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的征地拆迁与行政执法案件中,当事人经历了违法强拆、违法拘留之后,常会提出一项主张:“我被折腾成这样,能不能要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回答“能”或“不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给这项请求设了两道门:一道是“哪种侵权才算”,一道是“严重到什么程度才算”。两道门都过了,才谈得上抚慰金。下面把这两道门分开讲。
条文原文:两类救济,两个门槛
第三十五条是这项请求的直接法律依据,原文很短,但每个分句都有分量: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把这一条拆成两段看,结构立刻清楚:
| 救济方式 | 触发条件 | 实务难度 |
|---|---|---|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致人精神损害 | 相对容易,只需证明精神损害存在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须造成严重后果 | 较难,需另行证明“严重后果” |
这两段是递进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满足了第一段,只拿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要拿抚慰金,必须在第一段基础上再满足“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道门:适用范围限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开头点明的两个条文,决定了这项请求能走多远:
- 第三条——行政赔偿中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实施此类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十七条——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包括违法刑事拘留、逮捕后撤案或不起诉或判无罪、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执行、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等。
注意这两条的共同点:它们都是“侵犯人身权”的条款。而侵犯财产权的情形,规定在第四条(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违法征收征用;其他财产损害)和第十八条(刑事赔偿中的财产权情形)。
第三十五条没有把第四条、第十八条列为适用前提。这个立法安排的实务含义很直接:
单纯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房屋被违法强拆、财物被违法扣押,如果只是造成财产损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缺乏法律依据——除非案件中同时存在限制人身自由或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形。
这一点对征地拆迁类案件尤其重要。违法强拆本身侵犯的是财产权,落点在第四条;如果当事人在强拆过程中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受到身体伤害,那么这条路径才打开。先判断有没有人身权受侵害的事实,再谈抚慰金,顺序不能颠倒。
第二道门:“造成严重后果”怎么判断
法律对“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给出量化标准。这不是立法疏漏,而是留给个案判断的空间。实务中通常从以下几个维度综合考量:
| 考量维度 | 具体表现 |
|---|---|
| 侵权手段与情节 | 是否使用暴力、是否公开进行、是否具有侮辱性质 |
| 持续时间 | 人身自由被限制或名誉受损的状态持续多久 |
| 对身体健康的影响 | 是否引发或加重疾病,是否有就医、治疗记录 |
| 对正常生活的影响 | 是否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状态发生明显改变 |
| 对社会评价的影响 | 是否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名誉损害、社会评价降低 |
把这些维度对应到证据上,就是当事人应当准备的材料:
- 诊断证明、病历、心理治疗记录——证明对身体或心理健康的影响;
- 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对正常生活、工作的影响;
- 能够反映侵权过程与影响范围的证据——录像、证人证言、相关文书等。
这里要提醒一点:“后果严重”需要单独举证,不能靠“侵权行为很恶劣”直接推出。主张抚慰金时,除了证明侵权事实本身,还要把损害后果落到具体证据上。
常见误区:把“能主张道歉”当成“能主张抚慰金”
实务中最容易犯的错,是把第三十五条的两段混为一谈。举几个对照:
| 当事人的想法 | 法律上的实际结论 |
|---|---|
| “我被违法拘了几天,必须给抚慰金” | 违法拘留属第三条情形,适用范围没问题;但仍须证明“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只能主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 “房子被违法强拆,我很痛苦,要抚慰金” | 强拆主要侵犯财产权,落点在第四条;单纯财产损失一般不适用本条。若强拆中另有人身权受侵害情节,则另行判断 |
| “赔的钱太少,心里不平衡,加个抚慰金” | 抚慰金不是对赔偿数额不满的补偿,它有独立的适用前提与门槛,不能作为“加价”手段 |
这三个对照的落点是一致的:先看适用范围,再看严重程度,最后才谈数额。
和其他赔偿项目的关系:抚慰金是独立项目,不与财产损失混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我国国家赔偿体系中是一项独立的赔偿项目,与人身自由的日赔偿金(第三十三条)、生命健康的赔偿金(第三十四条)、财产权的赔偿(第三十六条)并列,不是它们的加成或系数。
这意味着两点实务策略:
- 单独主张、单独举证。在申请书或起诉状中把抚慰金列为一个独立请求,并单独说明适用第三十五条的理由和“严重后果”的依据,不要夹在财产损失里一起表述。
- 不要用它替代本该主张的项目。当事人遭受的主要损失仍应按对应的条款主张——违法拘留按第三十三条算日赔偿金,财产损失按第三十六条主张。抚慰金是在这些之外、且符合第三十五条时的额外一项。
此外,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赔偿方式的基本顺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而第三十五条中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属于非金钱方式的救济,在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同样应当主张。
程序上怎么走:与赔偿请求一并提出
抚慰金请求不是独立的一类诉讼,而是随赔偿请求一起走。依第九条,赔偿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所以程序上是两层嵌套:
| 层级 | 内容 | 依据 |
|---|---|---|
| 主请求 | 确认违法、主张人身权或财产权赔偿 | 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
| 附随请求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符合条件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 第三十五条 |
期限方面,随主请求适用同一套规则: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适用两年时效(第三十九条);与复议、诉讼一并提出的,适用复议、诉讼的期限规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第十三条);逾期未决定或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期限届满或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给当事人的一份自查清单
在决定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前,先自问四个问题:
- 第一,有没有人身权受侵害的事实?——是否被违法拘留、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或受到身体伤害。这是适用第三十五条的前提。
- 第二,后果严重到什么程度?——有没有就医、治疗、生活状态明显改变的记录和证明。
- 第三,证据够不够?——诊断证明、病历、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相关录像与证人证言。
- 第四,请求写清楚了吗?——是否作为独立项目单独列明,并单独说明适用第三十五条的理由。
四个问题的答案越具体,这项请求站得越稳。在福建办理的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案件中,判断的重点往往不在“该不该主张”,而在“有没有人身权受侵害这个前提”——这一点判断错了,后面做得再充分也难获支持。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房屋被违法强拆,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需先看是否有人身权受侵害的事实。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限于第三条(侵犯人身权)或第十七条情形;违法强拆主要侵犯财产权,落点在第四条,单纯财产损失一般不适用本条。若强拆过程中另有限制人身自由或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形,则按第三十五条另行判断。
被违法拘留了,抚慰金一定能拿到吗?
不一定。违法拘留属于第三条第(一)项情形,适用范围没有问题;但第三十五条对抚慰金另设门槛,须达到“造成严重后果”。未达此程度的,可以主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有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
法律未作量化规定。实务中通常综合考量侵权手段与情节、持续时间、对身体健康的影响、对正常生活的影响、对社会评价的影响等,并结合诊断证明、病历、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判断。
抚慰金能不能和财产损失一起算,作为加成?
不能。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独立的赔偿项目,与人身自由日赔偿金(第三十三条)、生命健康赔偿金(第三十四条)、财产权赔偿(第三十六条)并列,不是它们的加成或系数,也不能作为对赔偿数额不满的补偿手段。
主张抚慰金要准备哪些证据?
重点是把“后果严重”落到具体证据上:诊断证明、病历、心理治疗记录(证明对身体健康的影响);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对正常生活的影响);以及能反映侵权过程与影响范围的录像、证人证言等。
抚慰金请求该向谁提、多久内提?
随赔偿请求一并提出。依第九条,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期限适用同一套规则:单独提出适用两年时效(第三十九条),一并提出适用复议、诉讼的期限规则。
除了钱,还能要求别的吗?
能。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三项非金钱救济: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三项只要致人精神损害即可主张,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
在福建的徵地拆遷與行政執法案件中,當事人經歷了違法強拆、違法拘留之後,常會提出一項主張:“我被折騰成這樣,能不能要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回答“能”或“不能”。《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給這項請求設了兩道門:一道是“哪種侵權才算”,一道是“嚴重到什麼程度才算”。兩道門都過了,才談得上撫慰金。下面把這兩道門分開講。
條文原文:兩類救濟,兩個門檻
第三十五條是這項請求的直接法律依據,原文很短,但每個分句都有分量: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把這一條拆成兩段看,結構立刻清楚:
| 救濟方式 | 觸發條件 | 實務難度 |
|---|---|---|
|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 致人精神損害 | 相對容易,只需證明精神損害存在 |
| 精神損害撫慰金 | 須造成嚴重後果 | 較難,需另行證明“嚴重後果” |
這兩段是遞進關係,不是並列關係。也就是說:滿足了第一段,只拿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要拿撫慰金,必須在第一段基礎上再滿足“造成嚴重後果”。
第一道門:適用範圍限於“侵犯人身權”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開頭點明的兩個條文,決定了這項請求能走多遠:
- 第三條——行政賠償中侵犯人身權的情形。包括: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實施此類行為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 第十七條——刑事賠償中侵犯人身權的情形。包括違法刑事拘留、逮捕後撤案或不起訴或判無罪、再審改判無罪且原判刑罰已執行、刑訊逼供或毆打虐待致傷致死、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傷致死等。
注意這兩條的共同點:它們都是“侵犯人身權”的條款。而侵犯財產權的情形,規定在第四條(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違法查封扣押凍結;違法徵收徵用;其他財產損害)和第十八條(刑事賠償中的財產權情形)。
第三十五條沒有把第四條、第十八條列為適用前提。這個立法安排的實務含義很直接:
單純侵犯財產權的行為,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房屋被違法強拆、財物被違法扣押,如果只是造成財產損失,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通常缺乏法律依據——除非案件中同時存在限制人身自由或造成身體傷害的情形。
這一點對徵地拆遷類案件尤其重要。違法強拆本身侵犯的是財產權,落點在第四條;如果當事人在強拆過程中被違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受到身體傷害,那麼這條路徑才打開。先判斷有沒有人身權受侵害的事實,再談撫慰金,順序不能顛倒。
第二道門:“造成嚴重後果”怎麼判斷
法律對“造成嚴重後果”沒有給出量化標準。這不是立法疏漏,而是留給個案判斷的空間。實務中通常從以下幾個維度綜合考量:
| 考量維度 | 具體表現 |
|---|---|
| 侵權手段與情節 | 是否使用暴力、是否公開進行、是否具有侮辱性質 |
| 持續時間 | 人身自由被限制或名譽受損的狀態持續多久 |
| 對身體健康的影響 | 是否引發或加重疾病,是否有就醫、治療記錄 |
| 對正常生活的影響 | 是否導致無法正常工作、生活狀態發生明顯改變 |
| 對社會評價的影響 | 是否在一定範圍內造成名譽損害、社會評價降低 |
把這些維度對應到證據上,就是當事人應當準備的材料:
- 診斷證明、病歷、心理治療記錄——證明對身體或心理健康的影響;
- 工作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對正常生活、工作的影響;
- 能夠反映侵權過程與影響範圍的證據——錄像、證人證言、相關文書等。
這裡要提醒一點:“後果嚴重”需要單獨舉證,不能靠“侵權行為很惡劣”直接推出。主張撫慰金時,除了證明侵權事實本身,還要把損害後果落到具體證據上。
常見誤區:把“能主張道歉”當成“能主張撫慰金”
實務中最容易犯的錯,是把第三十五條的兩段混為一談。舉幾個對照:
| 當事人的想法 | 法律上的實際結論 |
|---|---|
| “我被違法拘了幾天,必須給撫慰金” | 違法拘留屬第三條情形,適用範圍沒問題;但仍須證明“造成嚴重後果”,否則只能主張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
| “房子被違法強拆,我很痛苦,要撫慰金” | 強拆主要侵犯財產權,落點在第四條;單純財產損失一般不適用本條。若強拆中另有人身權受侵害情節,則另行判斷 |
| “賠的錢太少,心裡不平衡,加個撫慰金” | 撫慰金不是對賠償數額不滿的補償,它有獨立的適用前提與門檻,不能作為“加價”手段 |
這三個對照的落點是一致的:先看適用範圍,再看嚴重程度,最後才談數額。
和其他賠償項目的關係:撫慰金是獨立項目,不與財產損失混算
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我國國家賠償體系中是一項獨立的賠償項目,與人身自由的日賠償金(第三十三條)、生命健康的賠償金(第三十四條)、財產權的賠償(第三十六條)並列,不是它們的加成或係數。
這意味着兩點實務策略:
- 單獨主張、單獨舉證。在申請書或起訴狀中把撫慰金列為一個獨立請求,並單獨說明適用第三十五條的理由和“嚴重後果”的依據,不要夾在財產損失裡一起表述。
- 不要用它替代本該主張的項目。當事人遭受的主要損失仍應按對應的條款主張——違法拘留按第三十三條算日賠償金,財產損失按第三十六條主張。撫慰金是在這些之外、且符合第三十五條時的額外一項。
此外,第三十二條明確了賠償方式的基本順序:“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而第三十五條中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屬於非金錢方式的救濟,在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同樣應當主張。
程序上怎麼走:與賠償請求一併提出
撫慰金請求不是獨立的一類訴訟,而是隨賠償請求一起走。依第九條,賠償請求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所以程序上是兩層嵌套:
| 層級 | 內容 | 依據 |
|---|---|---|
| 主請求 | 確認違法、主張人身權或財產權賠償 | 第三條、第四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 |
| 附隨請求 |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符合條件時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 第三十五條 |
期限方面,隨主請求適用同一套規則: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的,適用兩年時效(第三十九條);與複議、訴訟一併提出的,適用複議、訴訟的期限規則。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第十三條);逾期未決定或對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期限屆滿或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四條)。
給當事人的一份自查清單
在決定是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前,先自問四個問題:
- 第一,有沒有人身權受侵害的事實?——是否被違法拘留、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或受到身體傷害。這是適用第三十五條的前提。
- 第二,後果嚴重到什麼程度?——有沒有就醫、治療、生活狀態明顯改變的記錄和證明。
- 第三,證據夠不夠?——診斷證明、病歷、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相關錄像與證人證言。
- 第四,請求寫清楚了嗎?——是否作為獨立項目單獨列明,並單獨說明適用第三十五條的理由。
四個問題的答案越具體,這項請求站得越穩。在福建辦理的徵地拆遷與行政訴訟案件中,判斷的重點往往不在“該不該主張”,而在“有沒有人身權受侵害這個前提”——這一點判斷錯了,後面做得再充分也難獲支持。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房屋被違法強拆,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嗎?
需先看是否有人身權受侵害的事實。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限於第三條(侵犯人身權)或第十七條情形;違法強拆主要侵犯財產權,落點在第四條,單純財產損失一般不適用本條。若強拆過程中另有限制人身自由或造成身體傷害的情形,則按第三十五條另行判斷。
被違法拘留了,撫慰金一定能拿到嗎?
不一定。違法拘留屬於第三條第(一)項情形,適用範圍沒有問題;但第三十五條對撫慰金另設門檻,須達到“造成嚴重後果”。未達此程度的,可以主張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造成嚴重後果”有沒有具體的判斷標準?
法律未作量化規定。實務中通常綜合考量侵權手段與情節、持續時間、對身體健康的影響、對正常生活的影響、對社會評價的影響等,並結合診斷證明、病歷、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等證據判斷。
撫慰金能不能和財產損失一起算,作為加成?
不能。精神損害撫慰金是獨立的賠償項目,與人身自由日賠償金(第三十三條)、生命健康賠償金(第三十四條)、財產權賠償(第三十六條)並列,不是它們的加成或係數,也不能作為對賠償數額不滿的補償手段。
主張撫慰金要準備哪些證據?
重點是把“後果嚴重”落到具體證據上:診斷證明、病歷、心理治療記錄(證明對身體健康的影響);工作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對正常生活的影響);以及能反映侵權過程與影響範圍的錄像、證人證言等。
撫慰金請求該向誰提、多久內提?
隨賠償請求一併提出。依第九條,可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在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期限適用同一套規則:單獨提出適用兩年時效(第三十九條),一併提出適用複議、訴訟的期限規則。
除了錢,還能要求別的嗎?
能。第三十五條規定了三項非金錢救濟: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這三項只要致人精神損害即可主張,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為前提。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