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递上去之后,当事人常问三个问题:什么时候能有结果、中间做鉴定要不要自己掏钱、行政机关被责令重作之后多久必须重作。这三个问题的答案分别落在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里。
这一批条文的特点是全是可核对的天数和费用规则——不需要解释,只需要照表对。
一、先把三种"时间"分开
混在一起就容易算错。第一类是申请期限,约束当事人自己,比如《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六十日,起算方式由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列举;第二类是审理期限,约束复议机关,从受理到作出决定;第三类是履行期限,约束被申请人在决定作出之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限。
新条例这一批条文,恰恰是在给第二类和第三类"计时",并明确哪些时间要扣除。
二、鉴定:怎么启动、机构怎么定、费用谁承担
第四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的,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然后是三句关键的话: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实务上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当事人有申请权,但需要复议机构审查同意,不是提了就一定做。第二层,费用由当事人负担,这一点很多人事先没有预期——在房屋价值、工程质量、林木蓄积等需要专门判断的争议里,鉴定费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建议在申请鉴定之前先评估它对案件结果的实际影响。
第三层容易被忽略:既然鉴定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案件的整体等待时间就会延长。所以是否申请鉴定,本身也是一个策略选择。
三、现场勘验:时间同样不计入
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期间需要现场勘验的,有关单位、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征地拆迁类案件里现场勘验比较常见——房屋现状、占地面积、四至范围、地上附着物情况,很多时候必须到场确认。对当事人来说,这一条有两面:一面是现场勘验对查清事实有帮助;另一面是它会让审理周期拉长。配合勘验的同时,把自己一侧的照片、视频、测量记录一并固定好,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四、提级审理:5 个工作日移送,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第四十条: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机关管辖的案件,认为属于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属于新类型且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或者确有必要提级审理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决定提级审理。
下级机关认为需要由上级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决定,报请提级审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期限。
上级机关决定提级审理的,应当通知下级机关于 5 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材料,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这四个字要特别注意:它意味着审理期限不是接着往下算,而是从收到材料那天重新起算。对当事人来说,案件总时长的预期要相应调整。
五、重作期限:没有规定期限的,为 60 日
第五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为 60 日。
同一条还有两句:当事人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这两句合起来是一个闭环:重作有时限,重作不能"照抄原样",当事人对重作结果不服还能再走救济。
六、行政处罚的自行纠正:5 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需要自行纠正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撤销、变更处罚决定等方式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如果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后,当事人仍坚持对原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之日至行政机关告知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七、申请期限本身怎么算:六种送达情形
第二十三条把《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期限起算,按送达方式分成了六种: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自作出之日起算;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之日起算;邮寄送达的,自签收之日起算,没有签收单的从送达回执签名之日或者邮政机构记载的签收之日起算;电子方式送达的,自文书到达受送达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算;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作出时未告知、事后补充告知的,自收到补充告知通知之日起算。
另外还有一句对当事人不利、但必须知道的规定: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也就是说,"我没收到"不一定成立,关键看对方能不能举证证明你早就知道。
八、把这几张表拼成一条时间轴
提交申请:留痕固定"收到之日"(第二十八条:线上申请以材料到达特定系统之日为收到之日,材料符合要求的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申请履职类案件: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满 60 日起算申请期限(第二十四条)。
审理中:现场勘验时间、鉴定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提级审理:5 个工作日内移送,审理期限自收到材料之日重新计算(第四十条)。
决定之后:责令重作而无期限规定的,重作期限 60 日(第五十八条)。
处罚类案件:机关自行纠正的窗口是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第三十八条)。
九、在福建办这类案件的三个提示
第一,把等待期算进预期。鉴定和勘验都要扣时间,案件实际周期会比法定期限长,这一点提前告知当事人,比事后解释要好。
第二,鉴定申请要有取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且会拉长周期,所以要么它对结果有实质影响、值得做,要么用其他方式解决事实争议。
第三,重作结果要单独盯。责令重作不是终点,重作之后如果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为,仍然可以主张撤销。
无论是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的赔偿争议,还是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引发的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走的都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这条路。这也是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日常办理的案件类型: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服务范围覆盖福建省全省。
常见问题
行政复议中的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复议机构审查同意后,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复议机构指定。
现场勘验会不会延长复议的审理期限?
会。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需要现场勘验的,有关单位、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案件被上级复议机关提级审理,审理期限怎么算?
第四十条规定,上级机关决定提级审理的,应当通知下级机关于 5 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材料,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报请提级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机关多久必须重作?
第五十八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为 60 日。
机关重新作出的行为跟原来一模一样,怎么办?
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哪一天开始算?
第二十三条按送达方式列了六种起算情形:当场作出自作出之日;直接送达自签收或拒绝签收之日;邮寄送达自签收之日;电子送达自到达指定特定系统之日;公告告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事后补充告知自收到补充告知通知之日。被申请人能证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自该日起算。
複議申請遞上去之後,當事人常問三個問題:什麼時候能有結果、中間做鑑定要不要自己掏錢、行政機關被責令重作之後多久必須重作。這三個問題的答案分別落在新《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五條和第五十八條裏。
這一批條文的特點是全是可核對的天數和費用規則——不需要解釋,只需要照表對。
一、先把三種"時間"分開
混在一起就容易算錯。第一類是申請期限,約束當事人自己,比如《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六十日,起算方式由新條例第二十三條列舉;第二類是審理期限,約束複議機關,從受理到作出決定;第三類是履行期限,約束被申請人在決定作出之後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時限。
新條例這一批條文,恰恰是在給第二類和第三類"計時",並明確哪些時間要扣除。
二、鑑定:怎麼啓動、機構怎麼定、費用誰承擔
第四十六條:行政複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鑑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機構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行政複議機構審查同意的,組織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行政複議機構指定。
然後是三句關鍵的話:鑑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鑑定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實務上有兩層意思。第一層,當事人有申請權,但需要複議機構審查同意,不是提了就一定做。第二層,費用由當事人負擔,這一點很多人事先沒有預期——在房屋價值、工程質量、林木蓄積等需要專門判斷的爭議裏,鑑定費可能是一筆不小的支出,建議在申請鑑定之前先評估它對案件結果的實際影響。
第三層容易被忽略:既然鑑定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案件的整體等待時間就會延長。所以是否申請鑑定,本身也是一個策略選擇。
三、現場勘驗:時間同樣不計入
第四十五條:行政複議期間需要現場勘驗的,有關單位、人員應當予以配合,現場勘驗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徵地拆遷類案件裏現場勘驗比較常見——房屋現狀、佔地面積、四至範圍、地上附着物情況,很多時候必須到場確認。對當事人來說,這一條有兩面:一面是現場勘驗對查清事實有幫助;另一面是它會讓審理週期拉長。配合勘驗的同時,把自己一側的照片、視頻、測量記錄一併固定好,是比較穩妥的做法。
四、提級審理:5 個工作日移送,審理期限重新計算
第四十條:上級行政複議機關對下級機關管轄的案件,認為屬於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影響、屬於新類型且案情重大疑難複雜、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或者確有必要提級審理的其他情形的,可以決定提級審理。
下級機關認為需要由上級機關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機關決定,報請提級審理期間不計入行政複議案件辦理期限。
上級機關決定提級審理的,應當通知下級機關於 5 個工作日內移送案件材料,並書面告知當事人;行政複議審理期限自上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這四個字要特別注意:它意味着審理期限不是接着往下算,而是從收到材料那天重新起算。對當事人來說,案件總時長的預期要相應調整。
五、重作期限:沒有規定期限的,為 60 日
第五十八條:行政複議機關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期限的,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期限為 60 日。
同一條還有兩句:當事人對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與原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
這兩句合起來是一個閉環:重作有時限,重作不能"照抄原樣",當事人對重作結果不服還能再走救濟。
六、行政處罰的自行糾正:5 個工作日
第三十八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收到當事人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二條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後,認為處罰決定違法或者不當、需要自行糾正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序,採取撤銷、變更處罰決定等方式予以糾正,並將有關情況告知申請人和行政複議機關。
如果行政機關自行糾正後,當事人仍堅持對原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申請;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交申請之日至行政機關告知之日的期間,不計入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七、申請期限本身怎麼算:六種送達情形
第二十三條把《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期限起算,按送達方式分成了六種:當場作出行政行為的,自作出之日起算;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或者拒絕簽收之日起算;郵寄送達的,自簽收之日起算,沒有簽收單的從送達回執簽名之日或者郵政機構記載的簽收之日起算;電子方式送達的,自文書到達受送達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之日起算;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作出時未告知、事後補充告知的,自收到補充告知通知之日起算。
另外還有一句對當事人不利、但必須知道的規定: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也就是說,"我沒收到"不一定成立,關鍵看對方能不能舉證證明你早就知道。
八、把這幾張表拼成一條時間軸
提交申請:留痕固定"收到之日"(第二十八條:線上申請以材料到達特定系統之日為收到之日,材料符合要求的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紙質材料)。
申請履職類案件: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收到申請滿 60 日起算申請期限(第二十四條)。
審理中:現場勘驗時間、鑑定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鑑定費由當事人承擔。
提級審理:5 個工作日內移送,審理期限自收到材料之日重新計算(第四十條)。
決定之後:責令重作而無期限規定的,重作期限 60 日(第五十八條)。
處罰類案件:機關自行糾正的窗口是收到申請之日起 5 個工作日(第三十八條)。
九、在福建辦這類案件的三個提示
第一,把等待期算進預期。鑑定和勘驗都要扣時間,案件實際週期會比法定期限長,這一點提前告知當事人,比事後解釋要好。
第二,鑑定申請要有取捨。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且會拉長週期,所以要麼它對結果有實質影響、值得做,要麼用其他方式解決事實爭議。
第三,重作結果要單獨盯。責令重作不是終點,重作之後如果是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為,仍然可以主張撤銷。
無論是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後的賠償爭議,還是徵收補償安置決定引發的複議,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走的都是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這條路。這也是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日常辦理的案件類型: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服務範圍覆蓋福建省全省。
常見問題
行政複議中的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新《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機構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鑑定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複議機構審查同意後,組織當事人協商確定鑑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複議機構指定。
現場勘驗會不會延長複議的審理期限?
會。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複議期間需要現場勘驗的,有關單位、人員應當予以配合,現場勘驗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案件被上級複議機關提級審理,審理期限怎麼算?
第四十條規定,上級機關決定提級審理的,應當通知下級機關於 5 個工作日內移送案件材料,並書面告知當事人;行政複議審理期限自上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報請提級審理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複議決定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機關多久必須重作?
第五十八條:被申請人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期限的,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期限為 60 日。
機關重新作出的行為跟原來一模一樣,怎麼辦?
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與原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從哪一天開始算?
第二十三條按送達方式列了六種起算情形:當場作出自作出之日;直接送達自簽收或拒絕簽收之日;郵寄送達自簽收之日;電子送達自到達指定特定系統之日;公告告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事後補充告知自收到補充告知通知之日。被申請人能證明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自該日起算。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