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往往以为「板上钉钉了」。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正是行使权利的窗口——这个窗口关掉之后,救济要绕更远的路。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给了当事人两道重要防线: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必须告知,且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接着把两项要求写实: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同条最后一句非常关键: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这一条解除了当事人最大的顾虑——「说了会不会挨更重的罚」。法律明确禁止这种「申辩加重」,所以事实和证据该讲清楚就讲清楚,不必因为担心报复而放弃陈述申辩。
告知义务的硬后果(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这一条把告知与听取意见从「程序要求」提升为「作出决定的前提条件」:没有告知、拒绝听取意见,就不可以作出决定。所以在复议、诉讼中,「收到告知书没有」「告知书有没有载明事实理由依据」「提交的意见有没有被记录和复核」都是可以直接核查的程序节点。
哪些情形「应当告知听证权」(第六十三条)
拟作出较重的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六十三条列举的情形包括:
- 较大数额罚款;
-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条还有一句对当事人很实际: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对行政处罚争议案件而言,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这几类最常见——一旦收到听证告知,出于「怕麻烦」而不申请,等于主动放弃一个成本为零、能当场质证的环节。
听证怎么走:八项程序(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把听证程序规定得很具体,共八项: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接着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这一句是听证价值的落点——决定必须以笔录为基础,听证上提出并记录在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律意见,才会真正进入裁量过程。
顺便说清另一个环节:第五十七条要求,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法分别作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则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不处罚则不予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则不予处罚」「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四类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了法制审核的情形与人员资格要求。这些都是可以在后续救济中核查的程序节点。
其他几个容易被忽略的期限(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办案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超出法定期限未作决定,本身是可以主张的程序问题。
决定书交付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第六十一条)。
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第五十九条)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核对时把这几项逐一对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缺失就是一个明确的瑕疵。
决定作出之后:履行与执行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的后果规定在第七十一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此外还可以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汇款抵缴,或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十二条补充:经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复议、诉讼期间的执行问题(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有三层意思,都很实用: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三层对当事人尤其重要:很多人担心「起诉期间滞纳金一直涨」,法律已经明确这部分不予计算。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加处不会无限翻倍。
实务操作:收到告知书后的四步
- 看清告知的是哪一类权利。是仅陈述申辩,还是同时告知了听证权?如果属于第六十三条列举的情形却未告知听证权,这本身是可以主张的程序问题。
- 在告知载明的期限内书面提交意见或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内容写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不要只口头说,也不要只写「不同意」。
- 听证前做好四角度质证准备。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听证上提出的每一项,都要求记入笔录。
- 核对决定书的载明事项与送达。收到决定书后核对第五十九条六项内容、是否盖章、送达是否在七日内完成,并记下收到日期——它决定复议六十日与诉讼六个月的起算点。
和复议、诉讼的关系
陈述申辩和听证属于行政程序内部的救济;对最终处罚决定不服,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两条线不冲突:程序内的权利行使不影响后续外部救济,反而能把事实和证据固定下来,为复议、诉讼留下记录。
要提前判断的是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把「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列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管辖上,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一般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第二十四条);期限上,一般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第二十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直接起诉一般为六个月内(第四十六条)。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提交陈述申辩会不会被加重处罚?
不会。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接到听证告知但不申请,会错过什么?
会错过一个当场质证的机会,而且成本为零——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中调查人员要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所以听证上提出并记录在案的内容,会真正进入裁量过程。
处罚决定书漏写了「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有问题吗?
属于明确的载明事项缺失。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此外,如果作出行为时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事项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申请复议或起诉后,罚款的加处还会继续涨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另外,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还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
在福建,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時,往往以為「板上釘釘了」。處罰決定作出之前正是行使權利的窗口——這個窗口關掉之後,救濟要繞更遠的路。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給了當事人兩道重要防線: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必須告知,且不得因申辯加重處罰(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接着把兩項要求寫實: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成立的,應當採納。同條最後一句非常關鍵: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這一條解除了當事人最大的顧慮——「說了會不會挨更重的罰」。法律明確禁止這種「申辯加重」,所以事實和證據該講清楚就講清楚,不必因為擔心報復而放棄陳述申辯。
告知義務的硬後果(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這一條把告知與聽取意見從「程序要求」提升為「作出決定的前提條件」:沒有告知、拒絕聽取意見,就不可以作出決定。所以在複議、訴訟中,「收到告知書沒有」「告知書有沒有載明事實理由依據」「提交的意見有沒有被記錄和複核」都是可以直接核查的程序節點。
哪些情形「應當告知聽證權」(第六十三條)
擬作出較重的處罰,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第六十三條列舉的情形包括:
- 較大數額罰款;
- 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 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 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條還有一句對當事人很實際: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對行政處罰爭議案件而言,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罰款這幾類最常見——一旦收到聽證告知,出於「怕麻煩」而不申請,等於主動放棄一個成本為零、能當場質證的環節。
聽證怎麼走:八項程序(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把聽證程序規定得很具體,共八項:
-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 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 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 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 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第六十五條接着規定: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這一句是聽證價值的落點——決定必須以筆錄為基礎,聽證上提出並記錄在案的事實、證據與法律意見,才會真正進入裁量過程。
順便說清另一個環節:第五十七條要求,調查終結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依法分別作出「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則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可不處罰則不予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則不予處罰」「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四類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第五十八條還規定了法制審核的情形與人員資格要求。這些都是可以在後續救濟中核查的程序節點。
其他幾個容易被忽略的期限(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辦案期限: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十條)。超出法定期限未作決定,本身是可以主張的程序問題。
決定書交付與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第六十一條)。
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第五十九條)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核對時把這幾項逐一對上,「申請複議、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缺失就是一個明確的瑕疵。
決定作出之後:履行與執行
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六十七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的情形外,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逾期不履行的後果規定在第七十一條: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此外還可以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劃撥凍結的存款匯款抵繳,或者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七十二條補充:經批准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複議、訴訟期間的執行問題(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三條有三層意思,都很實用:
-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三層對當事人尤其重要:很多人擔心「起訴期間滯納金一直漲」,法律已經明確這部分不予計算。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也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加處不會無限翻倍。
實務操作:收到告知書後的四步
- 看清告知的是哪一類權利。是僅陳述申辯,還是同時告知了聽證權?如果屬於第六十三條列舉的情形卻未告知聽證權,這本身是可以主張的程序問題。
- 在告知載明的期限內書面提交意見或聽證申請。聽證申請應當在告知後五日內提出,逾期視為放棄。內容寫事實、證據與法律依據,不要只口頭說,也不要只寫「不同意」。
- 聽證前做好四角度質證準備。事實是否成立、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聽證上提出的每一項,都要求記入筆錄。
- 核對決定書的載明事項與送達。收到決定書後核對第五十九條六項內容、是否蓋章、送達是否在七日內完成,並記下收到日期——它決定複議六十日與訴訟六個月的起算點。
和複議、訴訟的關係
陳述申辯和聽證屬於行政程序內部的救濟;對最終處罰決定不服,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兩條線不衝突:程序內的權利行使不影響後續外部救濟,反而能把事實和證據固定下來,為複議、訴訟留下記錄。
要提前判斷的是複議前置。《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把「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列為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管轄上,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一般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第二十四條);期限上,一般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第二十條),對複議決定不服的,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直接起訴一般為六個月內(第四十六條)。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提交陳述申辯會不會被加重處罰?
不會。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應當採納。
接到聽證告知但不申請,會錯過什麼?
會錯過一個當場質證的機會,而且成本為零——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中調查人員要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當事人可以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所以聽證上提出並記錄在案的內容,會真正進入裁量過程。
處罰決定書漏寫了「申請複議、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有問題嗎?
屬於明確的載明事項缺失。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信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請行政複議與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並加蓋印章。
此外,如果作出行為時未告知複議權利、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複議申請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些事項之日起計算,但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一年。
申請複議或起訴後,罰款的加處還會繼續漲嗎?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另外,加處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計算,但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並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