,分配方案是村民代表會議定下來的,有村民覺得不公;小區邊上的地塊被許可施工,業主大會沒開成,業主委員會也不表態。這兩種情形的共同點是:被侵權的是一個"集體",不是某一個自然人。當事人往往在第一步就卡住了——誰有資格去申請行政複議?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836 號,2026 年 4 月 29 日公佈),把這一類主體的資格逐條寫清楚了。這是 2007 年條例出台以來的首次全面修訂,其中第二章第二節"行政複議參加人"整節都是新的。

一、先把"以誰的名義"和"誰來當申請人"分開

這兩個問題經常被混在一起。集體維權裏,"名義"指的是申請書上寫的申請人是誰,"實際申請的人"指的是誰去簽字、誰去跑。新條例恰恰是把這兩件事分別規定,所以先分開看,後面每一條都不會亂。

還要注意一個前提:行政複議保護的是"合法權益"受行政行為影響的當事人。集體財產、集體土地使用權、業主共有部分,只要行政行為直接影響到它,就存在一個"誰有權出來主張"的問題。新條例解決的正是這個。

二、農村這一側:集體自己不申請,半數以上成員可以頂上

第十五條規定了兩層:

第一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認為行政行為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也就是說,村民小組本身是可以作為申請人出現的。

第二款是關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不申請行政複議的,半數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的名義申請。這一款解決的是過去經常出現的僵局——集體負責人不願意出面,成員個人又沒有名義。現在只要達到"半數以上成員"這個條件,就可以用集體的名義啓動程序。

徵地拆遷案件裏,這一條用得上: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資產補償的部分,如果村一級遲遲不主張,成員一方可以按這一款組織起來推進。

三、城市這一側:業主委員會不表態,"雙過半"業主可以自己上

第十六條的結構與第十五條平行:

業主委員會認為行政行為侵犯業主共有利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業主委員會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小區根本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佔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

這裏用的是兩個"過半數"中的一個即可,也就是俗稱的"雙過半"任一項達標。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場景是:小區規劃許可、相鄰影響、共有場地權屬等爭議,需要業主羣體共同主張,而小區又沒有業委會。

四、三種常見主體怎麼寫: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司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申請行政複議,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申請人;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行政複議,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或者農村承包經營戶內全體成員推選的成員代表為申請人。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董事會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以公司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

這幾條看起來平淡,但在實踐中經常出問題:用經營者個人名義去申請一個針對個體工商戶經營行為的處罰,或者用某個股東個人名義去申請針對公司的行政行為,都屬於主體寫錯,會直接影響受理。

五、人多了怎麼辦:10 人以上推選 2 至 5 名代表人

第十七條:同一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超過 10 人的,推選 2 至 5 名代表人參加行政複議。推選代表人,應當向行政複議機關提交由全體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推選書。第三人超過 10 人的,同樣可以推選代表人。

這一條落到操作上就是兩步:一是人數超過 10 人時要主動推選代表人,二是推選書必須全體簽名或按指印,缺一個都可能被要求補正。羣體性徵拆案件裏,這一步建議提前準備,不要等到受理階段才補。

六、被申請人這一側的規矩:不得僅委託律師擔任代理人

第十八條有兩款。第一款界定"其他代理人"的範圍,包括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近親屬、工作人員等。第二款約束的是行政機關一側:被申請人應當指定 1 至 2 名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不得僅委託律師擔任代理人

這一條的實務意義在於:行政機關的答覆、舉證,應當由其工作人員到場說明,而不是把應訴事務整體外包。對申請人來說,這意味着一部分案件裏會出現更直接的當面溝通與詢問環節——第四十四條也規定了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相關事實當面詢問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七、在福建辦這類案件的三個提示

第一,先把主體資格材料備齊。村民小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準備能證明其地位的材料;成員一方按第十五條第二款申請時,"半數以上成員"這個條件需要可核查的形式,通常以聯名簽署、村內公示記錄等方式固定。業主一方按第十六條主張時,需要能證明專有部分面積佔比或者戶數佔比。

第二,區分"集體主張"與"個人主張"。集體資產、集體土地使用權被侵害,走集體的名義;個人承包經營權、個人房屋補償被侵害,走個人的名義。兩者混用,是最常見的主體錯誤。

第三,留意期限。新條例第二十三條把申請期限的起算按送達方式分成了六種情形,第二十四條對申請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羣體性案件涉及的人多、時間不齊,建議先把每個人的"知道之日"分別固定下來。

無論是集體土地徵收裏的分配爭議,還是小區共有利益受影響的許可爭議,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走的都是同一條路——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這也是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日常辦理的案件類型: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服務範圍覆蓋福建省全省。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被徵收人、被處罰人、被認定為違建的建房人、登記權利受影響的當事人,以及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當事人,都是我們服務的原告、申請人一方。服務範圍覆蓋福建省全省,主任葉林律師 2010 年起執業,親辦案件,不做風險代理。
延伸閱讀:行政複議申請的主體與期限,見 新《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申請複議的資格、期限與不予受理情形;哪些情況必須先複議,見 福建行政訴訟:哪些情況必須先申請複議才能起訴;集體土地徵收的補償安置,見 福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怎麼辦

常見問題

村民小組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嗎?

可以。新《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認為行政行為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

村裏不申請,成員個人能不能自己申請?

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不申請行政複議的,半數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

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業主能自己申請嗎?

可以。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佔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人很多時怎麼寫申請書?

第十七條規定,同一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超過 10 人的,推選 2 至 5 名代表人參加行政複議,並向行政複議機關提交由全體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推選書。第三人超過 10 人的同樣可以推選代表人。

行政機關可以只委託律師來答覆複議嗎?

不可以。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應當指定 1 至 2 名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不得僅委託律師擔任代理人。

公司被處罰,誰能以公司名義申請複議?

第十四條規定,公司股東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以公司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個體工商戶則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申請人(第十二條)。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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