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办行政诉讼案件,有一个期限几乎每年都有人踩空:拿到复议决定书之后,以为还有「六个月」可以慢慢考虑,结果等到想起诉,窗口已经关了。
行政复议之后的起诉期限是十五日,不是六个月。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法释〔2026〕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把这条规则写得更完整: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驳回申请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之后,当事人对这三种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均为十五日,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先把「三种决定」分清楚
这十五日的适用对象,包括复议机关作出的三类处理结果:
- 不予受理决定——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收。常见理由是「不属于复议范围」「超过申请期限」「申请人与该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
- 驳回申请决定——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审查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 复议决定——经过实体审查后作出的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决定。这是最常见的一类。
三种形态、一个期限:都是十五日。这条统一本身就有意义——此前这三类决定的期限规定散见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与行政复议法多处,实务中容易各说各话。
二、十五日的依据是从哪来的
这条规则的法律基础在两个地方: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看,能看出十五日其实覆盖了两种不同的路径:一种是对复议决定(实体结论)不服,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另一种是复议机关用程序性决定把申请挡回来——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期不答复,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新解释第六条把这两种路径统一表述为十五日,并明确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解释第六条做的事情,是把「不予受理决定」「驳回申请决定」这两类过去争执较多的情形,明确并入同一个十五日轨道。也就是说,复议机关用程序性决定把你的申请挡回来,同样只有十五日可以起诉,不能拖。
反过来讲,这里也藏着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提示:不予受理决定和驳回申请决定,本身也是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不是「复议机关不收就没辙了」。收到这类决定书,第一件事就是看日期。
三、十五日和六个月,界线在哪里
三条界线,记住就不会混:
- 没走复议、直接起诉——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起算(新解释第二条)。
- 走过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十五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新解释第六条)。
-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十五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算。这一条对当事人最实用:机关久拖不决,不等于你要一直等下去,复议期满那天起就开始倒计时。
还有一类案件需要单独留意:复议前置。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起诉——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类案件如果跳过复议直接起诉,会被裁定不予立案;而走了复议之后,同样只剩十五日。
在福建,征地拆迁、山林权属、政府信息公开这几类争议中,复议前置的情形并不少见。这一点我们在复议前置情形一篇里有更细的梳理。
四、应当告知却没告知,怎么办
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专门处理了一种常见情形: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驳回申请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时,应当告知而未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或者期限的,起诉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这条规则。
这条对当事人是实打实的保护:机关漏告知,不能让当事人按期吃哑巴亏。但要注意两个前提:一是这份决定书本身应当包含告知内容而未包含,二是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诉权与期限。实务中如何认定「应当知道」,往往要结合送达凭证与当事人的陈述材料,所以保留好决定书原件与信封依旧是最基础的一步。
五、这十五天要做完的事
十五日是很短的时间,宜在收到决定书当天就开始动手。建议的顺序是:
- 记下送达日。送达日不是「你去取件那天」,而是法律上视为收到的那一天:直接送达按签收日,邮寄按签收记录,公告送达按公告期届满日。
- 确定被告和诉讼请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被告可能是原机关,也可能是复议机关维持情形下的共同被告,要看复议决定的具体处理方式;对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被告一般是复议机关。
- 准备证据目录。复议阶段提交过的材料、复议决定书、原行政行为的文书与送达凭证,尽量一并整理。
- 别把「邮寄在途」当成障碍。遇到节假日顺延、不可抗力等情形,依法另行处理,但不要自己先假定有宽限。
六、逾期不作决定:催告、留证与起算
复议机关收了申请,既不作出决定、也不给答复,是另一种常见的卡点。这种情况要分清两件事:
- 审理期限到了没有。 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自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届满仍未作出决定的,就进入「逾期不作决定」的状态。
- 从哪天开始数十五日。 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对应当先申请复议的案件,也作了同样的十五日安排,起算点为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
这一条对当事人很实用:机关拖着不办,不等于你要无限期等下去。要做的是把「什么时候受理的」这一天固定下来——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邮寄签收记录、线上申请的回执截图,都是能证明受理日期的材料。有了受理日期,复议期满日就能算出来,十五日的起点也随之确定。
还要提醒一句:反复打电话催问进展属于沟通,不会让期限重新开始计算。想守住权利,靠的是按期起诉,而不是等待答复。
七、几户人家一起被处理,期限各算各的
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行政法律文书依法需要向不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但送达时间不同或者告知起诉期限不同的,起诉期限分别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在征地拆迁、征收补偿一类案件中很常用。同一份征收决定涉及多户,送达日期常常前后差几天甚至十几天;有的当事人拿到了文书,有的只收到一条短信。此时不要把「邻居已经起诉了」当成自己的时间表——每一户的期限,按自己那份文书的送达时间单独计算。
实务上还要注意两点:一是把送达材料分别保存,不要几户人家只留一份;二是如果几户的诉讼请求相互牵连,起诉前先对一下各自的时间节点,避免出现「一户已立案、另一户已过期」的被动局面。
八、三个常见的误算
- 把「收到复议决定书」算成「复议机关寄出日」。起算看送达,不看寄出。
- 以为复议前置案件「复议完还有六个月」。走过复议,就是十五日。
- 以为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告。可以告,且同样只有十五日。
期限是最不需要争议的部分,却也最容易出错。福建全省正在处理征地拆迁、行政处罚、山林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后如果一时拿不定主意,先把决定书和送达凭证拍下来发给律师看一眼,通常比反复打听「有人说还有半年」要稳妥。
常见问题
对复议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十五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并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衔接;法释〔2026〕3 号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对不予受理决定、驳回申请决定、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期限都是十五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议机关受理后迟迟不作决定,能起诉吗?
可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要再等复议机关出结果。
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这个决定能起诉吗?
能。不予受理决定、驳回申请决定都属于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同样是十五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复议机关没有告知我可以起诉、也没写期限,起诉期限怎么算?
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驳回申请决定或复议决定时,应当告知而未告知提起诉讼的权利或者期限的,起诉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这条规则。
复议机关受理后一直不给答复,什么时候可以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同样规定可以自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关键是先把受理日期固定下来,才能算出复议期满之日。
几户人家一起收到同一份决定,起诉期限是一样的吗?
不一定相同。按法释〔2026〕3 号第五条第二款,行政法律文书依法需要向不同当事人送达而送达时间不同或者告知起诉期限不同的,起诉期限分别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要以自己那份文书的送达时间为准。
哪些案件必须先申请复议才能起诉?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包括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侵犯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不予公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类案件跳过复议直接起诉会被裁定不予立案。
在福建辦行政訴訟案件,有一個期限幾乎每年都有人踩空:拿到複議決定書之後,以為還有「六個月」可以慢慢考慮,結果等到想起訴,窗口已經關了。
行政複議之後的起訴期限是十五日,不是六個月。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法釋〔2026〕3 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把這條規則寫得更完整:複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駁回申請決定或者複議決定之後,當事人對這三種決定提起訴訟的期限均為十五日,從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先把「三種決定」分清楚
這十五日的適用對象,包括複議機關作出的三類處理結果:
- 不予受理決定——複議機關認為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收。常見理由是「不屬於複議範圍」「超過申請期限」「申請人與該行政行為無利害關係」。
- 駁回申請決定——複議機關已經受理,審查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 複議決定——經過實體審查後作出的維持、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等決定。這是最常見的一類。
三種形態、一個期限:都是十五日。這條統一本身就有意義——此前這三類決定的期限規定散見於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與行政複議法多處,實務中容易各說各話。
二、十五日的依據是從哪來的
這條規則的法律基礎在兩個地方:
-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駁回申請,或者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
把這兩條放在一起看,能看出十五日其實覆蓋了兩種不同的路徑:一種是對複議決定(實體結論)不服,走《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另一種是複議機關用程序性決定把申請擋回來——不予受理、駁回申請,或者受理後超期不答覆,走《行政複議法》第三十四條。新解釋第六條把這兩種路徑統一表述為十五日,並明確從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解釋第六條做的事情,是把「不予受理決定」「駁回申請決定」這兩類過去爭執較多的情形,明確併入同一個十五日軌道。也就是說,複議機關用程序性決定把你的申請擋回來,同樣只有十五日可以起訴,不能拖。
反過來講,這裏也藏着一個對當事人有利的提示:不予受理決定和駁回申請決定,本身也是可以起訴的行政行為,不是「複議機關不收就沒轍了」。收到這類決定書,第一件事就是看日期。
三、十五日和六個月,界線在哪裏
三條界線,記住就不會混:
- 沒走複議、直接起訴——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和實施主體之日起算(新解釋第二條)。
- 走過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十五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算(新解釋第六條)。
-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十五日,自複議期滿之日起算。這一條對當事人最實用:機關久拖不決,不等於你要一直等下去,複議期滿那天起就開始倒計時。
還有一類案件需要單獨留意:複議前置。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情形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才能起訴——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存在該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而行政機關不予公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類案件如果跳過複議直接起訴,會被裁定不予立案;而走了複議之後,同樣只剩十五日。
在福建,徵地拆遷、山林權屬、政府信息公開這幾類爭議中,複議前置的情形並不少見。這一點我們在複議前置情形一篇裏有更細的梳理。
四、應當告知卻沒告知,怎麼辦
新解釋第六條第二款專門處理了一種常見情形:複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駁回申請決定或者複議決定時,應當告知而未告知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或者期限的,起訴期限適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也就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這條規則。
這條對當事人是實打實的保護:機關漏告知,不能讓當事人按期喫啞巴虧。但要注意兩個前提:一是這份決定書本身應當包含告知內容而未包含,二是當事人確實不知道訴權與期限。實務中如何認定「應當知道」,往往要結合送達憑證與當事人的陳述材料,所以保留好決定書原件與信封依舊是最基礎的一步。
五、這十五天要做完的事
十五日是很短的時間,宜在收到決定書當天就開始動手。建議的順序是:
- 記下送達日。送達日不是「你去取件那天」,而是法律上視為收到的那一天:直接送達按簽收日,郵寄按簽收記錄,公告送達按公告期屆滿日。
- 確定被告和訴訟請求。對複議決定不服的,被告可能是原機關,也可能是複議機關維持情形下的共同被告,要看複議決定的具體處理方式;對不予受理、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被告一般是複議機關。
- 準備證據目錄。複議階段提交過的材料、複議決定書、原行政行為的文書與送達憑證,儘量一併整理。
- 別把「郵寄在途」當成障礙。遇到節假日順延、不可抗力等情形,依法另行處理,但不要自己先假定有寬限。
六、逾期不作決定:催告、留證與起算
複議機關收了申請,既不作出決定、也不給答覆,是另一種常見的卡點。這種情況要分清兩件事:
- 審理期限到了沒有。 行政複議的審理期限自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屆滿仍未作出決定的,就進入「逾期不作決定」的狀態。
- 從哪天開始數十五日。 按《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自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行政複議法》第三十四條對應當先申請複議的案件,也作了同樣的十五日安排,起算點為行政複議期限屆滿之日。
這一條對當事人很實用:機關拖着不辦,不等於你要無限期等下去。要做的是把「什麼時候受理的」這一天固定下來——受理通知書、補正通知、郵寄簽收記錄、線上申請的回執截圖,都是能證明受理日期的材料。有了受理日期,複議期滿日就能算出來,十五日的起點也隨之確定。
還要提醒一句:反覆打電話催問進展屬於溝通,不會讓期限重新開始計算。想守住權利,靠的是按期起訴,而不是等待答覆。
七、幾戶人家一起被處理,期限各算各的
新解釋第五條第二款明確:行政法律文書依法需要向不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但送達時間不同或者告知起訴期限不同的,起訴期限分別計算,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一條在徵地拆遷、徵收補償一類案件中很常用。同一份徵收決定涉及多戶,送達日期常常前後差幾天甚至十幾天;有的當事人拿到了文書,有的只收到一條短信。此時不要把「鄰居已經起訴了」當成自己的時間表——每一戶的期限,按自己那份文書的送達時間單獨計算。
實務上還要注意兩點:一是把送達材料分別保存,不要幾戶人家只留一份;二是如果幾戶的訴訟請求相互牽連,起訴前先對一下各自的時間節點,避免出現「一戶已立案、另一戶已過期」的被動局面。
八、三個常見的誤算
- 把「收到複議決定書」算成「複議機關寄出日」。起算看送達,不看寄出。
- 以為複議前置案件「複議完還有六個月」。走過複議,就是十五日。
- 以為不予受理決定不能告。可以告,且同樣只有十五日。
期限是最不需要爭議的部分,卻也最容易出錯。福建全省正在處理徵地拆遷、行政處罰、山林權屬爭議的當事人,收到複議決定後如果一時拿不定主意,先把決定書和送達憑證拍下來發給律師看一眼,通常比反覆打聽「有人說還有半年」要穩妥。
常見問題
對複議決定不服,起訴期限是多久?
十五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並與行政複議法第三十四條銜接;法釋〔2026〕3 號第六條進一步明確,對不予受理決定、駁回申請決定、複議決定提起訴訟,期限都是十五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複議機關受理後遲遲不作決定,能起訴嗎?
可以。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要再等複議機關出結果。
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這個決定能起訴嗎?
能。不予受理決定、駁回申請決定都屬於可以起訴的行政行為,起訴期限同樣是十五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算。
複議機關沒有告知我可以起訴、也沒寫期限,起訴期限怎麼算?
複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駁回申請決定或複議決定時,應當告知而未告知提起訴訟的權利或者期限的,起訴期限適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這條規則。
複議機關受理後一直不給答覆,什麼時候可以起訴?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自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複議的案件,行政複議法第三十四條同樣規定可以自行政複議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關鍵是先把受理日期固定下來,才能算出複議期滿之日。
幾戶人家一起收到同一份決定,起訴期限是一樣的嗎?
不一定相同。按法釋〔2026〕3 號第五條第二款,行政法律文書依法需要向不同當事人送達而送達時間不同或者告知起訴期限不同的,起訴期限分別計算,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要以自己那份文書的送達時間為準。
哪些案件必須先申請複議才能起訴?
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包括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對侵犯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存在該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而不予公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類案件跳過複議直接起訴會被裁定不予立案。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