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的征地拆迁和行政执法中,房屋被违法强拆、财物被违法扣押、人被违法拘留之后,当事人最常问的一句是:“这个能赔多少?”
国家赔偿的数额不是“看着给”,也不是“按损失翻倍”。《国家赔偿法》把赔偿标准分成了四套算法——人身自由一套、生命健康一套、财产权一套、精神损害一套,各用各的条款。用错条款,数额就会差出几倍。下面逐套拆解。
先分清:你的损害属于哪一类
赔偿标准的分岔口,是被侵害的是哪种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列举的是侵犯人身权的情形(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第四条列举的是侵犯财产权的情形(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违法查封扣押、违法征收征用等)。
分类一旦确定,适用的计算条款就跟着确定:
| 受侵害的权利 | 对应法条 | 计算方式 |
|---|---|---|
| 人身自由 | 第三十三条 | 按日计算,日赔偿金=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
| 生命健康 | 第三十四条 | 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或死亡赔偿金 |
| 财产权 | 第三十六条 | 返还、恢复原状,或按直接损失赔偿(共八项) |
| 名誉、荣誉等 | 第三十五条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严重后果才给抚慰金 |
人身自由:按日计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公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这条规则有两个要点,当事人都该知道:
- 算法是“天数×日标准”,不讨价还价。违法拘留多少天、非法拘禁多少天,就按多少天乘。日标准是“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由统计部门每年公布,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定的。实践中机关给的数额如果低于当年公布标准,可以直接提出异议。
- “上年度”是动态的。哪一年作出的赔偿决定,就用哪一年公布的“上年度日平均工资”。所以同一段被羁押的天数,在不同年份主张,算出的数额会不同——这意味着不要拖,但也意味着早些年发生的侵权,不会因时间久远而按旧标准低估。
生命健康:四档标准,残疾和死亡都有倍数上限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计算规则在第三十四条,比人身自由复杂,分三档:
| 损害后果 | 赔偿项目 | 上限 |
|---|---|---|
| 造成身体伤害 | 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误工收入按日平均工资算,最高五倍年平均工资 |
|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必要支出+残疾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最高二十倍年平均工资 |
| 造成死亡 |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 两项总额为二十倍年平均工资 |
几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 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定。法条写的是“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这意味着伤残等级鉴定是赔偿数额的关键证据,没有鉴定,数额无从谈起。
- 扶养人生活费另算。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同样如此。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生活费有终止时点。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给付至死亡时止。
财产权:八项处理规则,一条一条对
征地拆迁类赔偿最常用的是第三十六条。这一条不分档,而是按财产被如何处理,列了八项规则:
| 项 | 财产被如何处理 | 赔偿方式 |
|---|---|---|
| (一) |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违法征收、征用 | 返还财产 |
| (二) | 查封、扣押、冻结 | 解除措施;造成损坏或灭失的,按(三)(四)赔 |
| (三) | 应当返还的财产已损坏 | 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的按损害程度给赔偿金 |
| (四) | 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灭失 | 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
| (五) | 财产已被拍卖或变卖 | 给付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支付相应赔偿金 |
| (六) |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
| (七) | 返还罚款、罚金、追缴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汇款 | 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八) | 其他财产权损害 | 按直接损失赔偿 |
这一条里有三处最需要留意:
第一,第(五)项的“明显低于”是道防线。如果房屋、设备被违法拍卖或变卖,价款远低于实际价值,不是只能认低价——法条明确“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也就是要补差额。
第二,第(六)项限得很死。责令停产停业只赔“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也就是停产期间仍要支出的固定成本,比如房租、必要的人员工资、设备维护等。停产期间的经营利润、可得收益,不在这一项里。这是当事人最容易高估的地方。
第三,第(八)项“直接损失”是兜底,也是边界。违法强拆造成的房屋价值损失、室内物品损失、附属设施损失、合理的搬迁与临时安置支出,都属于直接损失;但间接损失、预期收益不属于。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范围很窄,门槛在“严重后果”
第三十五条规定: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条有两道门,必须同时满足:
- 第一道门:限于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法条点明的是第三条(行政赔偿中的侵犯人身权情形)和第十七条(刑事赔偿中的侵犯人身权情形)。也就是说,单纯侵犯财产权的情形(第四条),不适用本条。房屋被违法强拆只主张财产损失,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缺乏法律依据——除非同时存在人身自由受限制或身体受伤害的情形。
- 第二道门:须“造成严重后果”。法条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分了两档:前者只要致人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后者必须达到“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法律没有给量化标准,实务中通常结合侵权手段、持续时间、对受害人生活与健康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判断。
所以正确的策略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主张,不要和财产损失混在一起算;同时把能够证明“严重后果”的材料(诊断证明、心理治疗记录、生活状态改变的证据等)单独准备。
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但返还和恢复原状优先
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这条的顺序值得注意:能够返还或恢复原状的,优先返还、恢复原状,而不是直接折价赔钱。比如被违法扣押的车辆还在,当事人可以主张返还车辆并赔偿扣押期间的损失,而不是接受“按折旧价赔一笔钱”了事。
赔偿金怎么拿到手:七日内申请、十五日内支付
数额算清之后,还有支付环节。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时限: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对当事人来说,这里的实务意义是:决定书拿到不等于钱到手,还要走申请支付的程序;而机关和财政部门各有七日、十五日的时限,逾期可以催办、可以反映。
赔偿之外还有一层:确认违法
九条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这就带来一个组合策略:违法强拆类案件,通常是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违法被确认之后,赔偿请求的基础才稳固;也可以在起诉确认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省去一轮程序。先确认违法、再主张赔偿,是这类案件的基本节奏。
四个常见误区
- 误区一:国家赔偿是惩罚性的,能要双倍。不是。除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差价补足外,赔偿以填平直接损失为原则,没有惩罚性倍数。
- 误区二:间接损失、预期收益能赔。一般不赔。停产停业只赔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可得利益不在法定项目内。
- 误区三:财产损失案件也能要精神损害抚慰金。需先满足第三十五条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或第十七条情形),单纯财产权受侵害不在其列。
- 误区四:损害算不清就赔不了。因行政机关未依法登记、未清点、未公证导致损失无法查清的,法律上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利后果,受害人仍可主张合理赔偿。
从“算得清”到“拿得到”
把上面的规则串起来,赔多少这件事是三道关:第一道是分类关——先确定受侵害的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财产权还是名誉荣誉,条款选对才谈得上数额;第二道是举证关——房屋价值、物品清单、伤残等级、停产期间的必要开支,每一项都要有证据支撑;第三道是程序关——先确认违法、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服再起诉,环环相扣。
这三道关里,第一道靠读法条,第二道靠平时留证据,第三道靠程序经验。在福建办理的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案件中,赔偿数额的争议往往不在“该不该赔”,而在“按哪一条算、按哪个时点算”。把条款用对,是谈数额的起点。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日赔偿金的标准是谁定的?会不会机关自己压低?
不是机关自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该标准由统计部门每年公布。机关给的数额低于公布标准的,可以提出异议。
残疾赔偿金有上限吗?怎么确定数额?
有。第三十四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因此伤残等级鉴定是确定数额的关键证据。
房屋被违法强拆,停产停业的损失能全赔吗?
不能。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只赔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停产期间仍须支出的房租、必要人员工资、设备维护等;经营利润、可得收益不在法定赔偿项目内。
房屋被违法强拆,能同时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需看是否符合第三十五条的适用范围。该条限于第三条(侵犯人身权)或第十七条情形,单纯财产权受侵害一般不适用;且须达到“造成严重后果”才支付抚慰金,未达此程度可主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财产被违法拍卖且价格明显偏低,只能认这个价吗?
不只能认。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已拍卖或变卖的给付所得价款;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也就是补足差额。
赔偿决定书拿到了,钱多久能到账?
第三十七条规定:凭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调解书申请支付;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赔偿和确认违法是什么关系?要先告赢才能赔吗?
依第九条,赔偿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违法强拆类案件通常先通过复议或诉讼确认强拆违法,再主张赔偿,也可以在诉讼中一并提出。
在福建的徵地拆遷和行政執法中,房屋被違法強拆、財物被違法扣押、人被違法拘留之後,當事人最常問的一句是:“這個能賠多少?”
國家賠償的數額不是“看着給”,也不是“按損失翻倍”。《國家賠償法》把賠償標準分成了四套算法——人身自由一套、生命健康一套、財產權一套、精神損害一套,各用各的條款。用錯條款,數額就會差出幾倍。下面逐套拆解。
先分清:你的損害屬於哪一類
賠償標準的分岔口,是被侵害的是哪種權利。《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列舉的是侵犯人身權的情形(違法拘留、非法拘禁、毆打虐待致傷致死、違法使用武器警械等),第四條列舉的是侵犯財產權的情形(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違法查封扣押、違法徵收徵用等)。
分類一旦確定,適用的計算條款就跟着確定:
| 受侵害的權利 | 對應法條 | 計算方式 |
|---|---|---|
| 人身自由 | 第三十三條 | 按日計算,日賠償金=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 |
| 生命健康 | 第三十四條 | 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或死亡賠償金 |
| 財產權 | 第三十六條 | 返還、恢復原狀,或按直接損失賠償(共八項) |
| 名譽、榮譽等 | 第三十五條 |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嚴重後果才給撫慰金 |
人身自由:按日計算,標準由國家統一公佈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這條規則有兩個要點,當事人都該知道:
- 算法是“天數×日標準”,不討價還價。違法拘留多少天、非法拘禁多少天,就按多少天乘。日標準是“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由統計部門每年公佈,不是賠償義務機關自己定的。實踐中機關給的數額如果低於當年公佈標準,可以直接提出異議。
- “上年度”是動態的。哪一年作出的賠償決定,就用哪一年公佈的“上年度日平均工資”。所以同一段被羈押的天數,在不同年份主張,算出的數額會不同——這意味着不要拖,但也意味着早些年發生的侵權,不會因時間久遠而按舊標準低估。
生命健康:四檔標準,殘疾和死亡都有倍數上限
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計算規則在第三十四條,比人身自由複雜,分三檔:
| 損害後果 | 賠償項目 | 上限 |
|---|---|---|
| 造成身體傷害 | 醫療費、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 誤工收入按日平均工資算,最高五倍年平均工資 |
| 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 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必要支出+殘疾賠償金 | 殘疾賠償金最高二十倍年平均工資 |
| 造成死亡 |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 兩項總額為二十倍年平均工資 |
幾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
- 殘疾賠償金按傷殘等級定。法條寫的是“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這意味着傷殘等級鑑定是賠償數額的關鍵證據,沒有鑑定,數額無從談起。
- 扶養人生活費另算。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同樣如此。生活費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 生活費有終止時點。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給付至死亡時止。
財產權:八項處理規則,一條一條對
徵地拆遷類賠償最常用的是第三十六條。這一條不分檔,而是按財產被如何處理,列了八項規則:
| 項 | 財產被如何處理 | 賠償方式 |
|---|---|---|
| (一) |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違法徵收、徵用 | 返還財產 |
| (二) | 查封、扣押、凍結 | 解除措施;造成損壞或滅失的,按(三)(四)賠 |
| (三) | 應當返還的財產已損壞 | 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的按損害程度給賠償金 |
| (四) | 應當返還的財產已滅失 | 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
| (五) | 財產已被拍賣或變賣 | 給付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支付相應賠償金 |
| (六) |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 | 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
| (七) | 返還罰款、罰金、追繳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匯款 | 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 (八) | 其他財產權損害 | 按直接損失賠償 |
這一條裡有三處最需要留意:
第一,第(五)項的“明顯低於”是道防線。如果房屋、設備被違法拍賣或變賣,價款遠低於實際價值,不是只能認低價——法條明確“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也就是要補差額。
第二,第(六)項限得很死。責令停產停業只賠“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也就是停產期間仍要支出的固定成本,比如房租、必要的人員工資、設備維護等。停產期間的經營利潤、可得收益,不在這一項裡。這是當事人最容易高估的地方。
第三,第(八)項“直接損失”是兜底,也是邊界。違法強拆造成的房屋價值損失、室內物品損失、附屬設施損失、合理的搬遷與臨時安置支出,都屬於直接損失;但間接損失、預期收益不屬於。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範圍很窄,門檻在“嚴重後果”
第三十五條規定: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一條有兩道門,必須同時滿足:
- 第一道門:限於人身權受侵害的情形。法條點明的是第三條(行政賠償中的侵犯人身權情形)和第十七條(刑事賠償中的侵犯人身權情形)。也就是說,單純侵犯財產權的情形(第四條),不適用本條。房屋被違法強拆只主張財產損失,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通常缺乏法律依據——除非同時存在人身自由受限制或身體受傷害的情形。
- 第二道門:須“造成嚴重後果”。法條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分了兩檔:前者只要致人精神損害即可主張,後者必須達到“造成嚴重後果”。“嚴重後果”法律沒有給量化標準,實務中通常結合侵權手段、持續時間、對受害人生活與健康的影響程度等綜合判斷。
所以正確的策略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單獨主張,不要和財產損失混在一起算;同時把能夠證明“嚴重後果”的材料(診斷證明、心理治療記錄、生活狀態改變的證據等)單獨準備。
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但返還和恢復原狀優先
第三十二條規定: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這條的順序值得注意:能夠返還或恢復原狀的,優先返還、恢復原狀,而不是直接折價賠錢。比如被違法扣押的車輛還在,當事人可以主張返還車輛並賠償扣押期間的損失,而不是接受“按折舊價賠一筆錢”了事。
賠償金怎麼拿到手:七日內申請、十五日內支付
數額算清之後,還有支付環節。第三十七條規定了時限: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對當事人來說,這裡的實務意義是:決定書拿到不等於錢到手,還要走申請支付的程序;而機關和財政部門各有七日、十五日的時限,逾期可以催辦、可以反映。
賠償之外還有一層:確認違法
九條裡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九條: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這就帶來一個組合策略:違法強拆類案件,通常是先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確認強拆違法,違法被確認之後,賠償請求的基礎才穩固;也可以在起訴確認違法的同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省去一輪程序。先確認違法、再主張賠償,是這類案件的基本節奏。
四個常見誤區
- 誤區一:國家賠償是懲罰性的,能要雙倍。不是。除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差價補足外,賠償以填平直接損失為原則,沒有懲罰性倍數。
- 誤區二:間接損失、預期收益能賠。一般不賠。停產停業只賠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可得利益不在法定項目內。
- 誤區三:財產損失案件也能要精神損害撫慰金。需先滿足第三十五條的適用範圍(第三條或第十七條情形),單純財產權受侵害不在其列。
- 誤區四:損害算不清就賠不了。因行政機關未依法登記、未清點、未公證導致損失無法查清的,法律上由行政機關承擔不利後果,受害人仍可主張合理賠償。
從“算得清”到“拿得到”
把上面的規則串起來,賠多少這件事是三道關:第一道是分類關——先確定受侵害的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財產權還是名譽榮譽,條款選對才談得上數額;第二道是舉證關——房屋價值、物品清單、傷殘等級、停產期間的必要開支,每一項都要有證據支撐;第三道是程序關——先確認違法、再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不服再起訴,環環相扣。
這三道關裡,第一道靠讀法條,第二道靠平時留證據,第三道靠程序經驗。在福建辦理的徵地拆遷與行政訴訟案件中,賠償數額的爭議往往不在“該不該賠”,而在“按哪一條算、按哪個時點算”。把條款用對,是談數額的起點。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日賠償金的標準是誰定的?會不會機關自己壓低?
不是機關自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該標準由統計部門每年公佈。機關給的數額低於公佈標準的,可以提出異議。
殘疾賠償金有上限嗎?怎麼確定數額?
有。第三十四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因此傷殘等級鑑定是確定數額的關鍵證據。
房屋被違法強拆,停產停業的損失能全賠嗎?
不能。第三十六條第(六)項只賠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如停產期間仍須支出的房租、必要人員工資、設備維護等;經營利潤、可得收益不在法定賠償項目內。
房屋被違法強拆,能同時要精神損害撫慰金嗎?
需看是否符合第三十五條的適用範圍。該條限於第三條(侵犯人身權)或第十七條情形,單純財產權受侵害一般不適用;且須達到“造成嚴重後果”才支付撫慰金,未達此程度可主張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財產被違法拍賣且價格明顯偏低,只能認這個價嗎?
不只能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已拍賣或變賣的給付所得價款;變賣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也就是補足差額。
賠償決定書拿到了,錢多久能到賬?
第三十七條規定:憑生效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調解書申請支付;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
賠償和確認違法是什麼關係?要先告贏才能賠嗎?
依第九條,賠償請求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違法強拆類案件通常先通過複議或訴訟確認強拆違法,再主張賠償,也可以在訴訟中一併提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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