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往往以为“板上钉钉了”。其实,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正是行使权利的窗口。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给了当事人两道重要防线: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本文把它们讲清楚。

一、第四十五条:必须告知,且不得因申辩加重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这一条很关键——它禁止“申辩反而被加重”,当事人尽可把事实和证据讲清楚。

二、第六十三条:哪些情形“应当告知听证权”

拟作出较重的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按《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对行政处罚争议案件而言,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这几类最常见,一旦收到听证告知,应当重视并主动申请。

三、听证的基本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听证程序要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六十五条)。

四、实务操作:收到告知书后三步走

第一步,看清告知的是哪一类权利——是仅陈述申辩,还是同时有听证权;第二步,在告知载明的期限内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把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写清,不要只口头说;第三步,准备听证时重点围绕“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四个角度质证。很多处罚在事实或程序上有瑕疵,听证阶段指出,往往能在决定作出前化解。

五、和诉讼、复议的关系

陈述申辩和听证是行政程序内部的救济;对最终处罚决定不服,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程序内的权利行使不影响后续外部救济,反而能为复议、诉讼固定事实和证据。对当事人来说,越早介入、越重视程序节点,后续空间越大。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既包括被征收人、被处罚人,也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受害人、相邻权人等,专注福建全省行政诉讼与征地拆迁,主任叶林律师亲办,也不做风险代理。咨询费1000元/小时,不提供免费咨询。
延伸阅读:行政处罚争议的完整救济路径、复议前置与常见争议点,见 行政处罚争议专题;程序期限、举证责任与被告确定,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总纲专题。

常见问题

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且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意见、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处罚。这些权利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使。

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听证权?

按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或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一般怎么进行?

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七日前通知时间地点;除法定保密情形外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亲自或委托一至二人参加;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申辩质证;听证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对签字或盖章。

申辩会不会让处罚变得更重?

不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禁止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当事人可以放心把事实和证据讲清楚,成立的意见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使了陈述申辩或听证,还能再复议、诉讼吗?

可以。陈述申辩和听证是行政程序内部的救济,不影响对最终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越早在程序内指出事实或程序瑕疵,后续复议、诉讼的空间越大。

福建,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時,往往以為“板上釘釘了”。其實,處罰決定作出之前正是行使權利的窗口。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給了當事人兩道重要防線:陳述申辯權聽證權。本文把它們講清楚。

一、第四十五條:必須告知,且不得因申辯加重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第四十五條進一步明確: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這一條很關鍵——它禁止“申辯反而被加重”,當事人儘可把事實和證據講清楚。

二、第六十三條:哪些情形“應當告知聽證權”

擬作出較重的處罰,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按《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對行政處罰爭議案件而言,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罰款這幾類最常見,一旦收到聽證告知,應當重視並主動申請。

三、聽證的基本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聽證程序要點: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第六十五條)。

四、實務操作:收到告知書後三步走

第一步,看清告知的是哪一類權利——是僅陳述申辯,還是同時有聽證權;第二步,在告知載明的期限內書面提交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把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寫清,不要只口頭說;第三步,準備聽證時重點圍繞“事實是否成立、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四個角度質證。很多處罰在事實或程序上有瑕疵,聽證階段指出,往往能在決定作出前化解。

五、和訴訟、複議的關係

陳述申辯和聽證是行政程序內部的救濟;對最終處罰決定不服,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程序內的權利行使不影響後續外部救濟,反而能為複議、訴訟固定事實和證據。對當事人來說,越早介入、越重視程序節點,後續空間越大。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既包括被徵收人、被處罰人,也包括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而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受害人、相鄰權人等,專注福建全省行政訴訟與徵地拆遷,主任葉林律師親辦,也不做風險代理。諮詢費1000元/小時,不提供免費諮詢。
延伸閱讀:行政處罰爭議的完整救濟路徑、複議前置與常見爭議點,見 行政處罰爭議專題;程序期限、舉證責任與被告確定,見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程序總綱專題。

常見問題

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按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且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意見、對成立的事實理由證據予以採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處罰。這些權利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行使。

什麼情況下行政機關必須告知聽證權?

按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或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或責令關閉或限制從業,以及其他較重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聽證一般怎麼進行?

行政機關應在聽證七日前通知時間地點;除法定保密情形外公開舉行;當事人可親自或委託一至二人蔘加;調查人員提出違法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當事人申辯質證;聽證製作筆錄,交當事人核對簽字或蓋章。

申辯會不會讓處罰變得更重?

不會。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明確禁止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當事人可以放心把事實和證據講清楚,成立的意見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使了陳述申辯或聽證,還能再複議、訴訟嗎?

可以。陳述申辯和聽證是行政程序內部的救濟,不影響對最終處罰決定不服時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越早在程序內指出事實或程序瑕疵,後續複議、訴訟的空間越大。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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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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