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习惯「先去信访」,但信访和法律救济是两套系统,不能互相替代。把「等信访结果」当成「期限中止」,是征地拆迁、行政处罚类争议里最典型的失误之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性质不同:信访是诉求反映渠道,复议诉讼是法律救济程序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而行政复议是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审查。前者是法律救济程序,有明确的申请条件、审理程序和决定形式;信访是诉求反映渠道,两者的功能定位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最重要的一条:信访不中止、不替代复议诉讼期限
法律上并没有「一信访,起算日就往后推」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直接起诉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这两个期限不会因为当事人同时在信访而暂停或重新计算。
所以正确的做法是并行推进:一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情况,一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复议申请或起诉。等信访有结果再决定要不要走法律程序,往往已经错过了窗口。
更进一步的制度设计:诉访分离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这就是通常说的「诉访分离」。
在办理环节也一样:对申诉求决类事项,属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应当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属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这说明制度本身并不鼓励用信访替代复议与诉讼,而是要求把争议导回法治轨道。
信访本身也有一套期限和程序
信访渠道并非没有规则,了解这些期限有利于判断是否被拖延:
- 登记与转送: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分别按转送、交办等方式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 告知期限: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 办理期限:对需要调查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书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三十四条)。
- 复查: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
- 复核: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第三十六条)。
另外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多层重复反映不一定加快处理,反而可能只是被转回。
信访答复能不能告?关键看它的性质
这是实践中最容易判断错的一步,需要区分两类行为:
- 可能可诉的:如果信访处理形成的结果实际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设定、变更或确认(例如实质上作出了处理决定、拒不履行查处职责),这类行为可能构成可诉的行政行为。
- 通常不可诉的: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程序性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所以遇到「答复已经寄出」「已按规定转办」这类回复,一般不构成可以单独起诉的行为;真正有价值的做法,是把诉求转换成法律程序语言——例如把「要求查处违建」转换为履职申请,把「补偿不合理」转换为对补偿决定的复议或诉讼,把「不给材料」转换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这里还有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关键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包括行政行为涉及申请人相邻权的,以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具有处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也就是说,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举报、投诉并要求查处,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都可能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同时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
四条实操建议
- 先算期限,再谈信访。发现权益受损,第一件事是算出复议六十日与起诉六个月的截止日,把这个日期写下来贴在案头。
- 两条线并行。信访照走,复议或诉讼也照办,互不等待。期限紧迫的优先保复议与诉讼。
- 诉求要能落在法律行为上。尽量把诉求指向具体的行政行为(某文号的决定、某次查封、某份答复)或具体的履职义务,而不是泛泛的「请解决」。
- 书面提交并保留凭证。无论是信访件还是履职申请,都要保留邮寄单号、签收记录或网上提交回执;日期是后面每一步的基础。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信访期间起诉期限中止吗?
一般不停。法律没有规定信访可以中止或替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六十日与六个月照常计算。宜采取并行推进的方式,一边反映情况,一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复议或起诉。
信访答复能起诉吗?
要区分性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但如果处理结果实际设定了你的权利义务,或机关对查处申请作出、未作出处理,则可能具备救济空间。
信访办理要多久?
需要调查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书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延期理由(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另外信访部门收到事项后应在十五日内登记转送,办理机关应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处理途径和程序。
信访和复议先走哪个?
两者不冲突,可以并行。但复议、诉讼有硬期限,信访没有可以替代的效力,所以期限紧迫的一定优先保住复议与诉讼程序,信访作为补充反映渠道。
很多人習慣「先去信訪」,但信訪和法律救濟是兩套系統,不能互相替代。把「等信訪結果」當成「期限中止」,是徵地拆遷、行政處罰類爭議裡最典型的失誤之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性質不同:信訪是訴求反映渠道,複議訴訟是法律救濟程序
《信訪工作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採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而行政複議是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政訴訟是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審查。前者是法律救濟程序,有明確的申請條件、審理程序和決定形式;信訪是訴求反映渠道,兩者的功能定位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最重要的一條:信訪不中止、不替代複議訴訟期限
法律上並沒有「一信訪,起算日就往後推」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直接起訴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這兩個期限不會因為當事人同時在信訪而暫停或重新計算。
所以正確的做法是並行推進:一邊通過信訪渠道反映情況,一邊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複議申請或起訴。等信訪有結果再決定要不要走法律程序,往往已經錯過了窗口。
更進一步的制度設計:訴訪分離
《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這就是通常說的「訴訪分離」。
在辦理環節也一樣:對申訴求決類事項,屬於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應當導入相應程序處理;屬於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應當告知通過法定途徑提出。這說明制度本身並不鼓勵用信訪替代複議與訴訟,而是要求把爭議導回法治軌道。
信訪本身也有一套期限和程序
信訪渠道並非沒有規則,瞭解這些期限有利於判斷是否被拖延:
- 登記與轉送: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十五日內分別按轉送、交辦等方式處理(《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
- 告知期限: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能夠當場告知的應當場書面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不屬於本機關或者本系統職權範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三條)。
- 辦理期限:對需要調查核實並出具處理意見書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第三十四條)。
- 複查: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書面答覆(第三十五條)。
- 複核: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複核意見。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第三十六條)。
另外第二十九條還規定,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多層重複反映不一定加快處理,反而可能只是被轉回。
信訪答覆能不能告?關鍵看它的性質
這是實踐中最容易判斷錯的一步,需要區分兩類行為:
- 可能可訴的:如果信訪處理形成的結果實際上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了設定、變更或確認(例如實質上作出了處理決定、拒不履行查處職責),這類行為可能構成可訴的行政行為。
- 通常不可訴的: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等程序性行為,一般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等行為」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
所以遇到「答覆已經寄出」「已按規定轉辦」這類回覆,一般不構成可以單獨起訴的行為;真正有價值的做法,是把訴求轉換成法律程序語言——例如把「要求查處違建」轉換為履職申請,把「補償不合理」轉換為對補償決定的複議或訴訟,把「不給材料」轉換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這裡還有一個對當事人有利的關鍵點:《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情形包括行政行為涉及申請人相鄰權的,以及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具有處理職責的行政機關申請查處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也就是說,為維護自身權益而舉報、投訴並要求查處,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都可能具備複議申請人資格。同時第三十五條也明確,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論證、請示、諮詢等過程性行為,不屬於複議受理範圍。
四條實操建議
- 先算期限,再談信訪。發現權益受損,第一件事是算出複議六十日與起訴六個月的截止日,把這個日期寫下來貼在案頭。
- 兩條線並行。信訪照走,複議或訴訟也照辦,互不等待。期限緊迫的優先保複議與訴訟。
- 訴求要能落在法律行為上。儘量把訴求指向具體的行政行為(某文號的決定、某次查封、某份答覆)或具體的履職義務,而不是泛泛的「請解決」。
- 書面提交併保留憑證。無論是信訪件還是履職申請,都要保留郵寄單號、簽收記錄或網上提交回執;日期是後面每一步的基礎。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信訪期間起訴期限中止嗎?
一般不停。法律沒有規定信訪可以中止或替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期限,六十日與六個月照常計算。宜採取並行推進的方式,一邊反映情況,一邊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複議或起訴。
信訪答覆能起訴嗎?
要區分性質。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等行為,依法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但如果處理結果實際設定了你的權利義務,或機關對查處申請作出、未作出處理,則可能具備救濟空間。
信訪辦理要多久?
需要調查核實並出具處理意見書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告知延期理由(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另外信訪部門收到事項後應在十五日內登記轉送,辦理機關應在十五日內書面告知處理途徑和程序。
信訪和複議先走哪個?
兩者不衝突,可以並行。但複議、訴訟有硬期限,信訪沒有可以替代的效力,所以期限緊迫的一定優先保住複議與訴訟程序,信訪作為補充反映渠道。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