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过期不候」,但期限怎么算有明确规则,并不是简单地从某天起数六十天。起算点、顺延、扣除这几件事,决定了能不能进门槛。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一般期限:六十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同款还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里有两个易错点: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事实判断,不是「收到文书才算」;二是「继续计算」不是「重新计算」——耽误的期间被扣除,前后的期间合并计算。
起算日怎么定:按送达方式逐项确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针对不同送达方式分别规定了起算日,这一条在实务中非常实用:
- 当面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之日或者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或者邮政机构记载的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 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该条还规定,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我不知道」并不能当然延后起算点——如果机关能拿出证据证明你早就知道,起算点仍以证据为准。所以保留签收与知悉凭证,对双方都重要。
未告知救济权利:最长一年的兜底规则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这一条给了两个层次:只要能证明一直不知道该找谁复议、期限多长,起算点就可以后移;但后移也不是无限,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算最长一年。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机关只送达了一份没有救济告知的文书,当事人四处咨询后才搞清向谁复议。这类情形要把咨询、信访、投诉的往来材料留好,用于说明知悉时点。
另外,与不动产相关的还有一个兜底限制: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履职类申请的期限另有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未履行的,申请期限按下列方式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而机关不履行的,复议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所以「我提交了申请之后什么时候可以启动复议」,答案不一定是六十日,而要先看该类事项有没有法定办理期限。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即可;没有期限的,则等到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
两类可以「不计入期限」的期间
除了不可抗力顺延,还有两种具体的扣除情形,都属于对当事人的保护:
- 未告知复议前置而误走诉讼的期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告知当事人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提起行政诉讼之日至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送达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政处罚决定期间的扣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需要自行纠正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撤销、变更处罚决定等方式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仍坚持对原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之日至行政机关将有关情况告知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二条在交通、市场监管等高频处罚场景中尤用——把复议申请直接交到作出处罚的机关手上,即便被转办,期间也不会白白消耗。
最重要的一条:信访、协商、催告都不「中止」期限
很多当事人以为「我已经在信访了,期限应该停着等」。这个理解是错误的。法律只在上述有限情形下作出顺延或扣除的规定,信访、与机关协商、上门催告、口头反映,原则上都不发生中止或重新计算的效果。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制度设计本身并不鼓励用信访替代复议与诉讼,而是要求把争议导回法治轨道。
所以正确的做法是并行推进:一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情况,一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复议申请或起诉。等信访有结果再决定要不要走法律程序,往往已经错过窗口。
复议期限过了还有没有机会
如果确实超期,可以从三个方向检查是否还能主张:
- 起算点是否被推迟。例如未依法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可主张适用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最长一年规则。
- 有没有可扣除或顺延的期间。不可抗力、正当理由、误走诉讼的期间、处罚自行纠正期间,都可以主张扣除,并需要提供相应凭证。
- 是否仍可走诉讼路径。直接起诉的期限为六个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其他特殊情况,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第四十八条)。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主张都不是自动生效,而是需要当事人提出并证明。所以期限问题上「什么都不做、等过期」是最差的处理方式。
我们的一条操作建议
在收到任何行政文书后,第一件事不是判断「有没有理」,而是把三个日期写在纸上:知悉日、六十日届满日、六个月届满日。之后每做一件事(发函、催告、信访、投诉),都在同一张纸上记下日期与凭证编号。这套记录在后面任何一步都会用到,而且在解释「我什么时候知道」「我为什么耽误」时,是最有说服力的材料。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复议期限从哪天算?
一般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起算日按送达方式逐项确定:当面送达以签收之日、邮寄以签收单签收之日、电子送达以到达指定系统之日、公告告知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事后补充告知以收到补充告知通知之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生病住院、外出务工耽误了能补救吗?
可以主张,但要举证。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是扣除耽误期间后继续计算,不是重新起算。需要提供住院证明、交通中断记录等材料说明障碍存在与消除时间。
机关没告诉我可以复议,期限怎么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事项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先信访再复议会过期吗?
可能会。信访、协商、催告原则上都不中止复议申请期限。宜采取并行方式:一边信访反映,一边在六十日内完成复议申请,期限紧迫的优先保复议与诉讼。
複議「過期不候」,但期限怎麼算有明確規則,並不是簡單地從某天起數六十天。起算點、順延、扣除這幾件事,決定了能不能進門檻。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一般期限:六十日,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起算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同款還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這裡有兩個易錯點:一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事實判斷,不是「收到文書才算」;二是「繼續計算」不是「重新計算」——耽誤的期間被扣除,前後的期間合併計算。
起算日怎麼定:按送達方式逐項確定(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針對不同送達方式分別規定了起算日,這一條在實務中非常實用:
- 當面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之日或者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 以郵寄方式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或者郵政機構記載的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 載明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以電子方式送達的,自法律文書到達受送達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之日起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事後補充告知的,自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該條還規定,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我不知道」並不能當然延後起算點——如果機關能拿出證據證明你早就知道,起算點仍以證據為準。所以保留簽收與知悉憑證,對雙方都重要。
未告知救濟權利:最長一年的兜底規則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這一條給了兩個層次:只要能證明一直不知道該找誰複議、期限多長,起算點就可以後移;但後移也不是無限,從「知道行政行為內容」起算最長一年。實務中常見的情形是:機關只送達了一份沒有救濟告知的文書,當事人四處諮詢後才搞清向誰複議。這類情形要把諮詢、信訪、投訴的往來材料留好,用於說明知悉時點。
另外,與不動產相關的還有一個兜底限制: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
履職類申請的期限另有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依《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而行政機關未履行的,申請期限按下列方式計算:(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六十日起計算);在緊急情況下請求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而機關不履行的,複議申請期限不受限制。
所以「我提交了申請之後什麼時候可以啓動複議」,答案不一定是六十日,而要先看該類事項有沒有法定辦理期限。有期限的,期限屆滿即可;沒有期限的,則等到機關收到申請滿六十日。
兩類可以「不計入期限」的期間
除了不可抗力順延,還有兩種具體的扣除情形,都屬於對當事人的保護:
- 未告知複議前置而誤走訴訟的期間。《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未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告知當事人應先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未經複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自提起行政訴訟之日至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送達之日的期間不計入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 行政機關自行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期間的扣除。《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二條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後,認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者不當、需要自行糾正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序採取撤銷、變更處罰決定等方式予以糾正,並將有關情況告知申請人和行政複議機關;申請人仍堅持對原處罰決定申請複議的,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行政複議機關申請;申請人向行政機關提交申請之日至行政機關將有關情況告知之日的期間不計入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第二條在交通、市場監管等高頻處罰場景中尤用——把複議申請直接交到作出處罰的機關手上,即便被轉辦,期間也不會白白消耗。
最重要的一條:信訪、協商、催告都不「中止」期限
很多當事人以為「我已經在信訪了,期限應該停着等」。這個理解是錯誤的。法律只在上述有限情形下作出順延或扣除的規定,信訪、與機關協商、上門催告、口頭反映,原則上都不發生中止或重新計算的效果。
《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還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制度設計本身並不鼓勵用信訪替代複議與訴訟,而是要求把爭議導回法治軌道。
所以正確的做法是並行推進:一邊通過信訪渠道反映情況,一邊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複議申請或起訴。等信訪有結果再決定要不要走法律程序,往往已經錯過窗口。
複議期限過了還有沒有機會
如果確實超期,可以從三個方向檢查是否還能主張:
- 起算點是否被推遲。例如未依法告知複議權利、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可主張適用第二十條第二款的最長一年規則。
- 有沒有可扣除或順延的期間。不可抗力、正當理由、誤走訴訟的期間、處罰自行糾正期間,都可以主張扣除,並需要提供相應憑證。
- 是否仍可走訴訟路徑。直接起訴的期限為六個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其他特殊情況,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第四十八條)。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主張都不是自動生效,而是需要當事人提出並證明。所以期限問題上「什麼都不做、等過期」是最差的處理方式。
我們的一條操作建議
在收到任何行政文書後,第一件事不是判斷「有沒有理」,而是把三個日期寫在紙上:知悉日、六十日屆滿日、六個月屆滿日。之後每做一件事(發函、催告、信訪、投訴),都在同一張紙上記下日期與憑證編號。這套記錄在後面任何一步都會用到,而且在解釋「我什麼時候知道」「我為什麼耽誤」時,是最有說服力的材料。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複議期限從哪天算?
一般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起算日按送達方式逐項確定:當面送達以簽收之日、郵寄以簽收單簽收之日、電子送達以到達指定系統之日、公告告知以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事後補充告知以收到補充告知通知之日(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生病住院、外出務工耽誤了能補救嗎?
可以主張,但要舉證。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是扣除耽誤期間後繼續計算,不是重新起算。需要提供住院證明、交通中斷記錄等材料說明障礙存在與消除時間。
機關沒告訴我可以複議,期限怎麼算?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複議的權利、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事項之日起計算,但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先信訪再複議會過期嗎?
可能會。信訪、協商、催告原則上都不中止複議申請期限。宜採取並行方式:一邊信訪反映,一邊在六十日內完成複議申請,期限緊迫的優先保複議與訴訟。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