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的征地拆迁与行政执法案件中,当事人常常在行政诉讼里打赢了“确认违法”,却在赔偿这一环上卡住——原因往往不是实体上没道理,而是时效过了,或者找错了机关、走错了程序。
国家赔偿的期限和程序规则,集中在《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把这四条的期限串起来看,路径就清楚了。
时效: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整条时限链的起点: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这句话里有三个必须拆开的点:
| 要素 | 规则 | 实务含义 |
|---|---|---|
| 期间长度 | 两年 | 不是从侵权行为发生日起算,也不是从确认违法判决生效日起算 |
| 起算点 |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 | “应当知道”是客观标准,主张不知道需有合理理由 |
| 扣除项 | 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 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时段,从两年里“扣掉”,实际可用时间更长 |
最容易被误判的是起算点。很多人以为“要等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之后才知道自己有权索赔,所以从判决生效日算两年”——这是误解。法条写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指向的是侵权行为本身被知晓的时点,而不是违法性被有权机关确认的时点。
这带来一个现实风险:如果一起违法强拆发生在两年前,当事人一直等到今天才想起来主张赔偿,即便侵权事实清楚,也可能已过时效。因此实务上的稳妥做法是:确认违法与主张赔偿两条线同时推进,在起诉确认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时效中止:最后六个月的“保护期”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给了缓冲: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两个关键限定:
- 时间限定在“最后六个月”。障碍发生在头一年半,不触发中止;只有临近届满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障碍,才产生中止效果。
- 原因是“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自然灾害、重大疫病等客观不能;其他障碍包括客观上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单纯“不知道可以索赔”一般不构成这里的中止事由——所以不要把时效安全的希望放在中止上。
中止的法律效果是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起算:障碍消除后,剩下多少时间就还剩多少时间。
一并提出的例外:适用复议、诉讼的时效规则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还有半句常被忽略: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这半句的实务价值很高。它意味着:如果当事人选择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就不再单看两年时效,而是适用复议和诉讼各自的期限规则(复议一般为六十日、行政诉讼一般为六个月,另有最长保护期)。这条路径对刚发现侵权、但又担心两年时效计算有争议的当事人,往往更稳妥。
向谁提:先找赔偿义务机关,两条路径可选
第九条规定了赔偿请求的提出方式: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两条路径的差别,用一张表看清:
| 项目 | 路径一: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 路径二:复议/诉讼中一并提出 |
|---|---|---|
| 适用时效 | 两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复议、诉讼的期限规则 |
| 前置关系 | 必须先向机关提出 | 与复议、诉讼同步进行 |
| 答复期限 | 机关两个月内作决定(第十三条) | 随复议、诉讼审理节奏 |
| 不服怎么办 | 三个月内起诉(第十四条) | 按复议、诉讼程序继续 |
还有一条值得记住:第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该机关应当先予赔偿。也就是说,如果违法强拆牵涉多个部门(比如作出决定的机关和实施拆除的机关),不必自己判断该告谁——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主张,该机关须先赔,内部如何追偿是机关之间的事。
机关的处理期限:两个月,加十日的送达义务
第十三条把机关的办理节奏定得很具体: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这条里有三个实务抓手:
- 两个月是硬期限。从收到申请之日起算。逾期不作决定,本身就是下一步起诉的法定前提。
- “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可以协商”。法条明确机关可以与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数额协商。这意味着赔偿数额并非只能由机关单方核定,当事人有权参与协商,也有权提交自己的计算依据。
- 不予赔偿必须说明理由。决定不予赔偿的,法条要求“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理由不充分或没有理由的,是后续主张的重要切入口。
不服怎么办:三种情形,都是三个月内起诉
第十四条把“救济”这一环写得很清楚: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归纳成三种情形:
| 情形 | 起算点 | 期限 |
|---|---|---|
| 机关逾期未作决定 | 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 | 三个月内起诉 |
| 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 | 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 | 三个月内起诉 |
| 机关决定不予赔偿 | 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 | 三个月内起诉 |
三个月的期限比行政诉讼的六个月短,而且是自期限届满或作出决定之日起算,非常容易错过。所以拿到赔偿决定书、或者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后,第一件事就是核对这三个月的起算点。
与“确认违法”的衔接:先定性,再谈钱
国家赔偿还有一个隐含前提:职权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从第三条、第四条的表述看,赔偿针对的都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第九条也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为适用前提。
在征地拆迁类案件中,这条衔接尤其重要:违法强拆通常需要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违法性被确认之后,赔偿请求的基础才稳固。所以这类案件的标准节奏是:
- 第一步:就强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违法;
- 第二步:在复议或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或在确认违法之后向赔偿义务机关单独提出赔偿申请;
- 第三步:机关两个月内不作决定或作出的决定不能接受,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需要说明的是,确认违法并不是绝对的单独前置程序——第九条明确允许在复议或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不必先单独走完一个确认程序再另起一案。怎么组合,取决于案件的时间、证据和管辖情况。
把期限排成一条时间线
把上述期限按发生顺序排出来,一份国家赔偿案件的时限图就是:
| 节点 | 期限 | 依据 |
|---|---|---|
|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 | 起算点 | 第三十九条 |
| 请求赔偿的整体时效 | 两年(羁押期间不计入) | 第三十九条 |
| 时效中止 | 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 | 第三十九条 |
|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 或与复议、诉讼一并提出 | 第九条 |
| 机关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 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 第十三条 |
| 赔偿决定书送达/不予赔偿书面通知 | 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 | 第十三条 |
| 不服或逾期未决,向法院起诉 | 三个月内 | 第十四条 |
| 申请支付赔偿金后机关提出支付申请 | 七日内 | 第三十七条 |
| 财政部门支付赔偿金 | 十五日内 | 第三十七条 |
四个最容易踩的坑
- 坑一:等“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才开始算两年。第三十九条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不是违法性被确认之日。等待确认的期间,时效可能已经在走。
- 坑二:直接起诉赔偿,跳过了赔偿义务机关。第九条写明“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只能在与复议、诉讼一并提出的情形下例外。路径选错可能被要求补正程序。
- 坑三:把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当成六个月。第十四条给的是三个月,比行政诉讼的六个月短了一半,而且起算点是“期限届满之日”或“作出决定之日”。
- 坑四:多个机关互相推诿就不知道找谁。第十条已经给了答案——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该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从哪一天开始算?
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从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确认违法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时效快到了但遇到特殊情况,能延长吗?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中止: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注意两个限定——须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且须是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障碍,单纯不知道可以索赔一般不构成中止事由。
能不能在起诉确认违法的时候一起要赔偿?
可以。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一并提出的,依第三十九条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多久要给答复?
第十三条: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的,应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决定不予赔偿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机关一直不理我,多久能去法院?
第十四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两个月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
对赔偿数额不满意,能起诉吗?多久内?
能。第十四条规定,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机关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期限比行政诉讼的六个月短,务必留意起算点。
几个机关互相推,我该向哪一个提?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不必自己先判断责任划分,内部追偿由机关之间处理。
在福建的徵地拆遷與行政執法案件中,當事人常常在行政訴訟裡打贏了“確認違法”,卻在賠償這一環上卡住——原因往往不是實體上沒道理,而是時效過了,或者找錯了機關、走錯了程序。
國家賠償的期限和程序規則,集中在《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三十九條。把這四條的期限串起來看,路徑就清楚了。
時效:兩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起算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是整條時限鏈的起點: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這句話裡有三個必須拆開的點:
| 要素 | 規則 | 實務含義 |
|---|---|---|
| 期間長度 | 兩年 | 不是從侵權行為發生日起算,也不是從確認違法判決生效日起算 |
| 起算點 | 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 | “應當知道”是客觀標準,主張不知道需有合理理由 |
| 扣除項 | 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 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時段,從兩年裡“扣掉”,實際可用時間更長 |
最容易被誤判的是起算點。很多人以為“要等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之後才知道自己有權索賠,所以從判決生效日算兩年”——這是誤解。法條寫的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指向的是侵權行為本身被知曉的時點,而不是違法性被有權機關確認的時點。
這帶來一個現實風險:如果一起違法強拆發生在兩年前,當事人一直等到今天才想起來主張賠償,即便侵權事實清楚,也可能已過時效。因此實務上的穩妥做法是:確認違法與主張賠償兩條線同時推進,在起訴確認違法的同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
時效中止:最後六個月的“保護期”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給了緩衝: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兩個關鍵限定:
- 時間限定在“最後六個月”。障礙發生在頭一年半,不觸發中止;只有臨近屆滿的最後六個月內出現障礙,才產生中止效果。
- 原因是“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可抗力是自然災害、重大疫病等客觀不能;其他障礙包括客觀上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單純“不知道可以索賠”一般不構成這裡的中止事由——所以不要把時效安全的希望放在中止上。
中止的法律效果是繼續計算而不是重新起算:障礙消除後,剩下多少時間就還剩多少時間。
一併提出的例外:適用複議、訴訟的時效規則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還有半句常被忽略:
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這半句的實務價值很高。它意味着:如果當事人選擇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賠償請求,就不再單看兩年時效,而是適用複議和訴訟各自的期限規則(複議一般為六十日、行政訴訟一般為六個月,另有最長保護期)。這條路徑對剛發現侵權、但又擔心兩年時效計算有爭議的當事人,往往更穩妥。
向誰提:先找賠償義務機關,兩條路徑可選
第九條規定了賠償請求的提出方式: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兩條路徑的差別,用一張表看清:
| 項目 | 路徑一: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 路徑二:複議/訴訟中一併提出 |
|---|---|---|
| 適用時效 | 兩年(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 複議、訴訟的期限規則 |
| 前置關係 | 必須先向機關提出 | 與複議、訴訟同步進行 |
| 答覆期限 | 機關兩個月內作決定(第十三條) | 隨複議、訴訟審理節奏 |
| 不服怎麼辦 | 三個月內起訴(第十四條) | 按複議、訴訟程序繼續 |
還有一條值得記住:第十條規定,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要求賠償,該機關應當先予賠償。也就是說,如果違法強拆牽涉多個部門(比如作出決定的機關和實施拆除的機關),不必自己判斷該告誰——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主張,該機關須先賠,內部如何追償是機關之間的事。
機關的處理期限:兩個月,加十日的送達義務
第十三條把機關的辦理節奏定得很具體: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這條裡有三個實務抓手:
- 兩個月是硬期限。從收到申請之日起算。逾期不作決定,本身就是下一步起訴的法定前提。
- “應當充分聽取意見”+“可以協商”。法條明確機關可以與請求人就賠償方式、項目、數額協商。這意味着賠償數額並非只能由機關單方核定,當事人有權參與協商,也有權提交自己的計算依據。
- 不予賠償必須說明理由。決定不予賠償的,法條要求“書面通知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理由不充分或沒有理由的,是後續主張的重要切入口。
不服怎麼辦:三種情形,都是三個月內起訴
第十四條把“救濟”這一環寫得很清楚: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歸納成三種情形:
| 情形 | 起算點 | 期限 |
|---|---|---|
| 機關逾期未作決定 | 兩個月期限屆滿之日 | 三個月內起訴 |
| 對賠償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 | 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之日 | 三個月內起訴 |
| 機關決定不予賠償 | 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之日 | 三個月內起訴 |
三個月的期限比行政訴訟的六個月短,而且是自期限屆滿或作出決定之日起算,非常容易錯過。所以拿到賠償決定書、或者兩個月期限屆滿之後,第一件事就是核對這三個月的起算點。
與“確認違法”的銜接:先定性,再談錢
國家賠償還有一個隱含前提:職權行為已被確認違法。從第三條、第四條的表述看,賠償針對的都是“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第九條也以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為適用前提。
在徵地拆遷類案件中,這條銜接尤其重要:違法強拆通常需要先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確認強拆行為違法,違法性被確認之後,賠償請求的基礎才穩固。所以這類案件的標準節奏是:
- 第一步:就強拆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違法;
- 第二步:在複議或訴訟中一併提出賠償請求,或在確認違法之後向賠償義務機關單獨提出賠償申請;
- 第三步:機關兩個月內不作決定或作出的決定不能接受,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需要說明的是,確認違法並不是絕對的單獨前置程序——第九條明確允許在複議或訴訟中一併提出賠償,不必先單獨走完一個確認程序再另起一案。怎麼組合,取決於案件的時間、證據和管轄情況。
把期限排成一條時間線
把上述期限按發生順序排出來,一份國家賠償案件的時限圖就是:
| 節點 | 期限 | 依據 |
|---|---|---|
| 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 | 起算點 | 第三十九條 |
| 請求賠償的整體時效 | 兩年(羈押期間不計入) | 第三十九條 |
| 時效中止 | 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等障礙 | 第三十九條 |
| 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 或與複議、訴訟一併提出 | 第九條 |
| 機關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 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 | 第十三條 |
| 賠償決定書送達/不予賠償書面通知 | 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 | 第十三條 |
| 不服或逾期未決,向法院起訴 | 三個月內 | 第十四條 |
| 申請支付賠償金後機關提出支付申請 | 七日內 | 第三十七條 |
| 財政部門支付賠償金 | 十五日內 | 第三十七條 |
四個最容易踩的坑
- 坑一:等“確認違法”判決生效後才開始算兩年。第三十九條的起算點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不是違法性被確認之日。等待確認的期間,時效可能已經在走。
- 坑二:直接起訴賠償,跳過了賠償義務機關。第九條寫明“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只能在與複議、訴訟一併提出的情形下例外。路徑選錯可能被要求補正程序。
- 坑三:把三個月的起訴期限當成六個月。第十四條給的是三個月,比行政訴訟的六個月短了一半,而且起算點是“期限屆滿之日”或“作出決定之日”。
- 坑四:多個機關互相推諉就不知道找誰。第十條已經給了答案——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提出,該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國家賠償的兩年時效從哪一天開始算?
按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從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確認違法的判決生效之日起算。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時效快到了但遇到特殊情況,能延長嗎?
第三十九條規定了中止:在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間繼續計算。注意兩個限定——鬚髮生在最後六個月內,且須是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觀障礙,單純不知道可以索賠一般不構成中止事由。
能不能在起訴確認違法的時候一起要賠償?
可以。第九條規定賠償請求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一併提出的,依第三十九條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後多久要給答覆?
第十三條: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決定賠償的,應制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決定不予賠償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機關一直不理我,多久能去法院?
第十四條: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兩個月期限屆滿後的三個月內。
對賠償數額不滿意,能起訴嗎?多久內?
能。第十四條規定,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或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可以自機關作出賠償或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期限比行政訴訟的六個月短,務必留意起算點。
幾個機關互相推,我該向哪一個提?
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不必自己先判斷責任劃分,內部追償由機關之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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