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觉得「罚得不公」,实体上对不对有时要等专业判断;但程序有没有问题,当事人自己就能初步核对。程序违法,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告官)里较常被支持的理由之一。下面把行政处罚最常见的几类程序漏洞按环节讲清楚,并在文末给出一份可以逐项勾的清单。

这套规则对征地拆迁中伴生的违建认定、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同样适用。

执法人员资格与人数(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调查现场只有一名执法人员、或者执法人员无法出示执法资格,是实务中可以追问的点。与之配套的还有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回避(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所以回避申请要尽早提,但也要知道它不当然中止调查。提出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留存提交凭证。

该告知的没告知(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连「你要被罚什么、为什么罚」都没说清,处罚决定的基础就站不住。

陈述、申辩权被无视(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这一条包含三层义务:充分听取、应当复核、成立应当采纳。机关「收下材料却不复核」是实务中较常见的瑕疵;「因为申辩而加重」则属于明确的禁止情形。

该听证没听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且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签字。

另需注意第八十五条:本法中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没听意见就出处罚(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是另一件事,容易被混在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这两条一前一后,前者管「能不能作出决定」,后者管「怎么把决定交到手上」。

事实不清就罚(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证据方面,第四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法制审核(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这一条是2021年修订新增的内容,很多当事人还不知道。涉及大额罚款或者经过听证的案件,可以要求机关说明是否履行了法制审核,这一点在复议、诉讼中是可以核对的。

处罚无效的情形(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这类情形的后果比「可撤销」更彻底——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撤销是使已生效的行为失去效力。

判断上可以结合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委托处罚须有依据并书面委托,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第二十四条(执法权下沉须由省级决定并公布)逐项比对。

决定书内容与送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六项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决定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另有一项时间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程序违法点清单(对照勾选)

#环节核对要点依据
1执法主体是否具备处罚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少于两人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出示证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是否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第五十五条
3回避是否符合回避情形、申请后是否依法审查第四十三条
4告知是否书面告知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与各项权利第四十四条
5陈述申辩是否充分听取、是否复核、成立的是否采纳第四十五条
6听证是否告知听证权、是否在五日内提出、是否在七日前通知、主持人是否为非本案调查人员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7法制审核属于法定情形的是否经过法制审核第五十八条
8事实与证据是否全面客观调查、证据是否查证属实、有无非法取证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9决定与送达决定书六项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在七日内送达、是否在九十日内作出决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10全过程记录是否对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全过程记录归档第四十七条

这些漏洞怎么变成救济抓手

发现上述任一项,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自知道这些事项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一年),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管辖上,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处罚不服,原则上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

复议机关的审查结论,按《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的依据不合法,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复议决定期限为普通程序六十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简易程序三十日(《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

到了法院,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按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还要记住两点衔接:一是《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可申请暂缓执行,且复议、诉讼期间加处罚款不予计算);二是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依第六十六条申请。在征地拆迁、城市更新中常见的「以罚代征」「程序缺项」,同样按这套规则核对。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既包括被征收人、被处罚人,也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受害人、相邻权人等,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争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

常见问题

处罚决定书上没写「你有权陈述申辩听证」,有效吗?

依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作出处罚前必须告知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未依法告知或者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的除外)。已作出的,可主张程序违法请求撤销。

听证一定要本人到场吗?

不必。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要求听证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在听证七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并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行政机关说「你申辩也没用」,能加重罚款吗?

不能。第四十五条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过听证的案件,还有别的程序要求吗?

有。第五十八条规定,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在负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在福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覺得「罰得不公」,實體上對不對有時要等專業判斷;但程序有沒有問題,當事人自己就能初步核對。程序違法,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民告官)裡較常被支持的理由之一。下面把行政處罰最常見的幾類程序漏洞按環節講清楚,並在文末給出一份可以逐項勾的清單。

這套規則對徵地拆遷中伴生的違建認定、責令限期拆除等處罰同樣適用。

執法人員資格與人數(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調查現場只有一名執法人員、或者執法人員無法出示執法資格,是實務中可以追問的點。與之配套的還有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不出示執法證件的,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迴避(第四十三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迴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所以迴避申請要儘早提,但也要知道它不當然中止調查。提出時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留存提交憑證。

該告知的沒告知(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連「你要被罰什麼、為什麼罰」都沒說清,處罰決定的基礎就站不住。

陳述、申辯權被無視(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且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這一條包含三層義務:充分聽取、應當複核、成立應當採納。機關「收下材料卻不復核」是實務中較常見的瑕疵;「因為申辯而加重」則屬於明確的禁止情形。

該聽證沒聽證(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以及其他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且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時間、地點;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違法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製作筆錄並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簽字。

另需注意第八十五條:本法中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沒聽意見就出處罰(第六十二條)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是另一件事,容易被混在一起: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這兩條一前一後,前者管「能不能作出決定」,後者管「怎麼把決定交到手上」。

事實不清就罰(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證據方面,第四十六條規定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五十四條規定調查必須全面、客觀、公正,符合立案標準的應當及時立案;第五十七條規定調查終結後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未經法制審核(第五十八條)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這一條是2021年修訂新增的內容,很多當事人還不知道。涉及大額罰款或者經過聽證的案件,可以要求機關說明是否履行了法制審核,這一點在複議、訴訟中是可以核對的。

處罰無效的情形(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這類情形的後果比「可撤銷」更徹底——無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而撤銷是使已生效的行為失去效力。

判斷上可以結合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授權範圍內實施)、第二十條(委託處罰須有依據並書面委託,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發生地管轄)、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第二十四條(執法權下沉須由省級決定並公佈)逐項比對。

決定書內容與送達(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要求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六項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決定機關的印章。

第六十條另有一項時間要求: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程序違法點清單(對照勾選)

#環節核對要點依據
1執法主體是否具備處罰權、執法人員是否具備資格、是否少於兩人第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2出示證件調查或者檢查時是否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第五十五條
3迴避是否符合迴避情形、申請後是否依法審查第四十三條
4告知是否書面告知擬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與各項權利第四十四條
5陳述申辯是否充分聽取、是否複核、成立的是否採納第四十五條
6聽證是否告知聽證權、是否在五日內提出、是否在七日前通知、主持人是否為非本案調查人員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7法制審核屬於法定情形的是否經過法制審核第五十八條
8事實與證據是否全面客觀調查、證據是否查證屬實、有無非法取證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
9決定與送達決定書六項內容是否齊全、是否在七日內送達、是否在九十日內作出決定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10全過程記錄是否對啓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全過程記錄歸檔第四十七條

這些漏洞怎麼變成救濟抓手

發現上述任一項,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機關未告知複議權利、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自知道這些事項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一年),或者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依法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管轄上,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處罰不服,原則上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四條)。

複議機關的審查結論,按《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條,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適用的依據不合法,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複議決定期限為普通程序六十日(情況複雜經批准可延長,最多不超過三十日)、簡易程序三十日(《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二條)。

到了法院,按《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按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還要記住兩點銜接:一是《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可申請暫緩執行,且複議、訴訟期間加處罰款不予計算);二是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可以依第六十六條申請。在徵地拆遷、城市更新中常見的「以罰代徵」「程序缺項」,同樣按這套規則核對。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既包括被徵收人、被處罰人,也包括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而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受害人、相鄰權人等,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處罰爭議與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常見問題

處罰決定書上沒寫「你有權陳述申辯聽證」,有效嗎?

依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作出處罰前必須告知擬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陳述、申辯、聽證權;第六十二條進一步規定未依法告知或者拒絕聽取陳述申辯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的除外)。已作出的,可主張程序違法請求撤銷。

聽證一定要本人到場嗎?

不必。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親自參加,也可委託一至二人代理;要求聽證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機關應在聽證七日前通知時間地點,並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行政機關說「你申辯也沒用」,能加重罰款嗎?

不能。第四十五條明確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經過聽證的案件,還有別的程序要求嗎?

有。第五十八條規定,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在負責人作出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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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房屋土地确权等行政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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